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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同性家庭親子關係之認定與檢討

第二節 其他相關規定

第一項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第一款 草案背景

於我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歸納婚姻平權實現之各種 立法建議,大致上以「修改民法」或 「平行立法」兩種方向 為主。修改民法係指同性配偶適用所有婚姻關係中配偶所享 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使婚姻平權一次到位,此乃思考到

524 王海南,同註 215,頁 112-113。

525 律師黃仕翰指出,我國「民法」自 1929 年公布實施以來,沿用將近百年,迄今仍有強烈倫

理、血統觀念;但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在美國、泰國都合法的「代孕人工生殖」,我國也應修

法讓代孕人工生殖合法化(民法親屬編於 1930 年公布,故文中加以修正)。參照代理孕母 有條

件開放? 衛福部修法卡關多年,同註 487,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1 月 8 日。

526 台灣代孕始終不合法 吵了 20 年,同註 487,最後瀏覽日:2019 年 9 月 4 日。

527 葉倩妏,代孕人工生殖之合憲性及其親子關係認定之研究,玄奘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頁108-109,201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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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伴侶制度草案,草案全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https://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 3/11/e4bcb4e4beb6e588b6e5baa61003rev.pdf,最後瀏覽日:2019 年 9 月 4 日。

531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成員間互相扶持照顧者稱為家。現行民法第 1123 條雖允許不具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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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草案。修正草案精神為婚姻平權,並且認為家不該只有 一種形式,每個人都有權以自由意志選擇家所組成之方式,

透過修法的提出,希冀促進社會對話,並使不同形式的家庭 均獲得法律上平等的保障。此三項草案各自獨立,同時送入 立法院審查,其中「婚姻平權」草案率先於同年10 月 25 日 通過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532由於本文乃探討 同性婚姻家庭之親子關係,以下關於多元成家草案,將就與 同性婚姻較為相關之「婚姻平權」草案為討論。

第二款 條文重點

我國民法雖並未明文排除同性婚姻,然在行政與司法實 務上,均將婚姻制度建構於一男一女結合之上,預設婚姻之 主體為異性。「婚姻平權」草案,即立基於憲法第7 條中平 等權之保障,應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

於法律上應平等對待,即包含多元性別的平等。綜觀近年法 體系發展,性別平等之相關立法修法已從兩性平等逐漸邁向 多元性別平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將同性同居伴侶納入 規定,就業服務法第5 條更於條文中明白表示禁止基於性傾 向為歧視。婚姻自由不僅屬憲法第22 條保障範疇,禁止以性 傾向為歧視,更為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如我國簽署之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所肯認。533似乎應該開放任何一種性別、性傾向者進入 婚姻制度並受到制度保護。

我國已於2019 年 5 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 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雖並未採行修正民法規定之立法模式,

與本草案之方向不同,然本文認為仍有加以討論並參考之空 間,故予以稍加說明。本修正草案與同性家庭親子關係之相 關規定有:

一、婚生推定

案全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https://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0/e5aeb6e5b1ace588b 6e5baa61003.pdf,最後瀏覽日:2019 年 9 月 4 日。

532 謝莉慧,同性婚姻合法化邁大步 立院通過付委,新頭殼,2013 年 10 月 25 日,https://tw.n ews.yahoo.com/%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5%90%88%E6%B3%

95%E5%8C%96%E9%82%81%E5%A4%A7%E6%AD%A5-%E7%AB%8B%E9%99%A2-%E8%

AE%80%E4%BB%98%E5%A7%94-074028290.html,最後流覽日:2019 年 9 月 4 日。

533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合法化)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參照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同註529,最後流覽日:2019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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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修正草案中三項修正草案均未針對我國人工生 殖法加以修正,僅於「婚姻平權」草案中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配偶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 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婚姻平權草案既肯認同性婚姻,在親子關係上意欲使同 性配偶所有之權利義務與異性配偶完全相同,自包含婚生推 定。是以,為維護婚姻安定與和諧,並肯認同性婚姻中子女 權益,應對其地位與權益有所安排,故於本修正草案民法第 1063 條 534以中性文字取代具有性別區分之用語,使同性配偶 亦得適用婚生推定之規定。

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同性配偶收養之部分,為配合婚姻平權,條文用語 一律修正為「配偶」,於本修正草案民法第1075 條 535及第 1077 條第 2 項 536,承認同性配偶得為共同收養與繼親收養。

並於第1075 條第 2 項537就養子女最佳利益之裁量中增訂反歧 視條款,即法院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性別氣質等為理由,認定該收養對於養子女乃不利,而不予 認可。

第二項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一款 立法背景

我國於2018 年 11 月就同性婚姻相關議題進行全民公投,

其中公投項目第 10 案538就婚姻定義、第12 案 539就同性婚姻

534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第 1063 條:「配偶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

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 1 項)前項推定,配偶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

提起否認之訴。(第 2 項)前項否認之訴,配偶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 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第 3 項)」

535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第 1075 條:「除配偶雙方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

之養子女。」

536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第 1077 條第 2 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 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

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537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第 1079 條之 1 第 2 項:「法院為前項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

之 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等為理由, 而為歧視之對待。」

538 題目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意:主張將婚姻限定在一

男一女,明確定義婚姻是一男一女;不同意:維持現狀,等待修憲。

539 題目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

的權益?(另立同婚專法)同意:主張以民法外的方式(立同婚專法),規範同性結合的權利 義務;不同意:同志婚姻將於民法中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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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設立專法規範及第14 案 540就婚姻平權進行公投,公投 結果分別以第10 案為 765 萬票同意,290 萬票不同意,公投 通過;第12 案為 640 萬票同意,407 萬票不同意,公投通過;

第14 案為 338 萬票同意,694 萬票不同意,公投不通過。541 公投結果顯示民法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並且主張以專法 之方式保障同性伴侶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不直接修改 民法。

2019 年 2 月 20 日,行政院長蘇貞昌於社群網站發表「走 向一個互相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一文,文中指出「人類 社會乃不斷進步,過去曾遭受歧視的族群,如:窮人,女人 及黑人,現今都已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往人們總認為性 傾向必為異性相吸,同性相斥,不了解同性戀者,因為不了 解產生害怕,因為害怕產生排斥。現今醫學證明同性戀乃天 生而非疾病,不會傳染,亦不會因為教導使異性戀者變成同 性戀者,更不會因治療而使同性戀者改變性傾向。行政院做 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並尊重公投結果,更須遵 守具有憲法位階之大法官會議解釋。是以,不修正民法關於 夫妻婚姻之規定,然而基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

必須使相同性別之兩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故提出專 法,並將名稱訂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542, 送請立院審議。」文末更表示若2019 年 5 月 24 日未完成立 法,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同性戀伴侶將得依照民法婚姻規定 直接辦理登記,懇請儘速通過法案,期待台灣成為一個「包 容的接受不同,友善的對待彼此」的國家。543

行政院版本草案經民進黨立委提出微調版本544後,於 2019 年 5 月 17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540 題目為: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不另立同婚專法)

同意:於民法婚姻章擴充配偶定義以規範同性婚姻,公投通過將保障同性婚姻納入民法,權利 義務與現行一夫一妻相同;不同意:同志婚姻將有可能以專法形式呈現。

541 圖表整理包/10 大公投結果一覽;7 案通過;3 案不通過!,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2018 年11 月 27 日,http://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anecdotal_info&id=24818,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1 月 9 日。

542 行政院版本草案之名稱為免於爭議而避開民法或專法之用語。然其所為乃「結婚登記」,

並且有關同性配偶雙方之權利義務規範,於立法理由中屢屢提及參酌民法規定,更於第24 條

準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顯示其就同性配偶權利義務規範之思考模式乃依據 民法規範為之。

543 行政院長蘇貞昌談話,2019 年 2 月 20 日,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34713480946 2732,最後瀏覽日:2019 年 9 月 4 日。

544 民進黨團再修正版與行政院版之差異:刪除行政院版第 1 條中「婚姻」相關用詞及第 2 條

之「同性婚姻」用詞,並將第4 條則原本之「向戶政機關為登記」,修改為「向戶政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不僅避開反同性婚姻團體不滿之「同性婚姻」用詞,亦更貼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48 號解釋之原文。參照【N issue】同婚拚三讀 2》法案名稱按照政院版通過 確定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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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條文重點

本法就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規範此關係之成立要 件、效力、解消方式、繼親收養、繼承權利、扶養義務及其 他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其中最關鍵部 分為第4 條,直接使用「結婚登記」一詞,等同宣告同性婚

本法就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規範此關係之成立要 件、效力、解消方式、繼親收養、繼承權利、扶養義務及其 他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其中最關鍵部 分為第4 條,直接使用「結婚登記」一詞,等同宣告同性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