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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帕費特化約論的批評與討論

第二章 帕費特的化約論

第四節 —對於帕費特化約論的批評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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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此人現在與當時犯罪時的心理連結性減弱許多,因此其懲罰依照其心理連結 性的減弱度來隨之減弱,也是合理的。76

總之,在化約論對於人格同一性有了不同的理解之下,帕費特提出一種不同 以往的倫理學觀點,這些觀點的特色是並不建立在將人格同一性視為一種獨立於 身、心之外的「進一步事實」,取而代之的是,對帕費特來說真正在人格同一方 面上重要的關係 R—心理連結性與連續性。而一些相關的倫理學概念也因為這樣 的轉變而隨之變動,例如該當賞罰、承諾、利己的理由等等的概念。至於這種化 約論式的倫理學觀點是否合理?以及它與佛教所可能抱持的倫理學觀點有何異 同?皆是本文接下來會討論到的問題。

第四節 對於帕費特化約論的批評與討論

由於與帕費特的化約論相關的討論以及與人格同一性議題相關的討論很多,

因此敝文礙於能力所限只能作有限的處理和介紹,以下介紹一下一些與此議題相 關的發展。

一、分腦實驗的涵義及其對人格同一性的影響

帕費特試圖以他在 Reasons and Persons 當中所提出的分腦思想實驗,來支持 對於人格同一議題的化約式觀點,他並且引用了斯佩里(Roger Wolcott Sperry)的 分腦(split-brain)研究,來強化化約論的觀點。然而分腦實驗究竟對於人(person),

以及我們通常認為對一個人而言很重要的心靈(mind)意識的統一性(unity of consciousness)等等概念與相關問題的啟發為何?目前依然很難下定論。

Roland Puccetti(1993)認為斯佩里的分腦實驗證明了我們的左右半腦可以各 自獨立擁有自己的意識流,雖然我們只感受到其中一個,其實我們感受的是我們

76 Derek Parfit, 1984: p32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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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慣用手所對應的慣用半腦帶給我們的意識,但是對正常人而言我們的兩個半腦 (或者兩個心靈)是互相連接的,所以表面上我們的心靈是統一的,但是當兩個半 腦之間溝通的神經束被切斷時,病人就會表現出「兩個意識(或心靈)處在一個身 體的情況」,比如當病人被問到「你看到哪些東西?」的時候,如果這個病人是右 撇子,他可能會很快的告訴你他的「右視域」看到哪些東西,但是對「左視域」

的東西忽略。然而此時左手可能會用一些非語言的表達方式(例如扮鬼臉、做動 作)來提醒負責回答問題的左半腦(右手),還有一些「左視域」的東西他沒有回答 到,Puccetti 認為,分腦手術等於把兩個密切結合的心靈分開,於是產生了兩個 意識在一個身體,但是在分腦之前我們也可以這麼理解,只不過左右半腦透過神 經束能夠密切的溝通,而讓我們沒有察覺一個腦裡面住了兩個意識。77

而 Grant Gillett(1986)則認為帕費特對於斯佩里分腦手術所作的詮釋是不恰 當的。他認為這些分腦病患雖然表現出看似兩個意識的行為,但是這個「人」知 道自己的行為是不一致的,並且嘗試去修正他的不一致的行為,如同一個意識主 體試著重新去統合他分裂的認知。在現實當中「人實無法被簡單地複製、替換、

或分裂」78。Gillett 的詮釋仍傾向分裂的腦為一個「主體(subject)」所擁有。

Tim Bayne(2008)認為分腦手術並沒有證明意識可以是分開的,他認為意識的 實現雖然與腦皮層很有關係,但是還是要賴於皮層下的組織(sub-cortical systems) 方能實現,而這部分是沒有被分開的,因此斯佩里的分腦手術(沒有分開皮層下 的組織)未能證明兩半腦能產生兩個意識。然而未來是否可能仍不能斷言,但至 少就目前來說要挑戰大腦的意識統一的證據是沒有的。79

有人認為大腦胼胝體切割的現象顯示了這些人的大腦有兩個意識,但也有人 認為這種解釋是錯誤的。既然在分腦手術方面沒有決定性的證據支持帕費特的觀 點,敝文在此不對帕費特分腦思想實驗部分作進一步的討論。

77 Roland Puccetti, 1993:p.12.

78 Grant Gillett, 1986:p.8.

79 Tim Bayne,2008: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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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舒梅克(Sydney Shoemaker)對帕費特化約論的修正

舒梅克在 “Parfit on Identity”80一文當中提出了對於帕費特化約論的一些評 論與修正。他認為帕費特在化約論的「非人稱描述(impersonal description)」這一 方面的企圖可能是有問題的,他認為如果從經驗內容的角度去描述一個人的話,

無可避免的要用一種將某個經驗歸於某個經驗者的方式來描述,而這種要求並非 是來自於我們的語法的形式。除非我們使用一種完全是物理性的方式來作化約性 的描述,否則如果心靈的確具有因果效力或功能,則我們必須要將某個心靈狀態 連結到某個更大的系統(心靈)。81就此舒梅克提出一種對化約論較弱意義的理解,

同時也偏向是一種非化約式的物理論,如果心靈的功能是由大腦所實現的,則雖 然帕費特意圖想像一種程度性的方式來描述大腦的變化,但是大腦是否實現心靈 的功能則是全有全無的(all-or-nothing)82,若是如此,則帕費特所提出的分腦實驗、

綜合譜系、電子傳輸等思想實驗,都是不可能的(非僅技術上不可能),因為當大 腦承載心靈的「功能」被中斷的話,那麼就算再重新製作出一個非常相似的活的 大腦,也不會是之前的那個心靈。舒梅克因此將人格同一性定位為大腦的同一性,

並且大腦的同一性會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心理的關係 R。

另外舒梅克也挑戰了帕費特劃分化約論與非化約論的方式,他認為帕費特將 非化約論描述成一種將人視為是一種獨立於身心的形上學實體,而化約論則否定 這種觀點。這樣的區分預設了我們認為世界上有兩種實體,一種的同一性是可確 定的,一種是不可確定的,而我們是哪一種可以由經驗來判定。他認為這樣的區 分會誤導了在化約論與非化約論之間的討論。舒梅克認為化約論與非化約論關鍵 的爭論點在於他們都試圖將「人(person)」理解為一種有別於「他的種種個別身 心經驗」的事物,舒梅克稱其為「人格共同性(co-personality)」,這個「人格共同

80 Sydney Shoemaker,1997.

81 Sydney Shoemaker,1997:p.5.

82 舒梅克的說法是心靈的功能必須是被大腦的整體性(holistically)所實現,若是如此則譜系實驗、

電子傳輸、腦內容傳輸、分腦實驗等思想實驗都是不可實現的,因為它們必然要短暫地破壞大腦 實現心靈的功能。見 Sydney Shoemaker,1997: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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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代表了一個人在不同時間下不同的經驗如何整合成為一個人的關係,非化約 論將傾向於將這個事物理解為一種「進一步事實(further fact or deeper fact) 」,

但是化約論試圖將其等同於某種關係(例如帕費特試圖等同於關係 R)。

總之,舒梅克從大腦判準的立場來看,支持帕費特的化約論立場的思想實驗,

可能是有問題的,因為雖然大腦的改變可能可以想像為程度性的,但是大腦所支 持的產生心靈或意識的功能卻非程度性的,而是整體性的,因此這種立場在帕費 特所提出的思想實驗當中並不會碰到人格同一性不確定的問題,至於在解釋人格 同一性所需要的重要要素的部分,舒梅克認為大腦同一性必然會伴隨著關係 R,

如此大腦判準也符合我們在人格同一性上對心理關係的要求。83

三、約翰斯頓(Mark Johnston)的極簡主義(Minimalism)觀點

在“Human Concerns without Superlative Selves”84一文當中,約翰斯頓提出一 種觀點,他認為我們在形上學所討論的支持我們實踐行為的理由,並不符合實際 上這些理由對我們的行為的影響程度,我們可能將我們的行為對應於某種形上學 的理論,但是反過來這些理論對我們的行為的影響是不大的,因此當我們的行為 背後的形上學理論受到懷疑或者否證的時候,我們仍然可以尋找其他新的理由來 對應我們的行為,他稱這種觀點為極簡主義(Minimalism)。

在文章當中,約翰斯頓提出許多理由來說明自利的行為不一定需要有一種實 體性或超越性的自我(superlative self)的概念來支持,雖然或許有很多自利行為的 人有這樣的觀念,然而就算這種信念被證明是錯誤的,也未必威脅到自利行為,

因為這些行為可能有其他的理由能夠支持。

83 Sydney Shoemaker,1997:p.9.

84 Mark Johnston,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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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麥克道爾(Mark McDowell)對化約論的批評

麥克道爾認為帕費特極力地說服我們在不該認為有一種獨立於身心的實體 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接受化約論的想法。但是他帕費特認為始終無法說服我們,

因為我們難以接受自己的存在—也就是自我的同一性,會是不確定的。這也是為 什麼反對化約論者的人一再拒絕接受將人格同一性化約為物質或者心理連續性 等可化約的事物。

洛克認為意識具有一種在不同時間、地點,都將自己視作是同一的一種特性。

而笛卡兒著名的「我思故我在」的格言,也反映了這樣的想法,只不過在反省了 在心靈狀態變動的過程中,要有一個承載這些心理事件的一個主體,因此產生了 一種非物質的心靈實體的想法。

麥克道爾不認為人(person)可以等同於心或者身,也不認為人(person)是有別 於身心之外的存在。麥克道爾反對帕費特的化約論觀點,但是也不接受笛卡兒式 的心靈實體的觀點。85

五、關於人格同一性的兩大立場:非化約觀點與化約觀點及 簡單觀點與複雜觀點

為釐清在人格同一性議題上眾多個派意見,在此再度將各方關於人格同一性 的觀點作一個簡單的介紹86

1.身體判準:

主張人格同一性的判準在於身體的同一。然而如果我們接受一個人可以將他 的大腦移植到一個已經腦死的人的身體上並繼續存活,那麼我們就會發現對一個 人的持續存在而言,身體不是必要的,所以身體判準變的難以接受。

85 John McDowell,1997.

86 關於此小節當中的內容主要皆參考自 Harold W. Noonan 的 Personal Identity 的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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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腦判準:

有鑒於我們認為關於一個人的至關重要的部分:包括記憶、人格特質等等,

都與大腦的存續有密切的關係,因此也有人主張應該以身體當中的大腦,作為人 格同一性的判準。大腦判準也可能受到一些挑戰,例如如果本文前面所述的左右 半腦分裂實驗是可行的話,那麼人格同一性當中的一對一關係就會受到破壞,那

都與大腦的存續有密切的關係,因此也有人主張應該以身體當中的大腦,作為人 格同一性的判準。大腦判準也可能受到一些挑戰,例如如果本文前面所述的左右 半腦分裂實驗是可行的話,那麼人格同一性當中的一對一關係就會受到破壞,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