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佛教的業的延續(人格同一性)理論
第三節 —初期佛教中的同一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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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緣此,身壞命終,得生惡處,生地獄中者,是處不然。所以者何?伽 彌尼!謂此十善業道,白有白報,自然昇上,必至善處。199
換言之,對佛教而言並不會有道德責任如何在心理連結與連續性或者肉體的連結 與連續性當中保存或持續的問題,也不會有道德責任與因果連續關係兩者如何連 接的問題,因為在佛教因果理論來說,「善業善報、惡業惡報」本身就是佛教的 業力觀當中的一項特質,因此造業者無論時間久遠、性格變易、身體毀壞最終將 獲得果報,對佛教而言這就是世界運行的法則。
第三節 初期佛教中的同一性問題
《阿含經》當中也有關於同一性問題的部分,例如在《雜阿含經.第 300 經》當中一位婆羅門問:
「云何?瞿曇!為自作自覺耶?」。佛告婆羅門:「我說此是無記,自作自覺,
此是無記。」。「云何?瞿曇!他作他覺耶?」。佛告婆羅門:「他作他覺,
此是無記。」婆羅門白佛:「云何?我問自作自覺,說言無記;他作他覺,
說言無記,此義云何?」佛告婆羅門:「自作自覺則墮常見,他作他覺則墮 斷見。200
佛陀認為如果說造業與受報為同一人,則產生了常見;如果說造業與受報為不同 人,則產生了斷見。如在《彌蘭王問經》當中龍軍對此問題的回答是「法之延續
199 《中阿含經.第 17 經》
200 《雜阿含經.第 300 經》,相應部對此經的翻譯是「The one who acts Is the same as the one who experience[the result]: this, brahmin, is one extreme. …The one who acts is one, and the one who experience[the result] is another: this, brahmin, is the second extreme. 」見相應部 S. 12. 46. (Bodhi, 2000, Vol. I: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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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連結,一生一滅,連結起來似無前後;因此,最後之識屬非同非異。」201 然而,如果佛陀肯定了因緣果報的存在,同時又否定有一個實體性的自我作 為輪迴的主體,那麼在業力的因緣果報當中,造業之人與受業之人之間有甚麼樣 的關係,使得這個業報的觀念是合理的?在《中阿含經》的《業相應品》是這樣 描述的:
「隨人所作業則受其報。如是,不行梵行不得盡苦,若作是說,隨人所作業 則受其報。如是,修行梵行便得盡苦。所以者何?若使有人作不善業,必 受苦果地獄之報。云何有人作不善業,必受苦果地獄之報?謂有一人不修 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壽命甚短,是謂有人作不善業,必受苦果 地獄之報。猶如有人以一兩鹽投少水中,欲令水鹹不可得飲。於意云何?
此一兩鹽,能令少水鹹叵飲耶?」 答曰:「如是。世尊!所以者何?鹽多 水少,是故能令鹹不可飲。」……
「復次,有人作不善業,必受苦果現法之報。云何有人作不善業,必受苦果 現法之報?謂有一人修身、修戒、修心、修慧,壽命極長,是謂有人作不 善業,必受苦果現法之報。猶如有人以一兩鹽投恒水中,欲令水鹹不可得 飲。於意云何?此一兩鹽,能令恒水鹹叵飲耶?」 答曰:「不也。世尊!
所以者何?恒水甚多,一兩鹽少,是故不能令鹹叵飲。」 「如是,有人 作不善業,必受苦果現法之報。202
雖然佛陀曾說明不該將造業之人與受業之人視為同一人,或者認為造業的行為之 後有一個「造業者」存在,因為這樣的想法蘊含著「常見」;同樣的也不應該認 為造業之人與受業之人是為不同人,或者認為沒有因果業報的存在,這樣的想法 則是為「斷見」。然而從《業相應品》當中的內容來看,佛陀顯示了不常不斷的
201 《南傳彌蘭王問經》,巴宙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p.41.
202 《中阿含經.第 11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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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力果報是何種意思。在此經當中佛陀說明「誰人造的業,誰人則受其報」,此 外,如果一個人造了不善業,並且不修身、戒、心、慧,壽命甚短,則他將受地 獄之報,如同鹽灑到少水當中,鹹而不得飲;如果一個人造了不善業,然而修身、
戒、心、慧,壽命甚長,則他將受現法苦報,如同鹽灑到恆河當中,不致鹹而不 得飲。
至少從這樣的描述中,我們能夠了解不同業力之流之間的區別性,或者至少 人與人之間的業力累積的區別性。如果此人造惡業而有梵行則受現法報,如果彼 人造惡業而無梵行則受地獄報。這顯示了如高恩斯所說的一種「業力的同一性」, 意即在業力的規則當中造善業之人將得善果,造惡業之人將得惡果,而非造善業 之人得惡果,造惡業之人得善果。如果在業力理論當中沒有這樣的規則存在,則 業力理論就會變得毫無意義(如同說有因果業報,但是此人造惡業他人受惡報,
或此人造惡業但此人無須受報,如此則違反佛教思想當中的業報觀念)。
然而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即使造業與業報不能說是由不同人所造和受,
但是如果造業之人與受業之人並非同一人,那麼兩人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理解?
筆者的想法是,除了在業力關係中前者確實作為後者的因之外,我們可以假想如 果「獨我論(Solipsism)」是真實的,假設除了我以外所有的他人都是不具意識的 假人,因此也沒有痛苦、快樂的感受等等,那麼如果我曾經造過惡業,則在我的 經驗世界當中最終將會有惡報產生,而不是在其他的人身上產生(因為假設「獨 我論」為真,則在他人身上發生的疑似痛苦的反應其實並不具痛覺)。這是筆者 的一個理解,也就是業報會產生於造業的人身上,不論此人是否記得他的惡業,
或者與造業的人在屬性或特質上已毫無相似性。
從這個意義上也許我們可以說造業之人與受業之人有某種意義底下的同一 性,雖然佛陀多次強調「五蘊無常苦、空、非我」的教義,以及「有業報而無作 者」、「不見現在世真實是我,亦復不見命終之後真實是我」等說法,但是在佛教 的業力理論當中,確實強調了業因與果報之間的關係,這對於佛教的教義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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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諦」、「輪迴」、「涅槃」等,是非常核心的且重要的。佛陀也多次強調了無因無 果、邪因邪果、斷見,是不同於他的教法的外道。也許這種所謂的「業力同一性」
與許多學者所想像的人格同一性有很大的差距,甚至認為這是不合理的,無論如 何,對佛教而言,無我與輪迴是兩件融貫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