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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言說與宰制

第三節  色情噤聲

如果色情能夠宰制,我們能不能禁止色情言論的出現?藍騰認為這是 有疑慮的,畢竟如彌爾(John Stuart Mill)所論,即便是錯誤的言論,也 能對真理的成立有所貢獻,一個真理無論如何完備,「如果沒有被頻繁地 挑戰,沒有被完整地檢討,它終將淪為死板的教條,而無法以真理之姿存 活」(1998, p. 40)。因此即使色情言論可能宰制女性,但在更多言論的 競爭之下,其言論的真實價值終究會在言論的自由市場中被劣退。也就是 說,與其禁止,不如更積極地推廣與之相抗的言論,透過教育、透過宣傳 以使色情言論不再盤踞其在社會中的權威發言位置。然而,以反色情女性 主義的立場觀之,色情的問題不只是建構了社會中的性權力關係,它更透

15 「性遊戲」這三個字在引文中出現時,藍騰的原意恐怕是為了類比前文的網球比賽(the ga me of tennis)而延續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此我卻是引伸出來指涉在性的互動中獲得快感和歡愉的意思。性 遊戲,便是真正將性視為一種遊戲在進行,以(性)快樂為目的的遊戲。於是,回到藍騰的問題,

我們則可以問,這個遊戲是以男性還是女性的快樂為目的?或者,兩者能否並存?

過這層權力關係的運作噤聲女性的言論,「如果色情不只宰制,更噤聲女 人,以言論與之相抗就顯得更為困難」(Langton, 1993, p. 314)。因此,

色情言論是否算是噤聲女人的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將是決定是否應該禁 止色情言論的重要問題。

一、被噤聲的言論

根據奧斯汀對言說行為的區分: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那 麼對任何人的言論的噤聲也可以區分成這三種層面:對以言表意的噤聲、

對以言取效的噤聲、以及對以言行事的噤聲。

所謂噤聲,就是讓一個人(或很多人)不能說話,最簡單的辦法就是 直接讓說話的人無法發出聲音、寫出文字、或以任何方式表達任何意義。

法官在法庭內敲槌宣布「肅靜」,其法定的地位將能使全場的人都不得發 言,而有人若不願服從,便會被法警帶離現場。這樣的噤聲,就是對以言 表意的言說行為進行阻擋。除了透過法定的權威身分之外,還可以用武力 恫嚇,或者利益誘惑,來達到讓人「不說話」的目的;除此之外,想像辯 方律師在法庭中滔滔不絕以其三吋不爛之舌對陪審團進行抗辯,透過其抗 辯企圖使陪審團採信他的意見,但是控方律師卻在此時提出異議要求法官 駁回其論點,法官承認了控方律師的見解而向陪審團指示忽略辯方律師方 才所做之陳述,在此情況下,辯方律師的以言表意行為並沒有被阻擋或制 止;同時,辯方律師也已經成功地進行「抗辯」的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

但是法官要求陪審團忽略其陳述的言辭,卻能阻擋辯方律師原先企圖透過 抗辯所欲達成的言說效果,使陪審團不得採信其論點,這便是對以言取效 之言說行為的噤聲。

但藍騰所關注的色情對女人之噤聲,卻不屬於上述這兩種。藍騰認為 色情對女人的噤聲,是對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的噤聲。女人可以說話,可

以透過言說表意,也可以讓言論表達正確的意思,但不能讓表達了這個意 思的語句做她原本想要做的事情。第一節的第四點已談過,言說行為的成 立總是依賴既有的社會規約來賦與其意義,因此要判斷在某個特定情境脈 絡中被言說的語句可能是什麼言說行為,必須先瞭解該語句的言說究竟處 在怎樣的社會脈絡中,被既有的社會規約如何範定;反過來說,如果一個 人企圖援用一個不存在的社會規約來達成某種言說行為,那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在以言行事的層次上將人噤聲,使人說得出話但做不了事,其中 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左右相關的言說脈絡,或者左右某個言說者在社會規 約中的位置。16例如,一個軍官在部隊中對士兵提出工作上的要求,那便 是命令;然而相同的軍官對相同的士兵,若在營外休假期間提出相同的要 求,則會因為脈絡的改變而使原先讓要求成為命令的社會規約不存在於當 時的對話情境中,於是那句相同的要求就不再是一個命令,軍官無法透過 同樣的語句以言「行事」;或者,當軍官退休之後,再對同一個士兵提出 要求,那也不再可以是一個命令,因為軍官的身分已經被改變了,也就是 言說者在社會規約中的位置改變了,因此其言說也就不再具有以言行事的 命令效力。

二、被色情噤聲的女人

藍騰則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女人在性遊戲的言說領域中,如何被色情 言論在以言行事的層面上噤聲。

第一個例子是拒絕,一個簡單的「不」字便能在許多場合順利執行的 言說行為,然而特別在性的互動中,似乎女人無法每次都順利地執行這個

16 奧斯汀從第二講到第四講專門在處理各種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與社會規約之間的關係,他至少區分 了六種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可能失敗或濫用的情況,而每一種都跟社會規約有著不同面向的關係。

不過奧斯汀自己也承認他做的區分並不完備,這些區分仍可能無法完全捕捉所有可能失敗的狀況,

同時,即使某種以言行事的失敗可以歸納進奧斯汀的區分裡,也會有重疊、或可適用多種解釋之可 能。(Austin, 1975, pp. 25-6)因此這裡並不對各種失敗做嚴格區分。然而為了舉例需要,我仍稍做 區分,但並不嚴格。

簡單的言說行為,例如「回報曾被約會強暴的百分之二十的女大生,或百 分之二十五回報曾被強制性行為得逞的最後一年的在校女學生(Langton, 1993, p. 320)。這些女性當中,有些確實說出了「不」,而且也確實被對 方確認為是拒絕,只是對方拒絕被拒絕因而受暴;但另外一些,當她們說 出「不」,以拒絕任何進一步的性行為時,她們的拒絕並未被接受,並未 被辨識成拒絕。或許就如巴特勒(1997)在她對精神分析的描述中所言:

「『不』……其實是由性壓抑的律則對性主體所施加之限制,否則該主體 應該會說『要』。」(p. 94)被說出的拒絕其實不是真正的拒絕,如果女 人們不是被傳統規範不當地壓抑其性渴望,其實是會說「要」的。女人說 的「不」無法用來拒絕,因為女人說的「不」,其實是在道德教條壓抑之 下的虛假意識。17

第二個例子,是前一章談過的《深喉嚨》影片女主角琳達,在該片上 映後八年,出版了一本名為《酷刑》(Ordeal, 1980)的書,針對她在拍 攝期間所遭受的暴力對待(如威脅、下藥、催眠……等)提出抗議,然而 這本書卻旋即出現在成人讀物的郵購清單之列。在《酷刑》一書中,琳達 為了抗議她所遭遇的惡待,不乏在書中描述她被惡待的實際情節。她如實 地描寫了自己身為一個女人,如何在拍攝的性場景中實際上被宰制、被傷 害,其人格又如何被貶抑。該書向讀者「訴求的是憤慨,而不是『支持其 中描繪的墮落』,也並非『稱頌、促進、認可、或正當化』其中的性暴力 情節。這不是一個色情的言說行為」(Langton, 1993, p. 322)。然而它還 是出現在成人讀物的郵購清單裡,被當成色情讀本陳列販售。即使琳達著 述是為了抗議,但其抗議最終仍淪為色情。

對藍騰而言,在這兩個例子裡發生的事情似乎相當明顯:色情創造了 一個性的環境,在這個環境裡暴力是性的,是可慾的,女人對性總是歡迎

17 引文後的詮釋與巴特勒的論述無關,我自己因行文需要而加的。

的,女人的拒絕是對自身慾望過度壓抑的虛假回應,則男人有需要幫助女 人從壓抑中解放。回頭再看麥金儂在《不過是言論》的開頭所描繪的女性 經驗,回憶那個無論如何述說自己的受虐經驗都不被認真看待的女人,回 憶那個在照片或影像裡被迫擺出的微笑愉悅的姿態,反過來做證這一切都 是出於她的自願。這其實就是麥金儂等女性主義者在抗議及控訴的事情:

色情噤聲女人,色情宰制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