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梁武帝的析州政策 ──國家制度面的分析
第一節 州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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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樣的差異是怎麼造成的?何以在蕭梁時期表現出來的國家行 政制度上的變化,會與前代有這樣的差異呢?
本章將以州的分等制,以及與北朝制度之間的相互比較為切入 點,來探討梁武帝時州級政區的大量增加與國家制度變革之間的關係。
第一節 州的分等
一、 州政府的規模
在州級政區數目大量膨脹的情況下,中央政府是如何管理?並將 這一變化納入整編後的國家體系?以行政管理而言,州本身的分等並 不待蕭梁時才實行調整,而是就地方政區的重要程度,以安排地方政 府的規模大小。關於此點,嚴耕望已有考述。但此處需注意的是,在 地方一級的管理系統中,往往含有府、州二系。以宋寧州刺史爨龍顏 碑所記載之府僚數,便有寧州刺史、龍驤將軍與鎮蠻校尉府三個系統。
這三個官職在當時的官序中並不大,寧州刺史屬邊州,龍驤將軍為小 號將軍,鎮蠻校尉府本即為小府,三者將加之府吏員額數,其實就全 國的地方行政區劃而言並不多。3《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421 年)條 載:
初限荊州府置將不得過二千人,吏不得過一萬人;州置將不得 過五百人,吏不得過五千人。兵士不在此限。4
此處可見荊州作為首要軍府,在州、府兩系統中均有龐大編制。據《南 齊書‧百官志》所載,諸公為都督刺史者之軍府佐吏有十八曹,寧州 刺史爨龍顏碑僅列五曹。此處大略可知重州與輕州所置府吏組織大小 之差異。演變到蕭梁期,也大致因應州之大小,在吏員上也有差別。《隋
3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頁153、197。
4 《宋書》卷3〈武帝紀下〉,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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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百官志》載梁時制度云:
州刺史二千石,受拜之明日,辭宮廟而行。州置別駕、治中從 事各一人,主簿、西曹、議曹從事、祭酒從事、部傳從事、文 學從事,各因其州之大小而置員。……郡縣置吏,亦各准州法,
以大小而制員。5
值得注意的是,在史料中提到「郡縣置吏,亦各准州法」。在東晉以降 便有不少刺史板授郡縣首長的事例出現,6顯示此時的州、郡、縣三級 行政制度,呈現以州主導郡縣行政的趨勢。這個趨勢,是自東晉以來 中央權力相對較弱,形成以州為地方勢力盤距的單位,所導致的制度 變易。因此史籍中,不乏有郡守縣令往往由刺史板授其屬官的情況。
劉宋以後,雖在人事上與制度上試圖改變,加強中央在地方單位的掌 控能力,但仍部分承認了既有的地方權力,在中央可以限制的範圍內,
達成中央與地方在制度上的妥協。此後,在控制州的前提之下,以州 為主要的樞紐單位,控御其下的郡縣級行政單位。郡縣的行政組織規 模,也由州進行調整,以郡縣的大小決定員額的多寡。
《宋書‧百官志》中亦載:
刺史,每州各一人。……今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主簿、
西曹書佐、祭酒從事史、議曹從事史、部郡從事史。自主簿以 下,置人多少,各隨州,舊無定制也。晉成帝咸康中,江州又 有別駕祭酒,居僚職之上,而別駕從事史如故,今則無也。……
揚州無祭酒,而主簿治事。荊州有從事史,在議曹從事史下,
大較應是魏、晉以來置也。今廣州、徐州有月令從事,若諸州 之曹史,漢舊名也。7
在這一則史料中,僅僅記載了諸州的官署規模之差別,並未涉及到規 定其品級,概以各州情形不同,而有官署員額或職務上的差別。
至於北朝方面,在北魏太和年間(477-499),將州分為上、中、下三
5 《隋書》卷26〈百官上〉,頁729。
6 越智重明,〈南朝州鎮考〉,頁15。
7 《宋書》卷40〈百官下〉,頁1256-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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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建(譯),〈所謂隋的廢止鄉官〉,頁320-321。
10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晉南北朝行政制度》,頁179。
11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晉南北朝行政制度》,頁153。
12 《隋書》卷26〈百官上〉,頁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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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所謂府主之「號」,即指將軍號而言。在蕭梁的官制改革中,
將軍號的體系化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其意義在於在一般文官體系 下,另外有武官升階的制度,也是武人得以進入國家官序體系的重要 憑藉。值得注意的是,《隋書‧百官志》中記載蕭梁時諸四夷中郎校尉,
與《宋書》中所載劉宋時的情況不同,蓋以其所附帶之將軍號,規定 其屬府之員額。這樣的現象,與爨龍顏碑所記載的將軍府、校尉府置 員分開的情形已有不同。《宋書‧百官志》云:
四夷中郎校尉,皆有長史、司馬、參軍。魏、晉有雜號護軍,
如將軍。今猶有鎮蠻、安遠等護軍。鎮蠻以加廬江、晉熙、西 陽太守,安遠以加武陵內史。13
四夷校尉有開府,與爨龍顏碑陰所記述的情況相同。開府的員額建置,
比擬於一般將軍。到了蕭梁,則以將軍號作為置府大小的標準。換言 之,在蕭梁期間的將軍號,雖已成為官職序列中的一個標準,在蕭梁 的官制改革中散階化。14但,根據上文引《隋書‧百官志》蕭梁四夷校 尉府之記載,諸地方鎮蠻校尉、護軍「皆立府,隨府主號輕重不為定」,
在決定四夷校尉府的大小時,是以府主之號作為其軍府員額多寡的標 準,省去了原本校尉府的員額,單以將軍府作為處理其事務之機構。
時至陳朝,將軍置府的情況依舊。《隋書‧百官志》云:
其親王起家則為侍中,若加將軍方得有佐史;無將軍,則無府,
止有國官。15
此時將軍號成為能否開府的重要依據。陳代制度多承蕭梁而行,這些 親王起家的制度,雖不一定實施於蕭梁,但從有將軍號則開府一事來 看,顯然自東晉以迄梁陳,將軍號開府的現象是持續存在的。16蕭梁的
13 《宋書》卷40〈百官下〉,頁1255。
14 閻步克認為,入晉以後,由於將軍號授予的浮濫化,導致將軍號的序列化成為必然 的趨勢。蕭梁的官制改革,也不過是將軍號確定散階化的一個標誌而已。早在宋齊 之時,將軍號便以相當程度地虛銜化、散階化。參見:閻步克,《品位與職位》,
頁449-450。
15 《隋書》卷26〈百官上〉,頁741。
16 嚴耕望曾就都督與將軍號的開府,論述將軍號本身開府的事實。參見:嚴耕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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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州與州官的分等
以上所討論的,僅止於行政單位的因其重要性而有政府規模的大 小之分。儘管各個行政單位的組織規模,或因為其重要性大小而有不 同,同一層級的行政單位中,理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而在《資治通 鑑》梁大同五年條載朱异上奏云:
散騎常侍朱异奏:「頃來置州稍廣,而小大不倫,請分為五品,
其位秩高卑,參僚多少,皆以是為差。」詔從之。於是上品二 十州,次品十州,次品八州,次品二十三州,下品二十一州。
時上方事征伐,恢拓境宇,北踰淮、汝,東距彭城,西開牂柯,
南平俚洞,紛綸甚眾,故异請分之。其下品皆異國之人,徒有 州名而無土地,或因荒徼之民所居村落置州及郡縣,刺史守令 皆用彼人為之,尚書不能悉領,山川險遠,職貢罕通。五品之 外,又有二十餘州不知處所。凡一百七州。又以邊境鎮戍,雖 領民不多,欲重其將帥,皆建為郡,或一人領二三郡太守,州 郡雖多而戶口日耗矣。23
梁大同五年(539)時,所置之州已膨脹為一定數目,雖然詳細數字稍有出 入,但州一行政層級的大量增加,卻是不爭之事實。此處所云分州為 五品,是就州的重要性,規定刺史品級以及州所屬之員額多寡。其最 下品:「皆異國之人,徒有州名而無土地,……刺史守令皆用彼人為之,
尚書不能悉領。山川險遠,職貢罕通。」顯示在最下品部分已屬中央 難以控御的地區。若配合都督區所可以管轄的州來說,前四品的州數 相加為 61 州,與上一章所統計的都督區統御的 61 州數量相同。雖未 知此61 州的確切所指,但應可推測,這 61 州與都督區所轄之 61 州完
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0),頁110-114。
22 陳奕玲已就東晉南朝的將軍號與其開府的狀況進行初步考察,認為南朝宋齊之間,
號的散化雖未必完全剝奪將軍號開府的權力,但其開府往往與其職務相關,顯示了 將軍號的散階化。參見:陳奕玲,〈考議魏晉南朝的將軍開府問題〉,頁54-57。
23 《資治通鑑》卷158〈梁紀十四〉,頁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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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重疊的可能性甚大,也是蕭梁國家可以控御的州。
另一方面,從上一則史料畫線處所指出的「位秩高卑,參僚多少,
皆以是為差」一句,也清楚的指出,除卻一州規模行政組織之大小之 外,也點出「位秩高卑」,也就是在州政府組織中任官的官員品級,均 以州的重要性而有高低之別。從此脈絡出發,再看到蕭梁天監初年的 官制改革,或可從中得到一些線索。《隋書‧百官志》載:
天監初,武帝命尚書刪定郎濟陽蔡法度,定令為九品。秩定,
帝於品下注一品秩為萬石,第二第三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為 二千石。至七年,革選,徐冕為吏部尚書,定圍十八班。以班 多者為貴,同班者,則以居下者為劣。24
《隋書‧百官志》又載州制選任云:
其州二十三,並列其高下,選擬略視內職。郡守及丞,各為十 班。縣制七班。用人各擬內職云。25
以下整理《隋書‧百官志》所列之梁武帝時所定各州僚佐的官品 等級,以確定梁武帝時期各州的等級。
1. 揚州
2. 南徐、東揚州
3. 荊、江、雍、郢、南兗 4. 湘、豫、司、益、廣、青、衡 5. 北徐、北兗、梁、交、南梁 6. 越、桂、寧、霍26
本處所列僅有二十四州,但這是天監七年所制定之官品令,因此所列 之州亦當以天監七年時所置為率。進入陳朝後,也延續了這樣的分等 政策。但陳朝繼承於蕭梁的領土,在新置州較多的江淮地區與四川地 區俱陷於北,因此無法呈現梁代大量置州以後的州等級。茲引嚴耕望
本處所列僅有二十四州,但這是天監七年所制定之官品令,因此所列 之州亦當以天監七年時所置為率。進入陳朝後,也延續了這樣的分等 政策。但陳朝繼承於蕭梁的領土,在新置州較多的江淮地區與四川地 區俱陷於北,因此無法呈現梁代大量置州以後的州等級。茲引嚴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