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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言說與權力

第一節  結構宰制與個人自由

然而言論禁止的限制的手段事實上就是對「個人」言論自由的限縮,

這對強調個人自由權利優先的自由主義立場而言,其實是相當激烈且需要 嚴格理由的強制手段,因此反色情女性主義的主張往往受到自由主義者的 積極批判。常見的批判進路之一,是針對女性主義關於色情噤聲女人的論 點,德渥肯(Ronald Dworkin)就宣稱色情噤聲的論證是「立基於一個難 以令人信服的前提:言論自由的權利包括……他人能掌握並重視言說者意 圖表達的內容」(1993, p. 38),而此前提的問題在於,將言論自由的保 護視為對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保護。儘管色情言論確實可能造成 特定的言說者(例如女人)無法使其言論被適當理解,但這並不與個人言 論的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有衝突(1991a, p. 15)。19言下之義,只 要女人的言論並未被消音、被阻止,即使可能因為其它言論(即使表達了 錯誤觀念)的影響,而使其無法被適切地理解與重視,這也是言論在市場 中自由競爭下的結果,並不能特別為了保護女人的言論而限制其它(例如 色情)言論存在的消極自由。

格林(Leslie Green, 1998)更進一步批判了藍騰主張的「色情的權威 性」的概念。他指出,此一主張要能成立,有賴於色情言論傳達的規範性

(normative)意見「被其讀者廣泛接受為行為之準則」(1998, p. 305)。

然而事實上與色情競爭規範性意見的權威還有國家、家庭、宗教等執不同 立場的意見,「當這些權威不但辨識出針對女人的暴力與歧視,並且認定

19 此處關於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意義,可參考 Be rlin (1969),以及 R. Dwo rkin(1991b)。

這是錯的;當無論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及社會規約都譴責並抑制這些行為 時,色情做為權威的正當性及有效性便相當有限。」(p. 296)格林更以 反色情論述時常用來類比的種族歧視之言說行為為例,強調如「『僅限白 人』等言說行為之所以能宰制其他人種,是因為整體的社會系統都認可白 人對黑人的壓迫統治」(1998, p. 296),既然色情言論並未如藍騰所宣稱 的,在社會中並沒有取得廣泛的認同,也未曾成為性領域中主要的規範性 意見,則色情的權威性便值得懷疑。對於色情言論具權威性的主張,鄭光 明(2009)也提出了類似的質疑,認為反色情立場為其言論限制手段提出 的論證,存在一個關鍵的困難是:「色情刊物最多只能使我們的世界變成

「部分色情狀態」(partial pornographic situation)而已──即,只有部分 的人閱讀色情刊物,也只有部分的人深受色情影響。」(p. 212)既然只 有部分的人閱讀色情,且在這部分的人中,又只有部分的人深受其影響,

所謂色情在社會中具權威性的主張便難以成立。

這些批評事實上都在「言論自由」這個基本的自由主義立場之下,為 反色情女性主義的言論限制訴求設下了困難重重的障礙。然而我卻認為這 兩種看似衝突的立場對立,其實是根源於一個相當根本的觀點歧異,而此 觀點上的歧異,則使得兩者固然看似彼此對反,卻沒有真正與彼此衝突。

鄭光明(2009)便曾著文分析藍騰關於言論自由的看法,認為:「藍騰一 方面主張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而另一方面又想避免『弱意義的聽者 保證了解原則』,其實是互相矛盾的。」(p. 213)在此,「弱意義的聽 者保證了解原則」大致上意味著「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個聽者不因色情言論 的阻撓,而無法領略女人透過言論意圖執行的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20。 由於藍騰主張「色情言論對女性的噤聲」是「侵犯女性的言論自由」,但

20 此處的理解其實融合了該文後來涉及的許多概念分析,諸如「狹義的在言噤聲」、「不可說的在言 噤聲」、「可治癒的在言噤聲」……等,若要談及這些概念相關的複雜分析,則會徒增篇幅,但對 本文之主要論證卻沒有明顯的幫助,因此略而不談。若欲了解相關論點的精采分析,請參見鄭光明

(2009)第柒、捌、玖等三節。

她所謂的「噤聲」,卻是指「無法透過言說來執行意圖的以言行事之言說 行為」,這意味著藍騰所要求的「言論自由」不只是言說者可以自由自在 地言說(藉由發出聲音、做出動作、或寫下符號……來表達意思),更主 張言說者必須能夠透過言說來行事(以言行事之自由)。因此,當色情言 論使女性無法在某些領域中(例如性遊戲的領域)成功地透過言說來行事

(即喪失以言行事之自由),色情言論便侵犯了女性的「言論自由」。但 用「喪失以言行事之自由」來說明「喪失言論自由」,卻對「言論自由」

提出了太多要求。如果「保障以言行事之自由」是「保障個人言論自由」

的必要條件;要「保障以言行事之自由」又預設了「聽者對於言辭的意義 以及其在言做行,必須產生了解(uptake)」(鄭光明,2009,p. 188),

這表示藍騰要求的言論自由之保障其實要求了言說者的言說對象(聽眾或 讀者)必須能夠了解言說者的言論內容。但言論自由只關涉到言說者是否 能自由言說(無論此處的言說是否包含以言行事之層面),並不能進而要 求任何聽眾或讀者具備理解的能力(也就是不能讓言論自由成為一種積極 自由);但對「以言行事之自由」的保障,卻必須要求聽眾或讀者具備理 解言說者之言論內容的能力,因此,將言論自由的保障視為對以言行事之 自由的保障顯然是自我矛盾了。

但是藍騰(2009)卻又宣稱:「積極自由或消極自由的差別……根本 是無關的問題。」(p. 66)如果從上個段落的討論來面對這個宣稱,既然 藍騰代表的女性主義立場確實主張色情言論侵犯了女性的「言論自由」,

積極自由或消極自由的差別就不可能無關。但若暫時拋開自由主義者關心 的「個人言論自由」脈絡,重新看待藍騰等人關於「女性之言論自由受侵 犯」的主張,或能更適切地理解為何藍騰可以宣稱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 差別其實無關。女性主義者控訴、批判的(女性)處境(predicament),

固然必須由具體的、有血有肉的個人來面對,但卻並不因此是一個只關於

「個人」處境的問題,而是社會整體結構的問題。藍騰主張的女性之言論 自由受到侵犯,是基於女性言論無法自由地以言行事;但女性以言行事的 自由遭到剝奪,卻是由於個人的族群身分所造成的處境,這不是針對個人 所做的侵犯,也不是哪一個特定的個人執行的侵犯,而是社會結構在不特 定的個別處境中實踐的侵犯。以藍騰所舉的「對性的拒絕被辨視為矜持的 同意」為例,在性互動的情境中,不需要是提出性邀求的男性執意要侵犯 對方而視其拒絕的言辭為同意的行為(儘管並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同時 也不需要特別是因為說出拒絕的人是「她」而不是別人,所以拒絕的言說 才被辨視為同意(當然也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因為「女人」的族群標籤 在社會中具有特定的認知意義,例如,受到保守的性教條壓抑而對性需求 傾向於做出否定的外在表現,無論其真實意願是否如此。於是,在性互動 的場合中,女性的「拒絕」就欠缺可信度(至少相較於男人而言如此),

故而一個女性對性互動的拒絕,比之一個男性對性互動的拒絕,就更容易 被忽略與不採信。而藍騰認為,這種社會氛圍的形成,是透過色情言論的 教育而來。也就是說,所謂「色情言論侵犯女性的言論自由(或即以言行 事之自由)」,其實是主張「色情言論造就了某種社會氛圍」,而「色情 言論造成的社會氛圍則造成了女性之性言論缺乏可信度」的社會現象。

在此新的理解之下,把觀點從個人的層次移到社群和社群之間的層次 之後,我們發現藍騰宣稱的「侵犯言論自由」的問題,事實上仍是關於不 同社群之間確實存在的權力分配差異,女性受到侵犯的,嚴格說來並不是 言說的自由,而是言說的權力分配;在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言說自由之前 提下,身為女性的個人對於自己的言論可能產生的社會意義較沒有掌握的 能力,也就是權力。因此,當女性主義者企圖透過自由主義(個人觀點)

的言論自由概念,來描述社群間的權力問題(結構觀點)時,論點無法相 稱(incommensurable)的問題似乎不可避免。由於問題的不相稱,因此即

使自由主義者論證的色情言論之自由不可限制,事實上無法解決反色情女 性主義所提出的權力分配不平等的困擾,卻不會因此是錯的;反之,女性 主義的反色情立場要以言論自由的概念來主張女性所受到的結構性侵犯固 然不能成立,當然也不因此而取消其問題的確實性。

為了直接針對女性主義者觀察到的結構問題做分析和釐清,我將避開 自由主義的進路,而從巴特勒在《激動的言論》(Excitable Speech)一書 中所採取的,對於言說者、言說行為、言說對象之間關係的分析,重新審 視、並且重新理解反色情女性主義者提出的結構問題,及其提議的應對手 段(言論管制)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