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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量刑之實證研究

5.3 分析結果及其解讀

5.3.8 前科狀況

1. 所謂前科,在本研究中包括判決書中所提及撤回告訴後不起訴處分、緩刑 期滿未經撤銷等原本應視為無前科之情形。因法官已在判決中提及,顯然

已將之納入量刑考量。

2. 抽樣判決中亦有很多未具體審酌前科狀況者,可以想見這些判決中的被告 或者無前科,或者僅有無關緊要的前科,而不影響法官量刑之審酌。

3. 依統計結果,前科之次數與量刑之加重有正相關,但影響並不顯著。

表二十八、

抽樣判決前科狀況與刑度關係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前科狀況 案件數 平均日數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0:未標示 851 277.30 258.203 20 2190 1:前科一次 61 336.56 225.025 55 1030 2:前科二次 17 370.00 250.911 90 910 3:前科≧三次 9 457.22 267.933 180 850 總和 938 284.56 257.005 20 2190

F = 3.059; p = .028 (無任何兩組達到事後顯著差異) 圖一、

抽樣判決前科紀錄與刑度關係平均數分佈圖

4. 另一方面,即使判決理由說明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依統計結果對量刑 亦無顯著影響,並無實質差異。

5. 依刑法之規定,累犯者應加重其刑。依統計結果,累犯之量刑雖較非累犯

者稍重,但卻未達顯著差異之地步(t = -.94, p = 35)。

表二十九、

抽樣判決累犯與刑度之關係的 t 檢定表

累犯別 案件數 平均日數 標準差 Fm/

顯著值

t 值/

顯著性 非累犯 858 282.16 258.73 .249 -.935 累犯 80 310.25 237.74 .618 .350 5.3.9 前案甫結或未結即前案甫結或未結即前案甫結或未結即前案甫結或未結即再犯情形再犯情形再犯情形再犯情形

1. 對被告而言,因受無罪推定,故尚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不能認為是前科紀 錄,但如果是在前案剛被判決有罪後,或甚至仍在追訴程序中,被告又再 犯,其犯罪之慣性表現並不低於前案已判決有罪確定、執行完畢者,法官 於量刑時是否有此認知,從判決分析中或可窺知一二。

2. 所謂「前案甫結或未結即再犯」係指被告前遭查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尚未 判決、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或仍在緩刑期間者。

3. 經統計分析結果,此項對量刑輕重影響較大,可能因法官多半會認為被告 前案未結或剛剛結束即再犯,顯然惡性較重或不知悔改,因而也會判得較 重。

表三十、

抽樣判決前案甫/未結即再犯本件遭查獲次數與刑度之關係的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表

本件遭查獲次數 案數 平均日數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0:未標示 821 256.81 234.947 20 2190 1:本件遭查一次 38 506.58 363.220 90 1640 2:本件遭查二次 56 415.00 271.075 90 1460 3:本件遭查三次 15 606.67 285.505 150 1095 4:本件遭查四次 8 560.00 366.703 180 1275 總和 938 284.56 257.005 20 2190

F = 23.301; p = .000

本件遭查次數在二次與未標示組刑度顯著低於其他各組 本件遭查次數在二次與未標示組刑度顯著低於其他各組本件遭查次數在二次與未標示組刑度顯著低於其他各組 本件遭查次數在二次與未標示組刑度顯著低於其他各組

圖二、

前案甫/未結即再犯本件遭查獲次數與刑度關係平均數圖

5.3.10 惡性表現惡性表現惡性表現惡性表現

判決理由中不時有以惡性大小評價被告之情形,是否對法官而言,惡性 表現為影響量刑之因素,應有探求餘地。依判決書中出現之文字分為三級,

包括「惡性非鉅、惡性輕微、惡性較輕、未具強烈惡性、並非惡性重大」、「惡 性非輕、惡性較重、惡性甚重」,及「品性惡劣、惡性重大」分析結果,發現 法官在九百三十八件判決中,僅有五十一件提及被告之惡性,比例不足百分 之六。雖然在統計上認為當法官給予被告之評價為「品性惡劣、惡性重大」

時,被告獲判重罪之可能性很高,而認二者有關連性,但如此的推論恐怕有 倒果為因之嫌,蓋法官通常係因被吿犯罪情節重大,犯後態度不佳,擬判處 重刑,而描述被吿惡性重大;反之,當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節不重,犯後亦 知錯,有意給予較輕處罰者,即可能於判決理由中提及被告惡性尚輕。因此,

「惡性」實際上是法官對犯罪情節與犯後態度之綜合評價,不應逕認為是影 響量刑之獨立因素。

表三十一、

抽樣判決惡性表現與刑度之關係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惡行情狀 案數 平均日數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0: 未標示 887 276.63 248.925 20 2190 1: 惡性非鉅、惡性輕

微、惡性較輕、未具 強烈惡性、並非惡性 重大

13 158.85 56.056 55 240

2: 惡性非輕、惡性較 重、惡性甚重

27 419.26 313.132 90 1275 3: 品性惡劣、惡性重大 11 741.82 367.779 300 1395 總合 938 284.56 257.005 20 2190

F = 16.144; p = .000

以以

以[品性惡劣品性惡劣品性惡劣、品性惡劣、、惡性重大、惡性重大惡性重大]者之刑度顯著大於其他各組量刑惡性重大 者之刑度顯著大於其他各組量刑者之刑度顯著大於其他各組量刑者之刑度顯著大於其他各組量刑::: [3] > [2] [1] [0]

圖三、

抽樣判決惡性表現與刑度關係平均數圖

5.3.11 生活狀況生活狀況生活狀況生活狀況

生活狀況係明列於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之量刑基準,但實際量刑時是

否確對刑度有影響,則須經實證研究。而所之「生活狀況」究何所指?從判 決中分析出來之用詞包括中度肢障,經濟力欠佳、現患或曾患重大傷病,謀 生不易、甫成年或未成年、在學、服役中、車禍休學中、受傷失業中、年輕 識淺、積欠債務,經濟困難、外籍配偶,謀職不易、有老弱父母幼兒待撫養、

不以正途賺取錢財等,基本上係形容被告處於經濟弱勢之情況。但統計結果,

在九百三十八件判決中,法官考量被告上開生活狀況情節者共僅一百三十四 件,未具體斟酌被告生活狀況者則達八百零四件,其中除法官未具體審酌被 告生活狀況時量刑結果顯著較輕,及「不以正途賺取錢財」顯示被告無正當 工作之生活狀況易遭判處較重刑罰外,其餘因素均無法認為係影響量刑之因 素。

至於何以法官未具體審酌被告生活狀況時,量刑結果卻顯著較輕,解釋 上不無可能為上述中度肢障,經濟力欠佳、現患或曾患重大傷病,謀生不易、

甫成年或未成年、在學、服役中、車禍休學中、受傷失業中、年輕識淺、積 欠債務,經濟困難、外籍配偶,謀職不易、有老弱父母幼兒待撫養等情形,

均無非為法官欲對被告做有利考量時援引之理由,而倘被告之犯罪情節本屬 輕微,法官事實上即無需特意舉出被告之弱勢生活狀況以資為從輕量刑之依 據。故相對於此,法官於判決中未具體審酌生活狀況之被告,可能因本身之 犯罪情節即較輕,從而量刑結果自然亦較輕。

表三十二、

抽樣判決被告生活狀況與刑度關係之 t 檢定比較表

生活狀況 是

/天數(人數)

/天數(人數)

t 值 顯著差異

有老弱婦幼待養 331(15) 284(923) .705 未達顯著 不以正途賺錢 516(42) 274(896) -6.077 顯著較重顯著較重顯著較重顯著較重 中度肢障經濟力欠佳 285(3) 262(935) .154 未達顯著 患重病謀生不易 439(4) 284(934) -1.203 未達顯著 甫成年或未成年 249(24) 286(914) .723 未達顯著 在學、服役中 277(26) 285(912) .318 未達顯著 車禍休學受傷失業 288(2) 285(936) -.016 未達顯著 年輕識淺 216(28) 287(910) -1.429 瀕臨顯著

謀生不易迫於生計 358(13) 284(925) -1.044 未達顯著 未具體審酌 275(804) 340(134) 2.697 顯著較輕顯著較輕顯著較輕顯著較輕

5.3.12 智識程度智識程度智識程度智識程度

智識程度亦係明列於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之量刑基準,但智識程度究 竟對量刑有何種影響,是智識程度高,因再犯可能性較低而可獲輕判?還是 智識程度低,不解法律規範,值得憫恕而可獲輕判?從判決中分析出來之與 智識程度有關之用詞包括不知尊重他人智慧結晶、欠缺法治觀念、守法觀念 不佳、語言能力較差、低學歷,智識程度不高、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中等、

高中或高職畢業、法律專業知識不足、具有著作權之概念、大專程度、利用 專業能力犯罪等。但統計結果,在九百三十八件判決中,法官未具體斟酌被 告生活狀況者達八百十六件,而考量被告上開智識程度情況者共僅一百二十 二件,其中唯有「不知尊重他人智慧結晶、欠缺法治觀念、守法觀念不佳」

之量刑顯著較輕,至於利用專業能力犯罪和語言能力較差者之量刑,則均顯 著較其他各組的平均量刑為重。其中「利用專業能力犯罪」猶如執法人員知 法犯法、玩法弄法一般,惡性較大,量刑較重應屬合理。

另外,在此應說明的是,在很多判決理由中,「不知尊重他人智慧結晶」、

「欠缺法治觀念」、「守法觀念不佳」等,通常是與一大串文字諸如「擅自侵 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財產受損」、「影響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嚴 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連在一起,例稿文字表現之性質應大於實 際上對被告智識程度之審酌。

表三十三、

抽樣判決被告智識程度與刑度關係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智識程度 案數 平均日數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0:未標示 4 340.00 250.366 90 665 1:未具體審酌 812 294.85 263.913 30 2190 2:不知尊重智慧結晶/欠缺

法治觀念/守法觀念不佳

92 199.84 152.470 20 790 4:低學歷,智識程度不高 3 251.67 254.477 90 545 5: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中等 3 120.00 .000 120 120 6:高中/職畢業 6 220.83 220.554 90 665 7:法律專業知識不足 2 210.00 42.426 180 240 8:具有著作權之概念 2 225.00 106.066 150 300 9:大專程度 11 199.55 184.884 55 730

10:利用專業能力犯罪 2 912.50 774.282 365 1460 總和 937 284.41 257.101 20 2190

F = 3.005; p = .002

以[:利用專業能力犯罪]之刑度顯著大於其他各組量刑 [3:語言能力較差]因為個案只有一例,予以保留捨棄

5.3.13 犯罪動機犯罪動機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及目的及目的及目的及目的

犯罪動機係、目的均明列於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之量刑基準,在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中,犯罪動機與目的很難區分,幾乎都是為了獲取利益,最多 僅有係為「牟取小利」或「貪圖暴利」之程度上差別,或無客觀環境壓力之 主動牟利賺錢,及因債務、生活壓力而出下策以此法賺錢之區別;其次是一 時失慮或一時貪念,另亦有較少的一部分不是直接為自己牟利之情形,例如 受託幫忙,招攬生意、或一次輸入多件原版著作物、為減省自己費用而使用 他人著作之貪小便宜情形等。

經統計結果,犯罪動機為受人之託、無償幫朋友忙時,所獲判處刑度顯 著較輕;而貪圖暴利者之刑度則顯著高於其他各組之量刑。但此所謂之貪圖

經統計結果,犯罪動機為受人之託、無償幫朋友忙時,所獲判處刑度顯 著較輕;而貪圖暴利者之刑度則顯著高於其他各組之量刑。但此所謂之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