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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相關理論

第三節 政策立法過程相關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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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政策立法過程相關理論與實務

政策的立法過程除了靜態制度面的立法程序外,立法部門的運作對立法程序 也具有很大的影響,本節擬先從政策制定過程的階段理論,闡述政策問題的形成、

規劃到合法化的過程,再進一步了解我國現行體制下的立法程序,最後探討行政 部門與立法部門的主體—立法委員的互動關係,從立法委員的權責、角色深入到 整個議事運作上的互動,藉以做為後面第五章個案分析的參考。

壹、政策制定過程理論

國內學者吳定教授在《公共政策》(2004)一書中,主張公共政策運作 過程的分析架構,可分為「政策問題的形成」、「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

「政策執行」及「政策評估」等五階段,筆者依據前三階段做為本論文在「兵 役法」修正案分析時之研究架構,以下僅就前三階段內涵簡要說明:

一、政策問題的形成

政策問題的形成的架構係公共問題發生後,當事人透過各種管道向 政府機關提出訴求,政府機關對該問題決定納入議程加以解決,並明確界 定公共問題的歷程(吳定,2004),如圖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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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政策問題形成分析架構

資料來源:引自吳定(2004)。公共政策。台北:空大(頁 54)

(一) 公共問題的發生

公共問題的發生,鍾斯(Charles O. Jones)認為,人為或自然的事實或 現象,對於大眾生活產生某種影響或後果的事件,會導致公共問題的發 生;柯柏(R. W. Cobb)和艾爾德(C. D. Elder)則認為,是問題發起者與觸動 樞紐,即各種偶發事件,兩者的交互作用產生的結果(吳定,2004)。

(二) 公共問題的提出

公共問題發生後,當事人會採用某些管道,例如透過民意代表、媒 體、行政人員、政黨、意見領袖、候選人、利益團體、當事人代表或抗 議示威者等,向政府機關提出,或者以製造聲勢向社會提出,來爭取支 持,但政府機關並非接採納問題,端視其所抱持的態度,有可能是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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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扼阻問題發生或放任問題發生,也可能積極的鼓勵問題提出,甚或是 促使問題發生,除此之外,政策是否被納入政策議程設定,還有許多重 要因素牽涉(吳定,2004)。

(三) 公共問題的接納

公共問題在被政府機關注意後,仍需透過管道爭取議程設定,才算 真正被政府機關所接納,並加以處理。主要影響問題是否納入議程設定,

包括問題本身是否透過社會事件的回饋而使官員認知問題的存在,或是 政治上的氣氛、流向如何影響問題,以及是否受到高曝光率的參與者所 關心而盡力將其排入議程等(吳定,2004)。

(四) 公共問題的認定

當公共問題被政府機關接納而決定予以處理後,即由政策分析人員 公共問題加以分析研究,轉換成可以規劃解決方案的政策問題,政策分 析人員視問題性質的不同,採取不同的研究途徑來認定問題的癥結及標 的人口的需求(吳定,2004)。

二、公共政策的規劃

公共政策規劃的意義,依 Charles O. Jones 的界定是指「發展一個計 畫、方法和對策,以滿足某種需求,解決某項問題」,國內學者林水波及 張世賢歸納各家說法為「針對未來,能為付諸行動以解決公共問題,發展 中肯且可接受的方案之動態過程」(林水波、張世賢,2006)。吳定指出政 策規劃幾項要點,例如:政策規劃是解決經由政策分析人員認定的政策問 題、必須採取科學的、系統的方法來規劃政策、替選方案以目標、變革、

選擇為取向,且運作過程是理性、動態、集體互動方式完成的(吳定,2004)。

以下就政策規劃的介入者、方法、可行性分析及政策規劃的步驟說明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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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規劃的介入者

政策規劃並非單純的由政府機關規劃,而不受其他人或團體的影響,

會因為問題的性質不同,有時出現數個單位提出政策方案,大約劃分有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研究機構及利益團體四種 (林水波、張世賢,

2006) 。

(二) 政策規劃的方法

依 E.S.Quade 和 W.I.Boucher(1968)系統分析方法的程序包括:確認問 題、蒐集資料、建立模型進行分析、判斷各種方案優劣順序、檢定所獲 結論是否正確 (林水波、張世賢,2006)。

(三) 政策方案可行性分析

政策方案的目的就是要可行的解決公共問題(林水波、張世賢,2006),

一般學者探討政策規劃可行性,大約分為經濟或技術可行性、行政或法 律可行性、社會或環境可行性、及政治可行性。本文僅就政治可行性部 分加以說明,政治是價值分配的權威性活動,影響分配者如政黨、壓力 團體、媒體等,政治可行性分析即在對前述人員的態度、立場予以了解、

分析,並想辦法透過政治手段,如遊說、議價協商等方式加給說服、解 決(丘昌泰,2008),例如總統與國會多數黨是否同黨會影響政策方案是否 可推行。

(四) 政策規劃的步驟

Robert R. Mayer 提出九個政策規劃步驟如下:決定目標、評量需求、

敘明目的、設計替選方案、估量替選方案後果、選擇替選方案、設計執 行辦法、設計評估辦法、回饋。(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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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政策合法化過程

Charles O. Jones 認為政治系統存在二層次的政策合法化,第一層次 為取得統治正當性的過程,第二層次為取得法定地位的過程(林水波、張 世賢,2006)。本節討論第二層次的合法化過程,吳定將其界定為「政府 機關針對公共問題規劃解決方案後,將方案提經有權核准的機關、團體或 個人,例如立法機關、決策委員會、行政首長等,加以審議核准,完成法 定程序,以便付諸執行的動態過程。」 (吳定,2004),政策合法化的過程 中充滿討價還價、議價協商的政治性活動,由於存在社會多元主義、互依 關係、有同意可能及憲法因素等條件構成了政策合法化過程中議價協商的 必要,使得政策可能被廣泛的接受,或者經由滾木法產生以不理性方式得 到同意,亦或是被提供協商報酬的組織者所控制,也可能是無法對行政機 關行使統一的控制權。所以具有政治性的合法化過程,行政機關應建立支 持多數的手段,使得方案得以通過。美國學者 Carl E. VanHorn、Donald C.

Baumer 及 William T. Gormley 歸納政策合法化的策略可供參考(吳定,

2004):

(一) 包容性策略

1. 諮商策略:相關部門事先進行諮商,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以尋求 共識,避免陷入僵局,民意代表較喜好以口頭方式藉以便於討價還價。

2. 建立策略聯盟:政策運作過程中的各個行為者,透過建立聯盟關係,爭 取多數支持,使政策獲得接受,得以取得合法地位。

3. 妥協策略:對政策持不同立場之個人、黨派或團體,彼此議價協商以使 方案順利通過,而不會產生全輸或全贏的後果。

(二) 排除性策略

1. 繞道策略:政策方案可採去繞道的方式,使方案在反對者封殺前,取得 暫時性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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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持秘密策略:政策方案在不宜對外公開時,對媒體等相關者保持秘密,

可提高方案的可行性。

3. 欺騙策略:政策方案以欺騙方式以使他人信以為真的一種手法,相對於 行政機關而言,民意代表與游說者間的欺騙行為,較可被容忍。

(三) 說服性策略

1. 雄辯策略:方案擁護者以誇張方案內容的重要性及可行性,以訴諸大眾 選民的支持,就長期來看,就像兩刃刀,也強化反對的力量。

2. 政策分析策略:即提供政策分析結果說服對方接納政策方案,但對方是 否願充分利用這些資訊,要視問題本質、詳盡度及雙方互動情形而定。

3. 抗議策略:參與者利用抗議手段使對方接受政策主張的策略,運用在議 題價值重於事實、政治因素重於證據呈現方面極為有效,但容易激發情 緒,反而爆發激烈衝突。

貳、我國現行體制下的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廣義的立法程序尚包含制定各種法律、

通過各種經費及監督行政措施,而狹義的立法程序僅只法律案的提出與審議 而言(古登美等人,2005)。本文僅就狹義的定義,說明我國立法程序上的提 案、一讀會、委員會審查、黨團協商、二讀會、三讀會、公布與覆議的過程 (如圖 2- 2):

一、提案

法案之提出,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司法院分別依據憲法及大 法官解釋,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另外立法機關部分依據立法院職權行 使法,立法委員連署 30 人以上,或者黨團亦可以其名義提出法律案。(羅 傳賢,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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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讀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 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 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

2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是以,法律案提出後,

經程序委員會列入報告事項,主席於院會時朗誦標題後詢問是否有異議,

如無異議,則交付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林水波、張世賢 2006:189)

三、委員會審查

法律案經院會議決交付委員會審查,由院會或程序委員會依規定就 其專門性與技術性決定,委員會分別為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 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等八個委員會。如法律案性質涉及其 他委員會時,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1

(一) 法案旨趣的說明及備詢

依憲法第六十七條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等規定,可知各 委員會審查法案時,可邀集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備詢,詢

依憲法第六十七條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等規定,可知各 委員會審查法案時,可邀集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備詢,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