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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宰制:反反色情到反分級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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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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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結構性宰制: 反反色情到反分級. Structural Domination: From Anti-antipornography to Anti-censorship. 研究生:黃頌竹 指導教授:鄭光明 博士.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2) 謝 十三年前我讀高中,當時是個自以為與眾不同但其實沒有什麼特殊天 份的無聊孩子,我感謝當時身兼班導師與英文老師的王媛玉老師,以及擔 任國文老師的高荷老師,對我在週記或作文簿裡強說愁的胡言亂語多有包 容,因此創造了我在推甄大學時選填哲學系的契機:我當真地以為自己有 自命不凡的資格,並在基於對哲學的錯誤想像之下,奠定了我接下來這十 年間的哲學經驗。(而我還像個傻子一樣,竟又報考了下一個不知道要浪 費幾年的哲學系博士班。) 十年之間,在課程與課程的交替之間,我逐漸修訂自己原先對哲學的 定見,我倒寧可主張我不知道哲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而這有一部分原因 很可能真的是,因為哲學的確沒有什麼明確的主要內容。就像有人說哲學 是概念的工程,或許學習哲學的人並沒有真正學習到什麼知識或想法,總 只是在練習用各種奇怪的方式思考事情:哲學是思考的練習?(我為什麼 要上大學,甚至研究所,來練習思考?) 但如果這是真的,哲學就是思考的練習,我感謝林從一老師給我的練 習啟蒙,以致於我從大學到碩士班的十年間,每個學期都不會放過林老師 的學分;我也感激戴華老師在研究所期間提供的大量思考素材;我感謝劉 若韶老師與藍亭老師對我的包容與協助。 當然,我必須感謝我姊姊,而且這大概不只是這十年內的感謝,而會 是一輩子的感謝(這說法是不是因為太肉麻而不合法?)。如果哲學果然 是思考的練習,我姊姊則確保了我的練習有方向。這不是她有意的做為, 而是我總是利用各種機會黏在她身邊東張西望地窺探她都在做些什麼,然 後做她正在做的事,再漸漸變成我在做的事。出現在各種場合,我幾乎總 是我姊姊的弟弟,這是非常令人安心的狀態,無論發生什麼事,我總還能 是我姊姊的弟弟(至少我如此希望)。這當然是依賴,不算是什麼健康的 心態,但我也沒有說我不會有獨立的一天,是吧? 十夜、阿端、小林,不管在性與社會板的時期,在我開始進入所謂的 「皮繩經驗」的時期,或是在我開始「實體地」在一些運動性的場合出現 的時期,甚至是到我開始寫作之後,我都不可能不心懷感激。十夜是我這 輩子認識的最有趣也最特別的人,她是我和這個世界的許多可能性之間的 重要窗口(笑),我不曉得能不能說得清楚她對我的重要性是什麼,她和 人的互動總是衝擊我原本對身體的界線與可能性的想像,雖然偶會發生讓 我吃不太消的情況;阿端,擔任台灣史上重要的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的盟 主,在那個生澀的戰線上(對我來說,確實是我相當生澀的戰線,不過對.

(3) 阿端來說,可能都已經駕輕就熟了吧),刺激我下定決心一定要寫一個反 分級的論文,來犒賞他的積極奮鬥;小林則是從花魁藝色的接觸開始,就 不斷地以一個大家長般的樣子包容底下小孩子們的任性,培養出我像初出 之犢一樣的旺盛戰鬥意志。 小菁、琬菁、湘岑,從陌生到相識變成無話不談(真的嗎?)的好朋 友,我們四個人之間的相處與互動對我產生的影響,多半是細微而難以具 體言之的。我每年總會期待與她們約會見面的幾個重要日子,盼望著和她 們吃飯閒聊、分享生活裡種種細節與心事。我想要給她們每個人一個好大 的擁抱(如果她們都不嫌棄的話)。 還有光頭,在許多特殊的時候,她讓我能夠誠實地面對自己,同時能 夠讓我對自己的缺點感到自信,這是簡單,但是難得的獲得。 我當然感謝我的論文指導教授,鄭光明老師。明明是個素未謀面的學 生,在休學兩年之後回來批頭就向老師詢問指導的意願,竟然也二話不說 地就答應了我的要求。在指導的過程中,對我的任性和拖延也不予置評, 給我充份的體諒與空間,在論文裡讓我說我自己想說的話。與鄭老師的相 遇真的是一件幸運的事。 而我最感謝的,仍舊是我的爸媽,不只是因為她們生我養我,更是因 為她們對我的一意孤行,即使內心裡並不見得贊同,卻一直在我身後給予 支持。尤其是我爸爸,面對一個在各方面幾乎都不能滿足他對於一個真正 的「男人」的想像:沒有效率的工作(學習)、沒有能夠養活自己乃至一 家人的職業專長(哲學顯然不能吃)、到現在還沒有一個穩定交往的對象 (更別說能論及婚嫁的對象)、甚至連頭髮的長度都不能順應他的希望, 雖然他從來不會在這些事情上對我說些什麼(除了頭髮以外),但我還是 能感覺到他的忍耐與習慣;而我媽媽,則是介於我和爸爸中間,不斷扮演 著溝通和緩衝的橋樑,想盡各種辦法要讓我能夠沒有後顧之憂地做我自己 想做的事。 我的任性啊,我似乎總是在感謝著能夠讓我一直如此任性的人們! 頌竹 2010. 08. 17 高雄客廳 P.S. 感謝直走和 MASA 胡同提供我論文寫作的空間。 感謝徐佳瑩、陳珊妮、自然捲、范曉萱、雷光夏、瓢蟲、錫盤街、黃小楨、陳小 霞、椎名林檎、Alanis Morissette、The Beatles、Blur、Coldplay、The Cranberries、 Dido、The Doors、Dream Theater、Guns N' Roses、KT Tunstall、Lamb、Mandalay 、Pink Ployd、Portishead、Radiohead、Sinead O'Connor……的音樂陪伴。 感謝丫佶、冠群、彥呈,還有其她許多我沒提到,但卻十分重要的朋友們!.

(4) 中文摘要 言論分級的辦法,特別是與性有關的言論分級,往往持著「保護未成 年人」的立場落實於政策中。將這種對未成年人的言論限制手段,透過個 人道德的論述,建構成一個對於未成年人之人格及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然而在這個巧妙的論述之下,卻掩蓋不住底下騷動不已的權力角逐。 回顧二十世紀八○年代的反色情女性主義論述,麥金儂直接指出「色 情」的問題從來就不只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關於政治、關於權力、關於 社會結構的問題。事實是,種種對於未成年人可以接觸的資訊、言論施加 之限制,也從來都不只是道德問題,而是(如女性主義者尖銳而正確的見 解指出的)一個關於政治、權力、結構的問題。言論不只是意見,言論是 具有能動性(agency)的。麥金儂表示言論對於社會現實的建構有著莫大 的影響力,藍騰更使用奧斯汀的行動(performativity)理論來說明言論的 能力。而巴特勒儘管在結論上反對反色情女性主義推動言論管制,卻也是 基於肯定言論的行動力,對於言論管制往往剝奪傷害性言論的受害者在言 說場域裡能夠自我賦權的機會,更透過公權力對此類言論與歧視結構的肯 認,而有強化這個受害者結構的危機。 我將從巴特勒對言論管制手段的批判,以及對於如何透過言說關係的 再利用,來試圖顛覆既有的權力關係。現有的所謂「保護」未成年人之言 論限制政策,其實一方面是鞏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之權力關係,另一方面 也是將未成年人的教育視為成年人彼此爭奪權力的場域。我將論證言論的 管制策略不僅無法達到「保護」的效果,更是對未成年人之主體性建立的 直接傷害:如果言論有建構社會結構,以及建構主體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 之能力,剝奪這項能力,就是在剝奪未成年人透過性言論與現實世界進行 交互辯證的能力,並剝奪其建立以及發展自我主體性之重要工具。 關鍵字:兒童權利、色情、分級、宰制、言論自由、女性主義、麥金儂、 奧斯汀、藍騰、巴特勒、言說行為、性解放、自由主義、父權、 皮繩愉虐邦、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二章 色情與女性主義 . 7. 第一節 不平等的平等 . 10. 第二節 不只是言論 . 13. 第三節 反色情立法 . 16. 第三章 言說與宰制 . 19. 第一節 如何以言說行事 . 19. 一、以言表意的行為 . 20. 二、以言行事的行為 . 20. 三、以言取效的行為 . 21. 四、社會規約 . 22. 第二節 色情是宰制的形式 . 24. 一、宰制的言說行為 . 24. 二、決斷性與具執行力之言說行為 . 25. 三、色情宰制 . 26. 第三節 色情噤聲 . 28. 一、被噤聲的言論 . 29. 二、被色情噤聲的女人 . 30. 第四節 言論限制之正當性 . 32.

(6) 第四章 言說與權力 . 34. 第一節 結構宰制與個人自由 . 36. 第二節 言說者言說語言 . 40. 第三節 國家宰制與結構宰制 . 43. 第四節 言說的力量,顛覆的力量 . 51. 第五章 年齡與權力 第一節 分級辦法的道德關注 . 59 62. 一、色情的傷害 . 63. 二、價值觀的預設 . 66. 三、個人主義的預設 . 68. 第二節 未成年人論述 . 70. 一、成熟/不成熟之階段假設 . 72. 二、色情與未成熟之主體 . 75. 第六章 結論 . 80. 英文參考文獻. 86. 中文參考文獻. 90.

(7) 第一章 緒論 在民國 93 年,也就是西元 2004 年,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根據《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 分級」而制定了《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及《電腦網路內容分 級處理辦法》兩規定。同年,也是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因為店內販售自 香港進口的男性裸體雜誌,而被檢方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禁止散佈猥褻物品之規定起訴,此事件經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被宣判全案 駁回定讞並不得上訴,最後致使賴正哲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而出現民國 95 年的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同樣在 2004 年的前後幾年之內,因為網際網 路在台灣逐漸普及,成為人際溝通之間的方便橋樑,因運而生的新型態性 邀約及性交易模式開始在台灣的網路世界間散播開來,這也引發了一波警 方針對網路援交訊息而展開的大肆搜捕及釣魚1行動,檢方往往依據同樣 以保護兒童及少年為目的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 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 息者」(粗體為我強調)起訴在網路上留言者。而以上種種事件也開始在 網路平台的經營者之間產生寒蟬效應,Yahoo 奇摩的交友網站開始積極審 查使用者在交友網頁上傳的個人照片,一但遇到稍微裸露(例如穿著比基 尼泳裝)的照片,便即強制刪除2;而由民間商業集團所架設的電子佈告 欄系統(BBS)的 KKCity 也開始嚴格禁止一切發生在站內的性邀約之明 示或暗示,無論有無涉及性交易。. 1 「釣魚」指的是警方的一種辦案技巧,警方假扮為援交者或徵求援交者在網路上散佈訊息,待有人 回應相約後,設法引誘前來的人犯下罪行(例如答應交易或者進行議價等),再以之做為證據加以 逮捕起訴。 2 當時這個動作引起眾多使用者的反彈與抗議,因此 Yahoo 奇摩官方迅速停止強制刪除使用者個人資 料的動作。. 1.

(8) 這些事件的密集發生,開始在台灣的許多社群之間引起廣泛的討論, 尤其是分級辦法的實施,以及晶晶書庫被控販賣猥褻物品之事件,特別引 起了台灣性/別邊緣族群的抗議,在學界也引發關於言論自由之限制不當 的許多討論。而貫串這些事件的一個重要元素,其實就是「性言論」。從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關於猥褻言論之禁止規定,及其相關的釋字第四○七 號、六一七號兩號大法官解釋,到兩個分級辦法,再到為防制、消弭以兒 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而展開的網路援交釣魚行動。「性言論」都是這 些法律及國家公權力的行動主要禁止的對象。而對性言論的禁止,一方面 針對猥褻言論的部分,根據上述兩號解釋文的說法,是為了保護一般成年 人之性道德情感,至於分級辦法和網路援交釣魚等行動,則是為了保護未 成年人的性以及道德主體之健全發展,得以免受不當資訊和透過不當資訊 所欲傳達之不當意圖的影響和侵擾。 但是「性言論」究竟有什麼傷害性可言?傷害如何透過言論造成?而 強制懲罰與限制言論的手段真的就是避免傷害的唯一或必要手段?在此次 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2007)中,也產生許多核心的爭議,其中由林子儀 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特別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有三點 違憲之疑慮,其一是該法條所保護的「社會風化」不具明確內容,對受規 範的人民而言則不具可預見性(p. 6),因此違反刑法需要的法律明確性 原則;並認為該法條所保護之社會風化概念,乃依「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 之『性道德情感』或『社會性價值秩序』或『社會風化』,而禁止與多數 人不同之少數性言論」(p. 9),這有造成主流壓迫非主流意見之危險, 而「此危險正是憲法所以保障言論自由所欲防止者」(p. 9);並且主張 在價值多元開放的現在,透過刑法規來提高道德或倫理水準也不符合比例 原則(p. 10),因此與多數意見採相左之結論,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對於猥褻言論之限制當屬違憲。其中的批評主要是針對法律之適用性,但. 2.

(9) 對於性言論之傷害或保護究竟可能有何目的仍未有明確的說法。 但是許玉秀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卻相當深入地探討憲法對於言論自 由之保障,尤其在此爭議中關於性言論自由之保障,所關心的法益,應該 是人民的性主體之自由,在意見書的開頭,便開宗明義地指出:「如果要 解釋憲法為什麼應該保護性言論自由,必須說明性言論自由與性資訊流通 自由對於實現自我有用處……對於發展完整人格、實現自我所必備的自主 意識的形成與自我決定權之存在有用處。」(p. 15)另外,在整篇不同意 見書中,許玉秀所關注的問題也一直都以性主體自由之保障,以及社會中 不同族群之間的性主體自由之保障的平等做為論述的主軸,尖銳地指出多 數意見在辯護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為保護社會主流的性道德價值時,「既 然區分出主流性價值與非主流性價值,就沒有平等的性價值秩序可言。」 (p. 18)如此看來,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可以說是主張憲法之保障,必須 確保受保障之人民無論其自我的性/別認同為何,只要在不侵犯她人的性 主體之自由的前提下,與其性喜好與認同相關的性言論都應該受到平等的 保障,而不因為違反「主流」社會的風化觀而受到限制。 然而,如果以性主體之自由做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乃至性言論自 由之主要目的,也就是說,為保障成年人的性主體之自由,則必須保障成 年之性主體得以自由取得及散佈與其性喜好或認同相關之性言論或資訊。 然而,回顧分級辦法之制定,分級辦法之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一 條就指出該法目的乃「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 進其福利」。同樣是為了保護個體的性主體自由,但是保護的手段卻明顯 成為對比:為保障成年人之性主體自由,根據許玉秀大法官的說法,則必 須保障成年人之性言論自由;但要保障未成年人之性主體自由,卻要限制 其性言論之自由。既然保障的法益(性主體之自由)是相同的,何以手段 卻會相反?這是否意味著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性主體之內涵不同?而在成 3.

(10) 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言論或資訊自由之保障與限制差異,同時也標示出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在言論權力上的差異,這個被法律所標示出來的權力差 異,又是從何而來的? 本文所關注的重點,即在性言論的意義,以及性言論或資訊的流通, 在社會上有何影響力。進而討論所謂保障「未成年人之性主體自由」竟必 須透過限制未成年人之性資訊與言論之自由來達成,其原因何在。最後討 論此一手段之真正效果,是否真能保護未成年人之主體自由,或者其實會 適得其反? 為處理上述問題,本文將分成三個部分,在第一個部分將要處理猥褻 法所限制的性言論/資訊──色情言論/資訊──的問題,固然各國的猥 褻法律都對此類性言論及資訊對社會或人民的傷害有所論述,然而以麥金 儂(Catherine MacKinnon)及德沃金(Andrea Dworkin)等人為主的反色 情女性主義,不但對既有的猥褻法律及相關規定有所不滿,強調此類法律 規定忽視社會結構下不同族群(在此,特別指男性與女性兩個族群)間權 力的差異進而導致族群間的結構性宰制問題。麥金儂更針對保護性道德情 感(或主流社會風化)為目的之猥褻立法,主張此類立法實有與結構性宰 制合作之問題,並因此推動以保護女性並為女性賦權(empowerment)為 主要訴求的反色情民權法案。在本文的第二章,我將針對此一反色情民權 法案之立法運動的論述進行探討,而探討的重點將放在反色情女性主義, 如何論述色情言論對宰制結構的影響。 然而反色情女性主義的結構論述畢竟對女性受暴之經驗與現實過份關 注,並將重點置於色情言論與性犯罪或性暴力之間的因果連結。但是經驗 研究所做的統計相關性卻在不同的研究中呈現出不同的數據,而時常遭到 做為證據之有效性的質疑。為了擺脫女性主義論述在經驗證據上的依賴, 以及理論論述上的不足,將於第三章討論同樣是反色情女性主義立場的哲 4.

(11) 學家藍騰(Rae Langton),以奧斯汀(J. L. Austin)的言說行為(speech acts)理論,解釋色情做為一種言論,如何能夠產生能動性(agency), 而使言論之使用者(也就是言說者),竟得以透過言說對特定族群進行宰 制。同時,除了指出言說者可以透過言說對特定族群進行宰制以外,藍騰 更強調在宰制的結構當中,不平等的權力分配,將使某些人(特別是在社 會結構中佔據權力核心位置的人)的言論可能噤聲她人的言論,使她人的 言論在溝通的互動領域裡,被系統性地曲解成其它非言說者意圖表達的意 義,甚至讓結構中受宰制的主體,無法透過言論執行重要的言說行為(例 如拒絕進一步性互動的言說行為,或者抗議自己受到的惡意對待之言說行 為),而這不僅是對部分主體的言論自由之侵害,更是對主體性的直接侵 害。因此主張必須透過對某部分人的言論自由之限制,才得以保障另一部 分人的言論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反色情女性主義之論證相當重視的是言論對現實 之建構能力。由於在一般的理解之下,言論僅是對現實的反映,但藉由奧 斯汀的言說行為理論,藍騰更企圖說明麥金儂為何主張言論在反映現實的 同時,竟能更進一步影響與建構現實。因此,第二部分開始,也就是本文 的第四章,將針對這一點,主要以巴特勒(Judith Butler)對反色情女性主 義所訴求之言論限制手段,來賦權在既有結構中受宰制之弱勢族群,恐怕 不但無法達成賦權之目的,甚至會鞏固既有的傷害結構與傷害性的言說行 為之間的互助關係,同時也將剝奪受害者在結構中積極行使主體性以翻轉 結構宰制的可能性。如此結果,不但不形成保護的效果,對結構中被宰制 的受害者而言,將會是更嚴重的剝奪而非賦權。 最後,本文的最後兩章,也是本文的第三部分,將以上述的討論為前 提,論證現行制度聲稱對未成年人的性言論與資訊自由之限制,是保護未 成年人之性主體自由之發展的健全與完整性,事實上是卻只能有巴特勒所 5.

(12) 論之主體性的傷害。並且,此一傷害甚或可能是在既有的權力結構之下, 鞏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方向得以掌握的權力:一方面透過未成年人 必須受到與不良資訊或不當言論影響隔離之保護的論述,強調成年人得以 對未成年人所行之言論限制權力;另一方面,透過對未成年人之資訊交流 的限制,來鞏固在社會中的主流價值觀的穩固地位,其實也就是為了保護 在釋字第四○七號與釋字第六一七號兩號解釋理由書中所聲稱企圖加以保 護的「主流社會風化」。本文將企圖證明,在以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為名義 之下,所實行之言論與資訊的限制政策,實際上卻是為了保障未來將加入 成年社會的人口中傾向於認同主流社會風化的優勢,藉此維持現有之社會 結構所做的權力分配。並且為達此一目的,將未成年人塑造成過度無知與 無能的形象,行使過當的隔離保護政策,而非提供未成年人充份且開放的 資訊環境和知識養成的管道,反而限制了未成年人之性主體乃至完整主體 發展的多元可能性。未成年人確實需要受到保護,但保護應非以隔離為手 段,而是在尊重多元價值的前提之下,提供未成年人可以思考與反省所面 對之世界的能力。. 6.

(13) 第二章 色情與女性主義 早在女性主義出現以前,幾乎世界各地都有處理色情的國家規定,這 些規定多半都把色情視為猥褻不雅的言論,會傷風敗俗,敗壞意志力不夠 堅定者的道德、使之墮落。種種評論都將色情言論視為一種於「道德」上 有不好影響的事物。而將色情和敗德(道德的敗壞)連結起來的,正是色 情裡面的「性」。就我國大法官會議兩次針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關於 猥褻出版品散佈的有罪規定)所做的憲法解釋來看:在較早期的釋字第四 ○七號(1996)裡面指出,所謂「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 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p. 15)在此,「侵害」性的「道德情 感」被視為色情的必要條件。而在近幾年的釋字第六一七號(2007)則表 示:「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 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 應予尊重。」(p. 1)顯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所企圖範限的,是 那些會影響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之維持的出版品。在在都顯示出 國家在對色情言論進行規範時,對道德的在意。 不過部分女性主義立場對這種立法理由或態度並不滿意,知名的反色 情女性主義法律學者麥金儂(1987)就曾撰文批評猥褻法將色情問題視為 道德問題的態度。在〈非道德問題〉(”Not a Moral Issue”)一文中,她認 為「猥褻立法關心的是道德,特別是男性觀點的道德……而女性主義對色 情的批判,則是政治的,特別是女性主義觀點的政治。」(p. 147)至於 以道德角度關切色情問題和以政治角度關切色情問題間的差異,便在「道 德關切的是對與錯,而政治關切的則是權力差距。」(p. 147,粗體為我 強調)所謂權力差距,指的自然是在父權結構之下,根據性別而產生的權 7.

(14) 力分配不均的現象,其實也就是性別的不平等。據此,「色情不是道德問 題而是政治問題」的女性主義宣稱,就明白地指出女性主義者對於既有法 律的色情論述之不滿在哪裡。女性主義的關懷是性別導致權力的分配差異 ──性別歧視3,而在女性主義的批判中,這正是猥褻法及美國聯邦憲法 第一修正案所未考慮或甚至忽視的問題。也就是說,反色情女性主義者對 既有猥褻法案的不滿,不只是因為猥褻法案所關切的問題不同於女性主義 者,女性主義者甚至主張猥褻法案與色情言論,至少在落實男性宰制的性 別歧視結構這件事上,是處於合作的關係。 猥褻法關切的是色情言論對於公共道德的冒犯,例如公然陳列對性有 生動描繪的圖片、影像、甚至是文字。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米勒訴加州 (Miller v. California, 1973)一案之判決內容為例,猥褻指的是:「就該作 品之整體而言,以當時的社會標準,會否使一般人感到純為淫慾之訴求, 並以冒犯之方式描繪性行為,而毫無嚴肅之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 值。」(413 U.S. 15, p. 24)這個說法和前文提到的釋字第四○七號,和釋 字第六一七號解釋的說法,幾乎是巧合般的雷同。由於猥褻法律關心的是 「(色情/猥褻)言論」對社會一般人的冒犯,因此當言論內容並未冒犯 到社會一般人的感覺時,在這個言論的生產與流通中對女人所造成的傷害 便被視而不見,而這正保護了整個社會對女性的性剝削和性歧視。一切在 言論中發生的性活動,無論其生產過程中有多少暴力、脅迫、虐待,只因 為它們不存在於言論的內容之中,因此這些女性實在的經驗在法庭上便也 沒有存在的空間。在《不過是言論》(Only Words)一書的開頭,麥金儂 3 值得注意的是,麥金儂似乎認為自己對色情批判的觀點,是一種(全稱的)女性主義式的觀點,雖 然事實上存在其她女性主義者對於色情的態度並不相同,例如嘉樂普(Jane Gallop )便曾描述過女 性主義反色情的運動達到高峰時,「其高調行事之作風竟使世俗以為反色情是唯一的女性主義立場 ……在一場 1982 年的性別研討會上……即使所有的與會者即其發表之論文都無疑是以學術及女性主 義為目的……『婦女反色情組織』的抗議卻顯未將任何與會者視為學者或女性主義者。」(Gallop, 1997, p. 73-75)可見得當時確有一種女性主義只能是反色情的看法。不過就「至少現有的色情材料 多是性別歧視的」這個見解,確實對當時的女性主義者而言算是普遍的看法。所以此處接近全稱的 主張,倒也不能說不公允。但是這裡反色情女性主義對其它女性主義立場的噤聲現象,對照麥金儂 等人不斷對色情言論(尤其是男性宰制的)噤聲女人的抗議,卻也呈現出一種值得反省的諷刺。. 8.

(15) 便要求讀者想像一種(根據麥金儂的說法)普遍的女性處境,在這個處境 中,女人年幼時被家中的男人性剝削,成年出嫁後被先生性虐待,在外被 醫生威脅與性侵犯,但是這些受迫害的經驗在社會中並不存在。即使這些 過程被紀錄下來,無論是訴諸文字書寫,或者在科技發展後透過紀實的如 攝影機或錄音器材紀錄下來,這些「證據」並沒有證明這些傷害經驗確實 存在,反而是證明了女人的自願和慾望:「任何女人若企圖訴說自己的故 事,她便被告知這一切從未發生,被告知這一切純出於想像,被告知她其 實慾望這些經驗。照片就是證據,看看那微笑。」(MacKinnon, 1993, p. 5)事實上這些文字/圖片/影像都不是證據,這些都是色情。4這就是反 色情女性主義者控訴色情的一個主要命題:「色情噤聲女人的言論」。色 情替女人說話,女人說的話可以被色情說的話否定/否證/否認。 其實「色情噤聲女人」在麥金儂的反色情論述中並不是特別主要的命 題,但卻成為麥金儂之後的反色情論述中相當關鍵的命題。事實上,麥金 儂的論述更常提及的是「色情宰制女人」,而色情對女人的噤聲則是色情 對女性宰制的過程中一個關鍵的效應或環節。因此若要在麥金儂的論述中 理解什麼是色情對女人的噤聲,便該從色情對女人的宰制開始談起。麥金 儂的反色情論述,可說是起始於整個(父權)社會對女性結構性的歧視, 這些歧視在具體的生活中可能包括了女人在工作領域中普遍被低估的工作 價值,女人在家庭中被男人的暴力相向,女人的意願或意見普遍被忽視或 擅自解讀……。這些是麥金儂認為的,女性在日常生活中時時遭遇的「實 質的不平等」,然而這些實質的不平等在法律中並不可見:以美國聯邦憲 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為例,言論自由之保護自然是不分性別、 種族、宗教……等個別因素影響而為人人所享有之平等的保障。但是,這 裡的平等據麥金儂所述,是一種抽象的平等,一種只在概念層次存在的平 4 這個說法呼應了麥金儂(1987)在另一處的宣稱:「給我一個女人在社會上被惡待的例子,我就能 讓你看到它在色情裡變成性。」(p. 188). 9.

(16) 等,然而在現有不平等的社會結構中,女性普遍不被認為對公共事務有充 份處理的能力,因此即使在制度或組織上,每一個女性都與每一個男性擁 有同樣的發言權,但刻板印象的操作卻會使女性的發言並未如男性的發言 一般被平等對待。於是在一個實質不平等的社會中落實的平等制度,其實 一點也不平等。. 第一節 不平等的平等 所謂平等,不能只是在概念上平等地保障每一個個體,但卻不考慮該 個體在社會中的權力位置。麥金儂引述法官史都華(Potter Stuart)在雅可 貝里斯訴俄亥俄州(Jacobellis v. Ohio, 1964)一案中對猥褻定義之評論: 「我看到就能判斷。」(378 U.S. 184, p. 197)多數自由主義學者對這個 定義的意見是,這種取之於一人之主觀意見的法律定義將使任何東西都可 以是猥褻,毫無明確之指涉。然而麥金儂對此卻恰持相反意見,她認為這 個對猥褻定義之描述其實相當「準確」,史都華法官的意見相當精準而確 實地反映了這個社會「現實」的建構方式。在社會中擁有權力(或權威) 的人,其意見就是現實。醫生的意見決定了病人真正的身體狀況;而法官 的意見則決定了被告(或原告)在事件中的位置;在此,猥褻的標準正取 決於男性的觀點(特別是法官史都華的觀點)。權力意味著意見的可信度 (credibility),因此當女性確實處在社會位置中沒有權力一側時,僅在概 念層次上保障每一個個體的發言自由並沒有落實真正的平等保障。建立在 不平等的現實之上的平等根本不是平等(1987, pp. 148, 164)。 所以,在現行法律中所預設的平等觀,也就是建立在個人主義之上的 自由主義式平等觀,剝除了現實中每個實際個體的社會位置、權力位置之 後,事實上卻無法真正保障個體間的平等。麥金儂對猥褻法的批評,其實 就是建立在她對自由主義預設之批評,在其批評中,自由主義至少有以下 10.

(17) 五個有問題的預設:個人主義的預設、自然主義的預設、自願主義的預設 (voluntarism)、觀念論的預設、以及道德主義的預設(1987, p. 137)。 其實在麥金儂的論述裡,這些預設各自都有特定的意義,有些或許與名詞 的字面意義有些差異,以下將一一分析與解釋。 首先是個人主義的預設。在個人主義的預設之下,社會的組成分子是 個別存在的個體,個體獨立於其她個體而存在,並與其她個體產生互動。 每一個個體被視為是自我完足的。所謂自我完足,意味著一個人可以全權 決定自己的生活與行為,縱使在其行為決策的過程中必須面對許多自己無 法完全掌握者,例如另一個個體,或者難以變更的環境,但個體對這些因 素的考慮仍可以是獨立的。因此,在此預設之下,一個人因為其身分(無 論是性別、種族、階級、性傾向或其它)或所屬的族群而不可避免地必須 處在某個固定的社會位置,而這些社會或權力位置產生的系統性的差別待 遇,在剝除了這些位置的考量之後便不可見,而成為僅僅是某個個體的特 殊處境,於是無法直視社會中族群差異的核心問題。 至於自然主義的預設,指的則是關於上段所述之社會位置或族群的差 異,被視為是自然界中本來如此的差異。例如在畜奴時期,許多人便確實 認為非洲黑人就其自然之生物本質而言,相較於白人而言本就是低下之種 族。或如英國一位女哲學家沃絲東克拉芙(Mary Wollstonecraft, 1792)曾 著的《辯護女人權利》(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一書,主張 女性相對於男性的平等受教權。面對這個平權立場,英國當時一位知名學 者泰勒(Thomas Taylor, 1795),便以匿名方式出版《辯護畜牲之權利》 (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Brutes)一書做為對沃絲東克拉芙的諷刺。 這個諷刺的運作,是以滑坡論證(slippery slope)5來指出若要支持女性之 平等,似乎不可避免地也必須因為相同理由而支持畜牲之平等此一荒謬結 5 滑坡論證一般指涉的是推論上的非形式謬誤,通常論者會主張如果做出了第一步的改變,則會觸動 連帶效應致使其後更嚴重的變化發生,並且一發不可收拾。. 11.

(18) 論。然而這個滑坡論證的使用,卻明白顯示了社會權力分配在性別間的差 異,確實曾被視為是某種自然本質的差異,而此差異正是從性別做為一種 自然本質之差異合理推論出來的。據此,這裡所謂的自然主義,幾乎是同 義於生物決定論。而此預設除了在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中時常可見之外, 以「異性相吸」為異性戀做為自然界之(正)常態的異性戀霸權論述也是 此種藉由自然主義預設而遂行的差別待遇(歧視)。 從上述兩個預設可以繼續深究的問題還包括了自願主義之預設。在個 人主義的預設之下,每一個個體都被視為是自我完足的個體,也就是,個 體的選擇總是自我決定的,即使在種種不可控制之因素限制之下而無法為 所欲為,但對限制的考慮仍是獨立而無需受其她個體的左右。而當這種觀 點和自然主義的預設(生物決定論)結合之後,社會中結構性的差別待遇 (歧視)便總是被視為一個人的自我選擇的結果。例如,當一個女性在職 場中總是被賦與較不重要的工作,那純粹是個人選擇的結果,在每個個體 都依自主的意願平等地競爭同一個職位時,某個女性的落選就純粹是個人 能力的不足,而個人能力的不足當然也是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因為別人 選擇加強自己的工作能力時,這個女人可能選擇在學習家事或儀態上。而 使社會中實質存在的歧視與差別待遇被化約成一切都是個人的選擇問題, 進而取消了真正發生的結構性問題。 最後,觀念論的預設,與道德主義的預設,或許可以合併一起談。所 謂道德主義之預設,並不是字面上似乎表達的泛道德化的立場(把一切問 題視為道德問題)。麥金儂所謂的道德主義之預設,其實是道德中立主義 或道德相對主義的意義。道德是個人自由選擇的價值系統,沒有誰的價值 系統絕對優於另一人的價值系統。因此,任何人都可以選擇相信一套與她 人衝突的道德信念,而無須受到左右或限制。同時,這也衍伸出自由主義 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的觀念論基礎:一切言論所表達的都只是觀念,而任何 12.

(19) 人都應該有觀念的自由,因此任何言論都應該受到平等的保障。麥金儂的 反色情立場對這最後兩項預設的攻擊最為強烈。她主張言論從來就不只是 表達觀念,觀念也從來就不只是個人的價值選擇。前文已述,她強調社會 現實之建構,是根據社會中的權力位置之分配,擁有權威的醫生、法官、 科學家、學者,往往可以依其意志(觀念)建構社會現實的樣貌,什麼是 疾病/健康的區分?如何判斷正常/瘋狂的界線?誰的處境才是受害?而 誰的處境又只是在平等的保障下的個人選擇之結果?這些都是處在權力位 置上的人透過「言論」來建構出的現實。將這些社會結構都化約成個人的 處境、個人的選擇、個人的價值觀,事實上就是在穩定這個實質上並不平 等的社會結構,而排除訴求改革結構之需要。. 第二節 不只是言論 色情不只是言論而已,色情更是父權對女性的宰制和暴力,在知名的 色情電影《深喉嚨》(Deep Throat, 1972)6造成轟動之後,該色情影片的 女主角琳達(Linda Marchiano)曾在明尼安波利斯市(Minneapolis)為反 色情立法而舉行的公聽會上做證表示,在其參與攝影的過程其實充斥了暴 力與脅迫,而演出過程更自頭至尾都有槍抵著她。之後也有婦女去信至明 尼安波利斯市議會,描述這部色情影片對她,以及她身邊女性朋友的家庭 生活造成的影響,麥金儂(1987)的引用如下:「琳達在片中的演出是如 此逼真地讓人相信她是真的樂在其中,而使我和友人的丈夫竟認為自己被 我們這些中上階級女人給騙慘了。『我毫不滿足!』『妳們不懂如何當個 女人!』……」(p. 286)色情不只是言論,色情更建立起了「何為女人」 的現實。色情材料透過男性觀點的創作,建構出男性宰制的性關係的「觀 念」,再透過男性觀點的實踐來「落實」如此的性關係,並從這種性關係 6 此片描述女主角琳達困擾於無法性高潮的問題,之後求助於醫生而發現是因為她的陰蒂長在喉嚨, 於是琳達便在該診間成為性治療師,直到遇見她最後嫁為妻子的男人做為結局。. 13.

(20) 的落實當中回過頭繼續促成更多色情材料的生產。這種循環的關係在麥金 儂的論述中固然沒有具體地被提出來,但從她提供的各種「色情傷害」的 資料來看,這應該可以算是對麥金儂控訴色情之論述的合理詮釋。 麥金儂提供我們許多公聽會上見證的性犯罪,其中許多都和色情材料 有明顯的關聯。其中一位年輕的女士表示在她十三歲參與女童軍露營時, 行經營地外的森林裡巧遇三個獵鹿人正看著雜誌並互相玩笑,其中一位獵 人在她轉身離開時說道:「這裡有個活生生的對象。」接著她便在獵槍的 威脅下被這群人輪暴(MacKinnon & A. Dworkin, 1997, p. 101)。另一位 美國原住民女士則在公聽會上表示曾有人在輪暴她時對她叫囂著和某色情 遊戲相關的話語:「這比『卡斯特的最後戰役』(Custer's Last Stand)7還 好玩……妳想玩玩卡斯特的最後戰役嗎?……妳喜歡一點疼痛吧番女8?」 (MacKinnon & A. Dworkin, 1997, p. 147)麥金儂(1987)另外也提供了 一個悲慘的案例,在這個案例裡,「一個十四歲的女孩在騎自行車時被一 個男人持刀攔下並強押上車,她的手被皮帶反綁……衣物被刀割開,並被 指頭和刀插入陰部……乳房穿刺……口交和肛交……以香菸燙胸部和陰部 ……被排便在臉上並被迫吞嚥部分排泄物……。」(pp. 184-5)而檢警在 這名行凶者的身上發現多本色情書,其內容與他行凶的手段相去無幾。9 不過在面對這些麥金儂用來聯結色情與性暴力/犯罪之的案例時,許 多研究者仍強調,這些性暴力犯罪者和其他男人相比之下,無論是在接觸 色情的頻率、程度上,或是對色情材料的反應,都沒有顯著的差異足以證 明色情確實在那些被宣告確定的性暴力犯罪中扮演著促成犯罪事件發生的 7 遊戲的正式名稱應該是「卡斯特的復仇」(Custer's Revenge),不過常被誤稱為是「卡斯特的最後 戰役」,在此因為原文用的是後面這個名字,所以沒有使用遊戲的正式名稱。這是設計在 Atari 2600 平台上的電子遊戲,使用者在遊戲中操縱扮演一個裸體的十九世紀美國騎兵試圖強暴被綁在柱上的 裸體美國原住民女人,並小心避免被其他原住民射出的箭矢擊中。 8 原文用的是”squaw”,指的是美國原住民女人。 9 在〈法蘭西斯的姊妹〉(”Francis Biddle's Siste r,” 1984)一文的註 107 中有更多麥金儂舉證為色情與 男性施與女性的性暴力及犯罪之間的因果關聯性之案例。(MacKinnon, 1987, p. 291-4). 14.

(21) 原因。麥金儂對是類研究結論之評論是,由於研究者著重的是那些被宣告 有罪的性暴力犯罪者及其他男人之間的差異,因此忽略了事實上被回報的 性暴力犯罪根本不足以顯示出其它未被回報的犯罪黑數,因此,這些同樣 程度地消費、接觸色情材料的男人之間的差異「與其說是性暴力犯罪的可 能性,其實更應該是犯罪被逮捕的可能性」(MacKinnon, 1987, p. 290) 。此分析適足以顯示麥金儂對色情和施加於女性之暴力性犯罪之間的強烈 關聯性主張。一份心理學者萬可夫(Floyd Winecoff)所寫關於色情對男 人之影響的聲明,也在同一個反色情立法的公聽會上被宣讀。該聲明中表 示,色情不能產生解放,只會造成約束。色情提供並制約男人對性行為與 性模式的渴望,而這些渴望卻不見得同時也是女人的渴望。因此,當現實 中的女人不想要這些性,並主張自己的意思時,男人便會因為自己無法控 制全局,而感到自己的男性氣概受到挑戰,「當男人感到自己的『男性氣 概』受到挑戰時,暴力就會發生。」(MacKinnon & A. Dworkin, 1997, p. 181) 到此為止,現有的資料應該已經可以將麥金儂的反色情立場做出較有 系統性的闡釋。這個社會處在一個對性別實質上不平等的結構中,在此性 別差異的社會結構之下,男性佔據了權力的核心位置,在自由主義精神的 統治之下,固然國家追求社會中每一個「個體」的平等與自由,但是當社 會普遍對女性之價值不與重視的條件下,女人的生活選擇便受到不當的限 制,例如,家庭生活仍被視為是女性的天職,而即使要進入公共的工作領 域,女性也時常被分配到清潔、服務、照護性質的工作,當這些由社會結 構強加於女性(這個性別)上的選擇限制,一方面被視為是女人天生值得 的對待(自然主義/生物決定論之預設),另一方面又被視為是個人與個 人之間自主競爭之結果(個人主義與自願主義之預設),女性在結構上受 到的歧視與壓迫便形同不可見。而色情做為男性觀點的性幻想,事實上就 15.

(22) 成為社會上唯一能夠建構出「性的事實」的言論,因為社會的運作是依據 男性宰制的法則在運作的,致使關於「性是什麼」的問題,即使在女人也 是參與性行為的一方之前提下,她們仍沒有置喙的餘地。於是,男人透過 色情,規制了可慾的性就是男性宰制的性,並通過其(家庭地位/生理力 量/經濟資源……等)權力來實踐這些由色情所描繪的可慾的性,再透過 這些實踐回過頭確認並強化色情對性的規制。而女人在這個循環的過程中 則成為必然的受害者。. 第三節 反色情立法 為了抵抗色情的宰制和暴力,麥金儂和當時相當知名的基進反色情女 性主義者德沃金,努力推動反色情民權法案的建立,並在明尼安波利斯市 與印第安那波利斯市(Indianapolis)先後起草民權法案10,期望使女人在 遭遇色情的傷害時,可以有法律的資源來控告色情業者以索求賠償,並藉 此在政治上為女人賦權。而既然麥金儂企圖處理的「色情問題」事實上不 同於既有法律處理的「猥褻問題」,我們確有必要一探麥金儂對「色情」 此種文類的定義: 無論訴諸於圖像或文字,色情都是對女人生動且清楚明確的性宰制, 其內容包括:(i)女人被非人化地呈現為性對象、物、或商品;或(ii)女 人被呈現為享受痛苦與羞辱之性對象;或(iii)呈現女人為在被強暴的 過程中獲得快感歡愉之性對象;或 (iv)將女人呈現為被綑綁、切割、 肢解、毆傷、或被其它物理性方式傷害之性對象;或(v)將女人刻畫為 屈從、為奴、或受展示品;或(vi)展示女人之身體部位──包含但不 限於陰部、胸部、臀部──並藉此將女人化約成這些身體部位;或 10 根據英文維基百科(Wikipedia)的反色情民權法案條目(”Antipornography Civil Rights Ord inance,” 2010),此法案在明尼安那波利斯市兩次被議會表決通過,但最後都遭到市長否決;而在印第安那 波利斯市則以修改後的版本在議會中通過,最終並獲得市長同意簽署執行,但旋即又因為違憲而被 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宣告無效。(History section, para. 2). 16.

(23) (vii)將女人呈現為天生的妓女;或(viii)呈現女人受物體或動物插入之 情節;或(ix)將女人置放於人格受貶抑、受傷、受虐、污穢、次等、 流血、瘀傷、或傷害的情節中,並將這些情節呈現為性的情節。上述 情境中之女人若換成男人、孩童、跨性別,亦屬色情之列。(1987, p. 262) 這個法案有幾個特色是值得注意的,其一是,此法案對色情的判斷更 為明確具體,當然其中仍有許多描述可能仍屬含混不明,例如究竟怎樣呈 現女性身體部位算是將女性價值化約成該部位就會有不少爭議,但與猥褻 之定義完全依賴內容更隱晦不明的「一般人」之「性道德價值觀」,在法 律上的判斷顯得更為有根據;其二,麥金儂所起草的法案是民權法案,訴 諸的是受害者向色情業者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賠償的權力,而非言論 前的審查制度,當然也不是言論查禁,即使仍有執法過當或導致寒蟬效應 的可能,但與猥褻法透過刑罰手段來禁絕猥褻言論相比,對言論自由之傷 害自然少很多;11其三是,此法案將焦點著重在色情造成的「實際」傷害, 即人身自由的侵犯、肉體的傷害……等,而不若猥褻言論之管制是以抽象 的社會秩序或人民感情之冒犯為保護法益。而最重要的,仍然應該是對女 性自主權利之培力。 如前文所述,麥金儂等人的反色情論述是架構在反歧視的基礎之上。 她們的反色情論述之根本,在於社會對性(特別是女性)結構性的偏見與 歧視。因此一個社會如果無法明確地察覺到這個結構的作用和壓迫,就很 難去撼動那個壓迫的根源。但是麥金儂對於結構壓迫的理論性論述似乎如 同她起草的法案對於結構存在的描述一樣付之闕如。她把大多數論述的力 氣花在指出那些真實發生的傷害事件,企圖建立起色情和這些傷害事件之 間經驗上的因果關係,卻忽略了比這個因果關係更重要的結構問題。使得 11 吊詭的是,即使如此,該民權法案仍因侵犯言論自由而受到違憲之宣告,但猥褻言論之刑法管制卻 始終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視為不受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之言論。. 17.

(24) 無論在法界或學界,都很容易將這些所謂色情「導致」的傷害,視為各別 獨立的「個案」來研究,因此才會出現將研究導向探究這個犯罪者擁有什 麼「特別」的特質使他們會犯罪,而其他男人不會的方向,進而得出「這 些犯罪者和其他非犯罪者對色情材料的接觸程度與反應都沒有顯著差異, 故色情不似導致犯罪之主因」的結論。如果不能解釋既有的社會結構如何 惡待女性,而色情做為一種言論又如何能有力量鞏固這個既存的結構不被 撼動,那麼麥金儂的反色情論述自然難以獲得認同。 為此,開始出現許多理論上的論述,來補足麥金儂的反色情論述在理 論關係上的不足,其中或以女性主義哲學家藍騰(Rae Langton)的詮釋最 具理論上的代表性,其論點將在下一章中詳述。. 18.

(25) 第三章 言說與宰制 麥金儂的命題:「色情宰制女人」或「色情噤聲女人」,一方面,在 理論說明不足的情況之下,這類命題時常被視為只是一種修辭的使用,而 不是在陳述她所認定的「現實」,例如,在其起草的反色情民權法案中, 色情對女人的傷害仍只被議會詮釋為色情導致犯罪者犯罪,意即,傷害乃 是個人的行為,色情至多扮演一個催化劑的角色。這顯然與麥金儂對色情 的控訴有段差距,因為麥金儂認為色情就是傷害的行為本身,色情造成傷 害,男人也造成傷害,男人透過色情傷害女人;另一方面,由於色情只是 言論,無論透過影像、圖片或文字、聲音的方式傳達,它都只是表達意思 傳遞觀念的「言論」而已。言論是概念層次的實踐,可能影響一個人的觀 念、想法、信念,卻無法直接造成傷害,能傷害的還是只有犯罪主體的行 為,也就是人的行為。為了說明色情言論如何造成傷害,藍騰透過奧斯汀 (J. L. Austin)在《如何以言說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的 言說行為理論,來解釋言論本身如何就是能夠造成傷害的傷害行為。. 第一節 如何以言說行事 奧斯汀觀察到當時無論是哲學界或是語言學界,對於言論或語句的理 解都侷限在陳述事實或事態,或者與陳述相關的使用,例如形上學或倫理 學的判斷命題。然而這樣的理解卻讓我們忽略了語言使用中一個相當普遍 的現象──言說做為行為(performative)的面向(1975, pp. 1-6)。言說 不只是為了表意,言說更是為了行為。即使僅將討論的範圍侷限在透過言 說來表意的現象上,我們也將發現自己除了在利用文字或聲音來表示意義 之外,我們還想「傳達」這個意義、或是「紀錄」這些事件,而無論是意 義的「傳達」或事件的「紀錄」,其實也都是行為。因此若要真正理解語 19.

(26) 言的各種現象,僅是分析語意並不能讓我們充分理解語言的運作。於是, 在奧斯汀的分析之下,每一個具體的言說事例都必須包含下列三個面向:. 一、以言表意的行為(loc utionary act) 語言的表意行為,即是指透過言說來表達意義、指涉對象、或者陳述 事態。這同時也是我們對於語言使用最常見的理解或認知。透過「現在下 雨了」這樣一個語句,來表達或陳述「現在」這個時間點,發生了一件事 是「下雨了」。在以言表意的言說行為當中,最普遍的使用應該是陳述句 的使用。陳述句是用來陳述一個事件的語句,目的就是在表達或聲稱一個 事實,只是陳述句並不總是與事實有關,至少在虛構的創作中,陳述句並 不被用來表達甚至聲稱任何事實。 但是在此有兩點是必須注意的事:一、以言表意的言說行為不僅存在 於以陳述為目的的言說情境裡,無論任何言說行為幾乎都必須透過以言表 意的行為來實現;二、即使所有言說行為都必須透過以言表意的行為來實 現,卻不能將其它類型的言說行為也都化約為表意行為。以下將分別解釋 另二種言說行為。. 二、以言行事的行為(illocutionary act) 至於以言行事的行為,則是特指透過言說某個語句來執行的行為。例 如,當我說「現在下雨了」,我所做的事情固然包括上段所述的「陳述行 為」,但我想做的事可能不只如此。我或許是想警告我的朋友,現在下雨 了,我們如果再不找個可以遮蔽的地方就會淋濕,所以我可能是想透過該 表達來「警告」;或者,我也可能是為了提醒我朋友,晾在陽台上的衣服 該收了,所以這時候我想做的行為便是「提醒」。這類行為當然不同於陳 述行為,第一,無論是警告或提醒,都不是在陳述任何事實或事態,也不 是用來指涉任何對象或表達任何意思。言說行為當然必須透過表達特定意 20.

(27) 義的方式來執行,但目的並不是為了要表達出這些意義,而是為了要「做 到」那件事;第二,由於此處的言說是用來行事,因此說出來的語句本身 是不是一為真的陳述並不重要。假設我現在要透過言說「現在下雨了」這 個語句,來提醒我室友晾在陽台的衣服該收了,即使現在沒有下雨,而是 我誤把樓上澆花的聲音當成下雨,我的提醒仍可以是有效的;即使當我用 來提醒的語句本身是假的,也就是外面並沒有在下雨,我的室友仍可能會 急忙跑到陽台後發現沒有下雨而否決我的提醒,或是在看過窗外沒有下雨 後忽略我的「提醒」,但無論反應如何,那都必須在我的「提醒」已經生 效後才能進行,也就是說,我的「提醒」必先已被完成,然後才會有我室 友對我的「提醒」所做出的任何反應。. 三、以言取效的行為(perlocutionary act) 最後一種言說行為是以言取效的行為,所謂取效,即是指透過說話來 嘗試達成某種效果。不過這樣的說法仍然容易混淆,畢竟,在談「效果」 的時候,此間往往牽涉到原因和結果之間的界線難以畫定的問題。譬如, 我開槍射一隻驢,屬於我的「行為」的現象可能包括什麼?「我槍擊了一 隻驢」?「我開了一槍」?「我觸動扳機」?還是「我動了動扣在扳機上 的手指」?……,在這一連串的因果鍊裡,從哪裡到哪裡可以算是我的 「行為」?又什麼才是我行為的「效果」?奧斯汀也同意要畫出一條明確 的界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這不妨礙我們瞭解行為和效果之間的差別確 實存在。至少,我們通常都能知道「做A是『為了』做B」和「做A『就 是』做B」之間的差別。因此,當我知道我室友有衣服在陽台晾著,而外 面正開始飄起雨,我對室友說「現在下雨了」,我說這句話「就是」在提 醒室友該收衣服了,同時,除了提醒之外,我仍可能是「為了」讓室友去 收衣服,或者「為了」說服室友去收衣服。此間的差異,或許可以透過對 語言的「工具性」使用與否來理解。當言說是達成目的之手段時,此言說 21.

(28) 便是在執行一個以言取效的行為,而當言說做為一種手段本身,那或許就 是一個以言行事的行為。所以「提醒」是以言行事的言說行為,而提醒是 達成說服室友的手段,因此「說服」便是以言取效的言說行為。 奧斯汀為了區分第二、三種言說行為的差異所做的討論遭遇不少困難, 在第八講開始提到以言取效的言說行為,一直到第十講結束為止,奧斯汀 都在處理區分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的言說行為,但奧斯汀也承認沒有一個 明確的判準可以嚴格區分兩者的差異(1975, p. 131)。但是這不妨礙我們 確實瞭解有兩種不同的言說行為,畢竟就行為和其效果難以嚴格區分的困 難,並不是言說行為特有的困難,即使是一般意義下的行為也常常難以界 定什麼是行為本身,又什麼才是效果。殺人是行為還是效果?說了一句令 人傷心的話,傷心是行為還是效果?至少對藍騰的論述而言,這些在個例 上的邊界模糊並不會造成其論述上的困難,畢竟,只要能夠確定言說從不 「只是」言說,事實上都有其行為的效力便足矣。不過在正式進入藍騰的 論述之前,奧斯汀的言說行為理論還有一個關鍵的概念必須提出──「社 會規約」(convention)對言說行為之成立的重要性及影響。. 四、社會規約 以奧斯汀自己舉的例子來看,在一艘船的命名儀式當中,必須有被認 可的人將酒瓶砸碎在船頭上,並向眾人宣布這艘新造好的船的船名,並執 行新船的入水典禮。然後命名的動作才算完成。因此,在這個儀式進行的 過程中,被認可的那個人說出了「我將這艘船命名為……」時,這句話不 是在進行陳述,不是在描述自己正在做命名這件事,這句話的「言說」本 身,就是在「做」命名這個動作。但是,唯有在其它的一切都符合社會對 於「命名一艘新船」的相關規約時,說出「我將這艘船命名為……」才會 成為一個有效的言說行為。. 22.

(29) 這些社會規約中有些是相當清楚明確的,以上述為新造船隻的命名儀 式為例,其儀式的規範通常有典可循,無論是世世代代口耳相傳的方式, 或者透過文字記載,我們可以相對清楚地知道,必須要在怎樣的場地和環 境下,由誰來主持誰來見證,儀式的過程應該先做什麼後做什麼,而關鍵 的那句「我將這艘船命名為……」又應該在什麼時機說出來才會有效。其 它例子還包括各種有宗教或文化傳統的例如結婚儀式或祭祀……等。另外 還有一種是在現行的法律規範中有明確規範的文字使用,例如契約中的文 字使用在對應的脈絡中會有怎樣的行事意義,往往都有法規可以參酌。 不過最為普遍的情況往往是沒有這些明確規範可以參考的言說行為, 這種社會規約往往只是長久以來在一定範圍內的語言使用社群中共同培養 起來的使用習慣,或者在某些文化條件之下才可能有效的言說行為。在此 種情況下,雖然沒有明確的儀式規則可以參考,也沒有法律的強制效力, 但是說出來的話或寫下來的字,往往都能成功地被拿來做事。若仍以「現 在下雨了」為例子,當我說這句話時,我知道室友的衣服還晾在陽台上, 而陽台雖有屋頂但沒有側牆或窗戶可以擋雨,所以衣服再不收仍可能被淋 濕,我知道我室友也曉得他衣服還在陽台上晾著,而且他可不喜歡自己晾 好的衣服被雨淋濕,我這時說出的這句「現在下雨了」除了是陳述我觀察 到的事實之外,我其實是在提醒室友晾著的衣服該收了。而這句話要能夠 成為一個「提醒衣服該收了」的言說行為,當然我室友的衣服必須晾在陽 台上,而且我們都知道衣服淋濕了可不好……等種種條件都必須成立。然 而這些條件的成立卻不是什麼明定的法律條文,也沒有任何明確的習俗規 範可以參照,純粹就是一些生活習慣的交織而已。 然而無論如何,言說行為的成立總是依賴既有的社會規約來賦與言論 各種意義,無論是文字的字面意義,或者言說行為的社會意義。社會規約 的存在,是任何言說行為存在的必要條件。 23.

(30) 第二節 色情是宰制的形式 如果以奧斯汀的言說行為理論來分析色情言論造成的問題,那就提供 了我們一個可以將色情言論從觀念的層次拉回至現實層面的可能性。奧斯 汀在其語言分析中一再強調言說行為和一般意義下的行為,其實具有相當 高的類似性。兩者間的差異恐怕只在於,一種是透過言說,而另一種則可 能透過肢體動作來執行。12因此,藍騰希望能證成色情言論具有宰制女人 以及噤聲女人言論的雙重以言行事之行為效力。 如果色情言論具有宰制女人的以言行事之效力,那麼色情言論便在男 人的言論自由和女人(在政治上或社會上)的平等權利之間產生了衝突; 如果色情言論的存在更噤聲了女人言論的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那麼色情 言論的存在則直接傷害了女人的言論自由,也就是,男人的言論自由與女 人的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Langton, 1993, p. 299)。如果衝突存在於男人 的言論自由(色情言論之自由)和女人訴求政治和社會之平等權利之間, 則色情言論之禁止尚不能成為必要的手段;但若色情言論之自由直接傷害 了女人的言論自由,則在法律上就有充份的理由限制色情言論之自由。. 一、宰制的言說行為 在主張色情言論確實是對女性的宰制行為之前,至少必須先能恰當地 說明怎樣的行為算是對某個特定族群的宰制行為。藍騰以種族主義的政治 措施與社會現象為例,說明宰制行為的基本條件。以黑人禁止投票之立法 為例,禁止黑人投票的措施是一種宰制行為,是因為它具備了三個條件: 一、不公正地將黑人列為次等人種(基於偏見將黑人斷定為如孩童一般不 具參與政治的基本能力);二、正當化對黑人的歧視對待(以立法手段來 確定上述判斷之正當性並落實在制度當中)三、剝奪黑人特定的權力(在 12 反過來說,其實生活中許多情況下我們也會透過肢體動作來進行一般透過語言所進行的工作。就此 意義來說,語言和行為之間的界線也是模糊的。. 24.

(31) 此例中即為政治權力)(Langton, 1993, p. 303)。另外一個例子(我認為 是更恰當的類比13),則是種族隔離的社會現象,例如在餐廳的門口掛起 「僅限白人」的牌子,則被用以一、將白人以外的人種視為不配與白人出 現於同區域的種族;二、正當化種族隔離之實踐;並三、剝奪白人以外人 種自由進出許多場合之權力。由於立法和店門口的立牌都具言論的形式, 同時也是宰制的行為,因此可以合理地認為這兩種言論都是宰制黑人的以 言行事之行為。. 二、決斷性與具執行力之言說行為 在進一步到談論色情言論是否如上述種族主義的隔離言論般,符合宰 制的以言行事之行為的條件之前,藍騰先引入了奧斯汀提出的兩個概念, 也就是奧斯汀在書末對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所做之總分類的其中兩項:決 斷性(verdictive)和具執行力(exercitive)的言說行為。所謂決斷性的言 說行為,指的是由在相關領域中具有仲裁者身分的人對事物進行的判斷與 評價,例如一場球賽中的裁判對投手投出的球做出「壞球」的判斷,或者 陪審團對被告宣布「有罪」的評價。這類決斷性的言說行為不一定是正確 的,也卻是具有效力的。裁判可能誤判,但是在進一步的證據出現之前, 或者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否證裁判的判決時,即使場邊的觀眾可能有異議 而使判決有爭議,但仍只有裁判的決斷是有效的。決斷性的言說行為因為 只是評價或判斷,因此不見得對現實有真正的影響力,氣象局對天氣的預 測判斷是具決斷性的,但並不會因為氣象局如此預測,天氣就會跟隨其預 測變化,但即使天氣的變化不若氣象局的預測,仍不妨礙氣象局的判斷仍 具決斷性;但是具執行力的言說行為卻不同,具執行力的言說行為確實擁 有影響現實走向的能力,具有強烈的介入性質。如果陪審團的有罪判斷是 13 反色情女性主義對色情言論宰制女性的主張,並不是透過國家立法的正當化來論述,而是基於隱性 的社會規範對身處在社會中的人產生影響。因此此處的類比較前者因為立法的限制而產生的壓迫和 宰制,更為接近色情言論的模式,是以我認為是更恰當的類比。. 25.

(32) 決斷性的言說行為,那麼法官的判決就是具有執行力的言說行為。固然陪 審團判斷被告有罪,但此判斷不會影響被告事實上是否有罪,然而一旦法 官宣判被告必須服刑六個月,被告就確實必須服刑六個月(Austin, 1975, pp. 153-7)。 藍騰指出上述兩類言說行為的一個共同特色:「言說者具備的權威性 身分使其言論有該種特殊權力。」(1993, p. 304)「裁判」在一場比賽中 具有權威性的身分,而具有此身分的人,其言論才有特殊的權力,可以決 定比賽中的什麼動作是允許或不被允許的,當裁判喊出「犯規」時也才具 有決斷的效力;至於一個觀眾義憤不已地大喊「犯規」時,卻至多只是在 表達某種意見而已。在前一個項目中談到宰制之言說行為所具備的三個條 件:一、不公正地將人列為次或劣等;二、正當化歧視性的對待;三、剝 奪特定權力,其中第一項是具決斷性的言說行為,而後二項則是具執行力 的言說行為。也就是說,某種言論若是宰制的言說行為,其言說者必處於 具有權威身分的社會位置。例如,一個合法的立法者,其權威性身分是由 國家賦與;而一個開店的白人老闆,其權威性身分固然沒有明文的法律授 與,但在特定社會和文化條件下,也確實可以具有特別的發言位置。當社 會處在普遍地種族主義之氛圍下時,身為某個種族的一份子往往就直接賦 與一個穩固的權力身分。. 三、色情宰制 色情言論究竟該不該被視為具有以言行事效力的言說行為,而得以宰 制女性?根據反色情女性主義說法,確實是的,至少就麥金儂的反色情立 法中所定義的色情言論而言,似乎確實是如此。例如其定義中之第六項: 展示女人之身體部位並藉此將女人化約成這些身體部位,及第九項:將女 人呈現為人格受貶抑……等情節中,並將這些情節呈現為性的情節。種種. 26.

(33) 定義均在強調色情言論透過言說「性」的情節來刻化現實中的「性」情節 的樣貌,當女性形象在色情言論中總是被呈現為喜愛受虐、受害、受貶抑 的性格或興趣時,色情言論便在將女性評等為一種享受如此對待,並在如 此對待中享受性的物種(印證前一章裡表示因不喜口交而被丈夫指責不懂 如何當個女人的妻子);除了不公正地將女人列為享受貶抑身分的物種之 外,色情言論更藉此正當化對女性的性暴力──既然女性享受虐待、享受 傷害,何樂而不為之?而在上述的言論作用之下,連帶使得女性對自己所 受之不當對待無法主張自己的真正意願,是謂剝奪女性之特定權力。 然而這畢竟是反色情女性主義的片面說法,關於色情言論的能力與效 果其實一直都大受爭議。固然同意(至少當時的)女性確實在社會中受到 了相當程度的不當對待,女性的社會地位普遍低落,女性的各種能力普遍 受到輕視,甚至對女性的性暴力也確實時有所聞(同時從未聞聽過女性對 男性的性暴力對待14),但此種種現象卻仍不足以推出背後的原因或主因 就是色情言論的存在,畢竟如果男人對那些貶低、踐踏女性身體和人格的 色情言論,特別是那些有虐待受虐情節的,「如同女人般感到嫌惡厭棄」 (R. Dworkin, 1993, p. 40),我們怎能相信色情言論具有女性主義者所聲 稱的社會效果?此處的質疑其實就是針對色情言論之權威性,如果色情言 論並不具有任何權威性的特殊地位,如果色情業者(或作者)並不具有如 何特殊的社會地位,甚至其言論時常遭到厭棄嫌惡,那麼其言論自然既無 決斷性,更遑論具任何執行力。 但藍騰(1993)主張,對於色情言論之權威性的有無之判斷,並不能 以社會普遍對此種言論之評價觀之,而應該就色情言論事實上對其讀者群 的真正影響做討論:「關鍵的問題不是色情作者及其言論是否被普遍地尊 崇……而是在其相關的論域中──性的論域;以及對那些相關的讀者(聽 14 以現在的觀點來看,這可能只是因為報案黑數使然,而報案黑數的來源恐怕也與男性氣概的刻板印 象難以脫離關係,不過在三十年前,這也可能是一個真正的社會現實。. 27.

(34) 者/觀者)而言──那些除了想要從中獲得娛樂,更想從中發現性遊戲的 正確玩法的人、男人、男孩們,色情言論是否具有權威性。」(p. 312) 普遍的社會觀感對於色情言論恐怕不會有太多正面評價,畢竟按法界對猥 褻之定義而論,色情言論往往是那些就其整體而言對社會一般大眾具「冒 犯」性的言論,且不具任何方面(如文學、藝術、教育、醫學……等)的 正面價值,這樣的言論自然不會有好評價。但一種言論是否在社會上普遍 獲得正面評價,與此種言論會不會、能不能影響個人的觀念與價值,往往 沒有直接的關係。色情言論固然不被認為是有價值的言論,但在特定的文 化/社會脈絡中,它可能是少數能夠直接呈現「性遊戲」15的言論中之主 流論述,而使這類言論成為性遊戲這塊領域中具權威性的言論。一旦色情 言論在性遊戲領域中的權威發言位置可以被確認,要由此推出色情言論能 夠宰制也並非不合理。. 第三節 色情噤聲 如果色情能夠宰制,我們能不能禁止色情言論的出現?藍騰認為這是 有疑慮的,畢竟如彌爾(John Stuart Mill)所論,即便是錯誤的言論,也 能對真理的成立有所貢獻,一個真理無論如何完備,「如果沒有被頻繁地 挑戰,沒有被完整地檢討,它終將淪為死板的教條,而無法以真理之姿存 活」(1998, p. 40)。因此即使色情言論可能宰制女性,但在更多言論的 競爭之下,其言論的真實價值終究會在言論的自由市場中被劣退。也就是 說,與其禁止,不如更積極地推廣與之相抗的言論,透過教育、透過宣傳 以使色情言論不再盤踞其在社會中的權威發言位置。然而,以反色情女性 主義的立場觀之,色情的問題不只是建構了社會中的性權力關係,它更透 15 「性遊戲」這三個字在引文中出現時,藍騰的原意恐怕是為了類比前文的網球比賽(the ga me of tennis)而延續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此我卻是引伸出來指涉在性的互動中獲得快感和歡愉的意思。性 遊戲,便是真正將性視為一種遊戲在進行,以(性)快樂為目的的遊戲。於是,回到藍騰的問題, 我們則可以問,這個遊戲是以男性還是女性的快樂為目的?或者,兩者能否並存?. 28.

(35) 過這層權力關係的運作噤聲女性的言論,「如果色情不只宰制,更噤聲女 人,以言論與之相抗就顯得更為困難」(Langton, 1993, p. 314)。因此, 色情言論是否算是噤聲女人的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將是決定是否應該禁 止色情言論的重要問題。. 一、被噤聲的言論 根據奧斯汀對言說行為的區分: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那 麼對任何人的言論的噤聲也可以區分成這三種層面:對以言表意的噤聲、 對以言取效的噤聲、以及對以言行事的噤聲。 所謂噤聲,就是讓一個人(或很多人)不能說話,最簡單的辦法就是 直接讓說話的人無法發出聲音、寫出文字、或以任何方式表達任何意義。 法官在法庭內敲槌宣布「肅靜」,其法定的地位將能使全場的人都不得發 言,而有人若不願服從,便會被法警帶離現場。這樣的噤聲,就是對以言 表意的言說行為進行阻擋。除了透過法定的權威身分之外,還可以用武力 恫嚇,或者利益誘惑,來達到讓人「不說話」的目的;除此之外,想像辯 方律師在法庭中滔滔不絕以其三吋不爛之舌對陪審團進行抗辯,透過其抗 辯企圖使陪審團採信他的意見,但是控方律師卻在此時提出異議要求法官 駁回其論點,法官承認了控方律師的見解而向陪審團指示忽略辯方律師方 才所做之陳述,在此情況下,辯方律師的以言表意行為並沒有被阻擋或制 止;同時,辯方律師也已經成功地進行「抗辯」的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 但是法官要求陪審團忽略其陳述的言辭,卻能阻擋辯方律師原先企圖透過 抗辯所欲達成的言說效果,使陪審團不得採信其論點,這便是對以言取效 之言說行為的噤聲。 但藍騰所關注的色情對女人之噤聲,卻不屬於上述這兩種。藍騰認為 色情對女人的噤聲,是對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的噤聲。女人可以說話,可 29.

(36) 以透過言說表意,也可以讓言論表達正確的意思,但不能讓表達了這個意 思的語句做她原本想要做的事情。第一節的第四點已談過,言說行為的成 立總是依賴既有的社會規約來賦與其意義,因此要判斷在某個特定情境脈 絡中被言說的語句可能是什麼言說行為,必須先瞭解該語句的言說究竟處 在怎樣的社會脈絡中,被既有的社會規約如何範定;反過來說,如果一個 人企圖援用一個不存在的社會規約來達成某種言說行為,那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在以言行事的層次上將人噤聲,使人說得出話但做不了事,其中 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左右相關的言說脈絡,或者左右某個言說者在社會規 約中的位置。16例如,一個軍官在部隊中對士兵提出工作上的要求,那便 是命令;然而相同的軍官對相同的士兵,若在營外休假期間提出相同的要 求,則會因為脈絡的改變而使原先讓要求成為命令的社會規約不存在於當 時的對話情境中,於是那句相同的要求就不再是一個命令,軍官無法透過 同樣的語句以言「行事」;或者,當軍官退休之後,再對同一個士兵提出 要求,那也不再可以是一個命令,因為軍官的身分已經被改變了,也就是 言說者在社會規約中的位置改變了,因此其言說也就不再具有以言行事的 命令效力。. 二、被色情噤聲的女人 藍騰則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女人在性遊戲的言說領域中,如何被色情 言論在以言行事的層面上噤聲。 第一個例子是拒絕,一個簡單的「不」字便能在許多場合順利執行的 言說行為,然而特別在性的互動中,似乎女人無法每次都順利地執行這個 16 奧斯汀從第二講到第四講專門在處理各種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與社會規約之間的關係,他至少區分 了六種以言行事之言說行為可能失敗或濫用的情況,而每一種都跟社會規約有著不同面向的關係。 不過奧斯汀自己也承認他做的區分並不完備,這些區分仍可能無法完全捕捉所有可能失敗的狀況, 同時,即使某種以言行事的失敗可以歸納進奧斯汀的區分裡,也會有重疊、或可適用多種解釋之可 能。(Austin, 1975, pp. 25-6)因此這裡並不對各種失敗做嚴格區分。然而為了舉例需要,我仍稍做 區分,但並不嚴格。. 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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