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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觀念日漸開放,同志逐漸走出爭取自身權益,以求社 會公平對待,互相尊重、彼此和善。除了爭取婚姻自由,亦期待有 繁衍後代之權利,組成家庭以完成自我實現。同性伴侶欲組成家庭,

得以選擇之方式有:人工生殖、代孕人工生殖、收養。其中,我國 地方法院亦曾以「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為由,認為女同志收養兒 童將造成兒童性別錯亂與社會壓力 564,駁回同性伴侶之收養案,反 應社會對同志家庭之觀感。然而,同性伴侶亦有撫育子女成立家庭 之渴望,在「拉媽報」其中一期「抗議人工生殖法排除同志與單身 聲明稿中」提到,有女同志為私下拜託醫生提供人工生殖技術之協 助,花費為一般不孕夫婦之十多倍價格,風險亦較大,更有前往國 外取得精子以生下子女者 565,均反映出我國政府對同性伴侶成立家 庭擁抱子女之需求的忽視。

家庭權之保障為普世價值,組成家庭之自由乃人格自主形成不 可或缺之要素,屬憲法保障範疇,無待明文規定。家庭權之保障對 象應及於每個有家庭組成需求之人,透過「自我實現」此一基本權 之核心價值,力促憲法上家庭權之保障範圍放寬,及於其他非婚姻 家庭。又我國已肯認同性婚姻,則同性配偶組成家庭及成員之權利 自應等同異性婚姻。

組成家庭期盼後代,生育乃延續自我與家庭存續之重要方式,

故生育自由雖非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仍可能從家庭 權導出,並且國家不得為不當限制。而生育自由之內涵包括是否選 擇人工生殖方式進行生育。

行政院衛生署在研擬「人工生殖法」草案時,原分別提出甲乙 兩案,甲案禁止代孕人工生殖,而乙案採開放代孕人工生殖。然而,

嗣後因代孕人工生殖之爭議過大,為免立法進度延宕造成無法可用 之空窗期過久,衛生署另委託學者研擬「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

將代理孕母議題與「人工生殖法」脫鉤處理,始致「人工生殖法」

終於 2007 年順利立法完成並施行。

人工生殖法之制定,提升我國處理人工生殖技術事項之法律位 階,亦使人工生殖施術相關層面之管理更為詳盡,對於親子法相關 規範更是以子女利益保障為重之基礎下,明文規範人工生殖子女婚 生性之認定,確立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解決以往無法可用之窘

564 參照註 561。

565 抗議人工生殖法排除同志與單身聲明稿,新聞稿,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2007 年 3 月

6 日,https://www.lgbtfamily.org.tw/events_content.php?id=24&page=5,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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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然人工生殖法卻將異性配偶以外之人均排除於規範對象外,與 現今家庭構成方式朝向多元成家之趨勢有違。

而代孕人工生殖,在人工生殖技術發達且普遍的今日,卻遲遲 未立法通過,反對者多主張拒絕商品化女性,擔心對代孕者權益保 障不夠完足。然是否應該尊重代孕者之身體自決權,並且透過立法 保護其權益與確保其決定出於自由意志,而非一昧迴避立法使代孕 人工生殖無法實施,亦限制了同性伴侶繁衍子女之需求。

以下提出三點見解與建議作為本文之結論:

一、考量同性配偶對家庭及人工生殖之需求

主張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限於異性配偶者,多以子女最佳利 益為由,認為子女出生於同性家庭將受異樣眼光,並且無法受到兩 性父母之教養及保護,於子女最佳利益有違。惟子女成長應首重家 庭提供之愛與照養,而此端視家庭穩定度,非以組成成員性傾向為 斷,因無論性傾向如何家庭結構均有可能變動。

若以生育自由應受保障之角度而言,生育乃重要權利,生兒育 女屬人類自然之渴望,亦為幸福來源,似乎於不侵犯他人,不造成 他人負擔之情形下,生育自由應受保障。更基於人權保障應著重照 顧少數人之迫切需求,人工生殖技術之受術主體限制應該放寬及於 同性配偶。

人工生殖法排除無夫妻關係者之「生育自由」,除異性配偶以 外,單身者、異性同居者、同性伴侶均無法藉由人工生殖方式繁衍 後代。而代孕人工生殖更是至今未為我國立法所允許,此等限制不 僅無法解決實務上對人工生殖之需求與產生之諸多問題,更可能導 致人工生殖地下化、間接促使少子化與人口老化,或歧視同性伴侶 及單身者之負面影響。

二、人工生殖相關規定之開放

鑑於我國同性婚姻已合法化,更應修正相關規定,以使同性伴 侶得以滿足家庭組成之渴望。收養子女或可成為同性伴侶與子女一 同建立家庭之夢,然而擁有自己血緣子女之渴望似乎亦應受到滿足。

因此隨著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配偶受限於生理構造,僅得以人工 生殖方式繁衍後代,人工生殖法似乎應開放適用主體,代孕人工生 殖亦應及早立法通過,至少應使同性配偶得以透過以上人工生殖法 規定方式,延續自身血緣組建家庭。關於人工生殖實施方式,我國 至今未承認代孕人工生殖之形態,然2004 年國民健康局主辦之公民 共識會議之結論乃「不禁止之有條件開放」,卻延宕之今未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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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會議或公聽會之結論與意見效力,對於立法之影響力頗值 疑慮。

人工生殖法規定目前僅承認異性婚姻伴侶得實施人工生殖手術 之規定,應隨著社會變遷及價值觀開放,同性配偶對於藉由人工生 殖繁衍後代之需求日重,特別是我國承認同性婚姻之情況下,人工 生殖法規定正面臨挑戰。若不加以修正,繼續漠視社會上之需求,

或將導致許多問題。爰代孕人工生殖議題涉及不孕夫妻、代孕者等 多方權益,並非僅有醫療手術實施部分,需謹慎立法多方考量以尋 求平衡點。

三、人工生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檢討與修法方向

首先,就同性伴侶收養制度為檢討,目前法律規定僅允許同性 伴侶為「繼親收養」,此種情況將導致同性伴侶無法共同收養子女,

同性伴侶有實際共同撫養照護子女,然其中一方與該名子女在法律 上卻仍是陌生人,與家庭生活實際情況不相符。並且,子女僅得與 配偶一方成立親子關係,對子女有不利益之影響,如:扶養費用、

繼承權之無法取得。此規範並不合理,對於收養雙方之權益保障亦 未臻完足,同性配偶得否收養不應以其性傾向為考量,應以子女最 佳利益為核心標準。

其次,關於同性伴侶利用人工生殖誕育子女,因法規未予規範、

代孕契約尚未合法及人工生殖法對於受術對象之限制,導致同性配 偶無法透過人工生殖或代孕方式繁衍後代,及若逕自施行手術後之 親子關係認定將生疑義。如前所述,因專法並未規定、人工生殖相 關法規亦未隨之修正,若女同性配偶懷孕妊娠之一方,依民法第1065 條第2 項生母恆定原則,與子女成立親子關係,而無血緣關係之同 性配偶他方,僅得透過專法第20 條為收養;男同性配偶若透過代孕 人工生殖方式為人工生殖,則有與子女具有血緣關係方得以依民法 第1065 條第 1 項規定認領子女,而無血緣關係之他方同性配偶,依 專法第 20 條收養之。亦即,同性配偶與子女無血緣關係之一方僅得 與子女成立收養關係,與異性配偶同意配偶他方實施得依人工生殖 第23 條及第 24 條成立親子關係之規定有所差異,形成同性配偶與 異性配偶受到法律上不同待遇之疑慮。

人工生殖乃目前社會需求,法律應兼顧社會中存在之多元價值 觀,立法以符合社會需求而非禁止之,以利問題降到最低。然而,

依照人工生殖法規定可知,人工生殖技術被定位為治療不孕症之醫 療行為,並非以創造生命為目的。為貫徹此原則,人工生殖法第11 條中規定人工生殖技術之受術對象限於不孕夫妻,同性伴侶為被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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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適用之對象。然而,若基於人工生殖法規定以幫助不孕夫妻擁有 子女之願望,而以「幫助實現成為父母之願望」為出發點,由法律 賦予同性伴侶願望實現之可能性並非不可行,惟仍需以「子女最佳 利益原則」為開放受術對象之重要考量基準,亦即施術結果是否符 合子女最佳利益。由於台灣同性婚姻已合法,且似乎不若單身者或 死後取精者之問題般侵害子女固有親權,使子女可能面臨出生僅有 生母為扶養之情況,可能承擔無人扶養之風險自然較一般自然生育 子女為高,被扶養權益受有風險,亦無須承擔因出生方式遭受社會 貼上無法擁有雙親之標籤。

美國於「統一親子法」中制訂實施人工生殖與代孕人工生殖之 親子關係認定,多數州州法肯認人工生殖之實施,並採用統一親子 法以規範其間之親子關係,而部分州則肯定代孕人工生殖之合法性。

實務判決則於承認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之情況下,主張以「子女最 佳利益」為考量,使其與無血緣關係之同性伴侶方成立親子關係,

確保子女婚生性與受扶養利益,具有雙親之利益 566,並保障同性配 偶與異性配偶同等權利,不應有差別待遇,如:Miller-Jenkins 案 567、 Gartner 案 568

Hunter 案 569。而英國法規更是於「2008 年人類受精 與胚胎研究法案」中同意民事伴侶甚或同性同居伴侶之人工生殖權 利,亦包含代孕人工生殖,更於法律規定中明確規範親子關係之認

確保子女婚生性與受扶養利益,具有雙親之利益 566,並保障同性配 偶與異性配偶同等權利,不應有差別待遇,如:Miller-Jenkins 案 567、 Gartner 案 568

Hunter 案 569。而英國法規更是於「2008 年人類受精 與胚胎研究法案」中同意民事伴侶甚或同性同居伴侶之人工生殖權 利,亦包含代孕人工生殖,更於法律規定中明確規範親子關係之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