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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之《洞冥寶記》所載之陰律分為性罪、社會罪、侵害財產罪、侵害宗教罪四 類,比較分析其變遷。其指出陰律之發展有由重佛教之宗教性規範轉為重儒家之 道德規範的傾向,且性與反政府方面之罪有趨於重要的傾向。Wolfram Eberhard 之作是少見的長時段陰律研究,惟北魏至民國如此長之時段,僅擇出三本典籍作 比較分析,恐不足以掌握陰律之變遷,且其忽略了道教經典之陰律相關記載,故 其結論亦不足以概括陰律發展之全貌。

另有部份研究非以陰律為主要研究對象,而是在論道教倫理之流變時,視陰 律為道教倫理之具體表現之一,而附帶提及之。14這些研究多主張唐宋以來,道 教更多地採用儒家倫理,致道教倫理呈現出更加強烈的入世趨向,而道教善書所 載之陰律即為此一趨向下的產物之一。又有些善書方面之研究,則指出陰律具有 補王法所不及之功能,惟多未進一步深入探討。15

綜上所述,可知目前可見之陰律研究多集中焦點於於唐、宋、清三代,並已 開展出不少面向,可惜針對善書所載陰律深入探討之作較少。惟值得注意者,《玉 歷寶鈔》乃其中常見之主要研究材料,其重要性不容忽視,值得做進一步的研究。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如前所述,本文試圖以陰律為中心,探討清代《玉歷》所載陰律作為一種橫 跨中國傳統法文化與中國傳統民間信仰的「行為規範」,其與其他規範:三教之

「行為規範」、「判決規範(國法)」的關係各是如何,這樣的問題,基本上橫跨 了史學、法人類學、法學、宗教學四個領域,實乃一跨學科的研究。爲了探討此 問題,本文基本上將使用文獻比較法,比較陰律與三教規範、國法之異同,進而

14 就筆者所見,這些研究主要有:姜生、郭武,《明清道教倫理及其歷史流變》(成都:四川人 民出版社,1999);劉滌凡,《道教入世轉向與儒學世俗神學化的關係》(台北:台灣學生書局有 限公司,2006)。

15游子安,〈清代圖說勸善書與社會教化以《玉歷鈔傳》為例〉,收入《2001 海峽兩岸民間文學 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花蓮:國立花蓮師範學院民間文學研究所,2001),頁 183;游子安,《善 與人同:明清以來的慈善與教化》(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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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間之關係。在此之前,有兩件預備工作須先處理,其一,爲對《玉歷》及 其所載陰律之規範重點能有一大致的掌握,將先對《玉歷》略作介紹,並依其各 條規範內容之性質傾向,作出分類;其二,由於陰律中有自然法存在,而自然法 之存在超越了三教規範與國法,就陰律此一部份不宜將之納入與三教規範、國法 之比較中,故須先予以指出。

必須說明者,為就陰律與三教規範、國法之比較結果作出適當的分類,筆者 使用了「相類似關係」、「相親近關係」兩種概念。簡言之,「相類似關係」係指 比較結果顯示出雙方內容涵義相類似,惟無法進一步判斷其間的關係之謂;「相 親近關係」係指比較結果顯示出雙方內容涵義不但相類似,且相類似處具其中一 方特有之色彩之謂。在本文之脈絡下,所謂「相類似關係」,係指當陰律與三教 規範之比較結果顯示,除規範內容涵義相類似外,無法進一步確認其間之關係究 竟如何時,我們便主張其間具「相類似關係」;所謂「相親近關係」,則有兩種情 形,其一,係指當陰律與三教規範之比較結果顯示,不但某條陰律與某條三教規 範之內容涵義相類似,該條陰律並較顯著地具有該條三教規範所屬之教的特色,

或顯著地表達出該條三教規範所屬之教所尤重之價值,而應可判斷該條陰律較親 於該條三教規範所屬之教,我們便主張該條陰律與該條三教規範間具有相親近關 係,其二,乃係就《玉歷》中之非屬自然法、無明顯特定之三教色彩、與王權統 治之穩定與利益密切相關,且於國法中亦可見涵義相類似之規範的陰律條文,我 們主張其與國法間具相親近關係。

茲就陰律方面之取材先作一交代。如前所述,陰律之所以能成為普行於世的 規範,而對傳統法文化之形塑具相當影響力,主要係透過善書之流行而達成,因 此,本文就陰律之研究將以善書所載者為主,亦即善書系統之陰律。善書基本上 起於宋,而盛於明清,所惜者,目前可見之善書多屬晚清時期(1840-1911)之刊 本,亦多造於清代,除少數堪稱善書之經典者(如《太上感應篇》、《太微仙君功 過格》等)外,宋元明之善書流傳至今者極少,記載有陰律者更稀。因此,筆者 將於現存載有陰律之清代善書中,擇有清一代最為流行的《玉歷寶鈔》,作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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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陰律之主要材料。在版本上,將於現存版本中選用分別刊印於嘉慶十一年(1806 年)的《玉歷鈔傳警世》、道光十年(1830 年)的《玉歷鈔傳警世》、光緒三年

(1877 年)的《石印玉歷至寶鈔》三種版本,相互參照使用,蓋此三種版本刊 印之時間間隔較長,個別所載陰律之基本涵義無太大不同,就陰律的部份而言,

或可視為於相當時間內較流行者,故採用之。

在三教規範的取材上,首就儒教言,因中國之家法族規素具濃厚的儒家色 彩,故頗適合作為儒教行為規範的代表,茲選用費成康主編之《中國的家法族規》

一書中所附之家法族規,蓋該書所收家法族規,係費氏及其領導之研究團隊自大 量家法族規材料中精選而出,應具足夠之代表性。除此之外,儒家修身規範亦是 値得參考的儒教行為規範,茲擇《人譜》為其中之代表,原因有二:其一,劉氏 作《人譜》,主要係基於儒學而為,雖形似功過格,但實不相同;16其二,在清康 熙年間編刻成書的《彙編功過格》將《人譜》列於一功過格之排名榜中,並予其 僅次於袁了凡之《功過格》、袾宏之《自知錄》的排名,可見其影響力。17

在釋、道之行為規範的選用上,將以兩教各自之戒律經典為主,惟亦不限於 戒律,凡具規範性質者皆盡可能使用。流行於中國之佛教戒律經典主要是《四分 律》、《梵網經》,故將以此兩者為佛教規範之首要代表。道教戒律經典眾多(如

《老君說一百八十戒》、《玄都律文》、《要修科儀戒律鈔》等),各門各派所尊之 戒律典籍不同,且隨時代而有異,難謂某一經典係其主流,筆者將盡力多方參考 之。

考慮到國法會隨改朝換代而易,而《玉歷》之成書年代最早不過於宋,故在

16 吳震即認為有三點不同,即《人譜》不講果報、不記善行、不搞數位化,參氏著,〈人譜與明 清之際的思想轉向〉,收於氏著《明末清初勸善運動思想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2009),頁 245。王汎森對此亦有深入的分析,參氏著,〈明末清初的人譜與省過會〉,收於陳弱 水、王汎森主編,《思想與學術》(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頁 226-227。袁光儀曾 將《人譜》與《了凡四訓》作比較,指出《人譜》具有純粹儒學之特色,參氏著,《晚明之儒家 道德哲學與世俗道德範例研究――劉蕺山《人譜》與《了凡四訓》、《菜根譚》之比較》(台北:

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9),頁 143-148。

17 吳震,《明末清初勸善運動思想研究》,頁 24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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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陰律相比較之國法的取材上,亦以宋代為上限,即以宋代至清代之官方法律典 籍為主,而不及於唐代,這主要包括了宋之《宋刑統》、元之《通制條格》、明之

《大明律》、清之《大清律例》。又因三教規範不會隨改朝換代而易,且就流行於 清代之《玉歷》言,清代及其之前的任何三教典籍皆有可能與其有所關聯,故就 三教規範之取材無如國法取材上之時代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