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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言說與權力

第二節  言說者言說語言

言論宰制、言論噤聲、言論傷害……,將言論視為行動或行為,並企 圖透過法律手段來管制的觀點,其實並非在女性主義者對色情言論之控訴 中僅見,各種傷害性的言論,無論是性別歧視的、種族歧視的,直接透過 言語面對面進行的戲侮、或者像女性主義控訴的色情言論般,透過對結構 的影響力,針對特定的族群進行宰制或剝削……。無論以什麼形式呈現,

以什麼效果為目的,「言說」可以「傷害」是此類論述的主要觀點。在第 三章已經略談過了,奧斯汀提供了一個相當清楚的分析,得以理解主體如 何透過言說來行為。在奧斯汀的分析裡,言說者的言論可以因為社會規約 中某些明確或不明確的儀式或典範,賦與某些言說特殊的行為意義。而且 事實上,即使是日常生活中最一般的言談、意見交換,其實也是透過言說 而做的諸如陳述意見或宣稱事實之言說「行為」。據此,我們可以肯定奧 斯汀所謂的「儀式」或「社會規約」的形式其實相當寬鬆。於是,每一個 具體的言說行為,都在言說的當下成為一行為,而該言說之所以能成為行 為,必須是根據長久的使用習慣或規約的儀式化所產生的結果,因此每個

言說行為的當下都不僅是一個「當下」,這些因儀式或規約而獲得意義的

「當下」,其實都是經濃縮過的歷史:「言說從當下往過去及未來兩個方 向延展開,過去存在,以及未來可能發生的援引(invocation),便構成 了當下的言說,同時也逃逸了言說的當下掌握。」(Butler, 1997, p. 3,粗 體為我強調)。可以說巴特勒把每一個產生意義的言說行為,都理解成是 對過去使用的援引或引用(citation),同時也是在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引用 舖路。然而引用卻會面對許多問題,就言說者和言論的接收者而言,雙方

……。用這個模式來觀察傷害性言論的運作,它似乎成為言說者揮舞著的 利器,對可能的受害者張牙舞爪,威脅、恐嚇、甚至剝奪言說對象的權利 或可行使之權力,意圖將受害者在言說領域中的主體性剝除,使對方只能 在言說的過程中被動地接受傷害。

但引用不總是成功,在這些傷害性的言說情境裡,言說者透過自己的 主動性,意圖引用傷害的規則來剝奪對象的主體性(使言論的對象只能被 動地接受傷害並無力反抗,或透過言說製造的情境來剝奪言論對象反抗的 能力),但卻正因其意圖剝奪她者主體性的言說,而不可避免地先行賦與 言說對象主體性,而產生與其目的相違背的吊詭。這個吊詭存在著兩個面 向:其一是,傷害性言論必須選擇其對象,那些確實沒有主體性的對象既 然沒有主體性可剝奪,就沒有傷害的必要和可能,因此傷害性言論的目的

(剝奪對方的主體性)預設了與其目的相反的現實(對方擁有主體性);

其二,言說是種引用,而引用的成功與否決定於言說者和言論接收者雙方 對被引用的歷史之共識,也就是說,傷害性言論的目的能夠達成,也已經 預設了言論的接收者對於這一次引用的成功與否也有決定性的影響力,也 就是同樣承認為對方在這個被引用的言說歷史中的地位,畢竟言論的對象 若對被引用的言說歷史並不認同,並在對話中對此引用的歷史進行反抗,

便可能將此引用導向別的方向。

當反種族主義者將種族歧視的言論視為傷害性言論,而反色情女性主 義者又將色情言論類比為種族歧視般的傷害言論,並意圖透過國家擁有的 強制性權力,針對表達上述特定內容之言論進行規範時,似乎預設了以下 關係:傷害言論的言說者,透過言說將其對象置放在社會階序中的下層位 置,並透過對此階序的引用來確認並鞏固這個階序的結構。然而,既然階 序結構的鞏固必須依賴對於此一結構之引用,然而引用卻不保證成功,那 麼傷害性言論的使用和「傷害性」之間的連結就並不穩固而不變。因此巴

特勒(1997)提出疑問:「仇恨言論既然是對過去的喚回,並有賴未來的 複誦而得以存續,是否能在複誦的過程中打破言說行為與社會規約間的引 用關係,進而削弱言論的傷害效果?」(p. 20)巴特勒對此問題的回應是 肯定的。然而,對於這個問題的肯定,並不等於認為這些言論的傷害效果 是被高估的(德渥肯及格林的見解便是認為色情的傷害被高估了),而是 強調在既有的言論結構中翻轉結構的可能性。

巴特勒於此處的論點有一個必須注意的地方。在奧斯汀的言說行為理 論中,所有的言說都有其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的意義:每一個言說都同時 是個行為,有其行為意義及效果。因此,若是後設地看待這個論點,則奧 斯汀對言說行為所做的「分析」本身,也是有行為意義的言說,而這個言 說所做的一個重要行為,便是將語言「辨識」,並因此「建構」成行為。

同理,當女性主義者或反種族主義者,為了正當化對傷害性言論的法律禁 止之手段,因此透過論述(甚至立法)的言說行為,來主張傷害性言論和 被引用的歧視結構之間的連結強度時,這個言說行為反而可能會回頭鞏固 傷害性言論的傷害特質(Butler, 1997, p. 38)。也就是說,當我們企圖透 過論述(言說)來辨識與定義特定的言說行為(例如仇恨言論)時,我們 所做的論述並不是獨立於被論述的言說行為之外,與被論述者毫無關係的 言說。因此,審慎地檢視我們所做的論述本身具有怎樣的言說行為意義,

並且避免產生以上論述動機與論述結果之間的悖論(paradox),便是一個 重要的任務,也是巴特勒對言論限制手段之分析與批判的主要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