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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根據相關文獻的探討、訪談資料分析與研究結論,提出對本研究之建議事 項,以及對後續研究者之建議,期能在往後其他警察機關規劃與實施分駐派出所 整併過程中,減少可能遭遇的困難與阻力,對整併可能有的不良影響能有效因 應,降低來自內部與外部的疑慮與抗拒。分述如下:

一、對「公平」、「效率」與「安全」原則之權衡

理想的空間組織型態是兼具效率與平等的,但是現實情況卻常呈現無效率及 不平等的狀態。分駐派出所的設置與民眾安全感息息相關,除了駐地安全的顧慮 外,尚須考量時效性與公平性的問題因此必須探究其適當之區位,以避免因區 位設置不當,而無法有效發揮其功能。

理論上分駐派出所在實施整併後,主力所之設置地點應位於整個轄區的中心 點,但實際上僅能就現有單位中擇一較適當者設置。對警方而言,若要達到整併 的「效率」與「安全」之目的,便難以兼顧「公平」之原則;對民眾而言,維持 當地派出所的運作,可以滿足民眾對「公平」與「安全」之需求,但卻無法增進 派出所之「效率」。因此,分駐派出所整併的實施,必須在上述三項原則的權衡 之下,儘可能顧及並滿足大多數人的期望,以求整併效益的最大化。

二、對整併政策作妥適的規劃、執行與評估

章光明(2001)引用 Bayley、Yeh 等學者之見解,以社區警政的四個核心要 素CAMP 與政策的形成、執行與評估三者相連接:(一)C 是 Consulation,諮詢 之意,指警察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應定期且系統性的諮詢民眾之需求,此乃有 關政策形成部分。(二)A 是 Adaptation,指透過警察的授權(empowerment)與 分權(decentralization),使地方及基層警察得以彈性調整作為,回應民眾需求,

這是政策執行面中,有關警察組織內部的問題;(三)M 是 Mobilization,係動員 社區民眾,整合社區資源,以解決社區治安問題,此乃政策執行面中,有關警察 組織外部的議題。以上對內健全管理,對外結合社區,是政策執行的二個主軸。

(四)P 是 Problem Solving,意指排除治安問題的根源,此則賴政策評估,以了 解政策或方案的執行成效,俾作為修正政策的參考。

基於上述,分駐派出所實施整併的規劃階段,必須充分瞭解民眾需求,並就 實施之可行性予以分析,及替代方案之評量;在執行階段,應考量影響政策執行 成敗的因素,並求有效提高標的人口(員警、民眾)對政策的順服度;而在評估 階段,則以執行成效作為評估標準,依質化評估程序逐一進行。

三、以適度的溝通與諮詢化解阻力

由訪談資料可知,不論是員警或民眾,對於分駐派出所實施整併的措施,都 存有相當程度的疑慮,進而產生反彈聲浪。在內部方面,因實施整併所產生的問 題包括所長之間權力的消長、員警既有權益受到影響、勤務較為繁重、作息需重 新調適等,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整併單位員警的認同感與配合度,部分員警甚至慫 恿轄區民眾及民意代表出面反對分局的整併措施。因此,規劃單位必須與執行單 位員警建立溝通與諮詢的適當方式,瞭解並解決員警的困難與不便。

而在外部方面,如警政學者李湧清所言:各地民眾對派出所仍存在著一份難 以割捨的土地公式的情感……民眾的心裡認知,恐怕是實施此制的障礙……對於 分駐所之心裡依賴,依專家的看法是一種民粹主義(李湧清,2001,頁 243-244)。

因為民眾的觀感無法輕易改變,故須利用各種機會持續進行宣導與溝通,使民眾 瞭解整併實施的理由與正面效益,以化解民眾的疑慮。

四、相關配套措施的考量

分駐派出所實施整併雖然是時勢所驅,但是對於規劃單位而言,在實施之前 必須就轄區特性、時空因素、民眾觀感、經費編列、員警編制等問題予以考量,

如認為在實施上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則應研擬出適當的配套措施,以確保整併實 施之適切可行。

五、對後續研究者之建議

(一)研究方法之選用

本研究係採用質化研究之深度訪談法,目的在於瞭解受訪者對分駐派出 所實施整併相關問題的看法、感受或實際經歷,並能瞭解受訪者較為深 刻的觀感,但受訪對象有限,因此在研究上雖有深度,卻無法兼及廣度。

因此建議未來研究者可以運用量化調查研究方法,或者採量化調查與質 化訪談並用的方式,以增加研究的信度與效度。

(二)訪談對象的選擇

本研究將訪談對象分為已實施整併單位人員、尚未實施整併單位人員以 及偏遠地區民眾等三類,雖然能夠獲取許多寶貴的經驗與見解,但因時 間及人員異動的限制,遺漏部分具代表性的參與者。建議未來研究者在 實施訪談之前,能先詳予瞭解與該研究相關的員警及民眾,以便納入訪 談對象。

(三)警力配置、勤務運作的補強、替代方式之探討

增加警力是解決分駐派出所勤務運作問題最根本的辦法,然而在整體警 力逐年減少的情況下,勢必要尋求其他補強或替代的方式。目前部分單 位採取聯合巡邏、分局統合警力調度以及運用協勤民力的方式,此外尚 可加強與軍、憲、海巡等友軍單位的協調聯繫;至於機動派出所的部分,

實務單位認為其較偏重於服務性質,對治安的幫助不大。建議未來研究 者可就上述各項或其他適當方式持續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