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兵役法修正案爭議條文分析
第二節 兵役法第二十五及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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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兵役法第二十五及三十三條
壹、爭議內容
兵役法第二十五條係為兵役公平,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接受軍 事訓練者,以年次為切割點,停徵年次以前役男,應服替代役 1 年。第三十 三條係為符合兵役體檢體位判定實務需要,將難以判定體位者修正為體位未 定者。條文內容分列如下:
第二十五條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 常備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 軍人身分。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 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
第三十三條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 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 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此二條文,爭議部分在於募兵制實施後,役男改施以 4 個月軍事訓練,
若屬替代役體位者,採 4 個月替代役,其效益不大,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國 防部與內政部尚未完成相關配套措施,爰於委員會初審時,決議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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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委員認為仍應維持 4 個月替代役,另一部分委員則認為 4 個月替代役無 實質效益,建議廢除。就黨團立場,民進黨團認為暴增的替代役是快速推動 募兵制下的結果,在沒有完整配套的規劃下,無法讓法案通過;國民黨則認 為,為維持兵役公平,替代役仍有其必要。以下就委員會初審時質詢內容、
筆者訪談委員及黨團說明分析立場如下(如圖 4- 2):
劉盛良、林郁方委員皆認同 4 個月替代役應予保留。
劉盛良委員質詢時表示:
你們增訂停徵年次以前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應該服 1 年之 替代役,一定要經過替代役嗎?還是繼續接受 1 年的兵役?如果維持替代 役,一般服常備役是 4 個月,有人就會抗議要做 1 年…本席認為還是 要進行基本的訓練,替代役如果沒有接受軍事訓練,實在不妥當,起 碼要進行兩個月訓練(立法院公報,2009)。
林郁方國會辦公室揭仲主任訪談時表示:
基本上,這也是一樣,憲法在沒有修改的狀況下,役男還是有服兵役 的義務,這相關的配套就是滿足憲法的規定,也某種程度滿足國家防 衛需求,因為有 4 個月個基礎訓練,這個狀況之外,對於 83 年次 1 月 1 日前的兵役義務問題,憲法上賦予兵役還是必須解決,在沒有常備役 的狀況下,去服替代役我們認為基本上是必須的,因為畢竟憲法有兵 役義務,基於一個大家公平衡平的標準,只是說當時在委員會審查的 時候,委員們會滿希望國防部當時就可以把整套實施計畫說得比較清 楚一點。
涂醒哲委員質疑替代役政策規劃尚未完備,但贊同實施 1 年的替代役。
涂醒哲委員質詢及訪談時表示:
(質詢) 6 月 30 日才會將整套募兵制作業弄清楚,現在逐條討論部妥當,
尤其第二十五條,不清楚國防部是以哪年作為役期分割。條文規定應 服替代役,為期 1 年,那其他徵兵部分是 4 個月嗎?最好等 6 月 30 再 協調解決…要我們立法院空白授權給你們實在很困難,等你們與內政 部計算出兵額與兵員數我們再來審…要考量役男放在甚麼地方會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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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貢獻,應再詳細規劃(立法院公報,2009)。
(訪談)為什麼我會贊成社會役,因為這是已經開始存在囉…我認為國人 要替國家服務,要保衛國家是天經地義,我認為不分男女…我們要開 始思考要做甚麼服役,資訊戰嗎?要去資訊服役嗎?國防部就會弄很多資 訊官來,或是生物恐怖戰當然也要,國防部理論上要多方向去思維,
不是都去做步兵。難道保衛國家只有這些嗎?我才想到說大家一定要來 服役 1 年,要全方面來想,這一年對國家的好處,你不但不必花很大 的薪水就可以拿到這麼多充足的人力來為國家服務…至於你做甚麼國 家工作最好,你可以做社會役,現在也亂掉,分到郭台銘那邊去,如 果你是醫生的話,我很希望醫師的替代役…如果你把它當成一種義務 役一種社會役的味道替國家做事,我在我的領域裡面學到另一種要替 國家做事的方式。
蔣孝嚴、張顯耀、廖婉汝、蔡煌瑯委員則傾向認為募兵制後,4 個月替 代役的效益不高。
蔣孝嚴委員質詢時表示:
實施募兵制後還有沒有替代役…本席認為 4 個月的替代役就不必了,
當兵就直接服兵役(立法院公報,2009)。
張顯耀委員質詢時表示
募兵制施行後,如何處理替代役問題?4 個月替代役能做甚麼?還要編這 麼多預算…部會間進行協調整合,再深入評估(立法院公報,2009)。
廖婉汝委員質詢時表示:
現在服替代役的人到新訓中心之後,都訓練幾個月了,等你們訓練完 畢要下單位的時候,時間也已經到了,4 個月能做甚麼?第三十三條乾 脆不要規範替代役的部分…那你們內部就去規劃 4 個月的社會服務,
不要再做甚麼訓練了(立法院公報,2009)。
蔡煌瑯委員質詢時表示:
民國 84 年所出生之男子仍須服 4 個月之軍事訓練,亦即所謂的替代役,
換言之,替代役之制度仍然存在。故行政院必須衡酌的是未來一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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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兩黨團立場如下:
民進黨團法案助理廖祥順訪談表示:
替代役這塊也是在看到這個制度快速轉軌,因為要實施 4 個月,
後面乙等體位的年輕人要打成去當替代役,那時候也是質疑內政 部役政署並沒有做好要幫軍方擦這個屁股的準備,他也沒有預算,
他的培訓單位也不夠,你突然暴增這麼多替代役,他要分配到哪 裡去,都沒有任何規劃,所以當時軍方急著要兌現馬總統這個政 見的法案,但相關的配套並不完善,所以當時在這一條條文,也 才要求說,涂醒哲委員在國防委員會去表達說,相關配套要先交 出來,法案也才應該通過。
國民黨團法案助理葉宇廷訪談表示:
如果 83 年次以前改服替代役,委員是覺得從你實施全募兵制那天 起就不應該再有徵集的問題才對,你應該是連服替代役都不用,
但是他們考量說你已經有 4 個月軍事訓練的話,你服替代役要繼 續維持才能達到一個比較接近平衡的狀態,因為你後面還是要服 4 個月,所以前面的你繼續要走完常規的役期就是比較合理一點,
如果當初 4 個月沒有的話,這一條也不會有。當初原本替代役的 部分規劃要做公益,幫老人送餐、掃街做這一部分,那時候是這 麼說,或是老人機構醫療照顧的部分,他們是希望就由這個管道 培養年輕人重新建立愛心的部分。
貳、溝通過程 一、委員會初審時
國防部與內政部針對 4 個月替代役存廢問題,於初審時,對於劉盛 良、涂醒哲、蔣孝嚴、張顯耀及廖婉汝委員質詢事項,當場表明停徵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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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之役男服 1 年替代役,募兵制後,替代役也是 4 個月,至於 4 個月替 代役服役內容,內政部將規劃做社會福利之工作,惟大部分委員仍認為應 詳細評估。會後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於 98 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2 日分別於民 進黨團、國民黨團、蔣孝嚴、廖婉汝、涂醒哲、張顯耀、帥化民及林郁方 等委員澄復說明 4 個月替代役存在之意涵與規劃,以及取消替代役對募兵 制之影響分析,並請委員於黨團協商時,支持行政院版本,經說明後,民 進黨團表示本法案應併募兵制實施計畫一併審查較為周延,涂醒哲委員辦 公室法案助理林正斌先生轉達涂委員對替代役疑慮問題,其餘委員均表支 持。
二、專案報告時
委員會審查時,對此條提出質詢的委員,在專案報告時,除涂醒哲 委員表明支持,但配套應仔細規劃;林郁方委員則表示,以替代役解決 102 年超額役男問題應周詳規劃;蔣孝嚴委員仍對 4 個月替代役存廢問題提出 質疑外;其餘帥化民、蔡煌瑯、張顯耀、廖婉汝、劉盛良等委員則未對此 提出質詢。就黨團立場而言,民進黨對此議題仍是視國防部與內政部規畫 完成後再行討論,國民黨則沒有太大的意見。
涂醒哲委員質詢表示:
國防部為了在 2014 年改為全募兵,需要維持一些徵兵的制度,本席 原則上可以支持,但是有一些細節你們應該規劃得更仔細(立法院公 報,2009)。
林郁方委員質詢表示:
如何解決 102 年超額役男的問題?(國防部表示,採取提高替代役體位、
採取先補後退、擴大實施補充兵) 要達到此目的,事先作業一定要做 的非常周詳(立法院公報,2009)。
蔣孝嚴委員質詢表示:
新制下替代役是否仍應存在?4 個月的軍事訓練又可以折抵 1 個月,
有專長的替代役就可以考量廢除或採取其他措施…因為有替代役存 在,還有體位問題,有些人就會刻意符合某種替代役的體位需求,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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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漏洞似乎存在,應該要特別加以注意(立法院公報,2009)。
民進黨團法案助理廖祥順訪談表示:
之後內政部跟國防部不斷密集討論到底制度設計上替代役應該要怎
之後內政部跟國防部不斷密集討論到底制度設計上替代役應該要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