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駐派出所設置功能與目的
派出所設置的用意在於將警力分佈到社會各角落,深入民間,以作為治安據 點,掌握各該管區的治安情況,有效地監控與防制犯罪的發生,以維護人民生命 財產的安全。此種警力散在制的分配以預防犯罪、為民服務為主要功能,雖較集 中制警力略嫌薄弱,然若使其有效的運作,其所產生的效果亦是不容忽視(蔡中 志、劉世林,1992,轉引自鍾穎盛,1997,頁 191)。美國警政學者Bayley(1992)
認為,派出所的功能為在其行政管轄區域內執行與警察目的有關之各項任務。
彭衍斌認為警察派出所在警察組織一直擔任重要角色,於治安維護亦發揮很 大功能,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六項(彭衍斌,1974,頁 8):
(一)一個地區內,如有了警察派出所,則該地區的警察活動就有了中心,
領導者可在派出所內作命令傳達及工作協調等措施。
(二)派出所可供警察人員作休憩含膳宿之處所,增加基層警察人員生活上 之便利。
(三)警察派出所之廣設於各地方,就是為了嚇阻之目的,雖然不可能每個 角落都派有警察,但是在一個地區內有了警察派出所,則該地區之宵 小者,便不敢明目張膽的為非作歹,有預防犯罪之效。
(四)派出所廣設民間,使民眾感到警力無所不在,內心中有安全感。
(五)於交通不便地區,如有警察事故發生,民眾可就近向派出所報案。
(六)其他如為民服務、民眾組訓、情報佈建及社會調查等功能。
江裕宏則認為,派出所之設置具有下列功能與目的:(一)預防犯罪,(二)
地區警察勤務活動之中心,(三)予民眾安全感,(四)供執勤員警休膳之所,(五)
迅速有效處理治安事故,(六)瞭解民眾與治安需求、提供有效服務,(七)增進 警民合作關係(江裕宏,1985,頁 18)。
陳立中認為派出所的功能有下列三項(陳立中,1991,頁 806):
(一)統籌規劃轄區勤務,並監督執行。
(二)掌握犯罪根源,主動打擊、消滅犯罪。
(三)便利為民服務,促進警民合作。
蔣基萍認為派出所存立的功能可分為「顯性」與「隱性」兩方面(蔣基萍,
1997,頁 138-140):
(一)派出所之顯性功能
1.派出所是政府提供身家安全的象徵。
2.派出所是掌握治安動靜資源的礎石。
3.派出所是散在國境內與民眾接觸的樞紐。
4.派出所具有警示作用。
5.派出所以地區劃分權責很明確。
6.派出所是基層員警的堡壘。
(二)派出所之隱性功能
1.派出所是政府蒐集資訊的網站。
2.派出所是警政體系運作的基礎動力。
3.派出所是警察與人民建構互動的重要網絡。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原理與問題
李湧清(1995)認為警察分駐派出所原理與實際,無非嘗試回答:為何設置?
設於何地?何時設置?設置何人?等問題。分述如下:
「為何設置」是討論警察分駐派出所設置的目的問題。我國警察分駐派出所 設置可以有兩種解釋:實務解釋與理論解釋。從實務上來看,李湧清引述內政部 警政署於民國75 年編印的「分駐(派出)所實務手冊」指出:分駐派出所設置 的目的有三,及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供作服務站。而從理論上來看,李湧 清引用學者江裕宏的看法,認為警察分駐派出所之功能在於:(一)預防犯罪、(二)
地區警察勤務活動之中心、(三)予民眾安全感、(四)供值勤員警休膳之所、(五)
迅速有效處理治安事故、(六)瞭解民眾與社會需求、提出有效服務、(七)增進 警民合作關係。無論是實務解釋或理論上之解釋,均強調警察分駐派出所設置之 正面功能與目的。然而,衝突論者則認為,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國家機器,警察 分駐派出所之設置或許有其服務民眾之功能,然而,更重要的可能是其社會控制 的角色。
「設於何地」是從警察分駐派出所之設置地點所做的關照。依據「警察勤務 條例」規定,警察分駐派出所設置標準,由省(市)警察機關定之。李湧清認為 警察分駐派出所之設置原則應就分駐所與派出所兩者分別討論。在警察分駐所方
面,可以歸納出的兩個原則是:(一)配合行政區域而設、(二)因治安特殊區域 而設,其在警察行政上的意義不外乎效率以及行政成本之節約。而在警察派出所 方面則無一定之標準可遵循,就學理上而言,重要的考慮因素包括轄區面積、人 口、治安狀況、地區特性、交通狀況等。
「何時設置」是從警察分駐派出所之設置時機所做的關照。李湧清認為設置 警察分駐派出所之適當時機有二:(一)當地區民眾覺得有需要之時、(二)當地 方警察機關覺得有需要之時。至於「設置何人」則是論述分駐派出所的警力配置、
人力素質及主管人選對該單位運作的影響。
上述關於設置原理的問題有許多仍待商榷。李湧清(1997)指出:以警政署 所宣稱派出所的目的或功能來看,就實際及派出所所能掌握的條件而論,無論是 指稱「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供作服務站」,均過於素樸。其中,就組合警 勤區而言,是倒果為因;在形成治安面上,所給派出所的條件不夠;以供作服務 站來說,似乎又只從上級的立場出發。至於派出所的設置地點,只要不計成本、
資源,理論上這些派出所可以找到更節省交易成本之地點,然而行政組織的經營 與管理卻是不可能不計成本、資源的。
而在派出所人力配置問題的檢討上,從「量」的角度來看,一個派出所若要 達到:維持正常的輪休、有足夠的攻勢勤務、外勤活動多於內勤活動等條件,則 至少需設置十點四人。然而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台灣地區的院轄市、省轄市、
縣等二十三個行政區域而言,只有北、高二市、五個院轄市及台北縣符合標準,
也就是說派出所之人力仍處於短缺狀態。此一問題理論上的因應方案有:增加派 出所之警力、增加每一派出所勤務人員之時間、減少派出所之業務等,但實際上 可行性非常低。
綜合上述問題之探討,李湧清認為我國警察分駐派出所或許仍有設置之必 要,惟無論從理論與實際觀,其被宣稱與預期之功能是無法達到的。他並認為,
因我國警察分駐派出所人力配置多未達其所設想之經濟規模,因此應考慮加以合 併,而將警力集中運用。
三、派出所的重要性及其存廢
相對於李湧清傾向於裁撤警察分駐派出所之論述,亦有學者持不同看法。章 光明(2000)認為目前警力普遍不足的現況屬於經濟學上「資源稀少性」的問題,
所以「以經濟學的觀點來說,從來需求與供給之間的不協調是常態」,但是在縮 短民眾需求與政府供給之間差距的手段上,章光明認為應由供給面解決,而不是 抑制民眾的需求面。裁撤派出所便是抑制民眾的需求。「民眾這種對派出所強烈 的心理依賴,是出於生活中的實際感受與經驗…這種態度和意見經過代代相傳,
已成為社會文化的一部分,要硬生生的將它由文化中剝離出來,代價將會是經濟 計量學的公式所難以估算的」。
章光明並認為,從「距離學」的觀點看,空間的距離等於心理的距離。若裁 撤派出所,集中警力於分局,則民眾和警察在空間上的距離增加,也將意味警察 和人民之間的心理距離拉大。當人民要主動向警察報案、詢問、商談、或請求服 務時,卻必須到距離較遠的分局,空間上的不便會影響民眾主動接觸的意願,意 願降低、接觸減少,則警民關係會相對疏離。也有人會認為,現代通訊發達,民 眾大可利用電話與警察接觸,而「面對面的人際接觸時,透過情緒的、肢體的、
感情的訊息傳達,均非電子科技所能取代」(章光明,2000,頁 214-219)。
小結:
分駐派出所設置的功能與目的包括:預防犯罪、給予民眾安全感、提供員警 休膳之處所、掌控地區治安動態、迅速處理各類事故、瞭解民眾需求並提供服務、
增進警民互動等。
在分駐派出所的存廢問題上,警政學者有兩極化的看法。李湧清(1995)認 為,分駐派出所之設置有其服務民眾之功能,然而更重要的可能是其社會控制的 角色;分駐派出所之設置地點,考慮因素包括轄區面積、人口、治安狀況、地區 特性、交通狀況等;設置分駐派出所之適當時機為:當地區民眾覺得有需要時、
當地方警察機關覺得有需要時;而分駐派出所的警力配置、人力素質及主管人選 對該單位運作均有影響。然而在實務上,分駐派出所的設置地點與人力配置均無 法依照理想的方式實施,其被宣稱與預期之功能是無法達到的,因此應考慮加以 合併,而將警力集中運用。章光明(2000)則認為,在縮短民眾需求與政府供給 之間差距的手段上,應由供給面解決,而不是抑制民眾的需求面,裁撤派出所便 是抑制民眾的需求。若裁撤派出所,集中警力於分局,則民眾和警察在空間上的 距離增加,也將意味警察和人民之間的心理距離拉大。
由上述可知,分駐派出所的設置功能與目的,除了理論與實務層面外,尚包 括心理層面,尤以民眾的感受為主要衡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