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年齡與權力

第二節  未成年人論述

但是,「兒童心智尚未成熟,沒有抗拒色情資訊的能力」。即使色情 不是原罪,未成年人依然不具能夠健康地處理色情資訊的基本心智能力,

因此針對恰當的心智能力發展,給予恰當的資訊,才能讓未成年人健康地 邁入成年的階段,並讓她們能夠獨立且負責地面對色情資訊的可能影響。

科藍(2001)便企圖透過生理機制的運作,強調色情資訊對人的「制約」

能力:因激動的情緒而產生的經驗記憶(也會發生在性興奮的情況中),

會被腎上腺素刻印在大腦中並且難以消除;於是色情材料造成的強烈性興 奮將會被刻印在腦內,成為往後的性慾來源(p. 7)。這種看似言之成理 的生理解釋,卻其實完全沒有提供任何有意義的解釋。既然腎上腺素會印 刻在腦中的記憶是由一個前在的「性興奮」所造成的,這便意味著在閱讀 色情材料以前,主體必須先有對某種性刺激的偏好或選擇,畢竟每個人都 不是可以被任何色情材料刺激起性慾的,如果能夠產生性興奮的刺激物是 已經先被主體選擇過的,那麼這些難以消除的情緒烙印,對於主體的性傾 向選擇便難以產生什麼影響,至多僅能夠延續或加深主體原有的性選擇和 性傾向。

然而在面對未成年者時,這樣的說法或許仍有相當的說服力。在某些 看待主體性發展的觀點中,所謂的「選擇」僅存在於成年者當中,未成年 人最多只能擁有「類選擇」33。夏妣蘿(Tamar Schapiro, 1999)便主張成 年者與未成年者之間的差異,並不只是程度上差異,應該是階段/類的差 異,而其差異便在於行為者是否能夠做出「自己的選擇」:「行為者必須 解決她眾多衝動之間的衝突,而其解決的方法必須是她自己充份思慮後的 結果,才能真正成為她自己的行為。」(p. 728)當然,在她的論述中,

並沒有提出一個明確的方法來區分真正的和僅只是試驗性的「選擇」。但 這種選擇的差別若確實存在,這就足以說明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差別 是可資區辨的階段差異,因此在達成某些要件以前,未成年人所做的選擇 或行為,就不真正是她「自己」的。所以,任何在這個過程中的影響,都 可以被視為是(半)強加在她身上的。於是,在未成年者能夠真正做出自 己的選擇以前,由色情材料所引起的生物性的情緒反應,無論對未成年人 而言是否是事前已被做出選擇的反應,由於這個選擇在概念上不是「真正

33 夏妣蘿用「遊戲」的概念來指涉未成年人的「選擇」或「行為」,認為未成年人的遊戲,是在生活 中「扮演」某種成年的角色,像「試用」產品般地「試著當一個」成年人。這種試驗性的選擇即使 是試驗性質的,因此不是一個真正的選擇,但就其為對做出選擇的嘗試而言,它依然擁有行為的特 性。(pp. 732-3)

的」選擇,因此如果這種影響真的會生理性地印刻在未成年的當事人腦中 而造成久遠的、難以消除的影響。這種影響對於未成年人的成長而言都可 以算是一種侵犯(例如,對其未來自主性34的侵犯)。

但這種生理性制約的說法卻和我的雙性戀好朋友小南的認同經歷有顯 著的對立,小南是個女生,她第一次喜歡上女生是高中時候的事,但國中 時就曾有過喜歡小南的女生要求和小南在一起,只是當時的小南對於兩個 女生戀愛完全不能理解,所以雖然是答應了,但仍只是像兩個好朋友似的 互動。直到高中遇到喜歡的學姊時,才突然發現那種喜歡的感覺,和她過 去喜歡男生的感覺其實沒什麼不同。然而這樣的自我認同發展,與科藍醫 生宣稱的色情制約論剛好顛倒。因為在問到小南對A片的喜好時,她很明 白地告訴我,是直到她對學姊萌生愛慕之情之後,才開始對女女A片產生 特別的興趣。究竟是內分泌決定人的性喜好,還是人的性選擇先在地決定 了內分泌?在小南的經驗裡恐怕仍是個待決的開放問題。又如果小南對A 片的「情緒」反應明顯是在自我認同的改變發生之後才產生的,那麼,即 使對她而言這不算一個「真正的」自我選擇(只因為年齡),在不談論這 算不算對小南的傷害之前,我們也其實沒有理由將責任推卸給色情。

一、成熟/不成熟之階段假設

並且,如果未成年人的選擇從未真正屬於自己的,不只色情的影響,

任何影響都不可能不是對未成年人未來自主性的侵犯。至少當我們對成年 人的自主性採取一種「自我決定」的觀點時,例如認為自主性是「個人對 彼此衝突的內在衝動之取捨原則,無論該原則導向善或者惡」(Schapiro, 1999, p. 730),或者認為自主性是「自我決定關於善或利益之價值觀系統

34 在史丹彿哲學百科(Stand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裡的兒童權利(Children's Rights)條目中 如此寫道:「兒童無權做出將限制她將成長為的成人行使其權利之選擇……主體可以做出選擇的生 命是更值得活的……因此這樣的生命必須被保障……也就是說,兒童必須保障她將成長為的成人得 享此種生命之可能。」(Archard, 2006, 6th section, para. 6)

的能力」(Brighouse, 2003, p. 697),無論對其她主體而言是否成立。其 成的錯誤引導。在馬修斯(Gareth B. Matthews)批評兒童心理發展階段論 時,針對這些研究者為了研究兒童的「觀念」與成人之間的差異而設計的 許多訪談實驗中,特別以某個被宣稱為「兒童的泛靈論」觀念為例,指出 此種階段理論的實驗設計之預設,枉顧社會及文化因素之影響,而導出許 多為了證明而證明的結論。所謂的兒童泛靈論,指的是在兒童成長的過程

35 沃芙(Susan Wolf, 1980)即主張一主體之自由必須建立在「可被善所決定」(p. 162)的條件上。

36 夏妣蘿的論述之目標,就是要證明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差異不是程度的,而是階段/狀態/類

中,對於「意識」或「生命」等概念學習的發展階段之一,身處在此一認 知階段的兒童,無法真正區分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個體,因此常賦與所有個 體特殊的意識或生命,例如認為石頭也會痛,或者認為風會「想來」或是

「想去」。然而馬修斯卻尖銳地指出,充斥於我們所身處的社會與文化環 境37中,各種以兒童教育與學習為目的之兒童文學著作,都有將一切非人 的事物擬人化之傾向,無論童詩、童謠、寓言或童話故事,西風會說話,

北風會和太陽競爭,而豬會蓋房子!當階段發展理論把兒童的觀念視為有 別於成人的獨特看法,並以此做為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間的階段差異時,

事實上完全忽略了一件事:「兒童所擁有的生命觀,正是成年人[教給她 們]的生命觀。」(1982, p. 35)

馬修斯的批判,是為了避免成年人以此論述為基礎,做為在面對未成 年人時推卸自己誠實以對之責任的藉口。但是比這個後果更嚴重的問題,

其實也正蘊涵在馬修斯精準的觀察之中。當我們以旁觀者的身分觀察未成 年人的成長時,我們常常忽略了自己做為一個成年的旁觀者,同時也是對 未成年人產生影響以及提供教育的人。做為觀察者的我們,其實永遠不可 能只是一個「純粹」觀察者,我們的觀察總是會回頭「介入」被觀察的對 象,而在此,這個對象就是有待成年人提供教育的未成年人。於是,在兒 童泛靈論的例子裡,我們看見這些論述以客觀中立之科學姿態發表,然後 成為社會制度中教育未成年人的指標,於是社會便習於將兒童視為一個個 泛靈論者,並用這樣的態度和她們溝通,進而更「確保」她們都確實成為 真正的泛靈論者。在這種結構的影響之下,事實上沒有觀察者可以有信心 地宣稱自己做為一個中立客觀者的無辜地位。

泛靈論的觀念當然可能只是一個枝微末節的影響,在知識教育的推行 之下,以泛靈論的觀點教育未成年人的時期往往很快就會結束。然而當我

37 在此指的當然是馬修斯所身處的社會及文化環境(也就是美國),不過本地(台灣)的文化環境中 其實也存在著類似的特徵。

們不僅在家庭中,同時也在教育、甚至在資訊流通的政策中,都將未成年 人視為是沒有獨立處理資訊能力的對象對待時,我們在做的事情就不只是 讓她們成為可能還可以說是可愛或天真的泛靈論者,而是真實地把她們教 育成沒有能力的個體。在保護未成年人之主體性的訴求之下,我們落實的 卻極可能是真正剝奪未成年人主體性的教育政策。

二、色情與未成熟之主體

於是,我們回到色情資訊與未成年人之主體性兩者間的關係。將未成 年人視為不具自主性之(非)主體的論述,往往促成的是未成年人更難掌 握其主體性的結果。但這不表示我們不能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主體性發 展做出區分。一個未成年人做為一個未成熟的主體,即使是尚未成熟的,

她仍然確實是一個主體;但反過來說,即使是一個主體,也不妨礙她的主 體性確實尚未成熟。如果要將這樣的觀點,與前段所批判的階段觀點做一 明確的區隔,其差別便在與她互動的原則與關係上:一種尊重、雙向溝通 的引導式互動,而非主宰、單向規範的強制性操弄。在此設定之下思考色 情資訊的問題,透過強制手段限制未成年人與色情資訊(情慾為言論唯一 訴求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音媒體)之隔離,其實才是對未成年人之

她仍然確實是一個主體;但反過來說,即使是一個主體,也不妨礙她的主 體性確實尚未成熟。如果要將這樣的觀點,與前段所批判的階段觀點做一 明確的區隔,其差別便在與她互動的原則與關係上:一種尊重、雙向溝通 的引導式互動,而非主宰、單向規範的強制性操弄。在此設定之下思考色 情資訊的問題,透過強制手段限制未成年人與色情資訊(情慾為言論唯一 訴求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音媒體)之隔離,其實才是對未成年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