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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用之《玉歷》所載陰律

第一章 《玉歷》之簡介及其所載陰律的分類

第二節 本文所用之《玉歷》所載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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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本文所用之《玉歷》所載陰律

茲先就筆者所使用之陰律內容作一交代。如於緒論中所言,筆者於現存《玉 歷》版本中選用分別刊印於嘉慶十一年的《玉歷鈔傳警世》、道光十年的《玉歷 鈔傳警世》、光緒三年的《石印玉歷至寶鈔》三種版本,相互參照,作為本文所 用之陰律條文的來源根據。三個版本相較,用詞雖略有出入,各條陰律排列之順 序亦略有不同,但內容涵義仍大致相同,光緒三年本雖條文較少,然未有與嘉慶 十一年本、道光十年本所載陰律涵義相悖者,兼之三者中以嘉慶十一年本印刷最 為清晰,因此,筆者選擇以嘉慶十一年本為主,將該版本所載陰律內容依十殿之 順序摘出示之於下,並就其與另外兩種版本之較大涵義相異處加註說明。

一殿

……如有世人不思天地生人、父母養身非同容易,四恩未報,不奉勾帖,擅自輕 身,自刎自縊,服毒投水等類尋死者,除忠孝節義殉難為神之外,若因細小之忿 恨,或因犯事發覺,其罪不到於死,或欲延害他人而弄假成真輕生者,氣絕,門 竈諸神即解本殿收入餓渴各廠……凡輕生已死之後,若不歛形,驚斃人者,即差 青面獠牙鬼役,勾到各獄受苦……凡僧道得錢代人拜誦經懺,遺失字句卷頁者,

至本殿發進補經所,各入黑暗斗室,內藏經懺,其遺失字句之處,概皆簽明補誦。

設有燈盞,貯油數十觔,只用細線一根燃火,或時明亮或時黑暗,不能一氣即速 補足。即清脩僧道在生得人錢物者,亦皆不免……

二殿

……陽世如犯騙誘少年男女削髮入空門,男婦輕易剪去自髮。他人托交寄存字畫 經書等件,捏稱遺失,圖謀為己物。損壞人耳目手足。指下不明,醫藥取利。不 放贖壯年婢女。凡議姻親,貪圖財勢,隱匿年歲,他家說合未定之先,確知或男 或女實有惡疾姦盜等項,含糊不以實告,誤人終身者……

三殿

……陽世為人,不思君德最大,膺位享祿者,不堅臣節。士庶不報水土之恩。妻 妾負夫主。應愛繼與人為子嗣,曾受恩惠及得過財產,負良歸宗歸支者。奴僕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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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主。書役兵隸負本管官長。夥伴負財東業主。或犯罪越獄,及軍流逃遁,因管 押求人具保,負累官差親屬等事者,久迷而不懺悔……如犯講究風水,阻止殯葬。

造墳掘見棺槨,不即罷墾換穴,有損骨殖。偷漏條糧。遺失宗親墳塚。24誘人犯 法。教唆興訟。寫作匿名揭帖、退婚字據。捏造契議書札。收回錢債券據,不註 不掣。套描花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等事者……

四殿

……世人漏稅。抗糧。賴租。用重秤。合假藥。賣著水米。25用假銀。欠數錢。

賣油粉紬綾、刮漿布疋衣褲。路遇瞥廢老幼不即讓行。暗佔鄉民及老幼肩販便宜。

受託寄帶家書,不速交付。竊取街路砌尌磚石及晚夜燈內油燭。窮不安分守己,

富不憐老恤貧。如有告貸,先已允借,至期空覆,置令誤事。見人有病,家藏藥 食,吝不付給。良方秘不傳授。煎過藥渣或碎碗料器等物潑置街路。無故養驢馬 諸獸,尿糞妨礙行人。故意荒蕪田地。損壞他人牆壁。咒詛魘魅。造言驚嚇等事 者……

五殿26

……凡世人不信因果。阻行善事。借名往廟拈香。論談人非。燒燬勸善書章。禮 斗食葷。壓惡人念佛誦咒。作佛事不齋不戒。誹謗釋道。識字人不肯將古今報應 勸世等文念誦婦幼人等聽知。刨掘他人墳塚,填平滅跡。縱火延燒山林。疏防家 丁。失火延害居僯。攀弓射箭放彈。誘逼瘦弱疾病人賭力。隔牆壁拋擲瓦石傷人。

河蕩藥魚。放鳥銃、做造絲網、黏竿、踏籠。鹽滷洒草地。死貓毒蛇等物不深埋,

害人起掘。犯土喪命。冬凍春寒,墾掘地土,拆墻更竈。27私僭官街,勢佔民地,

填井塞溝。如犯前項等事者……

六殿

……世人怨天尤地。憎惡風雷冷熱睛雨。對北溺便涕泣。偷竊神佛裝塑法身內臟。

刮取神聖佛金。妄呼神諱。不敬惜字紙經書。寺塔庵觀前後潑積穢物。供奉神像 廚竈不潔。不戒食牛犬肉。藏貯悖豂淫書不燬。塗扯勸善書章。器皿雕刻太極圖 日月七星及和合二聖王母壽星各上以形相,繡織卍字花樣在於綾絹紗布神旛臥床 椅桌一切器用并號字記。僭服龍鳳衣裙。作踐五轂。囤米望昂者……

24 光緒本謂之為「遺失祖宗墳塋」。

25 光緒本尚包括賣「浸水柴」。

26此需說明者,《玉歷》中謂地獄第五殿有誅心十六小地獄,每個小地獄皆以一罪名為獄名,由 於罪名不等於律文,故筆者作分類時所採用之陰律,並不包括此誅心十六小地獄之獄名。

27 光緒本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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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殿

……凡在陽世煉食紅鉛、陰棗、人胞。飲酒費用較過本身日常應用銀錢之數。搶 奪。略誘。略賣。盜取棺內衣飾。取死屍骨殖為藥。離散他人至戚。將養媳賣與 他人為婢妾。任妻溺女。悶死私孩。朋睹分財掉帛。師長教導不嚴,誤人子弟。

不顧輕重上下,拷打門徒婢僕致令暗傷得病。28魚肉鄉里。裝醉違悖尊長。29枉口 嚼舌,尖酸搬鬥,變生事端者……人間有竊取被火燒死人骨及私孩皮肉全身,製 配合藥,并竊死屍髑髏骨殖,買賣為藥,更有遍偷成担,堅實者,買賣為器皿,

枯鬆者,擂粉燒窑等用。如是之人,在於陽世,即行有功於世之事,勾入陰司,

其功別抵他過,冥主諒不輕減……人間偶有荒歉之處,失食倒斃,且有尚未氣絕 者,乃割其肉以作饅頭糕餅之餡,而賣與人食,心狠若是。凡割賣買人肉者,解 到之時,冥王將犯發交各獄,添受諸刑……人間作孽之事,諸神固已逐件議擬,

但尚有如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違禁等情,其未能盡悉者,概遵陽世四大部洲帝王 國法所定律例治罪之外,倘有逃躲移累他人者,并諭糾察速報等司,准訴顯應,

欽此欽遵……

八殿

……世人若不知孝,親存不養,親歿不葬,使父母翁姑有驚懼愁悶煩惱等心者……

九殿30

……放火焚燒房屋。製蠱毒。揉月度胎。吸臍氣。耗童精。畫春宮。作淫書。31合 煉悶香、迷、啞、墮孕等藥……

十殿

……屢有婦女哀求,供稱尚有切齒之冤未報,甘為餓鬼,不願做人。研詢情由,

多係閨女,或兼素係貞潔之婦,因被讀書中之惡少,或貪姿色,或圖財物,裝盡 風騷,諸般投好,計誘成姦。誑云未有妻妾,誓必央媒聘取。或有甜騙婢女,娶 納為妾,或有謊許養老其婦,或允撫養伊前夫之子女等情者不等,誤被計騙,癡 心順從。失節相贈之後,耽延日久,反出惡言揚醜,致令父兄知覺,親僯鄙賤,

28 道光本無「門徒」。

29 道光本無「裝醉」。

30據《玉歷》所載,第九殿尚有針對「人間凡犯陽世帝王制定刑法律例,如十惡中之極惡,應得 凌遲斬絞處決死後」者,惟觀其後文:「如犯此等事件之人,自聞此玉歷章句,若即劈板燬稿焚 方息念不傳邪術者,准免各苦」,兩段之間無明顯關聯,文義不清,故不將之納入本文所用陰律 之範圍。

31 光緒本尚包括作「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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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無可伸,羞忿尋死,或得鬱症而亡者。聞知負心賊子,今科該中,此恨難消,

泣號求准索命等。供細查事果真實,但該生陽壽尚未該終,并伊有祖父之餘德未 滅,本殿姑准婦女索票,魂入科場,阻惑違式,更換榜上之名。再俟應絕之日,

准同勾使鬼進門索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