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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判決分析結果之比較與探討

6.2 判決分析結果與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比較

6.2.3 小結

1. 由上述比較可知,事實上我國法院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量刑時考量之因

素,與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規定大致上有其共通點,但亦有諸如和解情 況、法官心理等因素,為我國所特有;另就承認與否,實然與應然之落差,

亦為我國量刑實況與美國聯邦量刑準據規定之不同處。

2. 對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就同樣情節之犯行,我國法院所為量刑,相對於 美國,確實較輕。但此與法律規定本刑之刑度亦有關係,非可完全歸因於 法官之量刑。

6.3 判決分析結果與司法院頒 判決分析結果與司法院頒 判決分析結果與司法院頒 判決分析結果與司法院頒「 「 「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 」 」之比較 之比較 之比較 之比較

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本節中下稱參考要點)第一點至第 五點主要在說明該參考要點訂定之目的、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以顯示並無 強制適用之效力、定義所謂之智慧財產案件範圍、及智慧財產案件量刑之目的,

及抽象性之量刑基準說明;第十五點以下,則為刑之加重、減輕計算原則及施行 日期,均與量刑因素無直接關連,故以下僅就第六點至第十四點進行比較說明:

6.3.1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六點關於參考要點第六點參考要點第六點 參考要點第六點

參考要點第六點規定,判斷行為人之責任,應具體審酌其主觀惡性及客觀危 害之程度。其中主觀之惡性之判斷規定於參考要點第七條,而客觀危害之程 度可認為係行為人之犯行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失,依本研究所抽取判決之分 析統計結果,客觀危害之程度確為量刑時法官考量之因素。

6.3.2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關於參考要點第參考要點第七參考要點第七七七點點點

依參考要點第七點所規定,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性之輕重,應一併考量其對犯 罪之認知程度及有無已判決確定之相類犯行。其中所謂對犯罪認知之程度係 規定於同參考要點第八點,而關於有無已判決確定之相類犯行部分,則規定 於第九點。依本研究分析統計結果,「惡性」實際上是法官對犯罪情節與犯 後態度之綜合評價,不應逕認為是影響量刑之獨立因素。參考要點將評價惡 性之基礎解為植基於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之對犯罪認知程度,及與被告過失 品格紀錄有關之有無已判決確定之相類犯行,界定範圍雖稍嫌狹隘,但已可 看出參考要點亦認為「惡性」本身並非直接影響量刑因素之立場。

6.3.3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關於參考要點第參考要點第八參考要點第八八八點點點

參考要點第八點規定,判斷行為人對犯罪之認知程度,應綜合考量其教育程 度、生活經驗及工作歷練。但依本研究分析統計結果顯示,除「不以正途賺 取錢財」顯示被告無正當工作之生活狀況易遭判處較重刑罰,及「不知尊重

他人智慧結晶、欠缺法治觀念、守法觀念不佳」之被告智識程度量刑顯著較 輕外,其餘情況均無顯著影響,就此能否有效做為「行為人對犯罪認知程度」

之綜合考量基礎,實有可疑。

6.3.4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關於參考要點第參考要點第九參考要點第九九九點點點

依參考要點第九點所規定,判斷行為人有無相類犯行,應綜合考量行為人侵 害各種智慧財產權犯行之紀錄,不以同一罪名為限,似係期望於行為人有相 類侵害各種智慧財產權犯行之紀錄時,可給予較重之量刑。但依本研究分析 統計結果,僅在前案係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尚未終結或甫終結即再犯之情形,

才有量刑較重之傾向,但如此又與「有無已判決『確定』之相類犯行」有所 距離。是此部分規定與法官目前量刑之實況似有落差。

6.3.5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關於參考要點第參考要點第十參考要點第十十十點點點

參考要點第十點之規定為:判斷客觀危害程度,應綜合考量犯罪手段、所生 之危險或損害,或犯罪所得。與本研究所顯示之犯罪手段、侵害金額、犯行 持續時間,都與犯罪之客觀危害程度有關,故情節重者,判處之刑度亦較重 之結果相同,以此做為量刑參考,應屬適當。

6.3.6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關於參考要點第參考要點第十一參考要點第十一十一十一點點點

參考要點第十一條係以:審酌行為人犯罪後態度,應考量是否悔悟及有無盡 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審酌悔悟態度,應考量行為人自白、停止侵害被害人 之時機及有無採取防止危害擴大之必要措施,不得以被告拒絕陳述,作為認 定態度不良之依據。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應綜合考量其 與被害人接洽之過程、約定之賠償方法,及實際履行之狀況,不得僅以是否 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約定為唯一依據。依本研究分析統計結果,無論 被告是否悔悟或自白,對法官之量刑尚無重大影響,故如欲鼓勵被告自白或 承認犯行,恐需較具強制力之方式規定減輕其刑,否則僅有宣示性之規定,

恐難發生實際效用。而如行為人已盡力賠償被害人損害,最後雖未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法官之量刑亦顯著較輕,則與參考要點之規定不謀而合。

6.3.7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關於參考要點第參考要點第十二參考要點第十二十二十二點點點

參考要點第十二點規定,量刑宜一併具體考量各類犯罪之量刑因子,而為妥 適裁量。經實際分析判決後可發現,雖然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十項量刑基 準,但大部分的審酌事由,實際上對量刑結果並無重要影響,相對於此,因 應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第十二點所訂定之「智慧財產案 件量刑因子表」似乎更形繁瑣,且又無具體刑度參考數據之功能,對法官之 量刑一致恐無實際幫助。

6.3.8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關於參考要點第參考要點第十三參考要點第十三十三十三點點點

參考要點第十三點係關於罰金裁量之規定:「審酌量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時,宜綜合考量得易科罰金之金額,與酌處罰金之均衡,妥適決定 之。得併科罰金之罪,量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宜一併考量行為人之犯罪所 得,妥適決定是否併科罰金。」,但實際分析結果,法官科處罰金比例偏低,

標準不一,恐仍待更具體之規範為參考。

6.3.9 關於關於關於參考要點第關於參考要點第參考要點第十四參考要點第十四十四十四點點點

參考要點第十四點規定:「審酌科罰金者,應均衡考量行為人資力、犯罪所 得及懲罰效果。審酌行為人資力,應考量其收入、財產及基本生活支出。審 酌犯罪所得,應考量因犯罪所生、所得或其他一切利益。」。然除非另設審 查程序,法官實無從確實知悉行為人收入、財產及基本生活支出等有關資力 事項,於目前情況下,此部分規定恐有陳義過高而不切實際之嫌,尚待司法 院籌畫具體之配套人力、程序,始有可能落實。

6.4 科 科 科 科刑規範形態之思考 刑規範形態之思考 刑規範形態之思考 刑規範形態之思考

前於第四章曾介紹各國有關量刑基準之立法例,在分析我國著作權法刑事 案件量刑實況,並與美國聯邦量刑準據及我國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 考要點」比較後,於此應加以思考的是,究應採用何種規範形態,較適合我國 之實況。

6.4.1 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

如將量刑基準訂定於刑法中,因修正不易,且篇幅有限,僅能為原則性之規 定,此即為我國之現狀,亦為多數國家所採行。其優點固然為提綱挈領,簡 單明瞭,但亦因規定抽象,在具體個案中所能實際發揮作為量刑參考標準之 功能極為有限,則為其缺點。

6.4.2 國會授權訂定量刑準據國會授權訂定量刑準據國會授權訂定量刑準據國會授權訂定量刑準據

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係經國會立法授權成立聯邦量刑委員會而訂定,該量刑委 員會專責分析研究量刑指標之項目與級數,並有每年定期及不定期之修正,

優點為供具體個案量刑參考之實用性高,對量刑之一致性也有相當助益,缺 點則為人力、物力耗費龐大,對人口數遠不如美國之我國是否有足夠經濟效 益,仍待評估。

6.4.3 司法機關自行訂定量刑準據司法機關自行訂定量刑準據司法機關自行訂定量刑準據司法機關自行訂定量刑準據

如第四章 4.2.2 所述,英國係依「刑事審判法」之規定設立量刑準則委員會,

並訂定相關量刑準則,其方式係採用論理敘述,先將某特定犯罪分類,次則 給以定義,接著評定嚴重性,再區分其嚴重性等級,再輔以加重、減輕事由,

藉以釐定量刑之幅度,而非數值化量刑模式。性質與形式上與我國司法院頒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較接近,所不同的是,英國的量刑準則係依 法律規定訂定,對法官具有法律上拘束力,而上開「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 要點」為恐遭行政干預司法之質疑,則僅屬供法官參考性質。

就量刑準據規定而言,如欲求其能提高量刑之一致性,當然列舉之量刑指標 愈仔細、具體愈好,但如這樣的量刑指標對法官不具法律上拘束力,則過於 繁瑣之規定只會使法官不耐引用;而欲使量刑準據規定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自必須透過立法程序。個人認為,司法院如期望未來能有效訂定量刑準據,

自必須透過立法程序。個人認為,司法院如期望未來能有效訂定量刑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