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陰律與三教規範的相類似關係

第三章 陰律與三教之規範的關係

第一節 陰律與三教規範的相類似關係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陰律與三教之規範的關係

在中國歷史的長河中,儒、釋、道三教經歷長時間的相互影響,其間關係之 複雜,難以一一釐清。三教之規範亦然,除三教中某教所獨有之規範外,就三教 或其中任二教皆有之規範,難謂其究竟始於何教,僅能謂三教或其中任二教共享 了某一規範,甚至該條規範之制定基礎或背後之價值依據,是否三教或其中任二 教皆同,亦未可驟下定論。三教規範間之關係已如此難以釐清,試圖分析、討論 陰律與三教之規範的關係,無疑將更為複雜。

筆者於此所做的,乃比較陰律與三教之規範,尋其相類與相衝突之規定。就 比較結果觀之,其中相衝突者皆易於辨明其所屬何教,惟就相類者言,除就其中 某些顯具三教中某教之特色的陰律條文,可判斷其與該特色所屬之教間有相親近 關係外,因前述之三教間的複雜關係,往往難以據其相類即謂某條陰律與某條(或 數條)三教或其中任二教之規範間有繼受、同源等關係,只能謂其間具相類似關 係。

以下即將陰律與三教規範之比較結果,先粗分為相類似關係、相親近關係、

相衝突關係三大類,其中屬相類似關係者再細分為:三教皆可見者、儒道皆可見 者、釋道皆可見者三小類,屬相親近關係者再細分為親儒教者、親釋教者、親道 教者三小類,屬相衝突關係者因數量稀少而不再分類,而後各舉數例析證之。

第一節 陰律與三教規範的相類似關係

此所謂「相類似關係」,係指當陰律與三教規範之比較結果顯示,除規範內 容相類似外,無法進一步確認其間之關係究竟如何,我們便主張其間具「相類似 關係」。茲就比較之結果,依是否可於三教或其中任二教中見到與該陰律之內容 相類者,分為三教皆可見、可見於儒道、可見於釋道三類,依序舉例析證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 儒、釋、道三教皆可見之規範

(一)不敬惜字紙經書

《玉歷寶鈔》所載陰律有針對「不敬惜字紙經書」者,就此,六朝之道經《上 清洞真智慧觀身大戒文》謂:「道 學 不 得 輕 慢 經 書 , 訾 毀 法 言 」,42宋元時之 道經《勸敬字紙文》謂:「士之隸吾籍者,皆自敬重字紙中來……」,43明代之道 經《文昌帝君陰騭文》有謂「勿棄字紙」,44明代之儒家修身書《人譜》亦禁止「棄 毀字紙」,45明代之佛書《歸元直指集》謂:「大明勸善書云,士之隸吾籍者,皆 須敬重字紙……能依先訓之言敬惜字紙,生生世世得大辯才,不如是者得大罪 報」,46由此可知,陰律、三教皆有贊同敬惜字紙。

值得一提者,目前一般認為惜字習俗似於明代開始普遍,主要源自文昌帝君 信仰,47惟觀南陳時之《老君說一百八十戒》有謂:「第一百十二戒,不得以書字 之物自投埋於廁前」,48其規範標的之範疇猶大於「字紙經書」,而及於一切書字 之物,由此或可推論,除文昌帝君信仰外,此條早期道教戒律亦對「不敬惜字紙 經書」此類規範有所影響。

(二)不戒食牛犬肉

《玉歷寶鈔》所載陰律有針對「不戒食牛犬肉」者,就此,明代佛教善書《自

42 (六朝)不著撰人,《上清洞真智慧觀身大戒文》,收於《正統道藏》(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

1988)56,頁 817-1。

43 (元)不著撰人,《清河內傳•勸敬字紙文》,收於《正統道藏》5,頁 46-1。

44 (明)不著撰人,《文昌帝君陰騭文》, 收 於 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 1 9 9 5 ), 頁 7 。

45 (明)劉宗周,《人譜(附類記)》(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71),頁 10。

46 X61, no. 1156, 頁 483, a17-23。此處所謂之「大明勸善書」,或係指《勸敬字紙文》。

47 關於惜字之俗,可參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1997),頁 132-155;蕭登福,〈文昌帝君信仰與敬惜字紙〉,《國立台中技術學院人 文社會學報》4(台中:國立台中技術學院,2005),頁 5-16。

48 (北宋)張君房編,《雲笈七籤•老君說一百八十戒》,收於《正統道藏》37,卷 39,頁 514-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知錄》謂:「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49明代儒家修身 書《人譜》亦禁止「食牛犬」,50由此可知,陰律與儒、釋二教皆有禁食牛犬肉之 規範。

若獨就牛肉言,道教亦有戒食之規範,宋代道經《廬山太平興國宮採訪真君 事實》有「食牛肉入觀之戒」,51另一宋代道經《梓潼帝君化書》亦謂:「予 念 一 切 眾 生 皆 有 佛 性 , 凡食牛肉者, 上 天 有 太 牢 星 , 地 下 有 太 牢 山 , 專 治 食 牛 之 人 , 受 苦 萬 劫 」。52值得注意者,觀道教的醫藥、養生方面的典籍,為 養生、醫療目的而食用牛肉似乎是戒食牛肉此條規範的例外,如成書於東晉之《葛 仙翁肘後備急方》記有一方謂:「又 方 胡 洽 水 銀 丸,大 治 水 腫,利 小 便 … … 差 後食 牛 羊 肉 自 補,稍 稍 飲 之 」,53收 入 北 宋 道 經《 雲 笈 七 籤 》的《 三 品 頤 神 保 命 神 丹 方 敘 》則 謂 :「 凡 中 品 藥 性 為 宗 , 至 於 服 餌 皆 須 導 引 相 助,能 兼 上 法,尤 益 其 性 … … 所 論 服 日 皆 依 下 注 當 服 之 時 ,須食 牛 羊 獐 鹿 雉 兔 雞 鴨 鵝 酒 麵 之 屬 , 以 助 藥 勢 」 。54

又明代道經《文昌帝君陰騭文》有謂:「勿宰耕牛」,55觀其強調「耕牛」,其 制定之理由或類上 述《 人 譜 》、《 自 知 錄 》之 禁 食 牛 犬 的 規 範 , 皆 係 根 據 對 其 規 範 內 容 所 列 牲 畜 之 貢 獻 的 感 念 。56值得一提者,《大清律例》之〈兵

49 (明)袾宏,《自知錄》,收於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頁 1 9 8 。

50 (明)劉宗周,《人譜(附類記)》,頁 10。

51 (宋)葉義問,《廬山太平興國宮採訪真君事實•食牛肉入觀之戒》,收於《正統道藏》55,

卷 7,頁 237-1。

52 (宋)不著撰人,《梓潼帝君化書》,收於《正統道藏》5,卷 4,頁 98-2。

53 (東晉)葛洪撰,(蕭梁)陶弘景補闕,(金)楊用道增補,《葛仙翁肘後備急方》,收於《正 統道藏》55,卷 4,頁 559-1。

54 (北宋)張君房編,《雲笈七籤•三品頤神保命神丹方敘》,收於《正統道藏》38,卷 78,頁 98-2~99-1。

55 (明)不著撰人,《文昌帝君陰騭文》, 收 於 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頁 7 。

56《人譜》中謂:「至於六畜之中,有功於世而無害于人者,惟牛與犬,尤不可食」,《自知錄》

中則稱牛犬為「有義物」,參(明)劉宗周,《人譜(附類記)》,頁 98,(明)袾宏,《自知錄》,

收於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頁 1 9 8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律.廐牧.宰殺馬牛〉亦有禁宰牛犬之相關規定:「 凡 私 宰 自 己 馬 牛 者 , 杖 一 百 。 … … 筋 角 皮 張 入 官 。 誤 殺 及 病 死 者 不 坐 。 若 故 殺 他 人 馬 牛 者 , 杖 七 十 , 徒 一 年 半 。 … … ( 官 畜 產 同 )。 若 計 贓 重 於 本 罪 者 , 准 盜 論

( 追 價 給 主,係 官 者,准 常 人 盜 官 物 斷 罪,並 免 刺。 )。若 傷 而 不 死 , 不 堪 乘 用 , 及 殺 豬 羊 等 畜 者 , 計 ( 殺 傷 所 ) 減 ( 之 ) 價 , 亦 准 盜 論 , 各 追 賠 所 減 價 錢 ( 完 官 給 主 ), 價 不 減 者 , 笞 三 十 。 其 誤 殺 傷 者 , 不 坐 罪 , 但 追 賠 減 價 。 為 從 者 ( 故 殺 傷 ), 各 減 一 等 ( 官 物 不 分 首 從 )。

若 故 殺 緦 麻 以 上 親 馬 牛 駝 驘 驢 者 , 與 本 主 私 宰 罪 同 ( 追 價 賠 主 )。 殺 豬 羊 等 畜 者 , 計 減 價 坐 贓 論 , 罪 止 杖 八 十 , 其 誤 殺 及 故 傷 者 俱 不 坐 , 但 各 追 賠 減 價。 … … 若 畜 產 欲 觸 觝 踢 咬 人 , 登 時 殺 傷 者 不 坐 罪 ,亦 不 賠 償 ( 兼 官 私 )」,57而 其 制 定 之 理 由 與 上 述 《 人 譜 》、《 自 知 錄 》 之 禁 食 牛 犬 的 規 範 相 類,其 官 註 即 謂:「 馬以代步,牛以代耕,駝、騾、驢負重 致遠,皆效用于人者。既盡其力,又殺其身,非仁也」。58

(三)河蕩藥魚等關乎非人眾生之性命的規範

三教對殺生之舉皆有禁止,對特定數種殺生行為(如河蕩藥魚)尤有進一步 的具體規範。這些進一部的具體規範,部份亦可見於陰律。

如就《玉歷》所載陰律中之「河蕩藥魚」言,道經如明代之《文昌帝君陰騭 文》謂:「勿臨水而毒魚蝦」,59南陳之《太上老君經律.老君說一百八十戒》謂:

「第七十九戒者,不得漁獵,傷煞眾生」,60明代儒家修身書《人譜》禁止:「殺

57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北京:中華書局,1990)9,卷 777,〈兵律•廄牧•宰殺 馬牛〉,頁 532-2。

58 (清)姚雨薌原纂,(清)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3,

頁 1783。

59 (明)不著撰人,《文昌帝君陰騭文》, 收 於 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頁 7 。

60 (南陳)不著撰人,《太上老君經律•老君說一百八十戒》,收於《正統道藏》30,頁 546-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生」,61佛教之五戒亦有禁止殺生之戒。基此,可謂陰律與三教皆有禁止河蕩藥魚。

又如就「放鳥銃、做造絲網、黏竿、踏籠」此條言,宋代道經《太上感應篇》

禁止:「射飛逐走」,62明代道經《文昌帝君陰騭文》謂:「勿登山而網禽鳥」,63南 陳道經《太上老君經律.老君說一百八十戒》謂:「第七十九戒者,不得漁獵,

傷煞眾生……第 九 十 八 戒 者 , 不 得 籠 罩 鳥 獸……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戒 者 ,不 得 驚 鳥 獸 」,64晉代道經《女青鬼律》則謂:「十 七 者 不 得 滅 天 所 生 , 妄 煞 走 獸 , 彈 射 飛 鳥 , 指 南 作 北 , 任 心 所 從 不 依 鬼 律 , 天 奪 筭 三 千 」,65明 代儒家修身書《人譜》禁止:「射飛鳥」,66佛教亦禁止殺生,由此可謂陰律與三 教之規範皆有禁止「放鳥銃、做造絲網、黏竿、踏籠」。

二、 儒、道二教皆可見之規範

(一)作踐五榖

《玉歷寶鈔》所載陰律有針對「作踐五榖」者,就此,元明時之道經《靈寳 無量度人上經大法》謂:「玄 都 律 曰,賤毀五穀,拋 棄 恩 仁……並 退 仙 格 三 品 , 罰 功 墮 事 一 年 , 退 齋 七 十 日 , 補 過 善 功 三 十 贖 罪 」,67宋代道經《太 上感應篇》禁止:「散棄五榖」,68宋元時之道經《道法會元.天書雷篆上》亦謂:

「拋棄五榖,不 知 慚 愧, 呵 風 罵 雨 ,穢 污 法 界 擊 木 石 是 。……已 上 所 錄 雷 嗔 罪 犯 , 皆 由 宿 業 所 招 , 一 墮 酆 都 , 長 淪 苦 惱 , 終 於 變 形 易 體 , 痛

61 (明)劉宗周,《人譜(附類記)》,頁 10。

62 (宋)不著撰人,《太上感應篇》, 收 於 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頁 4 。

63 (明)不著撰人,《文昌帝君陰騭文》, 收 於 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頁 7 。

64 (南陳)不著撰人,《太上老君經律•老君說一百八十戒》,收於《正統道藏》30,頁 546-1~547-1。

65 (晉)不著撰人,《女青鬼律》,收於《正統道藏》30,卷 3,頁 585-2。

66 (明)劉宗周,《人譜(附類記)》,頁 10。

67 (撰於元初,集於明)不著撰人,《靈寳無量度人上經大法》,收於《正統道藏》5,卷 28,頁 787-2。

68 (宋)不著撰人,《太上感應篇》, 收 於 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頁 5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當 奈 何 」,69明代儒家修身書《人譜》禁止:「不敬五榖」,70由此可知陰律與儒、

道二教之規範皆有禁止作踐五榖。

(二)飲酒費用較過本身日常應用銀錢之數

《玉歷寶鈔》所載陰律有針對「飲酒費用較過本身日常應用銀錢之數」者,

《玉歷寶鈔》所載陰律有針對「飲酒費用較過本身日常應用銀錢之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