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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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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 士 論 文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

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

A Research on Potenti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Sentences of

Criminal Cases in Violation of Copyright Act in Taiwan

研究生:越方如

指 導 教 授 :劉尚志博士

共同指導教授:吳巡龍博士

(2)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

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

A Research on Potenti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Sentences of

Criminal Cases in Violation of Copyright Act in Taiwan

研 究 生:越方如 Student:Fang-Ju Yueh

指導教授:劉尚志、吳巡龍 Advisor:Shang-Jyh Liu, Hsun-Lung Wu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in Technology Law

January 2009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

學生:越方如

指導教授:劉尚志

吳巡龍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碩士班

我國長期蒙受「盜版王國」之污名,在各界批評、討論的聲浪中,違反著作 權法刑事案件之量刑過輕、標準不一等問題,一直是被檢討的重要指標。但法院 之量刑標準究竟如何,其真貌始終難為外界所知,本論文之研究即擬以違反著作 權法之刑事案件為對象,探討實質上影響其量刑之因素為何,並藉以檢視我國違 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是否確有外界詬病之量刑過輕、標準不一之狀況,期能 提出建立相關刑度標準之建議。 本論文之內容除介紹有關量刑基準之理論基礎,包括刑罰理論、量刑理論, 並分析我國刑法中有關量刑基準之規定,並就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之沿革為說 明,包括著作權法本身之沿革、與本研究有關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歷次修正比較 外,另在國外立法例部分,則簡介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內容,並兼及其他各 國量刑基準規定概況及我國司法院頒之「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藉以呈 現不同之量刑規範。研究之核心則為利用司法院之裁判書查詢系統為工具,就我 國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依刑度輕重設定不同檢索條件,採分層隨機抽樣方式, 進行分析。分析後所得資料,則嚐試以統計學方法篩選出具有實質影響力之量刑 因素,做為與美國「聯邦量刑準據」及我國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 點」比較之基礎。

(4)

ii 研究結論為,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對於量刑產生實質影響之因素,最 主要且共通者仍為前科紀錄、侵害程度及犯罪手段,而在不同之案件中,犯罪之 目的、共犯之情形,也具有顯著之影響力,但未能歸納出具體之量刑標準,故所 謂量刑標準不一,確非虛指;另與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規定適用結果相較, 對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就同樣情節之犯行,我國法院所為量刑,相對於美國, 確實較輕。再以分析結果與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比較,認為 該要點所訂各項量刑參考指標繁瑣,且與實證分析判決後所得結果有落差,建議 應適度簡化,並應於對既往案例進行有計劃之分析後再訂定更具體之參考指標, 始能發揮實際效用。

(5)

A Research on Potenti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Sentences of Criminal Cases in Violation of Copyright Act

in Taiwan

Student:Fang-Ju Yueh

Advisors:Dr. Shang-Jyh Liu

Dr. Hsun-Lung W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aiwan has been plagued by the notorious title as a “Pirate Kingdom”

for a very long time. In many of the critiques and discussions regarding the

legal action against piracy,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is that verdictes in

criminal cases in violation of the Copyright Act are often too light or

without a unanimous standard. The criterion for imposing penalty by the

court remains a mystery. Hence this thesis aims to study Taiwan’s criminal

cases in violation of the Copyright Act in order to uncover some of the

factors that may affect the sentencing, to inspect whether the verdicts tend

to be too light or without any unanimous standard, and to suggest setting up

possible sentencing guidelines.

This thesis first introduces basic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sentencing,

containing penalty theories, theories in regard to imposing penalty, and

analysis about the regulations in related to sentencing in Taiwan’s Criminal

Code. Next, the course of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of Taiwan’s Copyright

(6)

Act will be illustrated, including the past history of the Act and the various

revisions of the Copyright Act related to this research. As to foreign

legislative examples,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of U.S.A. will be made. In addition, various sentencing norms

and overview of other countries sentencing datum regulations and

“Consult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sentenc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issued by Taiwan’s Judicial Yuan (the “Consultation directions”) will also

be introduced. The cor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investigate criminal case

verdicts related to the Copyright Act by setting various clauses and choose

samples with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pattern. The incoming materials

are checked by use of the statistics method to screen the potential factors

that may affect the sentencing to set up the foundation of comparison with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of U.S.A. and the “Consultation

directions.”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and applicable factors

affecting the verdicts of criminal cases in violation of the Copyright Act in

Taiwan include the previous conviction, the degree of encroachment and

means of offense; in different cases, the purpose of the offense, the

accomplice's situation are also apparently influential. Since the thesis is

unable to sum up the concrete criterion for sentencing, the so-called

“sentencing without a unanimous standard” is probably true. Besides,

compared with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of U.S.A., the general

verdicts of criminal cases in violation of our Copyright Act seem to be on

the light side. When comparing with the “Consultation directions,” it shows

that the sentencing criteria are overly complicated and are not exactly based

upon the result of practical case analysis. Hence the final suggestion is that

sentence guidelines should be carefully simplified, and more concrete

criteria should be set up after conducting in-depth researches of previous

cases.

(7)

最後終於能完成碩士論文,對我來說,不能不說是一個奇蹟。稱之為奇蹟, 是因為我深深知道,在原本的狀況下,這份論文幾乎是不可能誕生的。 年過四十的我,在半年的赴美進修後,重新又燃起了求知慾,鼓起勇氣報考 當時雖然才創立不久,但在首任所長劉尚志老師帶領下,聲名卻已遠播四方的交 大科法所,幸運地獲得錄取。一路上辛苦卻開心地修完學分,除了晚上在台北校 區選修的課程外,每個星期六還要駕車往返台北與新竹之間,週末夜晚的專題討 論是必修。整整兩年,收穫卻比我唸了四年的大學更多。法律條文是死的,將之 適用於社會事實上,它才是活的。只有法律的面向是侷限的,科技與法律的交會, 讓傳統的法律概念有了更新的生命。孤獨的思考是深刻的,但群體的討論、激盪, 能使思考的成果不僅深刻,而且豐富。我們的科法所就是如此,所有的同學在師 長們精心規劃課程中共同成長、精進。 學分修完了,接著當然就是著手撰擬論文。本來以為時間很充裕的,但人生 永遠有你預料不到的事。論文進行到一半時,擔任檢察官的我,職務從地檢署調 整至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而在修業年限將屆的最後半學期,更爆發了陳前總統家 族的海外密帳事件,接踵而至的卸任元首貪瀆、洗錢鉅案,在全國民眾乃至全球 華人矚目下,所有成員都全心全力投入偵辦,其他個人的問題,例如需要專心從 事的論文,就只能無奈擱下。一直到案件首波偵結起訴,後續被告於審判是否仍 有羈押必要的爭議又延燒了半個月,在空檔中,我一邊重拾起論文的資料試圖增 加一點進度,一邊卻又再三掙扎地告訴自己,一定來不及完成了,這麼累幹什麼, 不如放棄算了! 如果沒有我的兩位指導教授劉尚志老師、吳巡龍老師給我最大的包容與支 持,;沒有王文杰所長以及欣玲、珮瑜、玉佩、素萍幾位助教的協助,沒有口試 委員林志潔老師熱心的提供資料、指點方向,沒有優秀的懿嫻學妹鼎力相助,沒 有摯友林瑞發博士對數據統計之支援,沒有工作上最好的伙伴嚞慧在這段時間承 擔了大部分的麻煩事,沒有曉沛、佑年這些同事在我口試當天幫我處理相關的雜

(8)

務,沒有親愛的家人長期以來自立自強,給我最多的時間與空間做我想做的事, 我就不會在每一次萌起放棄的念頭時立刻警惕自己,不能辜負這麼多鼓勵我、幫 助我的人,這份論文就真的不會完成了。現在回想,真不知道自己是怎麼走過來 的,只能說,這是奇蹟! 最後要再次感謝的,還是劉尚志、吳巡龍兩位老師。口試時,劉老師遠在新 加坡,仍費心地透過 MSN 為我口試,又動員了俊凱學長、懿嫻學妹幫忙;吳巡龍 老師則是在春節假期前買不到回程機票的情況下,專程從澎湖飛來台北,又多耽 擱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才好不容易搭最早班的飛機回去,只為了來幫我口試。千 言萬語,說不完的感謝,也無以回報,唯有在此誌謝,並敬祝劉尚志、吳巡龍兩 位老師,王文杰所長、林志潔老師,以及所有科法所的師長、同學、學弟、妹們, 和曾經給我鼓勵與協助的好朋友們,永遠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越方如 謹誌於 98.02.10

(9)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i

誌謝

………

v

目錄

……… vii

表目錄

……… xi

圖目錄

……… xiii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1.1.1 研究動機………

1

1.1.2 研究目的………

2

1.2

研究方法………

5

1.2.1 文獻回顧與整理………

5

1.2.2 法例之比較………

5

1.2.3 實證研究法………

5

第二章

量刑基準之理論基礎………

6

2.1

刑罰理論………

6

2.1.1 應報理論………

6

2.1.2 預防理論………

6

2.1.3 融合理論………

7

2.2

量刑理論………

8

2.2.1 社會復歸刑之思想………

8

2.2.2 幅度理論………

9

2.2.3 單面責任主義……… 10

2.3

我國量刑基準規定……… 10

2.3.1 法條依據……… 10

2.3.2 量刑理論……… 10

第三章

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沿革………

12

3.1

我國著作權法立法……… 12

3.2

與本研究有關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歷次修正比較……… 19

3.2.1 以法條條次為區分比較……… 19

3.2.2 以行為態樣為區分比較所適用之法條……… 34

(10)

第四章

美國聯邦量刑準據與各國量刑基準規定概況……

42

4.1

美國聯邦量刑準據簡介……… 42

4.1.1 制定背景……… 42

4.1.2 法源依據及修正方式……… 43

4.1.3 效力……… 43

4.1.4 內容……… 43

4.1.5 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之規定……… 45

4.2

其他各國量刑基準規定概況……… 46

4.2.1 日本……… 46

4.2.2 英國……… 46

4.2.3 荷蘭……… 47

4.2.4 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之國家……… 47

4.3

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49

第五章

我國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量刑之實證研究……

61

5.1

判決之抽樣……… 61

5.1.1 抽樣母體……… 61

5.1.2 依刑度輕重設定之檢索條件……… 61

5.1.3 檢索結果……… 63

5.1.4 樣本選取……… 64

5.2

基本架構……… 64

5.2.1 刑度……… 64

5.2.2 判決之法院及案號……… 64

5.2.3 分析面向……… 64

5.3

分析結果及其解讀……… 66

5.3.1 刑度輕重分佈……… 66

5.3.2 各法院量刑輕重比較……… 70

5.3.3 所適用著作權法版本……… 70

5.3.4 所犯著作權法法條……… 71

5.3.5 同案另涉犯罪名……… 71

5.3.6 併科罰金情形……… 72

5.3.7 緩刑與保安處分……… 73

5.3.8 前科狀況……… 74

5.3.9 前案甫結或未結即再犯情形……… 76

5.3.10 惡性表現……… 77

5.3.11 生活狀況……… 78

(11)

5.3.12 智識程度……… 80

5.3.13 犯罪動機及目的……… 81

5.3.14 侵害金額……… 82

5.3.15 犯行持續時間……… 84

5.3.16 犯罪手段……… 86

5.3.17 共犯情形……… 88

5.3.18 共犯人數……… 89

5.3.19 複數犯行……… 90

5.3.20 犯後態度……… 91

5.3.21 承認與否……… 92

5.3.22 悔意表現……… 93

5.3.23 是否和解……… 94

5.3.24 有無上訴及上訴改判結果……… 95

第六章

判決分析結果之比較與探討………

96

6.1

從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影響量刑因素看量刑理論…… 96

6.2

判決分析結果與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比較……… 96

6.2.1 影響量刑因素之比較……… 97

6.2.2 實例適用之比較……… 98

6.2.3 小結……… 99

6.3

判決分析結果與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之比較……… 100

6.3.1 關於參考要點第六點……… 100

6.3.2 關於參考要點第七點……… 100

6.3.3 關於參考要點第八點……… 100

6.3.4 關於參考要點第九點……… 101

6.3.5 關於參考要點第十點……… 101

6.3.6 關於參考要點第十一點……… 101

6.3.7 關於參考要點第十二點……… 101

6.3.8 關於參考要點第十三點……… 102

6.3.9 關於參考要點第十四點……… 102

6.4

科刑規範形態之思考……… 102

6.4.1 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 102

6.4.2 國會授權訂定量刑準據……… 102

6.4.3 司法機關自行訂定量刑準……… 103

6.4.4 檢察官設定求刑標準具體求刑……… 103

(12)

第七章

結論………

105

7.1

量刑規範之建立須以長期實證之資料分析為基礎……… 105

7.2

影響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量刑因素中,除共犯人數

外,並無明顯量化規律性……… 105

7.3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之量刑相較於美國聯邦量刑準據

之規範適用結果,確有較輕之傾向……… 107

7.4

對我國建立量處刑度規範之建議……… 107

參考文獻 ……… 109

(13)

表 目 錄

表一、

著作權法制定/修正日期、內容重點對照表

……… 12

表二、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20

表三、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21

表四、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22

表五、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23

表六、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23

表七、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25

表八、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26

表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27

表十、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30

表十一、

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31

表十二、

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32

表十三、

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之一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 33

表十四、

意圖營利/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行為歷 次修正後適用法條比較表

……… 34

表十五、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行為歷次修正後適用法 條比較表

……… 35

表十六、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 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行為歷次修正後適 用法條比較表

……… 36

表十七、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行為歷次修正後適用法條比較表

……… 38

表十八、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 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行為歷次修正後適用法條比較表

… 39

表十九、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因子表

………

52

表二十、

抽樣判決各刑度量刑件數及百分比對照表

………

66

表二十一、

判決抽樣母體刑度在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以下者,於刑法、著作權法修正 刪除連續犯、常業犯規定前、後,案件數及佔同時期全部抽樣母體判決 百分比對照表

………

68

表二十二、

抽樣判決之犯行次數認定形態及判決時點對照表

………

69

表二十三、

抽樣判決地方法院平均量刑日數變異數分析表

………

70

表二十四、

抽樣判決適用著作權法版本之件數、百分比對照表

………

71

表二十五、

抽樣判決意圖出租/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刑度之 t 檢定比較表…

…… 72

表二十六、

抽樣判決案件緩刑有無及不同緩刑期間案件數、百分比對照表

………

73

表二十七、

抽樣判決量處刑度與宣告緩刑期間對照表

……… 73

表二十八、

抽樣判決前科狀況與刑度關係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75

表二十九、

抽樣判決累犯與刑度之關係的 t 檢定表…

……… 76

(14)

表三十、

抽樣判決前案甫/未結即再犯本件遭查獲次數與刑度之關係的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表…

……… 76

表三十一、

抽樣判決惡性表現與刑度之關係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77

表三十二、

抽樣判決被告生活狀況與刑度關係之 t 檢定比較表

……… 79

表三十三、

抽樣判決被告智識程度與刑度關係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0

表三十四、

抽樣判決犯罪動機與刑度之關係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1

表三十五、

抽樣判決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與刑度之比較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2

表三十六、

抽樣判決 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在量刑差異之變異數分析事後考驗 表

……… 83

表三十七、

抽樣判決行為時間長度與刑度之比較的變異數分析表

……… 85

表三十八、

抽 樣 判 決 行 為 時 間 長 度 與 刑 度 關 係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事 後 考 驗 表

……… 85

表三十九、

抽樣判決犯罪手段與刑度之比較的變異數分析表

……… 86

表四十、

抽樣判決犯罪手段與刑度關係之變異數分析事後考驗表

……… 87

表四十一、

抽樣判決共犯情形與刑度之比較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8

表四十二、

抽樣判決共犯情形與刑度關係之變異數分析事後考驗表

……… 88

表四十三、

同案被告人數與刑度之比較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9

表四十四、

抽樣判決連續犯與刑度之比較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90

表四十五、

抽樣判決犯後態度與刑度之關係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91

表四十六、

抽樣判決 犯罪事實承認/否認與刑度之比較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表…

……… 92

表四十七、

抽樣判決犯罪事實承認/否認與刑度之變異數分析事後考驗表

……… 93

表四十八、

抽樣判決悔意表現與刑度之關係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93

表四十九、

抽樣判決和解情形與刑度關係之 t 檢定表

……… 95

(15)

圖 目 錄

圖一

抽樣判決前科紀錄與刑度關係平均數分佈圖

………

75

圖二

抽樣判決前案甫/未結即再犯本件遭查獲次數與刑度關係平均數 圖

………

77

圖三

抽樣判決惡性表現與刑度關係平均數圖…

………

78

圖四

抽樣判決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與刑度關係平均日數分布圖

……

84

圖五

抽樣判決行為時間長度與刑度關係平均日數分佈圖

……… 86

圖六

抽樣判決犯罪手段與刑度關係平均日數分佈圖

……… 87

圖七

抽樣判決共犯情形與刑度關係平均日數分佈圖

……… 89

圖八

抽樣判決連續犯與刑度關係平均日數分佈圖

……… 91

圖九

抽樣判決犯後態度與刑度關係平均日數分佈圖

……… 92

圖十

抽樣判決認罪與否與刑度關係平均日數分佈圖

……… 93

圖十一

抽樣判決悔意表現與刑度關係平均日數分佈圖

……… 94

(16)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影響量刑因素之研究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 研究動機研究動機研究動機研究動機 在智慧財產權所涵括的項目中,著作權可說是與一般民眾關係最密切的一 種。沒有特定技能,很難去研發專利而享有專利權;不從事工、商業,也幾乎不 會與他人發生專利權、商標權之紛爭。但在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有機會用自己 的方式從事創作,而享有著作權,也可能在不經意中,或多或少的侵害到他人的 著作權。尤其是在科技發達的今日,學生藉由影印機影印教科書、電腦使用者從 網路上下載程式、臨時攤販批發印有漫畫圖案的服飾在路邊叫賣,都可能涉及違 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但另一方面,從民國1七十九年起迄今,不到二十年,我國著 作權法卻已歷經十次修正,也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中修訂最頻繁的一種,而且 幾乎每次修正,變動的幅度都不小,規範也愈趨嚴格,究其原因,不能不提及美 國─尤其是「特別三0一條款」貿易報復之壓力。 所謂「特別三0一」條款,其背景是1988年美國「貿易法」經過修訂,更名 為「綜合貿易競爭法案」,允許美國政府根據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對保護智慧 財產權不足或成效不彰的情況施以懲罰。該項修正案所規定的每年對外國實行情 形進行的檢討,稱為特別三0一年度檢討。2我國曾於1992年被列為特別三0一年 度檢討優先指定國家,當時美方認為我國仿冒、盜錄等問題嚴重,罰則過輕。最 後中美雙方簽訂瞭解備忘錄,我國提出具體改善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並承 諾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而獲得除名。3後來該條款於1996年失效。至1999年, 柯林頓總統決定以行政命令恢復超級三0一條款暨第七章條款之授權等兩項貿易 1 於本論文中,提及年度時,以國字代表民國之紀年,阿拉伯數字代表西元之紀年,例如八十五年、 1996 年,而不再重複標記「民國」。 2 美國在台協會─正式資料,「政策篇:特別 301 貿易法與保護智慧財產權」,1998 年 3 月 26 日。 301條款是 1974 年美國「貿易法」經修訂的一個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經由談判根除外國的 不公平貿易行徑。採取此種行動須以下列調查結果為依據:外國政府剝奪美國依貿易協定應享的 權利,或其所採取的行動不符合、或以其他方式剝奪美國依貿易協定應享的利益,或其行為、政 策、措施屬不公正、不合理、帶有歧視成份,從而使美國商務產生窒礙或受到限制。如有關 301 條款的糾紛不能成功的解決,總統有權實施報復性貿易制裁。 根據 1974 年貿易法 182 條款,且經 1988 年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 303 條款的修訂後,美國貿易 代表必須每年認定,哪些國家未有效且充分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或剝奪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者公 平合理的進入其市場的權利,此即為特別 301 年度檢討。 3 國際貿易局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新聞稿。

(17)

工具,此後,我國又於2000年列入「一般觀察名單」,自2001年起至2004年連續4 年列入「優先觀察名單」,2005年、2006年則調降為「一般觀察名單」。4對照我國 歷次著作權法之修正,除因應加入WTO之需求及配合刑法修正刪除常業犯之規定 外,可說主要與美國「特別三0一條款」之壓力有關。 然而,儘管著作權法一再地修正因應,我國取締盜版行動之效果仍不時受到 質疑,依然持續地感受到貿易報復之壓力。察其原因,當然不只一端,但其中特 別與司法實務有關而又經常被舉為討論焦點的,就是法院之量刑問題。有認為智 慧財產權訴訟案件,法院審判時間冗長、判決量刑不一、科刑過輕,無法有效產 生嚇阻效果,而要求應辦理司法人員專業訓練,訂定合理量刑標準,加速智慧財 產權案件審理,嚴懲不法行為者;5亦有認為量刑不重,無法有效區分犯罪輕重, 主張應參酌美國相關規定,對於侵害類型、損害程度進行分級量刑者,6均頗值參 考。但究竟我國法院對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審判,是否的確存在量刑標準不一、 科刑過輕之現象?是否應就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訂定統一之量刑標準?而所 謂的量刑「標準」又該從何建立?為避免僅憑司法實務經驗或個人主觀直覺而誤 導結論,本研究將嚐試由實證分析之角度,尋找可能之答案。 1.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研究目的 對於刑事審判者而言,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量刑可以說是最簡單,卻也是最 困難的部分。簡單,因為相較於指揮訴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須在判決中 詳細說明論理依據;量刑,只要是在法律所定本刑範圍內,法官不論輕處或重判, 其他未掌有審判權責之人,實際上均無從置喙;困難,是因為刑罰的目的多端, 既要能夠予為惡之被告以應報,又要達成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功能,如何能摒 除審判者個人主觀好惡,以適當之刑度讓被告恰到好處地得到懲罰,且能藉由刑 罰改過向善,並足以使其他人因而心生警惕,不敢效尤,確實是難以企及的理想 境界。 在不同審判者於不同案件中斟酌不同面向量刑因素的多重交互作用下,要求 量刑必須完全一致,是不可能也不切實際的;但當類型相同、犯罪情節相近之案 件,被告遭法院判處之刑度歧異大到某個程度時,量刑不公之批判自然會相應而 生。一般人民在不諳法律及受市井傳言之影響下,會將原因解釋為法院「有錢判 生,無錢判死」,而質疑司法之公信力;另一方面,即使是從事法律實務之專業 4 國際貿易局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九十 三年一月四日、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新聞稿。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95-97 年)」,第 2 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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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亦認為「我國法律向來賦予法官極為寬廣的量刑裁量權,法官是否妥善行 使量刑裁量權,往往有如『最高機密』,外人無從得知」,而喻之為「黑盒子」,7 烈要求應增加其中之透明度。 事實上,有關量刑標準之問題,司法院早在八十年間即曾注意及此,除指派 法官赴美國考察外,還對外表示「正慎重考慮創訂量刑統一標準表格」。8但自此 之後卻毫無動靜,遲至十餘年後,在九十四年間,司法院才正式地踏出第一步, 宣稱將研擬制定所謂之「量刑參考表」,希望能讓法官在判決時可以「套用公式」, 依被告的犯案次數、危害程度、危險性等變數,計算出被告的刑期,避免因個別 法官的背景差異,而產生「判決歧異」。9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司法院召開「訂 定刑罰量刑準據」公聽會,10當時預計一年內訂出量表雛型、三年內完成架構。到 了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司法院終於表示將提出草案,訂定「量刑參考準據」,最 快九十七年七月前,就可以先行針對著作權、竊盜、詐欺等案件試辦。但對於何 時會全面實施,司法院則表示並無進度表。11 從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角度而言,量刑之方式如能往標準化之方向發展,一來 可使量刑在客觀上更公平合理,減少民眾對司法不必要之臆測,而提昇對司法之 信任;再者,也可使刑事被告對自己所將被判處之刑度有所預期,而更有意願適 用刑事訴訟法之協商程序,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但量刑之標準究應如何訂定,實 際上極為複雜,以美國「聯邦量刑準據」(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為例,12

學者於1974年提出草案,13至1984年量刑改革法通過,14前後歷時十年;第一版之

「聯邦量刑準據」在聯邦量刑委員會長達三年之研擬後,至1987年11月始獲參議 院審議通過,實施迄今逾二十年,已修正六百餘次;效力則從原來之具有強制力, 至2005年1月12日經聯邦最高法院於布克案(U.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中宣 告關於強制規定部分違憲而無效後,成為僅具參考性;15再看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 之荷蘭「北極星準則」(Polaries-Sentencing Guidelines),16自1970年代檢察官開始推 7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揭開法官量刑心證的黑盒子─司法統計實證研究」,93 年 2 月 3 日。 8 聯合晚報,「法官量刑 司法院擬統一標準」,1991 年 12 月 4 日 1 版。 9 自由時報,「法官定刑期 有公式可循」,94 年 3 月 14 日。 10 司法周刊第一二二八期 11 自由時報,「法官量刑將有公式」,96 年 12 月 17 日。 12 或譯為「聯邦量刑指導法則」,參見吳巡龍,新刑事訴訟制度與證據法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1 月一版再刷,第十二章,「美國的量刑公式化」。 13

Proposed Amendments to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R. 11 advisory committee note (1974), reprinted in 62 F.R.D. 271, 275-277 (1974); Marvin E. Frankel,

Lawlessness in Sentencing, 41 U. CIN.L.REV.1, 54 (1972).

14

The Sentencing Reform Act of 1984 ("SRA").

15

許金釵,「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研究─兼論我國建立量刑準據之可行性」,95 年 3 月,第 9 頁至 第 13 頁。

16即 荷 蘭 國 家 刑 事 案 件 檢 察 求 刑 標 準 之 簡 稱 (Project Ontwikkeling Landelijke Richtlij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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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至最初之版本於1999年問世,其規劃期間亦長達二十餘年,然其主要的適用範 圍僅係針對經常發生的35種犯行,如偷渡、偷車、危險駕駛、惡意威脅恐嚇、夜 間侵入住宅竊盜、人身暴力攻擊等;17又鄰近我國之南韓,其大檢察廳(相當於我 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為統一偵查及公訴作為,自2004年至2006年間,陸續蒐集全 國345萬件刑事案件,逐件分析各個案件之羈押與否、其有期徒刑之刑度及罰金金 額等項目,並比較檢察官就同一案件之求刑與法官處刑之差異,準備予以歸納後 訂定檢察官求刑準則,預計於2009年4月間完成建立電腦資料庫,18均可見一斑。 在我國,司法院就其所謂的「量刑參考準據」,先僅抽象的表示會依被告的 犯案次數、危害程度、危險性等變數,算出被告刑期;次則規劃第一階段擬優先 針對著作權、竊盜等罪進行「量化概況分析」,19一直到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才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20提示量刑目的、量刑原則、量刑因子為 基礎,並明定加減例及定執行刑之標準,以供同年七月一日成立之智慧財產法院 法官做為審判時量刑之參考。但其中規定較具體的只有第十五點、第十六點所定 之「刑之加重或減輕,除有特別情形外,宜以加減百分之十五為原則。遞加或遞 減者,亦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數犯罪,經判決確定者,除有特別情形外, 宜以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或最多額者為基礎,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合計數減百分 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所得之刑,為其應執行刑。」,其餘均僅為原則性之量刑提示, 難認有何實際上之參考效益,與規劃之初宣稱的「量刑參考表」、「希望能讓法 官在判決時可以『套用公式』,依被告的犯案次數、危害程度、危險性等變數, 計算出被告的刑期」,可說相距甚遠。 不過,量刑一事牽涉萬端,本來難有絕對的標準,司法院願意投注心力,訂 出「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供法官參酌,無論如何,都是個好的開始。但 是,這樣的量刑參考要點在應用形式上與美國運作多年的「聯邦量刑準據」可說 完全不同,與荷蘭、南韓之由檢察官求刑角度出發亦大相逕庭,究竟何者才真正 切合我國實際之需要?要回答這個問題,恐難僅憑直觀。首先須思考的是,在審 判實務上,真正影響法官量刑的因素到底是哪些?其次是,能否歸納出這些因素 是在如何的程度上影響量刑?最後則是,究竟要如何評價這些因素,才能建立有 效的量刑標準?凡此種種,不經實證研究,當無從獲致客觀結論。因此,本研究 之目的即擬透過對我國法院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判決之實證分析,了解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量刑之實況;進而找出可能影響量刑之因素,及分析這些因素在法官量刑 17 李山明,「荷蘭檢察官求刑準則簡介~本協會 2008 年訪問荷蘭、列支敦士登及比利時報告」,檢 協會訊,第 31 期,2008 年 7 月 22 日,第 10 頁。 18 洪光煊,「南韓最高檢察廳訂定檢察官求刑準則 -摘自南韓 Korea Herald -」,檢協會訊,第 31 期, 2008 年 7 月 22 日,第 12 頁。 19 自由時報,「法官量刑將有公式」,96 年 12 月 17 日。 20 請參閱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97 年 6 月 2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0970013816 號函頒「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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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產生之影響有無量化之規律性;並比較我國判決實況與國外量刑標準適用之差 異,期能對符合我國國情的刑度量定準據方式提出建議。

1.2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1.2.1 文獻回顧與整理文獻回顧與整理文獻回顧與整理文獻回顧與整理 討論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量刑問題,不可免的是探討刑罰之理論及著作權法 中有關刑事處罰之條文內容,本研究將在第二章介紹有關量刑基準之理論基礎, 包括刑罰理論、量刑理論,並分析我國刑法中有關量刑基準之規定。第三章則將 就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之沿革為說明,包括著作權法本身之沿革、與本研究有 關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歷次修正比較。 1.2.2 法例之比較法例之比較法例之比較法例之比較 如前所述,我國著作權法之多次修正,主要係源自美國之壓力,而美國之「聯 邦量刑準據」,亦為目前世界各國中最具體者,甚至就智慧財產權之犯罪訂有特別 量刑準據規定。雖因我國法制屬大陸法系,與美國之屬英美法系在根本上有所不 同,但著作權之規範有其世界共通性,在此基礎上,第四章將簡介美國「聯邦量 刑準據」之內容,並兼及其他各國量刑基準規定概況及我國司法院頒之「智慧財 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藉以呈現不同之量刑規範。 1.2.3 實證研究實證研究實證研究實證研究法法法 本研究之構想既係以分析現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判決為基礎,因此在第五 章部分,即擬利用司法院之裁判書查詢系統為工具,就我國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 件依刑度輕重設定不同檢索條件,採分層隨機抽樣方式,進行分析。分析後所得 資料,則嚐試以統計學方法篩選出具有實質影響力之量刑因素,做為第六章以我 國判決分析結果與美國「聯邦量刑準據」及我國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 考要點」比較之基礎。最後於第七章提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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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量刑基準之理論基礎

量刑基準之理論基礎

量刑基準之理論基礎

量刑基準之理論基礎

2.1 刑罰理論

刑罰理論

刑罰理論

刑罰理論

量刑是法官透過審判程序確定行為人之特定行為應負刑事罪責後,決定對行 為人施以何種方式及何種分量的刑罰之過程。因此,在討論量刑之前,不能不先 界定刑罰之意義。所謂刑罰,乃指國家對於為其刑罰權所及之犯罪人,以限制或 剝奪其生命、自由、財產、名譽,乃至公民權為手段,藉以維持社會秩序,而施 加予犯罪人之公法上制裁。但何以社會之秩序必須或得以藉由刑罰之施予而維持 21 ?則應自刑罰理論開始進行了解。依刑罰之目的觀發展,基本刑罰理論主要有下 列三種:

2.1.1 應報應報應報應報理論理論理論理論(Just Desert Theory)

中國自古即有因果報應之說,然此之報應,係託之於前世來生幽渺無形之因 果循環,與西方「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殺人償命」,現世而又實際之應報 並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都源自於古老社會「善應有善報,惡亦應有惡報」之自 然法則,此為最基本的公平正義思想。因此,應報理論認為,對於犯罪人必須給 予與其所為惡行相應之刑罰,始能實現公平正義,維持社會秩序。從應報理論的 觀點看來,當社會中有人犯罪,是這種思想的體現。對於犯罪人科處一定的刑罰, 一方面可以實現社會正義之理社會原有之正義秩序即遭破壞,為回復原有之社會 正義秩序,即須對該破壞秩序之人加以制裁,而此種制裁,目的既在回復社會原 有之秩序,其程度即應等同於犯罪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不可過少,亦不得過 多,二者應達成衡平之狀態,故強調「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又由於應報之目的 並非為壓抑個人自由意志,而係在犯罪人依其自由意志選擇為惡後,對其所為惡 行加以相應的制裁,故應報之焦點為犯罪行為而非犯罪人,做為刑罰衡平考量對 象的,也是該犯罪行為本身之罪責,而非實行該犯罪行為之犯罪人個人之情況。 在犯罪學上,應報理論為古典學派所採,在刑罰理論中,應報理論通常亦等 同於絕對理論。與之相對的則是實證學派所採取的預防理論。22 2.1.2 預防理論預防理論預防理論預防理論(Deterrence Theory) 21

See KATZ,LEO.,FOUNDATIONS OF CRIMINAL LAW: INTERDISCIPLINARY READERS IN LAW (1999).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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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理論又稱相對理論、目的理論,相對是考慮未來防預的效果,目的是考 慮到刑罰的目的性。預防理論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兩種不同的觀點。 1. 一般預防理論 當原始社會之形態逐漸轉變,經濟活動與人際關係均日益複雜,某些犯罪行 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惡害,往往嚴重至縱使在事後按其罪責予以刑罰之公正應 報,也已無法彌補或回復犯罪前原有之社會秩序,與其如此,不如防止社會 秩序之破壞於未然。預防犯罪之思潮,即係基於對傳統刑罰理論之批判而起。 就一般預防理論而言,認為刑罰之本質係為達成預防犯罪目的之手段,刑罰 之目的不在犯罪後之應報,而是在犯罪前即以刑罰為威嚇,使社會大眾因畏 懼刑罰之嚴厲,而不敢輕易實施犯罪行為,藉以收嚇阻之效,亦即並不針對 個別犯罪人之情狀為不同處遇,而一律用嚴刑峻罰從心理上進行壓制,以遏 止犯罪,進而達到普遍性預防犯罪之目的。 2. 特別預防理論 一視同仁的嚴刑峻罰,在預防犯罪之目的上,固然有所作用,但對犯罪人而 言,其所受到之刑罰因加入預防犯罪之目的,常較其行為原本對應之罪責為 重,並非完全公平。此外,除非是剝奪犯罪人之生命,或永久剝奪其自由, 犯罪人終有一日須回歸社會,如何讓犯人再社會化,適應社會共同生活,而 不致因無法適應社會,又重新淪為犯罪人,即是特別預防理論精神之所在。 特別預防理論主張,刑罰之目的不應僅著眼於犯罪之應報,而必須具有促使 犯罪人復歸於社會後,再適應社會共同生活之效用,其重點不在威嚇社會大 眾或犯罪人,而是寄望以刑罰為手段教育社會大眾,且針對不同犯罪人之個 別特性施予不同之刑罰,藉由刑罰之過程改善犯罪人,使之復歸於社會並預 防其再犯。因與一般預防重視普遍性預防犯罪不同,特別預防重視的是個別 犯人犯罪之預防,因此亦被稱為個別預防理論。23 2.1.3 融融融融合理論合理論合理論合理論 不同之刑罰理論營造出不同之刑事政策,如偏重的是應報理論或一般預防理 論時,刑事政策所顯現於外者,即為嚴刑峻罰;另一方面,如僅強調特別預防理 論之重要而忽視其他,則有可能形成有責無刑或責重刑輕之罪刑不對等情形。刑 事政策之寬鬆,易使犯罪人心存僥倖,將反使刑罰之應報、預防、教育作用盡皆 落空。因此,採取中庸之道而擷取各理論優點之融合理論便應運而生。融合理論 23

Robert Keel, Rational Choice & Deterrence Theory, The Evolution of Classical Theory: Rational

Choice, Deterrence, Incapacitation and Just Desert, available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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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仍以應報理論為基礎,認為刑罰之目的,本即在於維護社會秩序,衡平犯 罪所生惡害,如此方能滿足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需求,撫平社會大眾因犯罪而 波動之法律情感,藉以確保法益不再被侵害;另一方面,雖不採嚴刑峻罰,但只 要刑罰能公正及貫徹執行,對社會大眾與犯罪人即足以發生儆戒作用,達到嚇阻 犯罪之目的。24 至於特別預防理論,則是在犯罪人之處遇方式上發揮效用,在依應 報及一般預防之角度確立犯罪人之罪責後,何種刑罰或矯治手段能給予犯罪人最 佳之再教育,亦必須注重。25 融合理論將原本分屬絕對理論與相對理論之應報及預 防治於一爐,消弭因二者對立所造成之刑罰目的衝突,已成目前最有力之一說。26

2.2 量刑理論

量刑理論

量刑理論

量刑理論

在確定了國家應對犯罪人施加刑罰後,緊接而來的,就是國家應對犯罪人施 加予如何之刑罰,始能恰如其份地達到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亦即進入有關量刑 之思考。27 犯罪人之責任固然是對其科處刑罰之前提,無責任即無刑罰,有責任則自應 科予刑罰。但如犯罪人行為之責任完全與刑罰相等,則其責任確定時,刑罰亦已 確定,實際上鮮有量刑之空間。因此,在量刑理論上,對於預防或社會復歸目的 之關注,當更甚於對行為責任之討論。28其中,有認為責任與應報間不具有任何關 連性者,刑罰之功能在於促使犯罪人復歸於社會,而主張責任刑即等於社會復歸 刑者;有主張符合責任之刑罰應具有一定之幅度區間,在該幅度區間內應量處如 何程度之刑罰,所須考慮的就是預防之目的,而以幅度理論稱之;亦有主張責任 刑只應有限制之機能,而非刑罰之依據,刑罰之施予仍須考慮犯罪人之社會復歸, 稱為單面責任主義,茲分敘如下: 2.2.1 社會復歸刑之思想社會復歸刑之思想社會復歸刑之思想社會復歸刑之思想(social rehabilitation) 此說為德國學者奧德.考夫曼(Arthur Kaufmann)所提出,認為刑罰之首要目 24

PAMELA WILCOX, KENNETH C. LAND & SCOTT A. HUNT, CRIMINAL CIRCUMSTANCE: ADYNAMIC

MULTI-CONTEXTUAL CRIMINAL OPPORTUNITY THEORY (2003).

25

MICHAEL H.TONRY,THE FUTURE OF IMPRISONMENT (2004).

26

ANDREW VON HIRSCH &ANDREW ASHWORTH,PRINCIPLES SENTENCING: READING ON THEORY AND

POLICY (1998).

27

R.Henham, Sentencing Theory, Proportionality and Pragmatism, 28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239 (2000); ANDREW ASHWORTH &MARTIN WASIK,FUNDAMENTALS OF SENTENCING

THEORY:ESSAYS IN HONOUR OF ANDREW VON HIRSCH (199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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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在於使犯罪人接受刑罰之處遇後得以復歸社會,刑罰存在之理由,應有使犯 罪人將來復歸於社會之意義。社會透過刑罰之方式,對犯罪人施以計劃性、組織 性之教育,幫助犯罪人改過自新,加強其社會責任意識,訓練其謀生技能,使養 成刻苦勤勞之習慣,以改善其犯罪之惡性,期能使犯罪人悔悟改過,成為善良之 國民,復歸社會之正常生活,不再有犯罪之行為。 考夫曼並認為,責任與應報間不具有任何關連性,責任應解釋為贖罪,而贖 罪思想與社會復歸思想關係密切,理想之刑罰制度,應能促增犯罪人之贖罪感, 在刑事矯治工作上促成受刑人之贖罪能力與贖罪之心理條件,使犯罪人能真正出 自內心之悔悟而改過自新,與傳統的應報思想不同的是,應報思想下之刑罰觀念, 係以惡害還諸於惡害,以外在之強制力確保法律不容破壞之權威;而以贖罪思想 為基礎之刑罰觀,係有責任者因自動悔悟而為積極之給付,用以補償其以往所造 成之惡害,如此始能期待行為人不至於再犯。29 2.2.2 幅度理論幅度理論幅度理論幅度理論 幅度理論亦有譯為「裁量餘地理論」者,其倡議者為德國之刑法學者貝勒 (Albert Friedrich Berner),貝勒主張刑罰理論除了以應報為基礎外,尚應考量威嚇 或改善目的,與責任相當之刑罰裁判,並非一個固定不移的點,而是在最低與最 高刑度之限制區間內,委由法官考量不同的刑罰目的而為裁量。德國法院所為判 例、判決中,有不少顯現此種理論精神之內容,例如:「但是與責任相符之刑罰無 法明確地確定,即既未客觀存在,自無法為主觀上之認識。」、「代之以在各個場 合,於符合責任刑罰之上限與下限間之幅度內,始存有符合責任之刑罰。」、「特 別預防、一般預防之刑罰目的,在符合責任之幅度範圍內,選擇具體之刑罰時, 有其機能存在。在責任之限度內,具體之刑罰儘可能地須接近該幅度之上限、下 限,且刑罰只能在最上限至最下限之範圍內。」30、「刑罰裁量之基礎,乃是行為 之輕重程度及行為人之責任程度,法官可以在此基礎上,亦顧及威嚇及保安之刑 罰目的而定出刑度,但不可為預防目的而超越公正刑罰之界限。」等。31 所謂「與責任相符之刑罰無法明確地確定」,顯然即是認為與責任相當之刑罰 裁判,並非一個固定不移的點;而「符合責任刑罰之上限與下限間之幅度內,始 存有符合責任之刑罰。」,則明確地指出了「幅度」之概念。至於在幅度區間內決 定具體刑罰時所依據的,即是以「行為之輕重程度及行為人之責任程度」為基礎, 29 郭棋湧,「交通過失犯量刑之研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研究報告,2001 年,第 269 頁至第 270 頁。 30 曾淑瑜,「量刑基準之比較研究」,華岡法粹,第 29 期,2003 年 3 月,第 176 頁至第 178 頁。 31 蘇俊雄,「量刑法理與法制之比較研究」,法官協會雜誌,第 1 卷第 2 期,1999 年 12 月,第 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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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威嚇及保安之刑罰目的,據此始能導出具體個案所量處之刑罰。 2.2.3 單面責任主義單面責任主義單面責任主義單面責任主義 早期之責任主義如前所述,係認為無責任即無刑罰,責任是為刑罰之前提; 刑罰必須為責任的抵償,刑罰之種類與重輕必須根據責任程度而為決定;刑罰必 須與責任相對應,有責任即當然必須有刑罰,責任為刑罰之充分且必要條件,也 就是所謂之雙面責任主義。32而由德國刑法學者克勞斯.洛克遜(Claus Roxin)所提 出之單面責任主義,則認為責任係刑罰前提要件,刑罰之輕重不得逾越責任之範 圍,以責任程度做為刑罰之範圍;但有責任之行為並非一律得科處刑罰,仍得宣 告緩刑或罰金刑,責任僅係刑罰之必要條件,刑罰之存在係以責任為基礎,而非 充分條件,故並非一有責任即必科予刑罰,仍應考慮責任程度等因素。簡而言之, 雙面責任主義認為刑罰之輕重主要是根據行為責任,行為責任是最高指導原則, 單面責任主義則反對以責任輕重作為刑罰之依據,認為責任僅具有防止過當考慮 社會復歸作用而違反人權保障之機能。33

2.3 我國量刑基準規定

我國量刑基準規定

我國量刑基準規定

我國量刑基準規定

2.3.1 法條依據法條依據法條依據法條依據 在我國刑法中,有關量刑之基準,係規定於刑法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 其中尤以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 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 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 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為 最主要。而第五十八條為罰金之量刑基準,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一條則分別為減輕 或免除其刑時之裁量基準。 2.3.2 量刑理論量刑理論量刑理論量刑理論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條文中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 32 吳景芳,「刑法基本原則的抉擇」,月旦法學雜誌,第 123 期, 2005 年 8 月,第 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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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礎」係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時新增之文字,核其立法理由為「原 法僅就科刑之標準予以規定,並未對科刑之基礎設有規範。為使法院於科刑時, 嚴守責任原則,爰參考國外之立法例,明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科刑之基礎34,就 此點觀察,顯然我國刑法之量刑,強調的是「責任主義」,就此應與「社會復歸刑 之思想」之主張有所差異; 再參酌本條文所列其他量刑之標準,如粗予分類,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 時所受之刺激、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 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後之態度 等項目,應均與犯罪行為本身無直接關連,而係顯現犯罪行為人之內在與外在狀 況;真正與犯罪行為有關者,則僅有犯罪之手段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似乎 較為重視犯罪人之惡性表現,而非著重在犯罪行為之惡害結果,較具幅度主義色 彩。 至於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 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 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依此規定,可處犯罪人以高於法定刑度之刑罰,應係責任 主義之例外。 又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六十一條亦規定犯特定罪名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 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均係顯示雖有 責任,但可處以低於法定刑之刑罰,或可不科以刑罰,則較偏向單面責任主義。 34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4536940107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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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沿革

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沿革

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沿革

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沿革

3.1 我國著作權法立法沿革

我國著作權法立法沿革

我國著作權法立法沿革

我國著作權法立法沿革

如果從「中國法制史」之角度出發,我國第一部有關著作權規範之法律應為 清宣統二年(1910年)由滿清政府頒布之「大清著作權律」。35但倘若以台灣之著 作權法史來看,台灣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典,則係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於明治三 十二年(西元1899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布勒令於同年七月十五日施行之著作權法(明 治三十二年三月四日法律第三十九號)。36之後,則有北洋政府參政院代行立法院 於第二期常會議定,由大總統於四年十一月七日公布內容共分五章四十五條之著 作權法,惟並未實際施行。37我國正式施行之著作權法,係制定公布於十七年五月 十四日,當時全文僅四十條,嗣歷經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三十八年一月十三 日、五十三年七月十日、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八十一年 六月十日、八十一年七月六日、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等十二次修正,而 成為現行之著作權法。其中修正幅度最大者,應為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之第六次修 正,該次修正公布全文為一百十七條,其後數次修正大致上均係以此次修正條文 為藍本,原因則主要為受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影響、美國壓力及因應網際網路環 境之新情勢。茲將著作權法自制定公布迄今歷次修正日期、文號、條文、及基本 特點或修正重點表列如下: 表一、 著作權法制定/修正日期、內容重點對照表38 制定公布日期 制定公布日期制定公布日期 制定公布日期 公布文號公布文號公布文號、公布文號、、制定條文、制定條文制定條文 制定條文 基本特點基本特點基本特點基本特點 17 年5 月14 日 中華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國民政府第 212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40 條 一、 大致沿襲清律及北洋政府之著作權 法規定。 二、 著作權保護客體兼採列舉與概括體 例。 35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Ⅰ,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版,2005 年 9 月,第 51 頁。 36 林俊言,「台灣著作權法簡史:拷貝逐漸受限的法發展史」, http://www.openfoundry.org/component/option,com_docman/Itemid,1/gid,487/lang,tw/task,doc_deta ils/,2006 年 5 月 16 日,第 4 頁至第 5 頁。 37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Ⅰ,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版,2005 年 9 月,第 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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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採註冊保護主義,並採註冊審查制 度;規定著作權之移轉及承繼非經 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著作權之保護 期間為著作權人終身及由其繼承人 繼承三十年。 五、 保護翻譯著作及著作人格權。 六、 規定合理使用之範圍。 七、 對翻印、仿製及以其他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權、知情代為出售、及侵 害著作人格權者科以罰金之處罰。 修正公布日期 修正公布日期修正公布日期 修正公布日期 公布文號公布文號公布文號、公布文號、、修正條文、修正條文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修正重點修正重點修正重點修正重點 33 年4 月27 日 中華三十三年四月二十 七日國民政府瑜文字第 251 號訓令修正公布全 文 37 條 一、著作權保護客體兼採列舉制。 二、採審查後註冊保護主義,但刪除拒 絕註冊及修正不得註冊之條文。 三、放寬外國經註冊之著作保護期間。 四、增列自由刑之處罰,規定對於以翻 印、仿製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38 年1 月13 日 中華三十八年一月十三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0、31、32、33、34 條 條文 配合幣制變革,將罰則之「元」改為 「圓」、降低罰金之上限。 53 年7 月10 日 中華五十三年七月十日 總統令增訂第 22、31、 32、36、41 條條文;原 第 22~29 條遞改為第 23~30 條,原 30~32 條遞改為第 33~35 條, 一、增列製版權之保護。 二、增列有關行政機關公權力行使之規 定。 三、加重侵害著作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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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 33~36 條遞改為第 37~40 條,原第 37 條遞 改為第 42 條;並修正第 25、26、33、35、37~ 40 條條文 四、增列立法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施行細 則之權力。 74 年7 月10 日 中華七十四年七月十日 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331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2 條 一、增列著作權立法意旨。 二、明定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及規定其 職責。 三、擴大著作範圍及著作權內涵。 四、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註冊則改 為任意制。 五、增列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有刑 事訴訟能力之規定。 六、部分著作權保護期間之延長。 七、增列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規定。 八、詳訂合理使用範圍,增列爭議調解 規定。 九、規定侵害著作權民事賠償之最低限 額。 十、提高侵害著作權刑事犯行之刑度。 79 年1 月24 日 中華七十九年一月二十 四日總統 (79)華總(一) 義字第 0427 號令增訂公 布第 50-1 條條文;並修 正公布第 3、28、39 條 條文 一、修正公開上映之定義。 二、增訂回溯保護條款。 三、增訂第一次銷售原則之規定。 四、除「重製」以外,其餘構成侵害著 作權犯罪之行為,均須以「意圖營 利」為構成要件。 五、將「仿製他人著作或『以其他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權」修正為「仿製他 人著作或『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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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人之著作權」。 81 年6 月10 日 中華八十一年六月十日 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280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7 條 一、 調整法條結構,增列章、節、款, 釐清相互關係 二、 釐清本法所稱之涵義,落實著作權 之保護。 三、 尊重國際條約、協定,採內外國人 平等互惠之保護原則。 四、 增訂著作人推定條文,以明權源。 五、 明定著作權之內涵包括著作人格權 與著作財產權。 六、 延展著作權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 作人終身及死後五十年。 七、 補充增訂合理使用之範圍。 八、 擴大強制授權項目。 九、 增訂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權審議 及調解委員會之規定。 十、 增訂著作權侵害行為態樣及其救濟 之規定。 十一、增訂著作權侵害行為態樣並提高 刑度。 十二、增訂新舊法過渡條文。 81 年7 月6 日 中華八十一年七月六日 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3285 號令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增訂以點字或錄音方式重製他人著作專 供盲人使用之規定。 82 年4 月24 日 中華八十二年四月二十 四日總統(82)華總(一)義 字第 1841 號令修正公布 第 87 條,並增訂第 87-1 修正第八十七條第三款為「輸入未經著 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 物或製版物者」,創設著作權人專屬之 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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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文 87 年1 月21 日 中華八十七年一月二十 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 字第 8700012640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117 條;本 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 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 華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 施行 一、 修正「公眾」之定義。 二、 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定義。 三、 明確規定對既有著作表演之表演人 之保護。 四、 增訂於雇用關係中完成著作及出資 聘人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規定。 五、 修正著作同一性保持權規定。 六、 擴大公開展示權涵蓋客體。 七、 刪除著作財產權之最低讓與價格及 使用報酬規定。 八、 增加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及概括條 款。 九、 修正音樂著作錄製強制授權規定。 十、 廢止翻譯權強制授權之規定。 十一、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 十二、增訂回溯保護及過渡條文。 90 年11 月12 日 中華九十年十一月十二 日總統(90) 華總一義字 第 900021951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34、37、71、 81、82、90-1 條條文 一、 延長電腦程式著作權保護期間至與 一般著作相同。 二、 將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由內政部修 正為經濟部。 三、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行政處 分之「撤銷」用語修正為「廢止」。 四、 增訂如音樂著作非屬著作權仲介團 體管理者,則排除第九十二條侵害 公開演出權刑責之規定。 五、 增訂著作財產權授權經公證人作成 公證書後之效果、專屬授權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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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律地位等規定。 六、 修正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所訂定使 用報酬率審議之規定。 92 年7 月9 日 中華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122700 號令修 正 公布第 2、3、7-1、22、 24、26、29、37、49、 50、53、56、56-1、60、 61、63、65、69、79、 82、87、88、91~95、 98 、 100 ~ 102 、 105 、 106、106-2、106-3、111、 113、115-1、115-2、117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26-1、28-1、59-1、第四 章之一章名、80-1、82-1 ~ 82-4 、 90-3 、 91-1 、 96-1、96-2、98-1 條條文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 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之排除 規定。 二、增訂公開傳輸權、散布權、錄音著 作公開演出之報酬請求權、表演人 之出租權等權利,並修正公開播送 之定義。 三、增訂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規定。 四、釐清專屬授權之疑義。 五、修正合理使用規定。 六、增訂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登記規 定。 七、強化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調解之效 力並明定調解不成立時之強制仲介 條款。 八、修訂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 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營業使用之責 任。 九、修訂侵害著作權及製版權之民事責 任規定。 十、修訂非意圖營利而侵害著作財產權 者,須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 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 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時,始構成犯罪。 十一、將以光碟為載體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行為加重罰金刑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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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 十二、增訂沒收、沒入規定。 十三、增訂回溯保護過渡期間應支付使 用報酬及過渡期滿不得再行銷售 之規定。 十四、釐清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及著作權 專責機關之權責。 十五、將著作人格權侵害行為及侵害輸 入權之行為除罪化。 十六、修訂表演人之定義,並增訂表演 人之出租權、散布權及公開傳輸 權。 93 年9 月1 日 中華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300158591 號令修 正 公布第 3、22、26、82、 87 、 90-1 、 90-3 、 91 、 91-1、92、93、96-1 條 條 文 及 第 四 章 之 一 章 名;並增訂第 80-2 條條 文 一、增列防盜拷措施之保護及相關處罰 規定。 二、修正法條有關網路重製權之排除條 款中語意不清部分。 三、刪除調解不成立時之強制仲裁規 定。 四、恢復侵害著作人格權犯行之刑事責 任,並加強著作人格權之保護。 五、修正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事罰則。 六、增訂海關對於有疑似侵害智慧財產 權之貨品,得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 不予放行等規定。 七、刪除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誤列 之侵害製版權刑責規定。 八、增列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但書「第九 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 形,不包括在內」之規定,以避免 與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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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規範。 九、刪除有關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得與表 演人共同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之規 定。 95 年5 月30 日 中華九十五年五月三十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500075761 號令修 正 公布第 98、99~102、117 條條文;刪除第 94 條條 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配合刑法修正刪除有關常業犯之規定 96 年7 月11 日 中華九十六年七月十一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88051 號令修 正 公布第 87、93 條條文; 並增訂第 97-1 條條文 增列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 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之處罰規定。

3.2 與本研究有關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歷次修正比較

與本研究有關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歷次修正比較

與本研究有關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歷次修正比較

與本研究有關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歷次修正比較

由表一修正重點欄對照可知,著作權法自制定迄今之歷次修正,對刑罰規定 均不斷有實質影響。惟因本文所蒐集分析之判決,資料均來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法官版裁判書查詢資料庫,而該資料庫僅收錄自八十六年間起迄今之各級 法院判決,所可能適用之著作權法亦僅限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以後之版 本,故本節中僅就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後七次修正後,關於刑罰規定構成要 件、刑度之改變,逐條為比較觀察,並列表如下: 3.2.1 以法條條次為區分比較以法條條次為區分比較以法條條次為區分比較以法條條次為區分比較 表二、 1.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修正日期 條文規定 條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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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年 4 月 24 日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 除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外,不 以 意 圖 營 利 為 構 成 要 件。 二、 刑度為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87 年 1 月 21 日 同上 未修正。 90 年 11 月 12 日 同上 未修正。 92 年 7 月 9 日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一、 增列意圖營利之構成要 件。 二、 刑度修正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三、 增加拘役之處罰類別。 四、 併科罰金金額提高為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 93 年 9 月 1 日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回復 92 年 7 月 9 日修正 前不以意圖營利為構成 要件之規定。 二、刑度降低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95 年 5 月 30 日 同上 未修正 96 年 7 月 11 日 同上 未修正 表三、 2.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歷次修正條文比較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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