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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選擇探討我國民眾心中制衡觀的強弱與成因,是因為我國民眾對於制 衡的思考方式,對臺灣這個分歧社會的憲政運作及民主鞏固有非常大的影響。

Diamond(1999)指出,政治文化中使自由民主得以成長與鞏固的重要信念,

在於追求共識並彌補裂痕與衝突。我國民眾心中以國家認同為主的二元社會分 歧,與國外以宗教、種族或語言為主的分歧不同,但亦是社會上區塊間隙的一種

(Lijphart, 1977),而臺灣政治藍綠兩大陣營也沿著統獨議題的區塊間隙而生。面 對分裂社會上的區塊間隙,Reilly(2001)與 Lijphart(1977)分別希望透過選舉工 程改革或聯合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的方式,來降低分裂社會可能產生 的衝突。

Reilly 指出,空間理論的中位選民造成政黨趨中的推論,是建立在社會並無重 大分裂、且選民屬性相近的假設上;當社會存在明顯的分裂時,候選人不一定有 動機趨向中位選民,而可能是僅抓住自己同種族或同語言選民的票,而使菁英或 政治領袖的立場趨向極端。Reilly 研究北愛爾蘭、斐濟、斯里蘭卡等分裂社會的選 舉,發現可透過選舉制度的改革,來促成分裂社會中各區塊政治領袖間的合作與 妥協,例如將選制改為選擇投票制(preferential voting)。他稱這種降低分裂社會中 衝突的過程為向心主義(centripetalism),為避免民主制度在分裂社會的國家中瓦 解所進行選舉工程。然而,選舉工程有機會處理我國的分裂社會嗎?在民國 94 年 我國任務型國大完成的第七次修憲之後,因為未來修憲門檻極高11,無論是憲政制 度或是選舉制度短期內皆難以變動,因此社會分歧恐怕難以透過選舉工程的制度 設計減低。

Lijphart(1977)透過對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瑞士等四個多元社會的民主 發展經驗,提出以聯合民主的方式來降低間隙產生的衝突。聯合民主是指透過各 區塊的菁英共同組成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組成的各黨間具有相互否決 權,並在資源配置上有比例性、以及各區塊擁有高度自治權。然而,Lijphart 的建 議僅適用於國內有一定個數區塊以上的多元社會,例如國家內同時有語言、種族、

宗教等不同間隙交錯產生數個區塊;在面對如英國或我國的兩大陣營間對抗模式 中,聯合民主提倡的大聯合政府概念恐怕是不適用的。

另一方面,Riker(1982)在其著作 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 中指出,各種 民意匯聚的集體決定方式由社會選擇理論的形式推論來看皆有所缺失,尤其是選 舉結果會受到議程設定與選舉制度的操弄(manipulation),因此民主制度的作用是 自由主義式的防止民意機關濫權,而非民粹主義式的彰顯民意、贏者全拿,兩者 甚至在憲法層次上並不相容(incompatible)。因此,Riker 支持麥迪遜主義的分權

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 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

制衡,而在本研究前段的討論中,這意謂著在政黨政治之下的政黨制衡。我國半 總統制的憲政制度設計,並不排除行政權、立法權由不同政黨主導的分立政府出 現之可能性,也使得分立政府成為我國憲政體制必然存在的基因。選擇要將行政、

立法權給同一個政黨或是給不同陣營,是端賴我國全體選民投票作出決定的(蘇 子喬,2011)。

因此,除了選舉制度面的改革、或是政治菁英間妥協達成大聯合政府外,假 如臺灣選民在經歷八年分立政府時期後,心中確實自發地出現了追求憲政機關相 互制衡的強態度制衡觀,意謂著臺灣選民可以透過合併選舉的分裂投票、或在單 一選舉中支持在野黨的方式,來促成分立政府出現、主動避免一黨獨大(黃秀端,

2006),在政黨政治之下透過「政黨制衡」回復原憲法賦予機關制衡的效果,使憲 法中的分權制衡得以運作。

憲政機關的制衡與否,是較政黨認同與競爭更為上位的概念,畢竟憲法設計 時考慮的行動者時,是並不包含特定政黨,而是相對中立的。因此,我國憲政機 關產生的方式是分別選舉,提供了人們選擇政黨制衡與否的空間,當人們可在實 存政黨競爭之上,抽象思考機關互相制衡與否對於我國社會是否有利而進行憲政 制度選擇時,就猶如 Rawls(1971)所云在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後面 進行憲政制度選擇。無知之幕是一種假定,假設一種狀況,當人們在各種社會制 度中進行選擇時,沒有人知道他自己在社會中的位置、不知道階級身份或社會地 位、不知道自己的經濟或社會狀況、也不知道自己屬於社會的哪一世代。但大家 共同知道的,是當下整個社會的運作情況,而自己如同旁觀者一般,稱之為在無 知之幕後面。Rawls 指出,此時社會制度選擇的立約者(contracte)不會為損失而 退讓,因為可能當揭開無知之幕後發現自己是受損的一方,因此每個人都不得不 為所有人而進行選擇與考量。而這樣抽象思考後的制度選擇,會使所有人選擇一 樣的制度,而該種社會制度即是作為公平的正義的、不會讓任何人受損。是故,

當民眾得以在政黨認同之上,抽象思考憲政制衡與否時,即像是在無知之幕後面

對整個台灣社會進行考量。

民眾強態度的制衡觀,導致的外顯行為,將可能讓各區塊的菁英分別擁有憲 法賦予相互制衡的權力機關,進而導致各區塊菁英之間具有相互否決、制衡的權 力,促成區塊菁英間的對話與可能的妥協,最後達到促成降低區塊間隙衝突的效 果,形成有利民主鞏固的政治文化。這種途徑並非透過制度改革或菁英主動妥協,

而是透過選民親身經歷的政治經驗來影響民眾心中的民主價值。因此我國民眾對 於制衡觀的思考方式,對於臺灣這個分歧社會的憲政運作及民主鞏固有非常大的 影響。

然而,Diamond(1999)在過去對於我國與韓國的政治文化研究指出,這兩個 亞洲新興民主國家的政治文化中,在十年前仍富有重視團結、尊重威權、希望被 強人領導等元素。而 Reilly(2007)對於東亞八國選舉改革的研究、以及 Lin(2012)

對 於 我 國 選 制 改 革 的 研 究 , 皆 指 出 臺 灣 選 民 相 較 於 追 求 選 舉 中 的 等 比 例 性

(proportionality),更在意的是政治穩定(political stability)或可詮釋為效率

(efficiency)。這些價值,基本上是與強態度制衡觀是相互衝突的,卻可能因為民 眾的弱態度的制衡觀,稱之為「情境制衡」,而導致「在傳統制衡觀的測量上測出 制衡的態度,實際上卻只是其政黨認同的合理化」,並非真的希望產生機關制衡的 效果。換句話說,民眾對於制衡觀的支持與否,可能是來自於政黨動員所致,受 到政黨操作而擁有暫時的態度,而政黨的立場即是當下政治情境是否對自己有利 而已。因此,我國民眾到底有沒有高度概念化的制衡觀,此乃值得研究的課題。

那麼,就算民眾心中確實有認知麥迪遜主義的「政黨制衡」的話,為何我國 民眾會有這個態度?是希望憲政機關間制衡些什麼呢?

民眾心中存在政黨制衡的可能緣由,以往文獻探討的並不多,但可大致區分 成民主價值以及政策中和兩大類,而我國特殊的族群認同與演變,本研究認為亦 可能成為制衡觀的來源之一。

Marcus(1988)指出,美國民眾心中會存在著麥迪遜主義,是因為這是美國

國父與制憲者的思想,而這個思想透過歷史、教育、文化,深刻地存續在美國人 民的心中。因此,美國民眾會認為制衡觀重要,珍惜「機關間相互制衡」本身的 民主價值,而非特定的立場或是私利的考量;對於我國來說,我國憲法中也存在 著機關制衡的功能,但我國民眾心中本身是否自發的珍惜政府機關分權制衡?現 階段相關研究討論甚少12,但這同樣可能是民眾支持制衡的原因,尤其是在近年來 公民教育普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之下,民眾的教育程度與政治資訊接觸機會皆 有所上升,理論上更容易接觸到制衡等民主價值的討論,因此可能會選擇支持制 衡本身存在的價值。另一方面,我國近年來的民主化發展進程,使不同年齡層的 國民對於民主制衡有不同的體會與意識型態,導致經歷過戒嚴時期的民眾,相較 於新興世代在經歷第一次分立政府後,更可能反對分權制衡、追求一致政府(徐 永明,2004;游清鑫、蕭怡靖,2007)。除了教育與年齡外,民眾的性別導致生活 經驗的不同,同樣可能影響民眾對於民主價值與制衡觀的支持與否(黃秀端,

1998;盛治仁,2003)。然而,這一類型對於制衡觀有無的解釋方式,其缺點在於,

這種意識型態的支持本身並不容易驗證或否證,僅能透過民眾教育程度、性別、

年齡、政治知識(political knowledge)對於民眾制衡觀有無的正負傾向,來間接推 論制衡觀存在的原因。

Fiorina(1990)在研究與解釋美國存在分立政府的原因時,曾提出政策中和模 型(policy moderation model)來解釋美國民眾希望制衡的原因。在 Fiorina 的空間 模型中,民眾心目中的兩大黨分別是傾向左派與右派的,而民眾本身大多數是傾 向中間,即使有左右派也並不強烈。然而,當有任一政黨同時掌握了行政與立法

Fiorina(1990)在研究與解釋美國存在分立政府的原因時,曾提出政策中和模 型(policy moderation model)來解釋美國民眾希望制衡的原因。在 Fiorina 的空間 模型中,民眾心目中的兩大黨分別是傾向左派與右派的,而民眾本身大多數是傾 向中間,即使有左右派也並不強烈。然而,當有任一政黨同時掌握了行政與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