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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年齡與權力

第一節  分級辦法的道德關注

從女性主義對於色情問題的分析出發,再看向現有的資訊分級制度,

包括各種形式的出版品(文字、圖片、影像、聲音……)到網路上發佈的 內容等,國家根據年齡而為的性資訊接觸之限制,事實上也是一種從道德 觀點出發而為之限制,同時將對相關議題之討論侷限在社會普遍之性道德 觀念的開放性或容忍度,而忽略在此政策中權力操作、以及社會結構與個 人之間交互影響的部分。然而,當我們主張分級不是道德問題的時候(如 同女性主義者主張色情不是道德問題),所謂的「道德問題」究竟是什麼 問題?直接引用法條中的文字來看,在行政院新聞局所訂定的《出版品及 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2004)中指出,錄影節目帶之內容若「涉及爭議 性之問題,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第十四條,粗體為我強調)列為保 護級,至於「對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或是「有褻瀆、粗鄙字眼或……不 良引喻」(第十三條,粗體為我強調)列為輔導級;至於出版品(文字、

圖書、或無影像之聲音產品)之內容若「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第

五條)則是限制級30。這些文字描述相當清楚地指出分級辦法針對保護兒 童及少年之目的,主要是在避免各種道德秩序的觀念偏差或混淆等各種不 良影響。另外在教育部補助辦理,由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之 詹炳耀(2006)主持的「校園 BBS 站相關法律問題研究」中〈專案十七:

網路上色情廣告達到何種程度得構成刑法猥褻概念〉,也表示:「內含變 態與偏差性行為或暴力殘忍的色情資訊,不管對兒童或成年人都會有不好 影響」,尤其會「對瀏覽者的性知識與性態度形成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導 致性犯罪 」(粗體為我強調)。無論是網路內容或傳統管道的出版品或 錄影節目等之內容,若與性產生關係時,需要政府出面應對的部分,總是 與這類資訊對人之「知識」或「態度」的形成產生之「不良影響」為主要 論述。特別當這類資訊的接受者為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時更是如此,因為

「兒童心智尚未成熟,沒有抗拒色情資訊與支配時間的能力」(詹炳耀,

2006)。

一、色情的傷害

事實上從本國的猥褻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對猥褻言論可能侵犯 一般人之性道德情感的關注,到分級辦法對過當的性描述可能造成未成年 人之身心發展影響的擔心,都足以顯示相關法令對於社會的普遍道德情感 之重視,並由此推出各種所謂色情可能對使用者造成之「傷害」。這些傷 害,主要包括了對於使用者的各種價值觀念之左右,以及對於色情材料使 用者的生活之影響。例如,在美國一個致力抵抗網路色情氾濫的民間機構

「適可而止」(Enough Is Enough)所架設的網站”ProtectKids.com”裡,一 篇名為〈色情如何傷害兒童〉的文章便主張,未成年人接觸色情資訊容易

「產生開放的性態度並更願意嘗試各式各樣的性行為……色情對性成癮的

30 錄影節目帶區分為四級(限制、輔導、保護、普遍),以十八、十二、六歲為分界;而出版品則僅 分為二級(限制、普遍),界線為十八歲。

發生也扮演關鍵因素」(Hughes, 2001, Exposure to Pornography Frequently section);除此之外也聲稱色情使人易對性犯罪如強暴態度冷漠,或「視 之為平凡的罪行,甚至不算罪行……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喪失信心……

視非一對一關係為平常」(Exposure to Pornography Shapes section),更 進一步主張未成年人若接觸色情,其「正常之人格發展將被扭曲,並接收 到關於孩童的性、自我概念、身體等的錯誤資訊,而使孩童困惑、改變、

甚至被傷害」(Exposure to Pornography Interferes section)。

許多針對色情材料對人的觀念影響之實證研究31,也都指出色情對各 種觀念的形塑或影響確實不容忽視。齊爾曼(Dolf Zillmann)就特別針對 長期使受試者接觸各種不同內容與題材的色情材料之實驗32,探究這些受 試者對於強暴罪行的認可程度,以及各種家庭價值的信任與否。在一份出 版的研究報告裡,齊爾曼(1989)將長期接觸色情材料的影響大致區分成 四個主要面向:在假想的強暴審判狀況中,長期接觸色情材料的人比起受

141);另外,在對自己的生活滿意度(包括性生活等各方面)的評估中,

長期接觸色情材料的受試者也表現出「明顯對性生活以及與性相關的人際

關係上更不滿足」(p. 143);在道德觀念上,長期接觸色情材料對當事 人在與性無關的行為上之道德評價固然無甚影響,但卻「明顯影響當事人 對與性相關的不當行為(如積極追求自己的性喜好,或透過異性關係來掩 蓋自己的同性戀性傾向)之評價……一致地放寬了一般被認為是不誠實或 不道德行為的道德判斷」(p. 146)。在另一篇羅文輝(Ven-hwei Lo)與 魏然(Ran Wei)針對台北地區的國、高中生所做,關於線上色情材料的 使用情況,以及這些學生的性觀念之問卷調查,分析的結果也指出與色情 材料之接觸與對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與較放任的性行為之接受程度,

都有高度的相關性(2005, p. 229-230)。

這些研究當然並無企圖宣稱色情與觀念影響之間的因果性,而是因應 政策制定之需求,為色情對個人觀念之影響的假定提供經驗數據的驗證。

當兩個變項(接觸色情資訊的量、個人觀念的傾向)之間的相關性可在經 驗上被驗證,這就提供了政策制定者一個方便的指標來決定政策之內容。

然而,從這些經驗研究(無論是透過實驗室的控制做出對比,或是透過個 人的自我評估來進行變項關係之分析)到政策的制定,甚至是應用到心理 治療或輔導的方針上,往往忽略的是其它同樣可能相關的社會文化因素,

以及那些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價值預設。例如強暴事件對受害者理應造成的 傷害、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觀念、親密關係的獨佔性等等,事實上都不是那 麼理所當然的價值觀。

於是在科藍(Victor B. Cline, 2001)醫生發表的一份與所謂「色情成 癮」患者相關的臨床治療經驗報導中,便嚴正地指出色情對個人生活影響

(事實上就是傷害)之嚴重性。例如「一名男子已婚十二年育有三子,活 躍參與教堂活動並以高道德標準持身,相信十誡並反對通姦……卻苦於對 色情的依賴及閱後產生的召妓需求」(p. 3);而對色情的依賴也往往會 養大當事人對怪異性行為的味口,於是導致「對妻子或女友提出愈來愈奇

怪的性活動要求……並在需求被拒後導致衝突與關係的破裂」(p. 4);

色情成癮甚至可能導致性犯罪,「一個年約三十、信仰虔誠、曾有過色情 成癮紀錄的單身男子,因為太過羞於與一般成年女子約會,最後和他四歲 及七歲的侄女及其女孩朋友發展出異樣的親密關係,最後對她們性騷擾」

(p. 4)。不過科藍仍然強調,儘管性犯罪是色情可能的後果,但卻不是 最常見問題,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於色情「對健康的愛與性關係的介入甚至 是破壞」(p. 5,粗體為我強調)。除了色情對成人可能造成的各種「傷 害」以外,科藍更強烈警告色情對未成年者可能造成的傷害,例如一對十 三、四歲的年輕男女,因為「發現女孩父親偷藏的色情影帶,進而模仿其 中描述的性行為長達數月之久,後果便是懷孕、墮胎、及憂鬱,無論對當 事人或雙方的家庭,都是相當嚴重的創傷」(p. 10,粗體為我強調);也 有一個十二歲的孩子「因為一次意外聽到情色電話的內容,竟模仿電話的 內容強迫一個女孩替他口交」(p. 10)。

二、價值觀的預設

這些「傷害」的判斷,無論當事人已成年或未成年,其實都依賴許多 價值的預設方能成立。以色情對家庭價值的傷害為例,齊爾曼(1989)對 其研究所指出的相關性所做的詮釋是,色情訴求的「性喜悅並非來自情感 的牽絆,包括如體貼、關懷等情感;更不強調關係的維持,因為關係的維 持代表的是責任、限制、與付出……色情之意涵與維持社會凝聚的價值根 本截然對反」(Zillmann, 1989, p. 140)。然而性喜悅與情感之綁定,並不 是任何人在維繫親密關係時的必要條件,即使是對性伴侶開放的兩人親密 關係,當然也可以是負責任的關係,甚至可能比一般的親密關係更強調信 任與對彼此的關懷。理所當然地預設了情感的排他性,以及性關係的排他 性,方使得色情對所謂的「家庭價值」造成傷害,如果拿掉這個預設,則 傷害即無法理解。於是,回顧科藍所描述的眾多當事人,在傳統家庭價值

與宗教信仰的道德誡律,與自己對色情(或淫慾)的需求產生表面上的衝 突時,如果沒有預設家庭價值或宗教價值的優先性,所謂的表面衝突其實 可以不發生。家庭的維持與宗教的詮釋,其實並非不可能與色情追求的性 歡愉彼此協調。基督教也有同志教會,如果同性戀是家庭價值可以妥協包 容的一部分,性開放或者多重親密關係也不見得是在原則上與家庭做為一 個重要的社會聚合之制度必然衝突的觀念。這種將色情或淫慾之惡視為理 所當然的態度除了限縮詮釋問題的可能性之外,更嚴重者,還可能讓問題 惡化。例如,科藍以為,導致性犯罪的(性騷擾未成年侄女及其朋友的三 十歲單身男子)主因是色情,卻不認為真正的原因可能是他異常的害羞?

或許他的害羞可以用他的色情成癮歷史來解釋,但這不僅不是必要的解釋,

即使要做如此詮釋,也不應忽略社會對色情(以及對色情有需求的人)普

即使要做如此詮釋,也不應忽略社會對色情(以及對色情有需求的人)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