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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州政策與國家體制變化的關連

第五章 梁武帝的析州政策  ──國家制度面的分析

第二節  析州政策與國家體制變化的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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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模式,將州分為五等,確立了刺史之品級與州府員額之大小的規定。

這一部分的規定,主要著眼於行政部分的分級。

在上文中所見《隋書‧百官制》中關於梁陳州官的品級記錄,兩 者均只有20 餘州的上級屬官被納入了官品序列之中。在此之前,卻未 見州官被納入中央官序的記錄。不過就東晉宋齊以降的發展趨勢來 看,州官逐步成為起家官之一,也象徵著中央逐漸把州官系統納入國 家可以統籌的官僚系統的範圍之內。儘管在《通典》所載晉、宋官品 未見州官品級的記錄,但蕭梁時已區分各州州官品級差別。這個動力,

應非源自國家本身的主動整合,而是在中央相對勢弱、地方勢力較強 的情況下,為了方便府僚、州官之間官員交流而訂定的制度,並在蕭 梁以後確定了官員的品級。而結果卻也提供了國家擴張其控御地方官 僚的契機,造成日後地方官員也需要藉由中央任命而生效,最後逐步 消弭「二重君臣」結構的官僚體系。45

第二節 析州政策與國家體制變化的關連

應該如何用國家制度的角度來觀察蕭梁年間置州之事?此處若是

45 渡邊信一郎以元會儀式的改變為切入點,觀察南北朝到隋唐期的國制變動。其中一 個顯著的特點是,在元會儀中作為地方代表的上計吏轉變為朝集使。其根本意義在 於,在漢到六朝的上計吏是作為地方單位的代表,前往中央透過敕戒等儀式確認中 央與地方之間的統屬關係。但朝集使則是由州刺史等地方長吏親自參與。渡邊氏認 為,隋代廢鄉官後,中央將地方的人事權納入中央、消弭第二重君臣關係,是元會 儀改革的直接原因。漢到六朝的上計吏,所代表的是「地方」;但隋唐的朝集使,

卻是以一個「臣」的身份參加儀式。換言之,漢到六朝間的國家形態,是以一個「中 央」面對許多個「地方」組成的;而隋唐則是只有一個中央,面對的是派任到地方 任職的中央官。參見:渡邊信一郎(著),周長山(譯),〈元會的建構〉,收入小島 毅(主編),孫歌等(譯),《中國的思維世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頁 399-403。地方的上計吏,是由地方長官任命的屬吏擔任。西晉時代表州刺史參與 元會的州別駕乃刺史自辟。但蕭梁將部分州官納入品官序列之後,州別駕或可視為 中央除授之官。參與元會禮時,是否仍由州別駕參與?或是由其他地方屬吏擔任計 吏代表地方?在此處僅能推論,即便州官部分被納入中央官品序列之中,但制度上 應尚未由純粹的「君─臣」關係取代「中央─地方」關係。

的相互影響論〉,《漢唐歷史變遷中的社會與國家》,頁516-519。

47 參見:閻步克,《品位與職位》,頁408-409。

48 參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頁427-428。

49 其中有三州僑州。

郡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4期):56-75。

55 參見:侯旭東,〈地方豪右與魏齊政治──從魏末啟立州郡到北齊天保七年并省州 郡縣〉:75。

61.4%,顯示仍有 38.6%的州未被納入都督區管轄範圍之內。另一方面,

2001.5):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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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節所討論的官品序列中,梁、陳分別只有24 州的州佐被納入中 央官品的範圍之內。

以空間來看,蕭梁在江淮地區的新置州分布在原豫州境內與新拓 地帶,分別具有軍事功能「招誘邊民」以及塑造當地豪族的政治空間 之作用。至於在荊、雍、郢地區的新置州多在蠻族地區,由幾個例子 來看應均授予蠻族部落首領,透過正常的調職動作,達到蠻州一般化 的目的。58王萬雋討論南朝國家在統治蠻族時規劃的行政區劃時,提到 在宋齊時史料有徵的左郡郡守,均是屬於「代理」的形式任官。59這些 擔任左郡左縣首長的蠻酋,並不在國家正式的官僚體系之中,這些人 是沒有官品的。相對而言,蕭梁時期所置之諸刺史,僅有秩祿而無官 品之記載,卻可以因所帶之將軍號而納入官品體系之中。

從這一角度來看,蕭梁之所以在行政空間上採取跟以往不同的作 法,除卻在行政空間上的積極意義,更重要的應是對在地勢力的攏絡。

梁武帝在位之時,正好面對北魏孝文帝改革後的情勢。北方通過北魏 孝文帝的改革後,在行政空間上表現為各級行政區數目的大量增加,

同時提高對華北平原的編戶的掌握能力。另一方面,在北魏中期開始 的「改鎮為州」的政策,也導致了北魏在南境的州治具有濃厚的軍事 功能。作為與北方分庭抗禮的南方政權,對於北方的區劃調整必然是 有所察覺的。由本文第三、四章的考察可以知道,置州地域多集中於 邊陲地帶的長江以北以及嶺南地區。江北地區為了軍事需要,一方面 多立鎮戍。當時北魏在淮北一帶的州,有許多是由原本的軍鎮轉變而 成,其軍事性格本強。蕭梁在征服北魏州鎮之後,又將之另建為州。

江淮之間建置的許多新州,目的無非「重其將帥」,以及吸收地方勢力 之用。就此而言,不排除這是模仿北方行政制度的調整,以號召北方 降人。蕭梁析州政策背後配合的相關籠絡地方勢力的政策,根本上與 宋、齊實施的政策無異,有別者就是在授予的行政職位上的差別。宋

58 參見:牟發松,《湖北通史‧魏晉南北朝卷》,頁400-401。

59 參見:王萬雋,〈秦漢至南朝的國家與蠻人──以政區、官爵和賦役制度為中心〉,

頁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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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時亦析置行政區,但以郡縣為主而不及州;到蕭梁時以州為對象,

則是因應北方政區調整的舉措。

在這種因為政治號召的需求下產生的地方行政區劃的調整,相應 而來的則是進入中央官僚體系人員隊伍的擴大。在上一節的結論中,

便已揭示了將軍號、州官體系的品官序列化,以及州本身分等之間的 關係。從這一個視角出發,行政區的增置與浮濫化,固然在當時的政 治情勢底下,是為了招納地方勢力以為己用的一種手段。但在制度面 上,卻因為地方部分官僚的品官化,以及軍府僚佐在地方上的普遍化,

造成了中央所掌控官僚隊伍的擴大。也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中央的 人事網絡由地方行政首長再延伸到部分的地方官僚,也為後來隋文帝 廢除鄉官營造了制度條件。

第三節 小結

以上討論了蕭梁析州政策下國家制度的相關措施。本章考察問 題,乃針對蕭梁就州層級析分的主要動機,以及其所附帶的國家制度 上的調整,企圖在蕭梁析州政策的背後,與南北朝後期的國制變動的 背景相連結,得出一個契合於當代的解釋。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 年)「廢郡存州」,平陳以後「廢鄉官」。這兩個 事件標誌著由兩漢到南北朝之間在行政制度上的重大變革,早先已有 濱口重國與王德權闡述了兩者在當時的變革意義。60而這樣的變化,乃 是承繼於南北朝後期的發展趨勢而來。南北朝後期,地方行政區劃在 五世紀末到六世紀之間,呈現其數目大幅增長的狀況,無論南北皆然。

在北朝,原本的軍鎮逐步改為州的民治單位,在北魏統治期間,州的 數目也在穩定成長,同時在軍事與民政發其功能;而在南朝,自劉宋 以降,往往以增置郡級行政區,作為延伸其統治深度的主要措施。州

60 濱口重國(著),黃正建(譯),〈所謂隋的廢止鄉官〉,頁330-331;王德權,〈從「廢 郡存州」到「改州為郡」〉,頁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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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設置,往往著眼於統整地方之軍事目的,如越州或巴州的設置。蕭 梁州級政區數目的大量增長,所著眼者並非地方行政,而是為吸納地 方勢力,並在政治號召上與北方抗衡的一種手段。

在設置新州的同時,梁武帝也做了官制上的調整,將原本不屬於 中央品官系統的州官,部分地納入了中央的品官序列體系之內,並依 州的重要性分為數等,將州政府的規模初次反映在了官序之中。換言 之,蕭梁期間州的析置,並不只牽涉到國家對於地方統治調整的層次,

同時也涉及了官僚組織的更新,成為南朝後期國制改革的一個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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