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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設定求刑標準具體求刑

第六章 判決分析結果之比較與探討

6.4 科刑規範形態之思考

6.4.4 檢察官設定求刑標準具體求刑

科刑規範之另一種形態,為荷蘭模式。如第四章 4.2.3 所述,荷蘭檢察官發展 出之求刑準則,雖形式上對法官並無拘束力,但實際上運作的結果,卻可說 已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此亦為我國可思考之方向。一則因檢察一體之規制,

由檢察官提出標準一致之量刑建議,在法律上並無困難,亦無需別經立法之 周折;再則就法官之立場而言,因係獨立審判,不習於或根本認為不宜與其 他法官討論個案之量刑事項,從而在各自基於個人經驗與價值判斷為量刑之 情況下,不同法官情節對相近之犯罪量處差距甚遠之刑度即所在多有。而檢 察官則除個人之角度外,不論實行公訴或收受判決,均有充分之機會接觸不 同法官之量刑決定,較能掌握多數法官共通之量刑態度,藉由審判監督之方 式,當更能有效提高量刑之一致性與妥適性。

但如採此模式,實際上之困難將會是求刑之指標如何建立及是否須耗費大量 人力物力之問題,以法務部近年來人力短缺,資源、預算均遠不如司法院充 足之情況,倘仍將此任務寄希望於法務部,如無配合條件,不啻空談。

但依個人之觀點,建立有效可行之求刑準據本非一蹴可幾,須有長遠規畫。

法務部不妨先要求各地檢署以該署所在地最常見之犯罪類型為對象,「認養」

不同罪名之量刑準據分析,第一年先以年度研究報告方式提出,其後即由各 地檢署就所「認養」之罪名試行擬具求刑標準,並實際於蒞庭時明列具體標 準求刑,待法官判決後,再將判決量刑結果與求刑結果比對及紀錄,以增加

量刑資料庫之研究數據。另一方面,如法官不採求刑建議者,其理由妥適,

即可將該理由列入日後求刑準據調整時之提案;如理由並非妥適,則可以上 訴方式救濟處理。再輔以電腦資料處理系統之運用,也許五年至十年後,我 國即能有系統化之求刑準據可提供檢察官全面適用。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

本論文在一開始提出的問題,是我國法院對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審判,是 否的確存在量刑標準不一、科刑過輕之現象?是否應就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 訂定統一之量刑標準?而所謂的量刑「標準」又該從何建立?另外,在審判實務 上,真正影響法官量刑的因素到底是哪些?能否歸納出這些因素是在如何的程度 上影響量刑?究竟要如何評價這些因素,才能建立有效的量刑標準?而所期望達 成之研究目的,則為藉由對我國法院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判決之實證分析,了解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量刑之實況;進而找出可能影響量刑之因素,及分析這些因素在 法官量刑時產生之影響有無量化之規律性;並比較我國判決實況與國外量刑標準 適用之差異,最後能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刑度量定準據建議。而本章之結論,就 是要檢視這些問題之答案及研究之目的有無達成。

7.1 量刑規範之建立須以長期實證之資料分析為基礎 量刑規範之建立須以長期實證之資料分析為基礎 量刑規範之建立須以長期實證之資料分析為基礎 量刑規範之建立須以長期實證之資料分析為基礎

首先來看量刑「標準」應如何建立。從外國立法例之介紹中,我們可看到,

諸如美國聯邦量刑準據、英國法官量刑準則,以及荷蘭檢察官之求刑準則等實際 有效運作之量刑規範,無一不是長期投入人力、物力從事分析研究,並不斷更新 修正其內容而成。實際上,在本論文研究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影響量刑之因素或 狀況並非一直固定不變的,法律之修正,新犯罪手段之出現,社會觀念之更迭,

都使得量刑之規範不可能僅憑少數專家學者或司法實務人員依刑罰理論或工件經 驗在短期的討論決定後即一勞永逸,否則不是自始即無法發揮功能,就是不久後 即與審判實際需要脫節。因此,本研究結論認為,量刑規範之建立須以長期實證 之資料分析為基礎第。

7.2 影響 影響 影響 影響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量刑因素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 量刑因素 量刑因素 量刑因素中 中 中 中, , ,除共犯人數外 , 除共犯人數外 除共犯人數外, 除共犯人數外 , , ,並無明顯 並無明顯 並無明顯 並無明顯 量化規律性

量化規律性 量化規律性 量化規律性

經實證分析後,雖發現確有多項因素係對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之量刑發生 實際影響,但絕大多數未能從中歸納出明顯之量化規律,故外界批評所謂之量刑 標準不一,應非虛指。茲分述如下:

1. 被告之前科紀錄被告之前科紀錄被告之前科紀錄 被告之前科紀錄

(1) 被告前已曾遭查獲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在該犯行偵查、審理中、甫確 定尚未執行之際,或因和解而撤回告訴後、執行完畢未滿一年內再

犯,易被量處較重刑責。

(2) 前科之次數與量刑之加重有正相關,累犯相較於非累犯,量刑確亦較 重,但影響均不顯著,亦無法規納出具體之量刑標準。

2. 侵害程度侵害程度侵害程度 侵害程度

(1) 侵害金額高低與刑度有關。但無法規納出具體之量刑標準。另有無潛 在損害可能部分則不影響量刑輕重。

(2) 行為持續時間長短原則上亦與刑度重輕有正相關。惟亦無法規納出具 體之量刑標準。

3. 犯罪之犯罪之犯罪之動機或犯罪之動機或動機或目的動機或目的目的目的

同樣是違反著作權法行為,如目的是受人之託,而非圖自己之利,量刑較 輕。但因案件數少,無法規納出具體之量刑標準。

4. 犯罪手段犯罪手段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

透過郵購、網路販賣侵害著作權物品,量刑較一般無特別手段而直接銷售 者為重。而倘係中大盤商、工廠式製造者,因規模較大,造成之損害可能 也較大,量刑則最重,但無法規納出具體之量刑標準。。

5. 共犯形態與人數共犯形態與人數共犯形態與人數 共犯形態與人數

(1) 如被告係幫助犯或係受僱於其他共犯,則量刑會較輕;如被告係共犯 之雇主,量刑會較重。法定應加重處罰之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之情形,

量刑確較一般共犯為重。集團性犯罪,則為量處重刑之顯著因素。

(2) 隨著被告人數的增加,量刑也有隨之增加的趨勢。且明顯區隔為單獨 犯罪者量刑最輕,一至三人共犯者次之,四至五人共犯者較重,六人 以上共犯者可能已涉及集團分工式之犯罪,量刑最重。

6. 承認與否認承認與否認承認與否認 承認與否認

對犯罪行為之承認與否認原則上並不影響量刑輕重,但法官評價係飾詞狡 辯或避重就輕僅部分承認之被告,則傾向會遭判處較重刑度,惟無法規納 出具體之量刑標準。。

7. 是否和解是否和解是否和解 是否和解

如被告與告訴人實際和解或雖未和解但經告訴人表示原宥之情形,在量刑 上即會從輕,且多可獲得緩刑;即使被告有誠意和解但未達共識者,量刑

也顯著較輕,無法規納出具體之量刑標準。。

8. 法官心理因素法官心理因素法官心理因素 法官心理因素

我國法院之法官似乎大多並不傾向讓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被告實際去執 行徒刑。故量處為可易科罰金上限刑度之有期徒刑六月之比例最高,且在 遭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宣告緩刑比例不到四成之情況下,判處有期徒 刑七月以上而合乎緩刑條件者受緩刑宣告比例竟超過六成。

7.3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之量刑相較於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規範適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 之量刑相較於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規範適 之量刑相較於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規範適 之量刑相較於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規範適 用結果

用結果 用結果

用結果, , , ,確有較輕之傾向 確有較輕之傾向 確有較輕之傾向 確有較輕之傾向

在實例之適用比較上,相對於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規範結果,我國著作權法 刑事案件之判決,就同樣情節之犯行,量刑確實較輕。但此與著作權法中刑罰規 定在常業犯廢除前最重本刑僅七年,常業犯規定廢除後,最高本刑則僅為五年,

法定刑度本即輕於美國之情況有關,非可完全歸因於法官之量刑。

7.4 對我國建立量處刑度規範之建議 對我國建立量處刑度規範之建議 對我國建立量處刑度規範之建議 對我國建立量處刑度規範之建議

如前所述,經實證分析後發現對我國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之量刑發生實際影響 之因素,絕大多未能顯現出量化規律,故外界指摘法院量刑標準不一,亦屬其來 有自。影響所及,一般人民常因而質疑司法人員之操守,造成對司法之公信力之 傷害。本研究結論因此認為,我國確有必要建立統一之刑度量定標準。

相同情節之案件,顯現於量刑上之歧異越小,司法越能獲得民眾之信任。但 世界各國不論法制如何,都無法完全避免量刑歧異之問題,只能儘可能地縮小。

美國「聯邦量刑準據」設計之量刑準據表,以表格化方方式讓量刑過程在某種程 度上公開及透明化,已有效減少量刑歧異。我國司法院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 考要點」雖甫施行不久,尚未能確知成效,但以其指標項目繁多而欠具體,又無 法律上拘束力,實難期對量刑之透明度與一致性有何顯著助益。

本研究結論認為,我國日後如欲建立實際可行之量刑參考準據,僅以現行參 考要點形式之規定行之,恐難獲致成效,司法院如期望未來能有效訂定量刑準據,

切實發揮統一量刑之效能,應從實證之資料分析統計著手,經長期而大量地過濾 整理既有判決,方能完整掌握實務上可能發生之影響量刑情狀,進而依據相關數 據規劃各影響量刑因素之最重情節至最輕情節之適當評價,明確給予量刑區間規

範,同時並宜循立法程序賊予量刑準據規定之法律上拘束力,所建立之量刑標準 始可能具有「準據」之效能。

另一思考為由檢察官設定求刑標準,於訴訟上具體求刑。其優點為基於檢察 一體之規制,檢察官提出標準一致之量刑建議,在法律上並無困難,亦無需別經 立法之周折,且檢察官因所起訴案件係分由多數不同法官審理,整體上較個別法 官更能掌握共通之量刑態度,藉由審判監督之方式,亦能有效提高量刑之一致性 與妥適性。實際之推動方式,建議法務部可先由各地檢署以該署所在地最常見之

另一思考為由檢察官設定求刑標準,於訴訟上具體求刑。其優點為基於檢察 一體之規制,檢察官提出標準一致之量刑建議,在法律上並無困難,亦無需別經 立法之周折,且檢察官因所起訴案件係分由多數不同法官審理,整體上較個別法 官更能掌握共通之量刑態度,藉由審判監督之方式,亦能有效提高量刑之一致性 與妥適性。實際之推動方式,建議法務部可先由各地檢署以該署所在地最常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