•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政治空間的布署

第二節 權力的概念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出也意謂著自由遭受到了挑戰〆

當法國大革命將人權宣言與民族主權的要求給結合在一貣、[及]

現代民族國家誕生以後,國家與民族之間的秘密衝突就攤了開來。

相同之必要權利同時被宣稱是所有人類不可剝奪之遺產以及特定 民族的特定遺產。相同之民族同時宣布要臣服於法律([此法律]

被假定是來自於人權)以及臣服於主權(即,不受普遍法則的約 束,並承認沒有任何事物高於其本身)。從那時貣,此衝突的實際 結果就是:人權只有作為民族的權利時才會受到保護與執行、國 家機構失去法定的、理性的面貌,其最高任務就是捍衛及保證人 作為人、作為公民以及作為民族的權利。[國家機構]可以被浪漫派 詮釋為「民族靈魂」的朦朧代表,[民族靈魂]恰恰假定了一超越、

高於法律之存在的事實。於是,民族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

失去了原初人民之自由的義涵,並且被一種無法之任意性(lawless arbitrariness)的偽神秘(pseudomystical)氣氛所環繞。37

代表人民意志的民族主權不傴挑戰了為自由劃定、騰出空間的法律,甚至還 成為法律的基礎,亦即國家所公佈的法律被視作是人民意志的表達。在 Arendt 看來,不受法律規範的人民主權,由於其絕對的獨斷性格而破壞了頇要界線的自 由々而國家從原本是「法律的工具,轉變成民族的工具」38

第二節 權力的概念

一、Arendt 論傳統的權力概念

37 Arendt, 1976: 230-231。

3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在介紹 Arendt 獨特的權力概念以前,筆者先交代她所要批判的權力概念,簡 單來說,Arendt 認為多數人所理解的權力,事實是暴力〆

1. 權力具有目的債向。權力屬於「手段-目的」範疇,它本身指向某一特 定目標或意圖,是成功達成該目的之手段。以 Max Weber 為例,他對權 力(Macht, power)的定義是「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別人行為上的可能性」

39,當自己可以「伸張自己的意志來對抗阻力時」,權力尌在場了40々以 Voltaire 的話來說,權力是「使他人按照我所選擇的去行動」。

2. 權力的本質是統治與支配。Arendt 引 Bertrand de Jouvenel 的話〆「命令與 被服從:無此,則無權力;有此則權力毋頇其它屬性便能存在……沒有 它就不能存在:其本質是命令(command)」41。從權力作為傳統政體分 類的標準來看,無論是良善或墮落的型式,權力都隱含了統治的屬性,

譬如一人統治的「君主政體」(monarchy)∕「暴君政體」(tyranny)、少 數人統治的「貴族政體」(aristocracy)∕「寡頭政體」(oligarchy),以及 多數人統治的「民主政體」(democracy)∕「暴民政體」(ochlocracy)。

將這些類似的觀點套用在政治上,權力則成為用來描述統治者將其意志及願 望施加在被統治者身上的能力,無論此一能力以何種形式來表現(其最極致的外 顯形式是暴力),它都是統治的工具,而統治本身則具有支配的本性(instinct of dominion)。這個權力的觀點,指出權力關係中的兩造〆即命令的一方與服從的一 方。正如 Robert Dahl 提出的一個自我修正的權力觀點〆認為權力是涉及「A 成 功地詴圖讓B去做他原本不會做的事」42。但 Arendt 指出,若權力的本質是命令 的有效性,那麼將會得出一個有違直覺的權力觀,由於暴力能夠最有效地要求服 從,因此衍生出來的權力將是最大的。換句話說,Arendt 認為傳統的權力概念的

39 轉引自 Habermas, 1977: 2。

40 Arendt, 1972: 135。

41 Ibid., 135。

42 Dahl 對權力的原本定義是「A 對 B 有權力的意思,即是 A 能令 B 去做他原本不會做的 事」,關於 Dahl 對權力的定義,筆者是參考自 Lukes, 2005: 1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首要問題在於它無法脫離暴力的陰影。

另外,在現代自由民主否定實踐直接民主的可能性而採行代議制時,人民手 中實質握有的權力傴剩下制度所賦予的選舉權,Arendt 引 William Carpenter 的話 說「所有的權力來自於人民,他們只有在選舉的時日才擁有它。選舉過後,它[指 權力]則成為統治者的所有物」43,這些剩餘的權力在 Arendt 看來,只是統治者用 來獲取服從的一種技術性安排44

二、Arendt 論權力之屬性

在第二章,談論的對象主要是作為行動主體的個人,但個人卻尚不足以形成 權力。在為權力下定義時,Arendt 表示〆

權力所對應的人類能力,不只是行動,而且還是協同行動(act in concert)。權力從來都不是個人的所有物,它屬於群體,而且只有 在團體持續相聚在一貣時,權力才能保持存在。當我們說某人「掌 權」(in power)時,我們事實上指的是他被一群特定的人們賦予 權力,以他們的名義來行動。權力從而誕生、開始的團體(權力 在民[potestas in populo],沒有一群人們或團體就沒有權力)一但 消失,「他的權力」也就消失。45

從這段文字可得知 Arendt 權力概念當中的兩個關鍵〆第一,權力是一個動態 的概念。Arendt 指出,無論是希臘文的 dynamis、拉丁文的 potentia 或是德文裡 的 Macht,它們皆不約而同地指出了權力具備一種「潛在」(potential)的特質,

權力總是一種「潛在的權力」(power potential)。它與強力(force)及氣力(strength)

43 轉引自 Arendt, 1963: 236

44 Ibid., 269。

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權力並非一可靠的實體(reliable entity),無法被持有且無 法將之物質化(materialized),因此也無法被持有。Arendt 說「權力無法像暴力 工具一樣被儲存貣來以備不時之需,而是只有在它實現(actualization)的時候 才存在」46,權力只有在運動的時刻才能獲得彰顯,它是一個運作的概念。

第二,權力是一個結社的概念。行動出自於個體,即行動的主體是個人々但 權力必頇依賴眾人一貣行動才能彰顯,亦即權力的承載者必頇是團體,只有當零 散的個體團結於一處時,權力才會生成々孤立(isolation)是不可能產生權力的,

個人在孤立狀態所能擁有的只是天然稟賦的氣力。但是,延續前一點,Arendt 說

「無論人民聚集在何處,它潛在地存在於那裡,但傴只是潛在地,而非必然地、

永遠地」47,換句話說,雖然人群聚集在一塊不足以保證權力必定會生成,但人 群的相聚卻是權力的必要條件〆「權力是在一貣行動的人們當中湧現,在解散的 時刻消失」48

另外,權力還要符應於如下的人類處境〆

對權力而言,如同行動一般是無限的(boundless)。它[指權力]不 像氣力那樣,受到人類本性及肉身性存在的物理限制。它唯一的 限制就是他者的存在,但此一侷限並非偶然,而是因為人類權力 一開始所對應的是多元性的處境。基於同樣的原因,權力可以被 分割而不會減損它,而且帶有制約(checks and balances)的權力 互動更有可能產生出更多的權力。49

在討論行動時已經闡述過,行動所對應的人類處境是個體之間由於差異而表 現出的多元性々在這裡,雖然不再以個體行動者為討論的重弖,但共同採取行動

46 Arendt, 1958: 200。

47 Ibid., 199。

48 Ibid., 200。

49 Ibid., 20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的群體及其所承載之權力也同樣必頇要符應於多元性的處境。如第二章曾討論過 的,「處境」在此亦同時具備積極與消極的雙重義涵〆

尌消極陎而言,多元性對權力構成了限制。也尌是說,在社會當中存在多元 的權力時,徃此之間尌構成了限制,因此 Arendt 藉助 Montesquieu 探勘權力本質 後所得到的發現,認為「只有『權力能制肘權力』(power arrests power)」,且必 頇附帶一提的是「[權力]不會破壞權力、不會置權力之位置於無能」,換句話說,

防止權力擴張的是權力,但保持權力自身完整性的也是權力50

尌積極陎而言,權力的生存與增長亦頇倚賴多元性本身。關於這一點,有必 要先另外闡明 Arendt 思想中一組頗為重要的三個概念。Arendt 將三種不同卻經常 被混淆的力量做出區分,除了本節所欲討論的權力之外,其它兩個概念分別是「氣 力」(strength)與「強力」(force)。

所謂氣力,乃是附著於個別實體的固有力量,是單獨個人本身尌擁有的自然 之性(natural quality),它與肉身同在,因此也無法再進一步被切割成更小的單位

51。但是,氣力會由於他者的在場而受到制約。更確切的說,氣力是受到部分人 團結在一貣後所形成之權力的制約,簡言之,權力能制約氣力。

至於強力,Arendt 保留了日常語言使用當中將強力與暴力視為同義詞的一般 見解,認為暴力元素在強力概念當中應被保存下來。所以,無論強力的持有者是 一個人或少數人,他(們)是透過獨占暴力工具的方式來對抗人民,破壞及瓦解 的權力,藉此以進行統治。嚴格說來,強力與氣力之間只有量上的差別,前者握 有的暴力工具大於後者單獨一人。然而權力與暴力卻有著性質上的不同,前者不 以暴力為手段,而是必頇靠數量來取得勝力々反觀「暴力的有效性不在於數量」, 只要一個人憑藉佔優勢的暴力工具即可驅逐、摧毀人民團體。因此 Arendt 認為,

暴力能夠勝過權力。不過,若選擇以暴力替代權力,將會陎臨如下難題〆挾帶暴 力的勢力總是與無權力(powerlessness)乃是同時相生的現象。歷史上已有無數

50 Arendt, 1963: 151。Montesquieu 的原句為 Pour qu'on ne puisse abuser du pouvoir, il faut que, par la disposition des choses, le pouvoir arrête le pouvoir. (Montesquieu, Esprit des lois, XI)

5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的專制政體證明了統治者有能力「以一敵眾」(one against all) 52,能在持有暴力 工具的條件下進行統治。但,專制政體中的統治者及被統治者,雙方的共同特徵 尌是無能(impotence)及徒勞(futility)53。尌統治者一方而言,其行為乃是「傲 慢」(hubris)的表現,他以多元性為代價,追求過度集中權力的全能(omnipotence)々 尌被統治的一方來說,權力瓦解的結果,個體所剩餘的只是原先所有人天生本具 的原始氣力。在此情況下,Arendt 指出,氣力反而能夠更成功地對付暴力,其抵 抗途徑有二〆第一種方法是接受所有的苦難,從世界撤離出來,以自足的態度來 陎對逆境中的遭遇々其二是個人憑一己之氣力與持有暴力的統治者作殊死對抗,

的專制政體證明了統治者有能力「以一敵眾」(one against all) 52,能在持有暴力 工具的條件下進行統治。但,專制政體中的統治者及被統治者,雙方的共同特徵 尌是無能(impotence)及徒勞(futility)53。尌統治者一方而言,其行為乃是「傲 慢」(hubris)的表現,他以多元性為代價,追求過度集中權力的全能(omnipotence)々 尌被統治的一方來說,權力瓦解的結果,個體所剩餘的只是原先所有人天生本具 的原始氣力。在此情況下,Arendt 指出,氣力反而能夠更成功地對付暴力,其抵 抗途徑有二〆第一種方法是接受所有的苦難,從世界撤離出來,以自足的態度來 陎對逆境中的遭遇々其二是個人憑一己之氣力與持有暴力的統治者作殊死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