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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就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研究 架構,進行闡述。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於時代變遷,世界各國對於家庭之組成無不朝多元成家方 向發展,近年來紛紛藉由修改相關法案以保障同性伴侶 1之婚姻與 家庭權利,企圖改變早期以一男一女為婚姻締結主體之原則。然 而,多年以來我國法制仍以一女一男為婚姻、家庭、收養制度之 構成基礎,較諸世界各國似乎未予同性伴侶足夠之權利保障。

近年來是否應承認同性婚姻之議題漸於國內持續發燒,社團 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 2013 年 10 月 3 日公布民法修正草 案-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

而立法委員尤美女委員、鄭麗君委員亦提案將婚姻平權(含同性婚 姻)草案交付一讀,使同志婚姻議題於台灣炒熱延燒至最高點。有 幸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指 出「同性二人婚姻自由」,肯認同性婚姻應受保障。隨即,我國 行政院為符合 2018 年 11 月 24 日第 12、14 案之公投結果,及避 免逾越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748 號解釋文中規定期限,而使同性婚 姻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節規定,即於隔年 2 月 21 日提出「司法院 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並經民進黨團修正過後於2019 年 5 月 17 日三讀通過,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國 家。

無論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同性伴侶均存在,其自亦有建構 家庭之想望,越來越多子女成長於同性家庭中乃無法忽視之事實。

同性伴侶組成家庭除透過收養外,亦有擁有自身血緣子女之渴望。

然而,因其生理結構,無法使用傳統自然生育方式誕育子女,僅 得透過人工生殖或代孕人工生殖方式為之。惟我國不僅代孕人工 生殖法遲遲未通過,人工生殖法更明文規定其受術主體以具合法 婚姻關係之夫妻為限,排除單身者、異性同居伴侶及同性伴侶,

使同性伴侶僅得私下逕自透過其他管道為人工生殖或代孕人工生

1 名詞說明:本文中將締結「同性婚姻」者,稱為「同性配偶」;同時要表示締結「婚姻」或

「合法伴侶關係」者時 ,稱為「同性結合伴侶」;未成立以上關係者,稱「同性同居伴侶」;

而若同時要稱以上數者,或不特定指涉何者,稱「同性伴侶」。稱締結「異性婚姻」關係者,

為「異性配偶」;未成立以上關係者,稱「異性同居伴侶」;同樣,若同時要稱以上兩者,或 不特定指涉何者,稱「異性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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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如此,更衍生了同性伴侶與人工生殖子女間親子關係如何認 定之諸多問題。

上述法案中,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2013 年 10 月提出之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中雖肯認同性伴侶之婚姻權,

使之可成為婚姻關係之當事人,然該草案中關於民法親子關係一 章(原父母子女章)之條文修正卻仍有疑慮。草案第 1063 條第 1 項 規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一方受胎所生之胎兒推定為婚生子 女,然由於男同性伴侶無法懷孕分娩,該規定顯僅適用於女同性 伴侶之親子關係中,此對於男同性伴侶婚姻中雙親與子女關係之 認定漏未規定的情形,似乎有違平等原則,且使男同性伴侶婚姻 中親子關係認定產生疑義。其中,第1063條草案修法理由中指出,

同性婚姻中子女身分之認定以配偶一方受胎經他方「同意」為婚 生子女之判斷依據,然此並未明文規定於條文修正內容中,而未 具有規制效力,將使女同性伴侶家庭中子女之婚生否認之訴層出 不窮,親子關係陷入不穩定。又人工生殖技術乃同性配偶之重要 生殖管道,該草案卻未將人工生殖法一併為修正,該法之適用對 象仍以異性配偶為限2,似乎未能跟隨修正草案之腳步。而2019 年 5 月三讀通過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同性婚姻 合法化,然針對同性家庭組成之重要管道「人工生殖」、「收養」

卻欠缺完整規範。人工生殖部分,除人工生殖法並未同步修正,

該法之適用對象仍以異性配偶為限外,專法中更於第 24 條第 2 項 立法理由中以立法形成空間,由主管機關研議,排除同性配偶對 於人工生殖法之準用。就收養方面,更僅就繼親收養為規定,共 同收養、接續收養欠缺規範,如此程度之立法,相較各國對於同 性伴侶之收養規定,保障未臻完足。最後,代孕人工生殖為男同 性伴侶之重要生殖管道,而代孕人工生殖法至今仍停留在草案部 分,尚未立法制定完成,使男同性伴侶無法透過合法代孕人工生 殖管道繁衍子女。此些關於家庭組成條文內容不完備之部分,均 為本文所欲探討之議題。

綜上,本文擬先探討各國對於同性婚姻觀念演進與法制化發 展,了解同性伴侶婚姻之各國現況,進而討論同性家庭組成之權 利。再將外國對於同性配偶利用人工生殖技術所生之親子關係規 範與我國現行法制加以比較,了解我國現行人工生殖相關規定不 足之處,進而檢討修正方向,以利法律制度與社會實際面向相接 軌。

2 自人工生殖法第 1 條立法目的與第 11 條受術對象之規定可知,人工生殖法之對象乃以「夫

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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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全球之趨勢,本文擬先就同性婚姻觀念 之演進與法制化加以探討,認為同性伴侶具有締結婚姻或伴侶關 係之權利。而保障婚姻平權外,同性伴侶亦期待組成家庭,故進 而討論同性家庭組成之權利、與組成之方法。同性伴侶組成家庭 不外乎透過收養、人工生殖及代孕人工生殖,因其生理結構,僅 得透過人工生殖技術誕育子女,故著重同性伴侶實施人工生殖手 術之合法性與親子關係之認定加以討論。是以,本文就同性家庭 親子身分關係法制之研究,特別是以人工生殖子女為探討中心。

就人工生殖規定之部分,探討我國人工生殖相關規定,並輔 以英美法制之立法與實務判決加以參考。由於我國人工生殖法排 除異性配偶以外之人實施人工生殖,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亦至今 尚未通過,欲使人工生殖相關規定更形完備,即須借鏡外國之立 法例或實務判決。美國法制部分,就「1973 年統一親子關係法」、

「1988 年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統一法」、「2002 年統一親子關 係法」及各州州法為討論,是否允許人工生殖及代孕人工生殖,

再就實務判決討論同性配偶與人工生殖子女間親子關係之認定。

英國法制部分,針對「1984 年人類受精與胚胎研究調查委員會報 告書」、「1990 年人工授精與胚胎研究法案」、「2005 年下議會 科學技術委員會第 5 號報告書」、「2006 年英國衛生部修正人類 生殖與胚胎研究法案之提案」及「2008 年人類受精與胚胎研究法 案」,其中人工生殖與代孕人工生殖法規合法化與親子關係認定 之法規加以討論。

而由於我國同性婚姻已法制化,雖文中之家庭組成、生育自 由及人工生殖技術之利用等議題討論均有涉及同性伴侶,然結論 仍以同性配偶之權利保障為主。

於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將採用文獻分析法及比較法,蒐集網 路、相關書籍、期刊文章、論文、外國相關法律規定與外國判決 關於各國同性婚姻與家庭組成權利之資料。擬從世界各國與我國 同性婚姻觀念之演進與法制化之過程、我國人工生殖相關規定以 及外國關於同性伴侶之人工生殖親子關係認定等等加以比較,探 討人工生殖法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等法律立法不 足之處,並建議修正方向。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分為六章,茲就各章安排,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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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為緒論,就本篇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 方法與研究架構加以介紹。

第二章為同性婚姻觀念及法制之演進,首先介紹我國與英美、

加拿大及歐洲各國同性婚姻觀念之演進,由排斥不認同,甚至以 刑罰處之,直至逐漸開放接受並肯認同性婚姻。進而,介紹我國 與英美、荷蘭、加拿大、法國及德國等國家同性婚姻制度法制化 之歷程。

第三章為同性家庭組成之親子關係,其中探討同性家庭組成 之權利、內涵與組成方式。討論完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同性配偶 組成家庭之權利成為下一個需要探討的議題。家庭與個人之自我 實現緊密相關,文中將討論家庭權是否屬於基本人權之一,是否 需以婚姻為先行。其次,討論家庭之內涵,分為「法律意涵下之 家庭」及「社會意涵下之家庭」,然而隨著社會變遷,傳統定義 下之家庭觀念受到挑戰,家庭內涵應該被重新定義,進而討論同 性家庭之內涵。最後,討論同性家庭組成之方式,先就傳統親子 法制加以討論,再討論同性家庭子女可能的來源,以接續以下人 工生殖法制中親子關係之研究。

第四章為外國人工生殖法制之研究。先就人工生殖為概說,

再對英美之人工生殖子女身分認定進行介紹,特別是英國,其人 工生殖法律規範領先全球。美國人工生殖法規部分,介紹統一親 子關係法、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統一法,進而介紹州法規定,

最後由實務見解作結。而英國人工生殖法部分,則就其與人工生 殖及代孕人工生殖相關法規沿革加以討論。

第五章對我國現行人工生殖相關規定加以討論。首先,討論

第五章對我國現行人工生殖相關規定加以討論。首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