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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探討分駐派出所空間組織再構,係以「整併」方式為考量。組織整併 之議題屬於組織重組、組織變革之範疇,實施整併亦須注重政策之規劃、執行與 評估。以下便分別就組織重組、組織變革及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等方面,探討 組織整併之相關問題。

一、組織重組之原因

Szanton 指出行政機關重組的原因有:(一)事權的擴張 (Shaking Things Up)、(二)簡化政府組織(Simplifying Government)、(三)縮減成本(Cutting Costs)、(四)成效的象徵(Useful Symbolism)、(五)使計畫有效能(Effectiveness)、

(六)政策的整合(The Integration of Policy)(Szanton,1981:3-7)。

Mosher 認為重組的原因有:(一)政府規模擴張、(二)因應問題與需求之 變更,改變組織計劃方案及任務、(三)政府對職責之價值觀有所改變、(四)受 新技術、新需求、新知識之影響、(五)公務人力素質之改變、(六)隨著上級機 關之作為改變(Mosher,1967:494-497)。

連宏華認為組織重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連宏華,2000,頁 44-45):

(一)基於現實政治的考量。

(二)為追求組織之效率、效能與經濟性的考量。

(三)為調適組織結構。

(四)由於新技術、新設備、新知識及專業化的採行。

(五)由於新政策、新行動之採行。

(六)組織本身的自我調適。

(七)為整建組織的決策體系。

(八)因應新生事物之需求。

(九)由於社會及歷史文化背景因素的影響。

(十)受到組織管理理論的影響。

二、組織變革

(一)組織變革的意涵

所謂組織變革,是指組織受外在環境的衝擊,並配合內在環境需要,而 調整其內部的若干狀況,以維持本身的均衡,進而達到組織生存與發展 目的的調整過程。也就是為了滿足組織與個人目的,應用技術使組織從 一種狀態轉換為另一種狀態的過程(吳定,1991,轉引自孫本初,2006,

頁272)。

(二)組織變革引起抗拒的原因

吳定認為機關組織成員抗拒組織變革的原因如下:1.因變革威脅到傳統 規範與價值的改變,2.因變革係由外界壓力所造成,3.因變革威脅到群 體關係的改變,4.因變革威脅到個人經濟利益,5.因變革導致工作技術 與方法改革,6.因變革而產生不安全感覺,7.因變革威脅到權力結構的 改變,8.因變革而產生不安全感覺,9.因變革所需資源難以充分配合,

10.因變革目的、內涵及作法遭致誤解(吳定,1991,轉引自孫本初,

2006,頁 272-273)。

Swanson 等學者認為,變革意謂著不確定,無法保證新的組織結構能如 同舊制度般令人滿意,即便舊制度已產生瑕疵(Swanson 等,1988,頁 544)。

林欽榮認為組織員工對變革的抗拒原因包括:對傳統習慣的矜持、對既 有資源的失恃、對專業人員的挑戰、對既有權位的疑慮、對彈性結構的 抵制、對工作學習的困窘、對管理階層不信任、對未知情況的恐懼、以 及對人際關係改變的不滿等(林欽榮,2004,頁 184-189)。

(三)減少對組織變革抗拒的作法

對於減少變革計畫所受的抗拒,可採取以下的作法(吳定,1991,轉引 自孫本初,2006,頁 273-274):

1. 增加組織成員對變革計畫的參與。

2. 增加對組織成員的溝通,消除其疑懼及誤解。

3. 增加組織成員對變革計畫的認同與支持。

4. 經由教育與訓練方式,減少組織成員的抗拒行為。

5. 採取物質與精神獎勵方式,鼓勵組織成員執行變革計畫。

6. 增加組織成員對變革推動者與管理者的信任。

7. 採取組織成員諮詢方式,聽取其意見。

8. 實施變革計畫時,其深度及廣度應循序漸進,行動勿太激烈。

9. 組織變革的績效標準應合理可行。

10.應用「力場分析理論」,增加變革驅策力並減少變革抑制力。

三、政策規劃

規劃(planning)是管理過程中很重要的一環,沒有完善的事前規劃活動,

則其它的管理過程如組織、協調、執行、控制及考核等將無所依循(吳新武,2001,

頁76)。美國警政學者Wilson 認為規劃是成功的警察行政管理之基本要素,他認 為「規劃及適用以產生一套程序、或籌設一項職務,進而達成一既定目標的過程」

(Wilson,1977,頁 157-177)。茲就政策規劃的原則、政策方案可行性分析及替 選方案之評量等概述如下:

(一)政策規劃的原則

政策規劃人員在進行方案設計時,應依循某些原則規劃,以設計較可行 的方案。卡普蘭(Abraham Kaplan)提出以下七項政策規劃原則:1.公 正無偏原則(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2.個人受益原則(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3.弱勢族群利益最大化原則(maximin principle)、4.分配 普遍原則(distributive principle)、5.持續進行原則(principle of

continuity)、6.人民自主原則(principle of autonomy)、7.緊急處理原則

(principle of urgency)(吳定,2003,頁 116-118)。

(二)政策方案可行性分析

吳定認為政策分析人員在從事政策方案規劃時,必須從事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此項研究的周詳與否,關係該方案能否被接受,也 關係該方案未來能否順利執行。在進行可行性分析時必須顧及以下七項 層面:1.政治可行性(political feasibility)、2.經濟可行性(economic feasibility)、3.行政可行性(administrative feasibility)、4.法律可行性(legal feasibility)、5.技術可行性(technical feasibility)、6.時間可行性(time feasibility)、7.環境可行性(environment feasibility)(吳定,2003,頁 119-122)。

(三)評量替選方案

吳定認為政策規劃人員應就各替選方案之優缺點詳細分析,評量各方案 執行後的可能後果,以做為下一步驟選擇方案的基礎。評量替選方案後 果的標準有以下三種(吳定,2003,頁 145-147):

1. 效率性:以效率性標準評量方案,並非指選擇花費成本最少的方案,

而是指選擇以最少成本達成某一特定利益的方案。通常使用成本利 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及成本效能分析(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兩種技術。

2. 公正性:指替選方案執行的後果,在社會上所造成的利益或損害狀 況之分配情形是否公平合理。

3. 政治可行性:指替選方案如欲獲得採納,在政治上可能得到的支持 與反對的程度如何。一般而言,政治可行性分析是藝術運用重於科 學計算。為瞭解替選方案是否可被順利接納,可使用「腳本撰寫」

的方式,列出相關對象對可能發生情況之反應,做為分析之參考。

四、政策執行

(一)政策執行的影響因素

政策執行是政策過程的樞紐,公共政策的成功或失敗,端賴政策執行是 否澈底(李允傑、丘昌泰,2003,頁 5)。吳定認為影響政策執行成敗 的主要因素如下:1.政策問題所具的特質、2.政策規劃的合理程度、3.

政策合法化的周延程度、4.執行者對政策目標共識的程度、5.執行機關 所具的特性、6.機關組織間的溝通與執行活動的強化狀況、7.政策執行 的監督情況、8.標的人口服從政策的程度、9.政治、經濟、社會、文化 等環境因素(吳定,2003,頁 261-265)。

(二)標的人口對政策的順服

標的人口乃是政策、計畫、方案所直接實施的對象。在政策運作過程中,

標的人口常因某些因素,,而表現出順服或不順服政策的行為或態度。

政策執行人員必須瞭解並掌握標的人口順服與不順服政策執行的原 因,並設法提高標的人口的順服度,才能順利的推動政策。

標的人口順服政策的原因如下:1.因政治社會化的緣故、2.因政策制訂 合法化的緣故、3.因衡量成本利益的緣故、4.因經過理性考量的緣故、

5.因基於私利考量的緣故、6.因避免遭受懲罰的緣故、7.因情勢發生變 遷的緣故。

標的人口不順服政策的原因如下:1.因政策內容與盛行的價值觀念互相 衝突的緣故、2.因受同輩團體社會化的緣故、3.因受大眾傳播媒體影響 的緣故、4.因貪圖一時方便的緣故、5.因個人選擇性認知的緣故、6.因 政策內涵混淆不清的緣故(吳定,2003,頁 280-283)。

(三)提高標的人口對政策的順服度

1.在政策制定階段:(1)辦理民意調查,廣泛收集相關民意;(2)建立政府 機關與民眾充分溝通的管道,例如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說明會等方

大眾傳播媒體形塑有利的民意;(5)加強各機關間的溝通協調;(6)政 策分析、決策者應運用專業知識去分析研判民意;(7)政府各機關可 利用各種「社會化」的方法,影響人民及社團的意見及看法;(8)必 要時可採取「吸納」(co-optation)策略,將反對意見領袖納為政策方 案規劃之成員,減少政策執行時可能受到的阻力。

2.在政策執行階段:(1)採取教育與說服的策略、(2)採取宣導的策略、(3) 執行機關展現貫徹政策的決心與信心、(4)採取積極的激勵措施、(5) 採取消極的懲罰措施、(6)加強執行必要的溝通(吳定,2003,頁 283-285)。

五、政策評估

(一)政策評估的重要性

李允傑、丘昌泰認為政策評估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可從兩方面來看,一 方面,政策評估是檢視一項政策付諸實行以後,是否達成了制訂政策時 所欲達到的目標,以避免政府浪費人力、資源在沒有效果或不當的政策 上。另一方面,政策評估的工作亦是發現並修正政策的誤差(李允傑、

丘昌泰,2003,頁 194)。

(二)政策評估的標準

吳定綜合但恩(Dunn)及波依斯特(Poister)的看法,提出政策評估的 六項一般標準:1.效能性(effectiveness)、2.效率性(efficiency)、3.充 分性(adequacy)、4.公正性(equity)、5.回應性(responsiveness)、6.

適當性(appropriateness)(吳定,2003,頁 302-305)。

(三)質化政策評估的程序

李允傑、丘昌泰認為當代政策評估已經進入質化評估的時代,而進行質 化政策評估的程序如下(李允傑、丘昌泰,2003,頁 283-284):

1. 首先必須認定承受風險的政策利害關係人為何。

2. 必須界定出政策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要求」、「關切」與「議題」。

3. 必須營造質化評估的系絡與方法論。

4. 在建構利害關係人的要求、關切與議題過程中能夠產生共識。

5. 對於沒有或欠缺共識的要求、關切與議題,必須設定妥協的時程表。

6. 開始蒐集有關妥協議程的訊息。

7. 必須建立利害關係人的政策論壇,以進行妥協。

8. 將已具共識的妥協事項作成報告。

9. 必須將尚未獲取共識的要求、關切與議題繼續前面的順序重新建構 一次。

小結:

簡單地說,「整併」就是將現有的幾個組織進行整合。其目的非常繁複,常 見的是功能性目的,這些組織的功能彼此密切相關或互補,藉由整併、統一事權,

使新的組織更能有效發揮功能;另外,有經濟性目的,原始組織各具備相同或相

使新的組織更能有效發揮功能;另外,有經濟性目的,原始組織各具備相同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