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 Federalist 51 中推論,美國人皆有 自利(self-interest)的傾向,而並無特殊的公民德性(virtue)。人們不同的需求會 形成黨派(factions)競逐,但個人本身同時也容易犯錯(fallibility),這構成了社 會異質的多元性。因此,為了處理人的自利、黨派與易錯天性,政府的權力最好 分立,並且互相制衡,才能避免更多錯誤或權力被濫用(Marcus, 1988)。Dahl(1956:
31-36)認為,分權制衡、符合共和原則(republic principle)的政府,同時具有貫 徹多數意見與保障少數的特質,因此相較於多數完全掌握政府權力的政府來說,
是更優良的民主概念,稱之為麥迪遜主義式民主(Madisonian democracy)。謝復生
(2011)指出,制衡的意義,一方面要將政治權力(行政、立法、司法)打散,
分屬不同部門,另一方面要授予各部門牽制其他部門的權力,此時政治權力才會 趨於平衡,謂之制衡。
以我國來說,國父孫中山先生認為西方之三權分立易造成亂象與僵局,指出 當時美國國會的調查權會綁架行政權,因而提出之五權分立架構,原本所強調的 重點在於「分工合作」,而非「分權制衡」(陳文政,2001;周陽山,2010)。但在
我國憲法制度設計上,憲法第五十七條、以及之後取而代之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三 條,皆存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衡、否決的機制8。在大法官解釋中,我國大法 官也多次闡明我國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的必要性9。因此,我國行政權與立法權的 關係,在本質上仍是相互制衡的,也就是存在「機關制衡」的必要條件。
然而,Levinson 與 Pildes(2006)、以及 Straw(2008)指出,麥迪遜對於分權 制衡的想像,是建構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皆擁有各自獨立的意志(will)之上,
進而產生憲法機關之間的競爭與制衡。但麥迪遜沒有想到的是,要讓國家層次的 憲政機關得以運作,需要仰賴國家化(nationalized)的政黨掌握憲政機關、以及彼 此之間的競爭。Schattschneider(1942)指出,美國政治的三個主要參與者:全國 型政黨(national party)、地方型政治人物(local party bosses)、與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只有全國型的政黨會真正考慮到整個國家發展的利益,地方政治人物與壓
10 Aldrich(1995)則指出,Schattschneider 在 40 年代認為支撐美國的全國性政黨的分贓制度(spoil system)在 20 世紀尾聲已經越來越消失,使得選舉越來越從以黨為中心轉變為以候選人為中心,
政黨轉為服務性質,但有意參選的候選人仍仰賴政黨提供的選舉與政策資源、以及品牌,尤其是在 今日選舉競爭加劇的情況下;同時,選民在清楚美國兩大黨分岐之下,考量投票意向時仍大量參考 政黨標籤。這兩個原因綜 合起來,使得今日美國憲 政機關運作仍是 合理的近 似 (reasonable approximation)政黨政治。
爭的能力。當政黨之間的競爭與極化加劇時,例如今日美國的政黨政治運作之下,
憲政機關間是否會發揮制衡的功能、或是會毫無制衡效果,取決於各憲政機關是 否掌握在不同且對立的政黨手中。Levinson 與 Pildes(2006)因而建議,對於憲政 機關制衡的觀察與研究,應該從憲法層次的「機關制衡」,轉而研究不同政黨掌握 權力與競爭間的「政黨制衡」,方具有實證上的意義。
同時,Ladd(1990)指出,因為美國民眾一邊追求社會福利、一邊也擔憂政 府規模太過龐大,這兩個目標存在潛在矛盾,且美國兩大黨對於政府規模的態度 又大相徑庭,共和黨支持縮減政府規模、民主黨則主張提升社會福利。因此,民 眾有意地希望兩大黨的政治權力處於對立,也就是「透過選票讓兩大黨分別擁有 行政與立法權,以期達到分權制衡的效果」,避免一致政府的出現導致政策太過偏 頗。即使麥迪遜對於政黨的評價並非正面(Marcus, 1988),但當政黨政治形成常 軌時,不同政黨分別掌握行政與立法權,才能使得麥迪遜所追求的共和原則政府 得以實現。當民眾把憲法機關之間的制衡,轉化為不同政黨間透過分別掌握不同 憲 法 權 力 來 相 互 制 衡 , 這 種 政 黨 制 衡 的 態 度 稱 為 「 認 知 麥 迪 遜 主 義 」
(cognitive-Madisonianism)。因此,即使美國選舉一再地選出分立政府、即使民眾 對於國會或總統的表現經常不滿意,但在多次的民意調查中,美國多數民眾仍支 持分立政府這一概念的價值,也就是支持不同政黨分別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而 並不會認為分立政府的存在本身是個麻煩(Ladd, 1990; Stewart III, 1991: 203)。
對於我國來說,我國經歷了戒嚴時期國民黨的長期一黨領政,在此一元架構 下,缺乏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制衡互動(楊泰順,2008)。在解嚴之後,憲法重 新開始運作,隨著民主進步黨興起,同時造成臺灣主要社會分歧的國家認同問題 與統獨議題逐漸浮上檯面(Hsieh and Niou, 1996; Lin et al., 1996; 謝復生,2011)。
統獨進而成為臺灣藍綠兩大陣營的最大差異所在,而且是對原則的相互反對,較 不具妥協空間(Sartori, 1976: 132; 楊泰順,2008)。政黨間的重大差異,加上各政 黨黨紀約束力形成政黨競爭模式,使得我國憲法上的行政、立法間是否存在機關
制衡,同樣取決於行政權與立法權是否被不同陣營為擁有:當分立政府成形時,
較可能相互制衡,其負面的形容方式為「產生憲政僵局」;而當兩權皆為同一陣營 所持,則機關間的制衡恐不存在。西元 2000 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我國民眾第一 次接觸到憲法層級的行政、立法權由不同政黨掌握的分立政府情形,而分立政府 的成因及造成的影響才逐漸獲得重視(吳重禮,2000;吳重禮、王宏忠,2003),
此時政府的分權制衡,即為政黨制衡之下產生的機關制衡效果。而前言所提及 2004、2008 年幾次大選中的政黨訴求,包括「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制衡型總 統」、「立委過半,讓法案不耽誤、政府好做事」、「要制衡、反獨裁」等主張,基 本上也並非憲政機關間相互制衡效果的討論,而是建立在不同政黨掌握憲政權力 與否下產生的政黨制衡效果訴求。
因此,對於臺灣民眾心中制衡觀的討論,在如今修憲門檻過高、短期之內憲 政制度難以改變、藍綠兩陣營高度政黨競爭的情形下,本研究認為應該由原本的 憲政層次之「機關制衡」問題,轉化成探討認知麥迪遜主義的「政黨制衡」議題,
這是我國民眾制衡觀討論的應然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