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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量刑之實證研究

5.1 判決之抽樣

本研究之構想係以分析現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判決為基礎,因此即利用司 法院之裁判書查詢系統為工具,設定裁判類別為「刑事」,判決日期為「八十六年 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另鑑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常因同時涉及商標 法、公平交易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法之偽造文書、妨害風化、甚 至藥事法、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名,如僅以「著作權法」為判決案由之檢索條件,

可能會有所偏失,故就判決案由不設定任何檢索條件,僅依刑度輕重設定不同檢 索條件。79

5.1.1 抽樣母體抽樣母體抽樣母體抽樣母體

因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無法就所有法院之判決以同一檢索條件一次進 行檢索,而高等法院之判決又均係先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後上訴之案件,二 者有重複性,且地方法院之一審判決未必皆提起上訴至高等法院,故地方法 院之判決較具全面性,因此本研究僅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 建連江地方法院所有合於檢索條件之有罪判決為抽樣母體。臺灣高雄少年法 院因係以少年為審判對象,量刑條件之基礎可能與成人不同,故未列入。

5.1.2 依刑度輕重設定之檢索條件依刑度輕重設定之檢索條件依刑度輕重設定之檢索條件依刑度輕重設定之檢索條件

除前述就「裁判類別」、「判決日期」設定之檢索條件外,另按「罰金刑」、

拘役」、及各刑度之「有期徒刑」分設以不同條件之全文檢索語詞:

1. 處罰金刑部分:

因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科罰金時,除依同法第 57 條規定外,

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是在量處罰金時審酌之 標準,與處拘役或有期徒刑者不盡相同。且如係觸犯著作權法之刑罰規

79司法院法學資料全文檢索資料開放範圍中,裁判書部分資料收錄範圍最早為八十六年起,但目前

地方法院部分僅有八十九年起迄今部分可供查詢。

定,又僅單科罰金,除法人外,顯然犯罪情節甚輕。經依「處罰金&(仟元 +萬元)&(著作權法第 87 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 9180+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著作權法第 92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 三條+著作權法第 93 條+著作權法第 94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著作權法 第 95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著作權法第 96)-(被 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著作權法部份))-上訴駁回-判處-科處」之語詞檢索 後,復發現實際案例上,除法人因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 一之罪,而被科以各該條之罰金者外,並無為被告之自然人遭單科罰金之 情形。至法人被科處罰金者,必定與法人之負責人為被告之判決重疊,又 被告為自然人而遭併科罰金時,本即伴隨另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之宣告,應 均無重複選取之必要,故就罰金部分不單獨做抽樣。

2. 處拘役部分:

凡處拘役者,判決主文欄必記載OOO處拘役OO日,且其中日數部 分必為國字大寫;又因刑法規定,拘役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而實務 上多以五日或十日為科處拘役之單位,除最高之五十九日外,尚未見有以 其他數字為尾數而處拘役者。為避免選取主文欄並未記載處被告以拘役,

但於事實欄或理由欄敘及被告前科曾處拘役之判決,故以「處拘役&(拾日 +玖日+伍日)」為必要之檢索語詞。另因有罪判決必須引用論罪法條,而 著作權法中涉及刑罰者包括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 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現行法已刪除)、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只要 判決內文中出現其中任何一條,均可能是有罪判決;另因自九十四年一月 一日起,判決書改為橫式書寫,並允許以阿拉伯數字代替國字,為避免遺 漏,故同時以「(著作權法第 87 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著作權法第 91+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著作權法第 92 條+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條+著作權法第 93 條+著作權法第 94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著作 權法第 95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著作權法第 96)」

為必要之檢索語詞。但亦可能有被告同時涉犯不同罪名,但遭判決有罪的 是除著作權法案件以外的其他部分,主文即記載「OOO被訴違反著作權 法部分」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此類判決因與本研究無關,應設法剔除,

又因有法官常將「部分」誤寫為「部份」,故以「-(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 分+著作權法部份))」作為必須除外之檢索語詞。最後則考慮簡易案件之上 訴係由地方法院之合議庭審理,其上訴後經駁回之案件,必定與原來之簡

80 檢索條件未包括「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係因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為條件即可同時 檢索出「著作權權法第九十一條」及「著作權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同樣的,以「著作權法

易案件重複,須予以剔除,是「-上訴駁回」亦為必須除外之檢索語詞。綜 上,拘役部分之全文檢索語詞為:「處拘役&(拾日+玖日+伍日)&(著作權法 第 87 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著作權法第 91+著作 權法第九十二條+著作權法第 92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著作權法第 93 條+著作權法第 94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著作權法第 95 條+著作權法第 九十五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著作權法第 96)-(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 分+著作權法部份))-上訴駁回」

3. 處有期徒刑部分:

依刑度不同,以「處有期徒刑O月」、「處有期徒刑O年」或「處有期 徒刑O年O月」,配合前揭在處拘役部分已作說明之後段語詞為檢索。例 如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之全文檢索語詞為:「處有期徒刑肆月&(著作權法 第 87 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著作權法第 91+著作 權法第九十二條+著作權法第 92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著作權法第 93 條+著作權法第 94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著作權法第 95 條+著作權法第 九十五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著作權法第 96)-(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 分+著作權法部份))-上訴駁回」;處有期徒刑壹年部分之全文檢索語詞為:

「處有期徒刑壹年&(著作權法第 87 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著作權法第 九十一條+著作權法第 91+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著作權法第 92 條+著作權 法第九十三條+著作權法第 93 條+著作權法第 94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 95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著作權法 第 96)-(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著作權法部份))-上訴駁回-(壹月+貳月+

參月+肆月+伍月+陸月+柒月+捌月+玖月+拾月);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部分 之全文檢索語詞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著作權法第 87 條+著作權法 第八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著作權法第 91+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著作權法第 92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著作權法第 93 條+著作權法第 94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著作權法第 95 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著作權 法第九十六條+著作權法第 96)-(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著作權法部 份))-上訴駁回」

5.1.3 檢索結果檢索結果檢索結果檢索結果

共檢索得符合條件之判決 8582 件。惟須特別說明者為,因判決主文之數 字均採國字大寫,故上述檢索語詞可檢索出主文與檢索語詞相符之判決;但 如判決書之內文,在犯罪事實欄、理由欄有敘及被告之前科情形,刑期部分 並採國字大寫方式,亦可能被列入檢索結果中;又因同一案件可能有同一被 告因犯數罪遭判處不同刑期,或二以上不同被告遭判處不同刑期,其中有任 一人之任一犯行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者,均會被重複檢索,故檢索出之數據並

不能精確反映出實際判決刑度分布情形,僅係做為抽樣數之參考。

5.1.4 樣本選取樣本選取樣本選取樣本選取

採分層隨機抽樣方式,以十分之一之比例,依亂數抽樣,抽出各不同刑 度之案件,至少十件。如樣本不足十件,則全部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