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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利社會行為理論與內涵

2003 年天下雜誌調查發現教育改革十年後中小學的品格教育大不如前,有 人歸咎於九年一貫課程是「缺德」的教育,才會造成今日學生的道德觀式微。過 去教育常在教導學生要「樂於助人」、「助人為快樂之本」、「施比受更為有福」等 價值,但隨著社會的急遽變遷,學生的價值觀受到挑戰。前新加坡總理李光耀曾 表示:「如果倫理和道德價值觀的水準低落,新加坡就會日益走下坡。因此,我 們是否能維持穩定和保持優勢,關鍵不在經濟發展方面,而是在於社會的道德結 構(周慧菁,2003)」。可見道德教育是國家社會發展的核心價值,而利社會行為 是一個友善、關懷等正向行為,若是學校教育能培養學生利社會行為,培養他們 助人、關懷、社會正義等行為及價值觀,對於道德教育的養成是有益的。在此章 節裡將討論利社會行為的意涵、利社會行為的理論、利社會行為發展模式,以及 利社會行為的相關研究。

壹、利社會行為的意涵 一、利社會行為定義

所謂的「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包括廣義與狹義兩部分。廣義 而言,利社會行為指的是利人利己的行為表現;狹義而言,利社會行為是出於善 意、不求回報、且自願付出的行為。而國內外學者對於利社會行為的界定,抱持 著不同的觀點,Bar-Tal(1976)認為利社會行為是一種有利於他人或群體的表現,

例如:幫助、分享、援助、互惠、合作等皆屬之。這些行為對他人或群體具有正 面意義,並視其行為應該是一種不期望酬賞,且出於自發性的助人行為,因此稱 之為利社會行為。Eisenberg 與 Mussen(1989)認為利社會行為是個體出自意願 的幫助,不要求外在的酬賞與回報,常需要自我犧牲或付出代價,進行有益於他 人或團體的自願性行為。沈六(1993)將利社會行為定義其行為動機,乃在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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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者的生理或心理狀態,使助人者在物質或心理上獲得更大滿足。張春興

(1995)認為廣義的利社會行為是指對社會有積極影響力的行為;狹義的利社會 行為是一種能夠增進他人利益的行為。包括:合作、助人、奉獻、利他行為等均 屬於利社會行為。羅瑞玉(1998)認為是兒童的利社會行為,係在其互動歷程中,

自我表現出有利於他人或群體的積極正向行為,亦是一種能兼顧利人或利己的行 為。林清湫(1999)將利社會行為定義為行為者在自由意志下,出於利人或利己 的動機,而表現出有益於他人或團體的行為。白雲霞(1999)指出利社會行為具 有三個特性,分別為積極正向行為、兼顧利人、利己,或利他之行為、且出於自 願性的行為。鄭麗鳳(2003)認為「不論是個體出於自願性的幫助、不期望有外 在酬賞,甚至需要付出代價才能達成行為;或是關心他人,事先了解他人需求及 考量自己獲利的程度,才表現出有利於他人或群體的行為,均稱為利社會行為,

其包括同情、安慰、分享、幫助、協助、援助、友善、關懷、合作、捐贈及志願 服務。」

綜合以上國內外學者對於利社會行為界定,可以歸納其具有以下幾種特性:

(一)利社會行為是自願性的。(二)利社會行為不期待酬賞的。(三)利社會行 為是一種關懷、幫助、分享等正向行為。(四)利社會行為是一種兼顧利他、利 己的表現。由此可知,利社會行為涵蓋利他或利己的行為動機,在社會互動情境 中,不期望有外在酬賞,個體自願性的幫助,表現出同情、分享、幫助、協助、

友善、關懷、合作、捐贈及志願服務等正向行為,均可稱之為利社會行為。

二、利社會行為的表現類型

利社會行為所包含的表現類型相當廣泛,Bar-Tal 指出,多數心理學家均認 為,利社會行為的精神主要在於「利他主義」(altruism)。學者們對「利他主義」

的定義,雖然有不同的見解,但基本上均同意利他行為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Bar-Tal, 1976):(一)必須是自願性的。(二)必須是以他人受惠為目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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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期望有外在的酬賞。針對上述定義,其他學者則又進一步提出補充性的解釋。

例如 Aronfreed(1970)與 Cohen(1972)即認為,同理心是利他主義的要件,

當對他人的幫助是出於對他人狀況的同理反應時,這樣的幫助才能被稱之為利他 性的。此外,Leeds(1963)申論,利他性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要件:(一)利他 行為本身就是種目的。(二)利他行為的產生必須是自願性的。(三)利他行為必 須能夠被其他人認可,視之為是件「好事」。

王彩鳳(2005)認為利社會行為包含的類型繁多,大抵為關懷他人、同理心、

救助、捐贈、分享、合作、誠懇、正義感等。白雲霞(1999)將利社會行為歸類 為四個類型:慷慨(含分享)、幫助(含救助)、安慰(含照顧)、合作。本研究採鄭麗 鳳(2003)利社會行為表現的類型歸納為:

(一)助人:指願意付出時間、心力,做有利他人的事。包括援助、幫助、協助 及提供資訊等。

(二)合作:指能盡自己心力與他人一起共同完成所欲達到目標的行為。包括負 責、積極參與、服從、合群及守規矩等。

(三)關懷:指以言行表達對同學的友愛、關心、體貼、奉獻、同情、尊重及安 慰,願意與他人分享物質資源及對人、事物的看法。包括分享、慷慨、給 予、捐贈、安慰、同情及同理心等。

(四)志願服務:指願意付出時間、心力對較弱勢者加以照顧,並志願為他人服 務或從事社會公益及維護環境。包括照顧弱勢、社會公益、及見義勇為等。

三、產生利社會行為的動機與原因

利社會行為於某種程度上,亦是種「道德行為」。例如,當超商發生搶案時,

店內其他顧客見義勇為,與歹徒搏鬥後,最終將歹徒繩之以法。這樣的行為一方 面滿足了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其他人遭受傷害。因此,利 社會行為亦是種道德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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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usec 則從康德的理論出發,對利社會行為與道德倫理的關係進行了更深一 步的討論。Grusec 表示,根據康德的理論,道德行為可分為兩種類型:1.不完美 責任(imperfect duties);2.完美責任(perfect duties)。前者指的是消極性的道德 行為,只不去做某些事情、不參與某些行為。例如不說謊、不偷竊、不殺人等。

後者則為積極性的道德行為,需要個人的參與。例如主動關懷他人。而利他行為 即可被視為道德層次上之「完美責任」的積極實踐。而利社會產生之原因,Grusec

(1991)則歸結為以下五種:(一)為尋求社會互動(二)逃避罪惡感(三)尋 求驕傲的感受(四)為追求行為與個人信念的一致性(五)為減少因為出於同情 而產生的挫折感受。

相較於學者們普遍以道德性的立場出發,討論產生利社會行為的因素,

Salovey、Mayer 與 Rosenhan 則以「情緒」的角度出發,探討個人情緒與利社會 行為之間的關連性。Salovey 等人認為,「心情」會影響利社會行為的產生。愉悅 的心情會誘使人更容易產生幫助他人的意願,因此當人的心情好時,更樂意幫人 檢起掉落在地上的書本、找尋隱形眼鏡、樂捐、主動參與學術研究的實驗,或是 向紅十字會捐血(Salovey, Mayer & Rosenhan, 1991)。換言之,情緒的好壞與利 社會行為有密切的關係。倘若個體具備情緒智慧(emotional intelligence),能善 加控制情緒,他也較容易在必要的時機,出現利社會行為。

貳、利社會行為之相關理論

有關利社會行為的理論,由於定義、假設及研究方法的不同,觀點也不同,

本研究從利社會行為的學習的觀點,探討社會學習理論、認知發展論及人本論。

一、社會學習理論

以Bandura 為主的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強調:人類行為 是透過個體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產生,並指出個體的學習不一定是由於個體親身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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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間接的經驗也可以產生學習,因此,個體利社會行為的學習方式是透過觀察 學習、楷模的模仿與認同而來的。也透過環境事件採取增強、示範的方式學習塑 造的(蘇清守,1989),但在學習利社會行為過程中,除增強、觀察學習和楷模 認同作用影響個體的行動、思考方式和動機外,增強自我效能、同理心之制約反 應、口頭學習也是利社會行為之學習方式。下述分別說明之(鄭麗鳳,2003):

(一)增強學習:社會學習理論認為利社會行為的產生,是由外在酬賞(例如食 物、金錢)與社會的讚許(例如認同、肯定)促成,或是由利社會行為表 現後的結果所增強(林翠湄譯,1995)。

(二)觀察學習:個體利社會行為的產生是在社會化歷程中,透過觀察模仿而間 接學習利社會行為,當個體觀察到楷模表現出利社會行為受到鼓勵時,將 更願意去表現此行為。

(三)認同作用:個體的利社會行為是在觀察和模仿楷模社會化過程中,透過認 同的過程,接受並內化社會規範而形成。因此,個體透過直接或間接的經 驗中學習到的,或是已將外在的增強物,內化成自我增強,利社會行為也 因此自發性產生。

(四)同理心反應的制約作用:Maccoby 在 1980 年提出同理心是利社會行為媒 介,可經由古典制約的歷程而發展(林翠湄譯,1995)。說明個體利社會 的行為是由同理心所激起,也因為同理心的產生,才會讓個體在沒有明顯 的酬賞下,仍會去幫助別人、關懷別人或是與人分享。

(五)口頭指導學習:是指利社會行為產生是以語言的方式教導個體表現。

Eisenberg 與 Mussen(1989)也提出,透過教導、建議與討論他人的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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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認知發展論與Eisenberg 的利社會行為道德推論階段,對個體學習利 社會行為的觀點做一簡要說明:

(一)認知發展論(Cognitive Developmental Theory)認為個體的利社會行為發 展與認知過程有密切關係,主張在不同的認知發展階段,由於動機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