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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言說與宰制

第二節  色情是宰制的形式

如果以奧斯汀的言說行為理論來分析色情言論造成的問題,那就提供 了我們一個可以將色情言論從觀念的層次拉回至現實層面的可能性。奧斯 汀在其語言分析中一再強調言說行為和一般意義下的行為,其實具有相當 高的類似性。兩者間的差異恐怕只在於,一種是透過言說,而另一種則可 能透過肢體動作來執行。12因此,藍騰希望能證成色情言論具有宰制女人 以及噤聲女人言論的雙重以言行事之行為效力。

如果色情言論具有宰制女人的以言行事之效力,那麼色情言論便在男 人的言論自由和女人(在政治上或社會上)的平等權利之間產生了衝突;

如果色情言論的存在更噤聲了女人言論的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那麼色情 言論的存在則直接傷害了女人的言論自由,也就是,男人的言論自由與女 人的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Langton, 1993, p. 299)。如果衝突存在於男人 的言論自由(色情言論之自由)和女人訴求政治和社會之平等權利之間,

則色情言論之禁止尚不能成為必要的手段;但若色情言論之自由直接傷害 了女人的言論自由,則在法律上就有充份的理由限制色情言論之自由。

一、宰制的言說行為

在主張色情言論確實是對女性的宰制行為之前,至少必須先能恰當地 說明怎樣的行為算是對某個特定族群的宰制行為。藍騰以種族主義的政治 措施與社會現象為例,說明宰制行為的基本條件。以黑人禁止投票之立法 為例,禁止黑人投票的措施是一種宰制行為,是因為它具備了三個條件:

一、不公正地將黑人列為次等人種(基於偏見將黑人斷定為如孩童一般不 具參與政治的基本能力);二、正當化對黑人的歧視對待(以立法手段來 確定上述判斷之正當性並落實在制度當中)三、剝奪黑人特定的權力(在

12 反過來說,其實生活中許多情況下我們也會透過肢體動作來進行一般透過語言所進行的工作。就此 意義來說,語言和行為之間的界線也是模糊的。

此例中即為政治權力)(Langton, 1993, p. 303)。另外一個例子(我認為 是更恰當的類比13),則是種族隔離的社會現象,例如在餐廳的門口掛起

「僅限白人」的牌子,則被用以一、將白人以外的人種視為不配與白人出 現於同區域的種族;二、正當化種族隔離之實踐;並三、剝奪白人以外人 種自由進出許多場合之權力。由於立法和店門口的立牌都具言論的形式,

同時也是宰制的行為,因此可以合理地認為這兩種言論都是宰制黑人的以 言行事之行為。

二、決斷性與具執行力之言說行為

在進一步到談論色情言論是否如上述種族主義的隔離言論般,符合宰 制的以言行事之行為的條件之前,藍騰先引入了奧斯汀提出的兩個概念,

也就是奧斯汀在書末對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所做之總分類的其中兩項:決 斷性(verdictive)和具執行力(exercitive)的言說行為。所謂決斷性的言 說行為,指的是由在相關領域中具有仲裁者身分的人對事物進行的判斷與 評價,例如一場球賽中的裁判對投手投出的球做出「壞球」的判斷,或者 陪審團對被告宣布「有罪」的評價。這類決斷性的言說行為不一定是正確 的,也卻是具有效力的。裁判可能誤判,但是在進一步的證據出現之前,

或者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否證裁判的判決時,即使場邊的觀眾可能有異議 而使判決有爭議,但仍只有裁判的決斷是有效的。決斷性的言說行為因為 只是評價或判斷,因此不見得對現實有真正的影響力,氣象局對天氣的預 測判斷是具決斷性的,但並不會因為氣象局如此預測,天氣就會跟隨其預 測變化,但即使天氣的變化不若氣象局的預測,仍不妨礙氣象局的判斷仍 具決斷性;但是具執行力的言說行為卻不同,具執行力的言說行為確實擁 有影響現實走向的能力,具有強烈的介入性質。如果陪審團的有罪判斷是

13 反色情女性主義對色情言論宰制女性的主張,並不是透過國家立法的正當化來論述,而是基於隱性 的社會規範對身處在社會中的人產生影響。因此此處的類比較前者因為立法的限制而產生的壓迫和 宰制,更為接近色情言論的模式,是以我認為是更恰當的類比。

決斷性的言說行為,那麼法官的判決就是具有執行力的言說行為。固然陪 審團判斷被告有罪,但此判斷不會影響被告事實上是否有罪,然而一旦法 官宣判被告必須服刑六個月,被告就確實必須服刑六個月(Austin, 1975, pp. 153-7)。

藍騰指出上述兩類言說行為的一個共同特色:「言說者具備的權威性 身分使其言論有該種特殊權力。」(1993, p. 304)「裁判」在一場比賽中 具有權威性的身分,而具有此身分的人,其言論才有特殊的權力,可以決 定比賽中的什麼動作是允許或不被允許的,當裁判喊出「犯規」時也才具 有決斷的效力;至於一個觀眾義憤不已地大喊「犯規」時,卻至多只是在 表達某種意見而已。在前一個項目中談到宰制之言說行為所具備的三個條 件:一、不公正地將人列為次或劣等;二、正當化歧視性的對待;三、剝 奪特定權力,其中第一項是具決斷性的言說行為,而後二項則是具執行力 的言說行為。也就是說,某種言論若是宰制的言說行為,其言說者必處於 具有權威身分的社會位置。例如,一個合法的立法者,其權威性身分是由 國家賦與;而一個開店的白人老闆,其權威性身分固然沒有明文的法律授 與,但在特定社會和文化條件下,也確實可以具有特別的發言位置。當社 會處在普遍地種族主義之氛圍下時,身為某個種族的一份子往往就直接賦 與一個穩固的權力身分。

三、色情宰制

色情言論究竟該不該被視為具有以言行事效力的言說行為,而得以宰 制女性?根據反色情女性主義說法,確實是的,至少就麥金儂的反色情立 法中所定義的色情言論而言,似乎確實是如此。例如其定義中之第六項:

展示女人之身體部位並藉此將女人化約成這些身體部位,及第九項:將女 人呈現為人格受貶抑……等情節中,並將這些情節呈現為性的情節。種種

定義均在強調色情言論透過言說「性」的情節來刻化現實中的「性」情節 的樣貌,當女性形象在色情言論中總是被呈現為喜愛受虐、受害、受貶抑 的性格或興趣時,色情言論便在將女性評等為一種享受如此對待,並在如 此對待中享受性的物種(印證前一章裡表示因不喜口交而被丈夫指責不懂 如何當個女人的妻子);除了不公正地將女人列為享受貶抑身分的物種之 外,色情言論更藉此正當化對女性的性暴力──既然女性享受虐待、享受 傷害,何樂而不為之?而在上述的言論作用之下,連帶使得女性對自己所 受之不當對待無法主張自己的真正意願,是謂剝奪女性之特定權力。

然而這畢竟是反色情女性主義的片面說法,關於色情言論的能力與效 果其實一直都大受爭議。固然同意(至少當時的)女性確實在社會中受到 了相當程度的不當對待,女性的社會地位普遍低落,女性的各種能力普遍 受到輕視,甚至對女性的性暴力也確實時有所聞(同時從未聞聽過女性對 男性的性暴力對待14),但此種種現象卻仍不足以推出背後的原因或主因 就是色情言論的存在,畢竟如果男人對那些貶低、踐踏女性身體和人格的 色情言論,特別是那些有虐待受虐情節的,「如同女人般感到嫌惡厭棄」

(R. Dworkin, 1993, p. 40),我們怎能相信色情言論具有女性主義者所聲 稱的社會效果?此處的質疑其實就是針對色情言論之權威性,如果色情言 論並不具有任何權威性的特殊地位,如果色情業者(或作者)並不具有如 何特殊的社會地位,甚至其言論時常遭到厭棄嫌惡,那麼其言論自然既無 決斷性,更遑論具任何執行力。

但藍騰(1993)主張,對於色情言論之權威性的有無之判斷,並不能 以社會普遍對此種言論之評價觀之,而應該就色情言論事實上對其讀者群 的真正影響做討論:「關鍵的問題不是色情作者及其言論是否被普遍地尊 崇……而是在其相關的論域中──性的論域;以及對那些相關的讀者(聽

14 以現在的觀點來看,這可能只是因為報案黑數使然,而報案黑數的來源恐怕也與男性氣概的刻板印 象難以脫離關係,不過在三十年前,這也可能是一個真正的社會現實。

者/觀者)而言──那些除了想要從中獲得娛樂,更想從中發現性遊戲的 正確玩法的人、男人、男孩們,色情言論是否具有權威性。」(p. 312)

普遍的社會觀感對於色情言論恐怕不會有太多正面評價,畢竟按法界對猥 褻之定義而論,色情言論往往是那些就其整體而言對社會一般大眾具「冒 犯」性的言論,且不具任何方面(如文學、藝術、教育、醫學……等)的 正面價值,這樣的言論自然不會有好評價。但一種言論是否在社會上普遍 獲得正面評價,與此種言論會不會、能不能影響個人的觀念與價值,往往 沒有直接的關係。色情言論固然不被認為是有價值的言論,但在特定的文 化/社會脈絡中,它可能是少數能夠直接呈現「性遊戲」15的言論中之主

普遍的社會觀感對於色情言論恐怕不會有太多正面評價,畢竟按法界對猥 褻之定義而論,色情言論往往是那些就其整體而言對社會一般大眾具「冒 犯」性的言論,且不具任何方面(如文學、藝術、教育、醫學……等)的 正面價值,這樣的言論自然不會有好評價。但一種言論是否在社會上普遍 獲得正面評價,與此種言論會不會、能不能影響個人的觀念與價值,往往 沒有直接的關係。色情言論固然不被認為是有價值的言論,但在特定的文 化/社會脈絡中,它可能是少數能夠直接呈現「性遊戲」15的言論中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