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已實施單位人員之見解
一、實施整併(聯合服勤)之理由與背景
(一)警力不足
台東縣和其他縣市一樣,近幾年來也有警力逐年遞減的問題,其原因主要為 縣政預算員額的問題,台東縣警察局的編制員額,因縣政府預算員額的限制,事 實上一直未達其預設的編制人數,因此,縱使目前在其他各縣市服務的員警,有 意請調回台東縣服務者有數百名之多,但每年只有個位數的員警能夠如願調回故 鄉。此外,則為警察人事異動的情形,自海巡署、消防署乃至於最近移民署的成 立,都吸引部分警察人員轉換跑道;而近年來,包括警察在內的公務人員,多有 生涯規劃觀念,申請退休年齡均較以往為早;再者,員警因車禍、疾病等變故而 去世的情形,平均每年亦有數起,造成警力的折損。綜合上述因素,便形成目前 台東縣整體警力不足的現況。
對分駐派出所而言,警力不足不但影響到員警正常輪休、休假,及該所勤務 編排與運作,更會對員警及駐地安全產生潛在的威脅。
分局考量到我們警力不足的問題,而且也考量到我們一個小派出所一般都是 三到五個人……再加上輪休的話,有時候就剩下三個人左右在服勤……晚上 去處理事故的時候,大部分只有一個人……安全性當然就比較少……。
(A8-01)
(二)警力靈活運用與合理配置
受訪者認為原先未實施整併之前,許多小所員警人數僅能維持正常值班及待 命服勤,而無多餘警力編排巡邏等攻勢勤務。
很多小所他們每天的勤務,只能規劃這個值班,他沒有其餘的警力來實施這 個夜間的巡邏勤務。(A1-01)
而實施整併之後,警力較為充裕,有足夠的警力編排攻勢勤務,而不是只能 固守駐地,不致形成人力資源的浪費。如受訪者A2 所言:
派出所警力比較充裕一點,比較好運用……比如說巡邏,攻勢勤務或是臨 檢,都反而排得比較多,班次會比較多……反而是攻勢勤務會比較多,因為 預防犯罪啊,比較能夠做得到。(A2-01)
(三)設置地點與轄區劃分之考量
由於許多分駐派出所的設置地點均沿襲自日治時代,隨著時間的變遷,許多 偏遠地區戶數稀少,且發生事故比例亦極小,如仍維持派出所之設置,並不符合 經濟效益。
譬如說,一個派出所一個村他們不到兩百戶就三個派出所,這成本也是太大 了一點……比如說我在初來派出所的話,一個村就十個鄰,戶數不到三百 戶、兩百戶,就三個派出所,新武來講他的戶數不到五十戶就成一個派出所,
那平地所一個里就四五百戶了,比我們一個山地所戶數多啊。(A5-01)
且部分派出所與鄰近派出所的距離較為接近,在警力不足的前提之下,及基 於派出所地理位置、轄境分布、成本效益等考量,對符合條件之單位實施整併。
(四)安全顧慮
許多偏遠地區派出所都有警力單薄的情形,在實施整併前常僅有值班員警一 人在所內,有駐地安全之顧慮,加上花蓮三棧派出所發生襲警奪槍之案例,因此 警政署在當時通令全國各縣警局,對轄內有安全顧慮之分駐派出所於90 年底之 前規劃整併措施,並逐步實施整併。
聯合服勤的派出所,以前是一個派出所只有三個員警在服勤嘛。另外還有以 前花蓮縣那個,三棧派出所,被人家射殺嘛,所以我們警政單位的研議就是,
偏遠地區派出所人數單薄,對服勤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有所顧忌,所以說把 偏遠的鄉下派出所,警力單薄的合併為一個所。(A6-01)
二、分駐派出所整併模式
(一)設置方式與宣導作為
台東縣警察局各分局中,已就部分分駐派出所實施整併之分局為關山、大武 分局,而其設置方式為「組合警力聯合服勤」,即由分局就欲實施之兩所(或三 所)中,選定適當者作為「主力所」,另一所則為「非主力所」,將警力均整合至 主力所統一編排勤務,裝備亦移至主力所集中保管,而非主力所白天8 至 18 時 仍編排一名員警值班,負責通訊連絡、為民服務事項,晚上18 時後返回主力所,
其電話則設定轉接至主力所,仍可受理民眾報案。比較特別的是新興派出所,因 其為非主力所,在晚上18 時後由當地守望相助巡守隊進駐,做為其崗哨及辦公 室之用。
新興社區有成立一個巡守隊,是自主性的巡守隊,晚上就交給他們……算是 轄區的自治,有需要,我們就以電話聯繫,18 時後把電話牽到我們主所這 邊,有狀況就打電話……這樣比較好,我們有巡邏車,他電話一來我們就過 去,警力也夠。(A3-02)
在宣導作為方面,由於規劃實施之分駐派出所轄區均為偏遠地區之村落,被 規劃為非主力所之轄區民眾均有反對聲浪,因此由分局配合派出所進行政策宣導 的工作。
在實施之前……當地民眾會反彈……他們已經習慣……部落有一個派出所 在那邊,對他們的安全感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所以我們在實施的期前,
從 90 年的 4 月開始,我們就先到要實施這個的部落裡面,先邀請他們當地 的社區居民,他們的頭目、他們的代表、甚至議員,來列席參加,把這個實 施聯合服勤的這個優勢告訴他們,同時也把日後的勤務規劃方式也告訴他 們,不致讓他們產生反彈。我們也是一個社區一個社區,還有部落去……實 施……座談會。(A1-02)
(二)警力配置
在警力的配置上,主要將非主力所的警力全部移至主力所,由主力所所長統 一規劃勤務。在整併初期仍維持各所原有之員額編制,例如非主力所之所長、警 員,其編制仍為原先之單位。在所長的部分,原則上由主力所所長統合規劃,但 有部分整併單位採取所長每月輪流編排的方式,以緩和整併初期所長及員警之間 的疑慮與不適應感,之後由於分局巡佐幹部的異動,原先整併的單位漸漸都只剩 下一名所長,這也間接消除了領導統御上的問題。
所以那時候,像兩個所合起來,再來主管就是一個人一個月(呵呵),排班 這樣,輪流做老大。後來將近半年,漸漸就把派出所剩留一個主管下來,有 的就調走這樣,後來就剩一個。(A4-02)
而員警的部分,整併初期警力相當充裕,之後因整體警力逐年減少的因素,
分局因此將整併單位未接警勤區之警備警力抽調至他單位,遞補警力空缺,這也 使原先整併時所強調增加巡邏班次及見警率的目的,因而大打折扣。
現在因為員警越來越少,原本我們合併的時候是有七個人,現在……變成我 們這邊還是六個,我們這個五個警員都是勤區警員,沒有警備警力,原本還 有,現在是沒有。(A6-02)
(三)勤務規劃
在未實施整併前,派出所的警力扣除輪休者後,僅能維持值班及待命服勤,
幾乎無多餘警力可編排攻勢勤務。整併以後的警力,除了能使輪休、休假較為正 常外,主要就是增加攻勢勤務的編排。由於一般有治安顧慮的時段多為夜間,因
此整併單位可以加強編排夜間巡邏勤務,簽巡範圍遍及主力、非主力所轄區,並 特別加強非主力所轄區之巡視。
18 點以後……把警力投入在夜間的巡邏……範圍就包含到這個非主力所,要 把巡邏線拉到以前這個被聯合服勤派出所的轄區來執行……加強到、兼及到 兩個派出所的轄區的那種夜間治安維護。(A1-02)
巡邏就是以新興為主……因為現在派出所在正興嘛,阿正興就是在社區這 裡,所以那個巡邏都以新興那邊比較多班次、巡邏班次比較多。(A7-02)
三、整併後對警察組織結構的影響
(一)分局方面
由分局的角度來看,實施分駐派出所整併以後,整個分局的外勤單位數量減 少,除了在整體警力調度上有更多彈性外,對於分局業務推展亦有相當程度的改 善,更便於其督導與管理。
實施以後,整個分局來講的話,派出所……少了很多,例如說以前我們發一 個公文來講的話,以往要發二十幾個單位呀,但是實施以後變成剩十五六個 單位……少了六七個單位了……公文就是只要發給主力所……業務上的連 繫,也會相對的減少。(A1-03)
對分局來講,外勤單位較少……對外要管理、督導什麼的就比較精簡。
(A4-03)
(二)分駐派出所方面
對派出所而言,比較顯著的問題還是在整併初期,雖然兩所聯合服勤,但是 所長仍有兩位,而且員警也都還是以主力所、非主力所互相區別,在員警輪休、
休假及勤務編排上常有協調不易情形。
整併以後,組織結構當然影響到的就是主管的部分,本來是最初就是兩個主 管啊,會合的話就力量的擴張啊,那不會的就是消減這個內部團結啊。
(A4-03)
除了上述問題以外,整併對派出所而言的正面效益較大,因為「人多好辦 事」,警力較多,勤務編排較為彈性靈活,而業務分配也能重新整合,以往同一 項業務,要分為兩個所及兩個承辦人,整併後就變成同一位承辦人。
兩個所就兩個承辦人,現在是一個所聯合服勤、就一個承辦人……而且分局 業管單位可以不用兩個公文分兩個所,他輕鬆我們也輕鬆,而且那個質量也 都非常好。(A3-03)
四、整併後對員警個人權益與工作適應之影響
(一)個人權益方面
以大武分局而言,實施整併前,非主力所的辦公廳舍均甚為老舊,住宿、用 餐上都不方便,員警的工作與生活品質並不理想。而整併後主力所的廳舍較為寬 敞舒適,宿舍也足夠員警使用,購物、用餐均較為便利。
對我們員警的一個權益反而顧得更好……新興派出所的這個廳舍【辦公室及
對我們員警的一個權益反而顧得更好……新興派出所的這個廳舍【辦公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