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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兵役法修正案背景分析

第二節 兵役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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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中國防部與立法委員互動關係-募兵制修法之個案分析 第三章兵役法修正案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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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兵役法的修正

壹、問題形成階段

我國自民國 22 年頒布兵役法以來,歷經多次修正,自民國 89 年起,

將兵役役期由原本 2 年縮短為 1 年 10 個月(陳德華,2009)。93 年兵役役期 再次縮短為 1 年 8 個月,94 年縮短為 1 年 6 個月,95 年縮短為 1 年 4 個月,

97 年縮短為 1 年,並擴大辦理志願役士兵招募,由上可知,我國兵役役期 逐漸縮短(表 3- 1),並朝向以「募兵為主,徵兵為輔」之兵役制度。

表 3-1 國軍義務役官兵歷年役期調整概況

實施時間 義務役役期

93年1月1日 由1年10個月調整為1年8個月

94年7月1日 由1年8個月調整為1年6個月

95年1月1日 由1年6個月調整為1年4個月

96年7月1日 由1年4個月調整為1年2個月

97年1月1日 由1年2個月調整為1年

資料來源:引自李意超(2009)。我國高中與大學應屆畢業生對兵役制度轉型為「募 兵制」的態度與職業選擇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學位論文(頁 2-3)。

馬英九當選總統後,行政院將募兵制政見列為重要施政項目推動,國 防部即規劃兵役法修正配合第一階段作業期程,先期完成兵役制度轉型朝向 募兵制之相關配套,及攸關兵役義務及役男權益重要事項之急迫條文進行研 修(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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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自民國 97 年 7 月起邀集相關部會,經 9 次會議研商,依歷次會 議研商結論完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陳報行政院審 議(如表 3- 2),共計修訂 11 條條文(如附錄二),略述如下:

一、 將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值達不適服役標準者,納入免服兵役範圍。(修正 條文第四條)

二、 行政院得視志願役服役者滿足兵額情形,停止或回復徵集常備兵現役;停 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後,男子須入營接受四個月內軍事訓練後,以常備兵 後備役列管、運用,訓練期間視為現役軍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六 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三、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修習之軍事訓練課目,得折減三十日以內之軍事訓練時 數。(修正

條文

第十六條之二)

四、 停止徵集年次前之役男,須服一年之替代役。(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 配合男子於就讀大學前,完成軍事訓練需要,徵兵處理得提前於十八歲之

年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六、 為符合兵役體檢體位判定實務需要,將難以判定體位者修正為體位未定者,

以求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七、 接受軍事訓練男子,得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或犯罪待審,或在監執 行期間,辦理緩徵。(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八、 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效忠國家、遵守法紀及保守秘密等 義務。(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表 3-2 國防部研修兵役法草案時程

時間 事件

97 年 7 月 15 日

兵役法第 1 次研修會議:須兵役法配合修正之議題包括義務 役役期修訂、國民為服兵役時權利、退伍後照顧制度、作戰 或因公死亡遺族提供照顧、三個月軍事訓練等。

97 年 8 月 18 日

兵役法第 2 次研修會議:增訂身高或體格指標值列入免役範 圍、同意募兵制後役男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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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 9 月 11 日

兵役法第 3 次研修會議:後備司對役男納入後備役管理、召 集入營訓練費用以作為費支應有意見外。

97 年 9 月 26 日

兵役法第 4 次研修會議:後備司對前次結論仍有意見,惟能 認同列入下階段通盤修法時檢討。

97 年 10 月 9 日

兵役法第 5 次研修會議:邀集行政院秘書處、法務部等 11 部會,就維持一年役期、停止徵集機制、接受四個月軍事訓 練列為後備軍人及軍訓課程折抵獲得共識。

97 年 10 月 27 日

兵役法第 6 次研修會議:已達成共識部分及參酌法務部等意 見重新完成兵役法修正草案。

97 年 11 月 7 日

兵役法第 7 次研修會議:後備司對後備役軍事訓練以作為費 支出仍持不同意見。

97 年 11 月 28 日

兵役法第 8 次研修會議:各單位均無再修正意見,僅行政院 秘書處代表認為役男受訓視為現役軍人似有未洽。

97 年 12 月 10 日

兵役法第 9 次研修會議:行政院秘書處對國防部維持原研修 規劃表示尊重。

97 年 12 月 30 日 陳報行政院審議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貳、政策規劃階段

國防部陳報之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分送各相關機關(單 位)提供審查意見,e 國防部旋於民國 98 年 2 月 24 日澄復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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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民國 98 年 2 月 26 日請國防部到院協商,增訂「軍事訓練」

為常備兵服役管道,將原擬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役男先完成後備軍人基 本訓練,再列管後備軍人作法,修正為循「軍事訓練」管道徵集入營接受訓 練,完訓後列管。其餘均照案或修正文字通過,經調整,修正條文共 12 條 條文(如附錄三),並於 3 月 26 日經行政院 3137 次院會核議通過(如表 3- 3),

行政院於 3 月 31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表 3-3 行政院審議兵役法草案時程

時間 事件

98 年 2 月 2 日

行政院將各機關審查意見函送國防部參照並再研議,國防部 於民國 98 年 2 月 24 日報行政院審議

98 年 2 月 26 日 請國防部到院協商,增訂後備役軍事訓練

98 年 3 月 13 日

政務委員蔡勳雄先生召集相關部會實施初審,除會商有關部 會研討做文字周延外,餘均照案或修正文字後通過

98 年 3 月 18 日 行政院邀集各部會共同研討,逐條研商後完成文字修正 9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院 3137 次院會核議通過

98 年 3 月 31 日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參、政策合法化階段 一、法案提出:

兵役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後,於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 第 8、9、10 次會議,因民進黨提出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終 在第 12 次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立法院公 報,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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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案審查: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 98 年 5 月 21 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當 日委員會召集委員係帥化民委員擔任,國防部則由副部長趙世璋先生及人 力司司長王春江、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李忠敬、教育部軍訓處、法務部、

行政院主計處等派員列席說明、備詢,在國防部實施口頭報告後,由劉盛 良等 16 位委員進行質詢,詢答完畢後,隨即進行逐條審查,除了第二十 五條及三十三條有關替代役存續問題保留,送院會二讀前,進行協商外,

第十六條之一、三十二、三十四及四十四條修正文字後通過,其餘條文(第 四、十六、二十條之一、二十七、三十五及四十五條)照案通過。惟涂醒 哲委員對第十六條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14(立法院公報,2009)。

三、專案報告:

茲因兵役法修正案在委員會審查時,委員針對募兵制配套措施的規 畫尚有疑慮,造成法案推動窒礙,隨後於民國 98 年 6 月 3 日安排國防部 向委員會進行「國軍推行募兵制應有各項配套作為」的專案報告,期藉由 專案報告說明,爭取支持法案順利通過,本次專報計有林郁方等 15 位委 員詢答,關切重點包括:僅四個月如何訓練役男成為具備戰鬥能力之後備 軍人;募兵制後如何強化後備人力素質、財力需求是否滿足、募兵人力需 求及軟硬體設施之規劃、替代役存續及如何轉型社會公益等問題(立法院 公報,2009)。

四、黨團協商、院會二、三讀: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民國 98 年 5 月 22 日將會議結論提報院會,惟 院會於民國 98 年 6 月 2 日院會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同年 6 月 8 日由國

14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二: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同意者,不得異 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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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部副部長張良任先生率隊赴立法院進行保留條文黨團協商,惟因民進黨 團未出席而流會。

之後,法案於同年 6 月 9 日、10 月 23 日再排入院會審議,仍決議協 商後再行處理。法案延宕至民國 100 年 1 月 12 日立法院第七屆第六會期、

100 年 6 月 13 日第七會期再排入院會,仍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最終於 100 年 12 月 9 日第七屆第八會期時,由院長王金平主持政黨協商,決議同 意暫列 12 月 13 日院會表決議案(立法院公報,2009、2011)。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法案於院會二讀時,民進黨針對第十六、二 十五、三十三及三十四條提出修正動議,除十六條及三十四條做文字修正 外,第二十五及三十三條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如附錄四),院會針對此四條 進行逐條表決,表決結果依委員會審查版本(第十六及三十四條)及行政院 版本(第二十五及三十三條)通過,同日隨即完成三讀(如附錄五)( 立法院公 報,2011)。

五、法案公布:

法案於 100 年 12 月 13 日三讀通過後,於同年 12 月 28 日由總統公 布,30 日生效(總統府公報,2011),整個政策合法化階段完成,立法時程 如表 3- 4:

表 3-4 立法院審查兵役法草案時程

時間 事件

98 年 5 月 21 日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後決議,第二十五及三十三條保留 黨團協商;第四、十六、二十條之一、二十七、三十五及 四十五條照案通過;第十六條之一、三十二、三十四、四 十四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98 年 6 月 2 日

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院會第 15 次會議,委員會審查 結果提報院會,院會決議本法案協商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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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 6 月 3 日 「國軍推行募兵制應有各項配套作為」專案報告 98 年 6 月 8 日 保留條文黨團協商,惟民進黨團未出席

98 年 6 月 9 日

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院會第 16 次會議決議,本法案 協商後再行處理。

98 年 10 月 23 日

立法院第七屆第四會期,院會第 6 次會議,本法案協商後 再行處理。

100 年 1 月 12 日

立法院第七屆第六會期,院會第 15 次會議,本法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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