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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聯邦量刑準據與各國量刑基準規定概況

4.2 其他各國量刑基準規定概況

4.2.3 荷蘭

荷蘭並未訂定法官之量刑準據,而係由檢察官自行發展出求刑準則,稱為「北 極星準則」(Polaries-Sentencing Guidelines),自 1970 年代檢察官開始推動至最初之 版本於 1999 年問世,其規劃期間長達二十餘年,然其主要的適用範圍僅係針對經 常發生的 35 種犯行,如偷渡、偷車、危險駕駛、惡意威脅恐嚇、夜間侵入住宅竊 盜、人身暴力攻擊等70。此一求刑準則形式上對法官並無拘束力,法官在量刑時也

68 同上註,第 105 頁,註八。

69 曾淑瑜,同前註 44,第 164 頁至第 169 頁。

70 李山明,「荷蘭檢察官求刑準則簡介~本協會 2008 年訪問荷蘭、列支敦士登及比利時報告」,檢 協會訊,第 31 期,2008 年 7 月 22 日,第 10 頁。

無需說明為何不採檢察官求刑建議之理由,但實際上運作的結果,卻有高達百分 之八十的判決是根據檢察官的求刑而量刑的,可說已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714.2.4 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之國家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之國家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之國家於刑法中訂定量刑基準規定之國家

1. 德國

德國刑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者之責任為刑之量定之基礎。量 刑時應考慮刑罰對於行為者未來社會生活可期待發生之影響。」;同條第二項 則規定:「法院於量刑時,應權衡一切對行為者有利及不利之事況,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行為者之動機與目的,由行為所表露之心情與行為時之意念,違 反義務之程度,行為之方式與犯罪之結果,行為者之生活經歷、個人與經濟 狀況,以及犯罪後之態度,尤其彌補損害之努力」72

2. 瑞士

瑞士係於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法官應依行為人之罪責量刑。法官應考 量其動機、前科、個人之情事。」,另同法第六十四條並有減輕情形之具體規 定73

3.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刑之量定基礎為行為人之責 任。量定刑罰之際,法院對於加重事由及減輕事由,不以法定刑為限,應相 互比較衡量之。在此情形,若法律保護之價值是否在某程度上可歸責於行為 人之態度,或行為人之行為伴隨著法律保護之價值若在某程度上可歸責於其 動機者,即應特別予以考量74。」

4. 波蘭

波蘭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法院應考量行為社會危險性之程度,於社會之 作用上,刑罰之目的、刑罰對受刑人應達成之預防及教育目的,於法定刑之 範圍內,基於自由判斷為刑之量定。當考量第一項規定之指標時,亦應考量 犯罪行為所引起損害之大小、行為人之動機、行為之態樣、其人格特性與條 件、截至裁判時生活之情形、犯罪行為後之態度,及實行時是否有未成年人 共同參加。」75

5. 捷克

71 郭豫珍,「荷蘭檢察總署求刑準則之運作與發展」,法務通訊,第 2377 期,2008 年 2 月 14 日。

72 吳景芳,「刑法基本原則的抉擇」,月旦法學雜誌,第 123 期,2005 年 8 月,第 75 頁,「註 8」。

73 曾淑瑜,「量刑基準之比較研究」,華岡法粹,第 29 期,2003 年 3 月,第 161 頁,「註[25]」。

74 同上註,「註[26]」。

75

捷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當決定刑之種類及分量時,法院 應考量該犯罪對社會之危險性程度(第三條第四項)、犯人之矯正可能性及其 人格之狀況。犯人之矯正如因公共團體向法院提出保證者,法院應考量集團 教育之影響力為科刑。當決定刑之種類及分量時,法院應考量下列各點:(1) 共同正犯之情形,尤其是各共同正犯之行為於犯罪實行時參與之程度。(2)組 織犯、教唆犯及幫助犯之情形,尤其是犯罪實行時其參與之意義及性質。(3) 犯罪之預備及未遂之情形,尤其是犯人之行為於某種程度接近犯罪之,及犯 罪不能既遂之情形及其原因。」76

6. 俄國

俄國刑法第三十七條(量刑之一般原則)規定:「法院應於本法典分則各 條項規定犯行責任範圍內,依蘇聯聯邦及共和國刑事立法之基礎及本法典總 則之規定量刑。法院於量刑時,應以社會主義之法意識為指標,考量犯罪社 會危險性之性格及其程度、犯人之人格、責任、或加重之事由。」77

7. 義大利

義大利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刑之適用時法官之裁量權、限度)規定:「在 法律規定之限度內,法官依裁量為刑之適用。法官應揭示正當行使裁量權之 理由。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刑之加重或減輕,不得超過各類型之限度。」;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罪之輕重、刑罰效力之評價)規定:「當行使前條之裁 量權時,法官應考量下列事由決定罪之輕重:(1)行為之性質、種類、方法、

客體、時間、場所、其他態樣。(2)對犯罪被害人所產生之損害或危險之輕重。

(3)故意之強度或過失之程度。法官其次應依下列事項考量犯人之犯罪能力:

(1)犯罪之動機及犯人之性格。(2)刑事上及裁判上之先例及犯罪前犯人之情形 及生活。(3)犯罪當時及事後之情形。(4)犯人之個人、家庭或社會的生活情形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項)。」78

4.3 司法院頒 司法院頒 司法院頒 司法院頒「 「 「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 」

司法院就量刑標準之規劃,雖聲稱將先行針對著作權、竊盜、詐欺等案件試 辦,但迄今關於竊盜、詐欺等部分,都仍停留在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之階段。

只有關於著作權部分,因應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而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首先

76 同上註,「註[28]」。

77 同上註,「註[29]」。

78 同上註,「註[30]」。

提出「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條文共十八點,內容包括商標、著作權、

公平交易法及相關刑法條文等部分,另就行為人可能觸犯之刑罰規定,逐條明列 其量刑因子而制訂該參考要點之附件:「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因子表」,均附錄如下: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一、 為期智慧財產案件之量刑,臻於至當,維護人民權益,彰顯裁判之公 平與妥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三、 本要點所稱智慧財產案件如下:

(一)違反商標法案件。

(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 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之案件。

(四)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 三百十八條之罪之案件。

四、 量刑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保護智慧財產權,遏止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犯罪。

(二)懲罰行為人,使知所警惕。

(三)教育矯正行為人,使認知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五、 量刑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於 法律內部性界限,均衡審酌量刑目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 律規範之目的,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行之。

六、 判斷行為人之責任,應具體審酌其主觀惡性及客觀危害之程度。

七、 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性之輕重,應一併考量其對犯罪之認知程度及有無 已判決確定之相類犯行。

八、 判斷行為人對犯罪之認知程度,應綜合考量其教育程度、生活經驗及 作歷練。

九、 判斷行為人有無相類犯行,應綜合考量行為人侵害各種智慧財產權犯 行之紀錄,不以同一罪名為限。

十、 判斷客觀危害程度,應綜合考量犯罪手段、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或犯 罪所得。

十一、 審酌行為人犯罪後態度,應考量是否悔悟及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 害。

審酌悔悟態度,應考量行為人自白、停止侵害被害人之時機及有無採 取防止危害擴大之必要措施,不得以被告拒絕陳述,作為認定態度不 良之依據。

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應綜合考量其與被害人接洽 之過程、約定之賠償方法,及實際履行之狀況,不得僅以是否已與被 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約定為唯一依據。

十二、 量刑宜一併具體考量各類犯罪之量刑因子,而為妥適裁量。

十三、 審酌量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宜綜合考量得易科罰金 之金額,與酌處罰金之均衡,妥適決定之。

得併科罰金之罪,量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宜一併考量行為人之犯罪 所得,妥適決定是否併科罰金。

十四、 審酌科罰金者,應均衡考量行為人資力、犯罪所得及懲罰效果。

審酌行為人資力,應考量其收入、財產及基本生活支出。

審酌犯罪所得,應考量因犯罪所生、所得或其他一切利益。

十五、 刑之加重或減輕,除有特別情形外,宜以加減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遞加或遞減者,亦同。

十六、 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數犯罪,經判決確定者,除有特別情形外,宜以各 罪宣告刑之最長期或最多額者為基礎,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合計數減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所得之刑,為其應執行刑。

十七、 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犯罪及其他犯罪分別宣告其刑確定者,準用前點規 定,定應執行刑。

十八、 本要點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5.販賣、陳列方法及規模 攤販、商店、網路

8.和解及履行狀況 是否和解及其履行情形

4.著作成本 依成本高低而定

7.和解及履行狀況 是否和解及其履行情形

3.商標、商號數量 依具體數量而定

判斷事項;最後再以「宜一併具體考量各類犯罪之量刑因子,而為妥適裁量」為 概括性之補充。但就各項量刑基準參考事由何以如此取捨、轉換、限縮、分列,

則未據說明;至於就所謂之「各類犯罪之量刑因子」,司法院雖製有一「智慧財 產案件量刑因子表」作為上開「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之附件,詳列罪名、

量刑因子及審酌標準,卻亦欠具體;而刑之加重或減輕,以加減「百分之十五」

為原則,乃至定應執行刑之核計方式,也不知從何而來,實際上似尚缺乏說服力。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我國違反著作權法刑 我國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量刑之實證研究 我國違反著作權法刑 我國違反著作權法刑 事案件量刑之實證研究 事案件量刑之實證研究 事案件量刑之實證研究

5.1 判決之抽樣 判決之抽樣 判決之抽樣 判決之抽樣

本研究之構想係以分析現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判決為基礎,因此即利用司

本研究之構想係以分析現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判決為基礎,因此即利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