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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玉歷》之簡介及其所載陰律的分類

第三節 《玉歷》所載陰律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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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無可伸,羞忿尋死,或得鬱症而亡者。聞知負心賊子,今科該中,此恨難消,

泣號求准索命等。供細查事果真實,但該生陽壽尚未該終,并伊有祖父之餘德未 滅,本殿姑准婦女索票,魂入科場,阻惑違式,更換榜上之名。再俟應絕之日,

准同勾使鬼進門索命……

第三節 《玉歷》所載陰律之分類

過去已有幾位學者對《玉歷》所載陰律作出值得參考之分類,以下將先就這 幾種分類分別簡述之,而後提出筆者自己之分類。

一、 過去之分類

過去對《玉歷》所載陰律作出分類之學者主要是宋光宇、蕭登福、Wolfram Eberhard 及後藤武秀,茲分別略述之:

(一)宋光宇之分類

宋光宇於其〈從「玉歷寶鈔」談中國俗民的宗教道德觀念〉一文中,將《玉 歷》所載陰律分為家庭倫常、商業行為、城市生活、宗教活動四大項,並另歸納 出邪淫、作媒不實、損毀屍體及偷盜墳墓、苛薄對待僕人、詐欺行徑、破壞環境 衛生六小項。

(二)蕭登福之分類

蕭登福於其《道佛十王地獄說》第四篇第一章第四節〈《玉歷至寶鈔》地獄 罪魂中所展現的當時社會情形〉中,將《玉歷》所載陰律分為不忠不義及不孝父 母翁姑情形、褻瀆天地神佛及不信因果等情形、妨人利己及不守生活中的公共道 德等情形、逃稅犯法及拐騙詐欺等情形、煉食害人丹藥等情形、殘害嬰孩及食人 肉等情形、婬亂及作春宮書畫等情形、自殺索替八類。

(三)Wolfram Eberhard 之分類

Wolfram Eberhard 於其 Guilt and Sin in Traditional China 一書中,將《玉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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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陰律分為侵害宗教罪、社會罪、侵害財產罪、性罪四類。

(四)後藤武秀之分類

後藤武秀於其〈台湾における罪観念――「玉歷鈔伝」の描く罪とその予防〉

一文中,將《玉歷》所載陰律分為神佛類、道德類兩大類。

此四種分類,若僅就各自之單一項目來看,皆多少有其參考價值,惟就各種 分類自身來看,則皆有未盡或不妥適之處,如宋光宇未就「損壞人耳目手足」此 傷害人身之舉予以適當的分類,Wolfram Eberhard 未就「書役兵隸負本管官長」

此舉予以適當的分類,蕭登福將僧道誦經有口無心不當列入生活公德之屬。後藤 武秀之分類則過於簡略,較乏參考價值。筆者參考此四種分類,試圖建立較完整 的分類,將述之於下節。

二、 筆者之分類

筆者以人為中心,視與其發生關係之對象,先將《玉歷》所載陰律粗分為:

人―宗教關係類、人―非人眾生關係類、人―人關係類三大類,其中人―宗教關 係類再細分為:人―神鬼關係類、人―宗教團體關係類、其他三小類,人―人關 係類則再依各條陰律之主要屬性細分為:人命類、人身傷害類、拐賣人口類、財 產侵害類、欺壓弱勢類、司法類、公共衛生類、公共安全與秩序類、性類、倫理 道德類、社會風氣類、喪葬類、商業類、醫藥類、教育類、家庭類、賭博類、言 論類、朝廷官僚類十九小類。茲將此分類製成表,併其各類之條數與所佔全數之 百分比,示之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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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玉歷》所載陰律分類表(含各類條數及所佔百分比)

條數 百分比

壹、人―宗教關係

一、 人―神鬼關係類 20 約 17%

二、 人―宗教團體關係類 2 約 1.6%

三、 其他 3 約 2.4%

小計 25 約 21%

貳、人―非人眾生關係

小計 6 約 5%

參、人―人關係

一、人命類 3 約 2.4%

二、人身傷害類 2 約 1.6%

三、拐賣人口類 2 約 1.6%

四、財產侵害類 3 約 2.4%

五、欺壓弱勢類 3 約 2.4%

六、司法類 3 約 2.4%

七、公共衛生類 4 約 3.3%

八、公共安全與秩序類 4 約 3.3%

九、性類 6 約 5%

十、倫理道德類 1 約 1%

十一、社會風氣類 3 約 2.4%

十二、喪葬類 3 約 2.4%

十三、商業類 10 約 8%

十四、醫藥類 9 約 7%

十五、教育類 1 約 1%

十六、家庭類 17 約 14%

十七、賭博類 1 約 1%

十八、言論類 4 約 3.3%

十九、朝廷、官僚類 11 約 9%

小計 90 約 74%

總數 121 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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