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法修正案背景分析
第三節 國防部與立法委員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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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國防部與立法委員互動關係
壹、國防部部長辦公室國會事務處(以下簡稱國會處) 一、設置與職掌
民國 81 年,時任國防部長陳履安以任務編組之方式成立國會聯絡室,
以落實國防部與立法院業務聯繫及溝通服務的功能,使國防業務在國會支 持下可以推展順遂。
現行國防部國會聯絡工作係屬部長辦公室國會聯絡處業管,並訂定
「國防部國會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要求各司、局、室(各軍司令部)編成國 會事務處理小組,並分配責任委員專責聯繫。其任務及職掌包括:立法院 議事動態之掌握與回報、委員質詢題目蒐整、行政院院長及部長允諾事項 管制函覆、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施政(業務)、專題報告協調處理、行 政院轉立法院專案質詢關係文書之分辦與協調、公聽會、協調會、說明會、
記者會現地會勘、立委請本部提供資料及函轉民眾陳情、請願案件之分辦 與協調、立法院審查與本部相關法案與預算之協調處理與管制等。
二、修法過程中國會處的功能與角色
(一) 依國防部法制司策頒年度法規整理計畫將兵役法列為優先法案,於開議 前研擬立法院各會期優先審議通過法案並函送行政院,當國防部法案經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後,由國會處協調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儘速排入立法院 院會議程,俟院會決議交付委員會審查後,協調召集委員儘速排入議程 審查,部內則先期邀集業管單位招開協調會並針對重大法案先期完成說 帖。
(二) 兵役法於委員會審議前,由國會處安排常次以上長官帶隊向外交及國防 委員會之委員拜會說明,尋求法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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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防部法案交付黨團協商時,國會處安排向在野黨及執政黨黨團幹部、
黨團法案主任或助理說明政策立場,爭取支持簽屬協商結論,甚或是安 排向院長說明,爭取協商。
(四) 因應各委員會要求國防部進行的專案報告,向委員會確定召開專案報告 時間後,由承辦單位撰擬報告資料,並與會議前一日將資料送外交及國 防委員會之委員先行參閱。
(五) 立法院各黨團、委員會或委員要求本部派員就法案推動進度等召開說明 會,國會處先行了解會議目的、委員訴求,通知承辦單位出席,並於會 報填寫回報單管制與轉呈部長。如出席人員於會中無法詳細澄清錯誤之 內容,會後應迅速釐清並解釋。
(六) 法案審查前,由國會處及各聯參、軍種事先蒐集與之相關議題,或是委 員欲質詢之議題,由承辦單位撰寫擬答資料納入資料庫,供備詢長官參 考。
(七) 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中,委員口頭質詢兵役法相關事項較為複雜或時 間有限、及長官允諾回復事項,由國會處移請業管單位處理並將辦理情 形函送相關委員會及質詢委員。
(八) 請託函件及問政資料提供處理:對於立委因問政需要或函轉民眾對募兵 制之建言,請國防部提供相關資料,由國會處分辦業務單位單,並限時 完成,提供委員,如有窒礙應指派適當人員親向委員及辦公室法案主任、
助理說明,期獲得諒解。
(九) 透過「每日重要工作執行概況報告」向首長陳報國防部法案、協調會、
說明會在立法院召開情形,讓首長即時了解最新進度;利用每個會期前 召開「國會工作任務總提示會議」,先行讓各單位國會聯絡人掌握最新國 會情勢,並對於重要法案推動與以任務提示;會期結束後召開「國會工 作推動檢討與管制會議」了解國會任務進行時之窒礙及精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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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立法委員的角色與權責
學者呂亞力(2009)提出代議士在實踐立法功能上遭遇到多重角色衝 突,其將代議士的角色分為選區居民代表、政黨員的角色、利益團體關係 所引起之角色及個人政治理想所引起之角色等四種,選區居民代表的角色 係指對選區負責,立法需兼顧選區民眾的利益,而政黨員的角色則係對黨 負責,貫徹黨意,實現黨的政策,此角色常與前開角色衝突。除此之外,
利益團體關係所引起之角色,往往是因為需要仰賴利益團體的人力或財力 支助,所以對於利益團體的要求,具有的政治負擔。另外,基於自身的政 治理念、良知或改革願望所引起的角色,有時亦會與其他三種角色因為利 益與理想矛盾時,產生衝突。角色衝突並無一個固定的模式可依循解決,
會因人而異,因情勢而異,但行政部門在與立法委員互動的過程中,不能 不留意立法委員的多重角色,進而了解其決策的背後因素,對症下藥,以 增進彼此的互動關係,助於法案推動(呂亞力,2009) 。
我國立法委員的權利,在公務上,依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 法院議事規則可知,基本上包括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質詢權、表決 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補選副總統權、人事同意權、提出正副總統彈 劾及罷免權、選舉及被選舉權等,就身分上之權力包括言論免責權、不受 待補權。當然,為避免立法委員角色或利益衝突,另有不得兼職及利益迴 避之限制與義務(羅傳賢,2008)。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首次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度15,席次由 225 席減
15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 114 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 前 3 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
縣市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三、全國不分區及 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 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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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為 113 席,委員任期則由原本的 3 年改為 4 年,而選舉結果,國民黨獲 得 81 席,親民黨獲得 1 席,民進黨獲得 27 席,無黨聯盟獲得 3 席,無黨 籍獲得 1 席,國民黨成為最大黨,包括親民黨、無黨聯盟、無黨籍所構成 的泛藍政營,超過總席次的 4 分之 3,民進黨則不到 4 分之 1 席次。從席 次的角度來看,國民黨為執政黨多數,有十足的實力推動所有的法案,不 但可以推翻行政院的覆議案,更可推出憲法修正案、閣揆不信任案及正副 總統的罷免案等法案。第七屆各黨立法委員席次如表 3- 5:
表 3-5 第七屆立法委員席次
政黨名稱 席次(補選後席次) 百分比(補選後) 中國國民黨 81(74) 71.7%(65.49%)
親民黨 1 0.9%
無黨聯盟 3(5) 2.7%(4.42%)
無黨籍 1 0.9
民進黨 27(33) 23.9%(29.2%)
資料來源:引自阮昭雄(2010)。黨團成員對黨團協商功能認知研究 : 以第七屆立法 院為例。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學位論文(頁 65)。
二、立法幕僚
立法院的成員除了立法委員外,就是幫助立法委員立法之助理人員,
舉凡國會行政、研究、法案草擬、調查等人,都廣義為立法助理或國會幕 僚人員(羅傳賢,2008)。在談與立法委員的互動關係,一定要提到與其關 係密切的國會助理,因為他們扮演的角色居於輔佐立法委員的地位,行政 部門亦得透過他們向立法委員傳達政策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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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任務龐雜且專業,所有法案都須經立法部門審議,立法委員並 非對全部法案都是專業,並且時間有限,很難全盤了解,必須透過幕僚的 協助,對法案提出研究思考,審慎評估,以提出適切的立法構想(施衣峰,
2002)。讓立法部門不再處處仰賴行政部門,成為行政部門的橡皮圖章。
除此之外,國會助理的工作,當然還包括協助立委處理選民服務、競選工 作、行政事務、媒體溝通、政黨活動等等(施衣峰,2002)。由此可知,國 會助理之於立委的重要性,因其所賦予的職權,而可能連帶影響立委行事 及想法。所以行政部門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常需要向國會助理進行溝通,
說服其在法案評估或研擬上支持行政部門的立場。
三、國會黨團
如前所述,立法委員代表不同利益之角色,如無政黨,立法政策無 法形成共識,所以國會黨團的功能在於政策整合、組織溝通及利益分配的 作用,另外亦可發揮蒐集立法情資、控制立法委員個別活動及提供政策研 究等功能。依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 3 席且 席次較多之 5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未能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
得加入其他黨團。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可知國會黨團在立法院之職權 包括:議案提案權16、出席黨團協商權17及政黨質詢權18(羅傳賢,2008)。
以我國在立法院設有黨團之政黨,包括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及台聯黨,
僅就國民黨及民進黨之黨團幹部及運作略述如下,第七屆立法院院長、副 院長及國、民兩黨團三長如表 3- 6。:
(一) 國民黨:主要決策中心是中央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簡稱中常會,針對 重大政策做成決議,再由各委員會執行,而在立法院的政黨運作,最上 層為中央政策委員會,督導黨團運作,最重要負責協助立法院政策協調 事務者為書記長,次為襄助書記長執行本黨政策為副書記長,再者為委 員長,負責協助執行黨團決議,動員委員出席院會及委員會(羅傳賢,2008)。
1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五條。
1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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