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尚未實施單位人員之見解
一、分駐派出所設置問題
(一)設置地點及轄區劃分
以台東分局而言,綠島、蘭嶼地區的分駐派出所可以考慮實施整併,綠島地 區由於係屬觀光勝地,因此增加其治安、交通狀況的繁雜性,如能將島內兩所警 力統合運用,有助於相關勤務之編排與執行;而蘭嶼地區因現有四個分駐派出所 警力數偏低,其治安、交通狀況長期以來亦相當單純,若實施整併能便於警力控 管,勤務編排及員警輪休也較能兼顧。
目前綠島所跟蘭嶼所事實上可以實施合併,綠島因為他本身的範圍不大,綠 島跟公館他們相差……3 公里還是 4 點多公里,他的好處是,他合併之後,
派一個專責值班,白天 8 到 18 點在那邊專責值班,其他的人,分駐所所長 可以控制全部的警力,像他們有時候因為夏天來了他那邊的遊客很多,他如 果分開兩個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狀況,他要派遣交稽啊什麼的,真的很不方 便,常常需要分局去支援他,如果說綠島跟公館合併,他的警力夠,是真的 可行啦。那蘭嶼的部分……因為他整個的島的範圍比較大,可是他現在 4 個所,一個所的警力都 4 到 5 名,不夠,那如果說可以的話,合併是以前山 跟後山……然後分成兩所,然後一個所的警力駐在那邊 8 個人……所長會比 較好控制警力,而且遇到狀況要處理會比較好處理。(B1-01)
成功分局方面,由於其的轄境較為狹長,其分駐派出所的設置大致沿著海岸 線行政區分布,僅泰源村未臨海,因此各單位設置地點均有一段距離。
我們成功分局轄區這邊都是沿海……沒有什麼腹地,就是靠著海邊這樣子,
所以他的設置地方都是在公路旁邊,沒有說在山區裡面【泰源所除外】,他 應該是符合成功分局轄區的環境。(B4-01)
部分派出所在轄區範圍的劃分上,則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因為分駐派出所的 轄區劃分,原則上都是依行政區域為主,而許多偏遠地區或山地鄉,其村的範圍 往往很廣,或是呈不規則形,許多派出所的轄區可謂「地廣人稀」,在勤務執行 及治安維護上難免有不便之處。但由於法規方面的限制,目前分駐派出所轄區的 劃分,原則上仍須配合行政區域6。
因為本轄幅員遼闊……很多治安要點都顧慮不到,尤其是在比較偏遠的地區 啦,然後在勤務上的執行,有時候時間比較不符合上級的規定,譬如說這個
6 依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第二條之規定,分駐所、派出所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
那麼遠的距離,3 分鐘要到或者 5 分鐘要到,基本上,在執行上就會有一點 困難……以我們自己本轄派出所來說好了,我們最遠的地方是跟東河接界,
所以說在那個寶華山的部分,197 線,山區的部分,有時候在救難方面就會 在時間上耽擱比較久一點……因為我們地點設置的地方是在台 9 線,所以山 區那個部分應該是要交給鄰近的派出所來管轄……時間上來講會比較迅速 一點。(B6-01)
(二)警力配置
部分偏遠地區的分駐派出所,雖然設置地點適當,但因為警力較少,僅能維 持派出所基本運作,無法編排足夠的攻勢勤務,以達預防犯罪、提高見警率之目 的與功能。且單位員警每日平均服勤時數均過長,又必須因應各項勤務需要,長 期下來對身體健康必會造成不良影響。
如果說依治安環境來講的話,設置地點還算可以啦,只是說比較不符合我們 現在的需求,譬如說員警人數不到,有一些攻勢勤務都沒有……譬如說我們 有一些所……治安環境都很單純,但是整個所的人數不夠,在扣除輪休的 話,最多三到四名,幾乎整個人都是在看那個派出所,那對轄區治安維持的 話可能會很不足,那主要是說百姓他們要看到我們警察去巡邏,見警率的話 相對的會減少,所以說有些所,依照目前的話,最好是能合併的話就合併,
在警力上可以充分的運用。(B2-01)
派出所的設置人比較少,六個人嘛,,扣掉輪休的話,一天實際服勤三個人 到四個人,只有三到四個人的話,員警服勤時間太長,以我們台東分局的話,
專案勤務很多,又要加上白天的巡邏和晚上的巡邏,員警的實際服勤幾乎很 多都超過 12 小時,這樣比較容易造成員警疲勞。(B5-01)
二、分駐派出所實施整併問題
受訪者普遍認為,有必要對部分分駐派出所實施整併、聯合服勤之措施,主 要原因即為警力考量,可以更加有效運用警力,而且裝備亦隨著人員集中,也能 供整併單位作更適當的使用。
這一部份我是贊成啦,最主要是說可以充分的運用警力,不要把那個警力只 是說,像目前只是把警力放在分駐派出所,因為現在警力有一點不足啦,變 成說只是在看派出所的安全而已,對社區的治安維護可能會不足,那合併的 話警力會充足,所以說在攻勢勤務上可以增強。(B2-02)
當然贊成啊,因為現在民眾要求的是見警率呀……一個裝備、一個人員,處 理事故也比較有那個機動性,人員也多,比較好處理事故啊。阿你如果人員 分散,當然各方面處理事情,現在警力單薄,萬一巡邏車,你看一個所一部 巡邏車,而且又是老舊,你如果說合併後一個所會兩部三部不是可以替換又
可以增加、增加那個巡邏的密度。(B3-02)
然而也有部分單位對聯合服勤方面存有疑慮。目前台東分局部分警力較少之 派出所,在夜間時段結合鄰近所共同執行聯巡勤務,即兩所各編排一名警力,共 同在兩所轄區範圍內巡邏,但在聯巡時段中,大多時間會偏重於狀況較繁雜的派 出所轄區內,另一所轄區則常無法有效顧及。因此,如未實施整併,而僅採取聯 巡的方式,事實上其效益是有限的。
但是你如果說聯合服勤的話,有它的利弊啦,以我們派出所來講的話,我們 派出所是比較單純的地方……如果實施巡邏的話,我們一般來講白天只有一 到兩班的巡邏,晚上也是只有一班而已,如果實施聯巡的話,像之前我們實 施聯巡,幾乎我們巡邏的警力都編排在聯巡上面了……那邊事情比較多,還 是偏重他們那一邊,變成說我們這邊巡邏的時間就變得少,也沒有辦法顧及 我們轄區比較偏僻的地方。(B5-02)
但是聯巡重點會變成……到最後都在利嘉,因為利嘉派出所的轄區比較大,
大部分都在利嘉的轄區巡邏,相對的我們自己轄區裡面,巡邏的路線就比較 少了……如果說合併的話,這個問題比較不會發生。我們現在實施聯巡,就 等於是在配合……他們的時間,然後相對的就會犧牲我們休息的時間,待命 服勤、跟查戶口的時間,就等於說我一到查戶口就變成聯巡,我這個管區就 變成查戶口的時數就幾乎都沒有了……這樣會比較困擾。(B8-02)
三、實施整併必須考量之因素
綜合受訪者的看法,必須考量之因素有轄區特性、時空因素、民眾觀感、經 費編列、員警編制等。轄區特性係指派出所之治安、交通狀況;時空因素包括單 位之間的距離、交通便捷性及受理報案反應時間等;民眾觀感如上節所述,需要 充分的宣導與協調;經費編列應考量分駐派出所實際需求,以免造成其財務運作 困難;而對欲實施整併單位而言,所長及警員的編制應重新考量,以免產生所長 領導及員警互動方面的問題。
派出所要整併必須考量地區特性,還有就是他的時間因素,就是還有他的距 離,還有人口數,這樣的話,還有員警的服勤數,你要整個去考量之後你才 有辦法說他可不可以整併。(B1-03)
第一個要考慮的是民眾的反應,地方仕紳的反應,第二個要去考量的是說,
派出所轄區治安的狀況,第三個就是交通的因素、時間上的因素。(B2-03)
整併喔,就是一個地方的反彈協調,以基層派出所在地方上,你如果要整併 勢必說,在百姓的觀感會覺得,變成離派出所有一種疏遠感,民眾會覺得不 習慣。另一個就是一些編制員額的考慮,因為有些原本兩三個所所長,這樣
原來三個所狀況是比照或者,因為你如果說這樣下去增加的一些班次啦、巡 邏密度相對耗損一些,是不是在辦公費上會有比較,可以寬列。(B3-03)
另外一點則是派出所警勤區的劃分問題。鄰近派出所如實施整併,在警力充 裕的情形下,可以考量將原先之警勤區重新劃分,根據警察勤務條例以村里為劃 分單位,將原本較小之警勤區予以整合,並採專責警勤區制,即接任警勤區之員 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工作,其餘警力即可投入治安、交通維護之相關勤務。然 而專責警勤區制度實施的前提必須要有充足的警力,否則在實際運作上無法落實 其「專責」的精神,反而會使單位運作產生諸多問題。
其實要考量的因素……在警勤區方面……每一村,一個警勤區就夠了……如 果依戶數來講的話,是不需要那麼多警勤區警員來執行勤區查察,反而要投 資更多的警力在治安上面還有交通……所以說在整合、合併,應該是要從警 勤區這個部分縮減,然後才能挪出更多的警備警力,來著重治安跟交通這兩 個方面,那服務上面當然也是很重要啊,可是因為警勤區他把整個村落合併 為一個的話,他的這個服務層面已經顧及到整個村,如果說一個警勤區 100 多戶,那現在依目前戶口查察作業規定的話,那是稍嫌時間稍微長了一點,
其實要考量的因素……在警勤區方面……每一村,一個警勤區就夠了……如 果依戶數來講的話,是不需要那麼多警勤區警員來執行勤區查察,反而要投 資更多的警力在治安上面還有交通……所以說在整合、合併,應該是要從警 勤區這個部分縮減,然後才能挪出更多的警備警力,來著重治安跟交通這兩 個方面,那服務上面當然也是很重要啊,可是因為警勤區他把整個村落合併 為一個的話,他的這個服務層面已經顧及到整個村,如果說一個警勤區 100 多戶,那現在依目前戶口查察作業規定的話,那是稍嫌時間稍微長了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