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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第一節 前言

觀中國近代史,自鴉片戰爭開始,中國面對西方列強的強勢入侵,幾乎是節 節敗退,於是「師夷長技以制夷」成為中國力圖振作的主要選項之一,從軍事技 術到典章制度,學習西方文化遂為近一百多年來中華文化發展上的主要課題。但 至今為止,我們繼受西方法律的結果多半徒具其形。徒具其形的原因為何呢?有 學者以為在於我國傳統法律雖已幾乎不行於世,然傳統法文化卻仍普遍存於民 間,而繼受得來的西方法律雖行於世,卻與傳統法文化有若干格格不入之處。1為 解決此問題,學界已有將我國繼受之西方法律在地化的呼聲。如何做到將所繼受 之西方法律在地化呢?則非先透徹瞭解西方法律及其法文化與我國傳統法律及 其法文化不可。

目前可見之中國傳統法文化相關研究,多著重官方審判與民間調解,較少人 注意到中國傳統法文化尚包括了神判儀式、2塚訟、3陰律等相對於人間的司法系 統。本文之關注點即其中之陰律。

所謂陰律,又名「冥律」、「玉律」、「天律」、「金科」等。4鄒文海將陰律定

1 詳參林端,〈清末民初法律的繼受問題――韋伯社會學觀點的嘗試〉、〈中西不同法律觀的頡頏

――繼受過程中的台灣法制〉,收於氏著《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社會學觀點的探索》(北京:中 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 所謂「神判儀式」,係指當人們無法確定案件當事人何方有理或何方有罪時,祈請神明裁決之 儀式。

3 所謂「塚訟」,係指已去世之先人透過地獄司法體系對在世之後人提出之訴訟。

4 必須說明者,雖然佛道經典、善書、寶卷中皆有將陰律與天律等同視之者,但多數係將兩者予 以區分。姑不論細節,大體上,兩者之規範內容的價值取向大同小異,主要之不同在於陰律係陰 間審判之依據,而天律乃天上司命或司律神查人功過、定人報應的依據,甚至天律之規範對象除 人外,亦包括神鬼精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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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為「地府或陰司所採用的法律。」。5鄒氏此一定義係來自其閱覽清代筆記小說 而得,置之於佛道經典、善書、寶卷亦大致無誤。就筆者所見,僅有少數清代善 書所指陰律之內涵較為不同,例如《十戒功過格》中,並非單純視陰律為陰曹地 府所採用之法律,而係將陰律視為治仙之玉律、治人之金律、治鬼之鐵律三者之 總稱。6

儘管在善書出現之前,佛道經典及相關小說、碑銘已有陰律之相關記載,但 陰律成為形塑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力量之一,成為普行於世的規範,主要仍係透過 善書之流行而達成。善書主勸善教化,其蘊含之倫理觀多深受儒家影響,自宋以 來,即已廣泛流行於世,至明清而臻鼎盛。隨著善書的流行與興盛,善書系統之 陰律亦逐漸廣為人知,對人們之行為造成一定程度的約束力,而現今可見之善書 中記載陰律最為詳備,且普及最廣者,莫過於《玉歷寶鈔》。7

為便利分析在中國傳統法文化下之陰律,並予其一定位,茲綜合林端就中國 傳統社會的法律多元主義所提出之連續體式的理念型劃分與康豹(Paul R. Katz)

所提出之「中國司法連續體(Chinese judicial continuum)」的概念,8建立一中國 傳統法律文化的分析架構。基於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此處所謂「法 律」非限於制定法,9尚包括所謂「活生生的法律(das lebende Recht)」10,依其

5 鄒文海,〈從冥律看我國的公道觀念〉,《東海學報》5:1(台中:東海大學,1963),頁 112。

6 不著撰人,《十戒功過格》,收於胡道靜等編,《藏外道書》12(成都:巴蜀書社,1992),頁 41。

7 游子安即指出,於清代,除《太上感應篇》及其注本、《陰騭文》、《覺世真經》、《了凡四訓》、

《玉歷鈔傳》有流通全國外,其餘善書大多只在一個地域內流通,由此可知《玉歷寶鈔》之影 響力應是載有陰律之善書中最鉅者。參游子安,《勸化金箴──清代善書研究》(天津:天津人 民出版社,1999),頁 29。

8 參林端,〈儒家倫理與傳統法律―― 一個社會學的試探〉,頁 5-10,收於氏著《儒家倫理與法 律文化:社會學觀點的探索》;Paul R. Katz, Divine Justice: Relig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culture(New York: Routledge, 2009), p.7。

9 所謂「制定法」,係指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成條文形式,並由國家依一定程序公佈之 法律,參李太正等合著,《法學入門》(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頁 117。

10 亦有譯為「活法」者,乃 Eugen Ehrlich 所提出之法社會學的概念,關於其涵義詳參林端,〈儒 家倫理與傳統法律―― 一個社會學的試探〉,頁 5,收於氏著《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社會學觀 點的探索》,另可參 Mathieu Deflem 著,郭星華、邢朝國、梁坤譯,《法社會學講義――學術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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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運作可做一連續體式的層次劃分,自民間的、非形式的到官方的、形式的依 次為「行為規範(民間習慣等)」、11「庭外調解(調處)」、「表演儀式(神判)」、

「庭上調解」、「判決規範(國家律例)」。須一提者,此架構係屬理念型之劃分,

現實層面上難以確切區分,且有不同層次同時、同案運作之可能。對信仰民間信 仰者而言,陰律無疑是屬國法之外的行為規範,故宜將善書所載之陰律歸類為上 述分析架構中的行為規範。12

歷來學者在論及善書系統之陰律時,多係討論其所蘊含之倫理道德觀,或其 所反映之社會情況,或僅指出其具有補王法之所未及的功能。這些做法,各有其 意義與側重處,然學界較少注意到以陰律之記載為主軸的善書,除了是屬民間信 仰之宗教經典,亦係屬「活生生的法律」之法律經典,遂少有在上述分析架構下 觀看、探討陰律者。爲彰顯並挖掘陰律此一面向,本文試圖在上述分析架構下,

以清代《玉歷》所載陰律為中心,探討其作為一種「行為規範」,與其他規範:

三教之「行為規範」、13「判決規範(國法)」的關係各是如何,相信我們將能藉 此而更瞭解陰律,而後能更有效地使用上述分析架構來觀看、理解中國傳統法文

與理論體系》(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頁 85-87。

11 就「行為規範」,學界亦有稱之為「民間法」者,梁治平即以清代為例,將之定義為在國家的 直接統治所不及處,由如家族、村社、行幫、宗教社團等各種血緣的、地緣的和其他性質的團體,

所保有之自風俗習慣長期演變而來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可被視為法律,參氏 著〈中國法律史上的民間法――兼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中國文化》15、16(北京:中 國文化研究所,1997),頁 88。陳冬春已對 2005 年之前的中國學界之民間法研究提出了回顧與深 入的反思,可參氏著〈民間法研究的反思性解讀〉,收於《法律文化史研究》2(北京:商務印書 館,2005),頁 393-431。

12論理,陰律之適用應係於冥判,惟觀善書所載冥判,其情節單純,大多未具體提及陰律內容,

故就冥判是否皆依陰律為之,推其意或有之,但尚無法證明。又陳登武認為「冥判」與「地獄審 判」、「神判」實可等同視之,並指出此三者皆指向一種「死後的審判」或「超越俗世的仲裁」,

參氏著,〈抱朴子與道教冥判思想〉,收於氏著《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教、社會與 國家》(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頁 54。

13之所以選擇三教之「行為規範」作比較分析之對象,係因民間信仰為儒、釋、道三教之根基,

亦深受三教之影響,關於民間信仰與三教關係之討論,可參朱海濱,〈中國最重要的宗教傳統:

民間信仰〉,收於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編,《「民間」何在 誰之「信仰」》(北京:中華書局,2009),

頁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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