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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陰律與國法之關係

第一節 陰律與國法的相親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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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陰律與國法之關係

經過比較、分析,筆者將陰律與國法之關係分為:相親近關係、相衝突關係、

相補充關係三類,茲分別引述文獻析證於下。

第一節 陰律與國法的相親近關係

在《玉歷》中,有部份陰律條文既非屬自然法,亦無明顯之儒、釋、道色彩,

而是與王權統治之穩定與利益密切相關,且於國法中亦可見涵義相類似之規範。

儘管有相當高的可能,我們仍無法斷言這類規範是否係受到國法之影響,但若謂 其與國法皆以王權統治之穩定與利益為最高依歸,應有其正確性,故就此類陰 律,我們主張其與國法間具相親近關係。以下舉其中數條為例,分別析證之。

一、 誘人犯法

《玉歷》所載陰律有針對「誘人犯法」者,就此,《大清律例》之〈刑律.

詐偽.詐教誘人犯法〉有相類之規定:「 凡 諸 人,設 計、用 言 教 誘 人 犯 法 … … 卻( 自 )行 捕 告 , 或 令 人 捕 告 , 欲 求 賞 給 , 或 欲 陷 害 人 得 罪 者 , 皆 與 犯 法 之 人 同 罪( 罪 止 杖 流 。 和 同 令 人 犯 法 , 看 令 字 , 還 是 教 誘 人 而 又 和 同 犯 法 也 。 若 止 和 同 犯 法 , 則 宜 用 自 首 律 )」,126明 律 亦 有 與 此 條 清 律 大 致 相 同 之 規 定 ,127甚 至 宋律已有〈詐教誘人犯法〉的規定,其謂:「諸 詐教誘人使 犯 法 … … 即 捕 若 告 , 或 令 人 捕 告 , 欲 求 購 賞 ; 及 有 憎 嫌 , 欲 令 入 罪 : 皆 與 犯 法 者 同 坐 」。128相 較 之 下 , 國 法 之 規 定 更 為 細 密 , 如 國 法 即 將 行 為 主 體 之 動 機 區 分 為 欲 求 賞 給 或 欲 陷 人 入 罪。雖 然 此 處

126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824,〈刑律•詐偽•詐教誘人犯法〉,頁 982-2。

127 黃彰健編,《明代律例彙編》(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頁 932。

128 (宋)竇儀等,《宋刑統》(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頁 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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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法 較 陰 律 細 密,但 兩 者 之 基 本 涵 義 相 同,且 此 條 規 範 直 接 涉 及 國 家 司 法 , 故 可 謂 此 條 陰 律 較 親 於 國 法 。

二、 教唆興訟

《玉歷》所載陰律有針對「教唆興訟」者,就此,《大清律例》之〈刑律.

訴訟.教唆詞訟〉有相類之規定:「 凡 教唆詞訟……與犯人同罪( 至 死 者 減 一 等 )… … 其 見 人 愚 而 不 能 伸 冤,教 令 得 實 … … 勿 論 」,129 宋律之〈鬬訟.

教令人告事〉:「諸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者,130皆以告者為首,教令 為從……」,131相 較 之 下 , 國 法 之 規 定 更 為 明 確 、 合 理 、 周 密 , 蓋 其 所 針 對 者 非 單 純 的 教 唆 興 訟 , 而 是 教 唆 誣 告 , 沈 之 奇 之 註 即 謂 :「 教 唆 與 作 狀 增 減 , 雖 是 兩 項 , 而 事 實 相 連 … … 教 唆 內 即 有 增 減 情 罪 之 事 … … 」132陰 律 此 條 是 否 亦 如 同 此 條 國 法 般 係 針 對 教 唆 誣 告 ? 無 資 料 可 證 , 惟 依 理 推 斷 , 就 所 告 為 實 之 情 形 , 陰 律 應 不 禁 止 , 否 則 國 法 將 形 同 具 文 , 對 主 張 以 國 法 為 陰 律 之 補 充 的 《 玉 歷 》 言 ,133將 產 生 其 內 部 解 釋 上 的 矛 盾 ,因 此,宜 將 此 條 陰 律 亦 解 為 係 針 對 教 唆 誣 告 之 舉 , 兼 之 此 條 內 容 直 接 關 涉 國 家 司 法 , 故 可 謂 此 條 陰 律 較 親 於 國 法 。

値得一提者,道教經典亦有與此條陰律相類之規定,如明代道經《文昌帝君 陰騭文》謂:「勿唆人之爭訟」,134宋代道經《虛皇天尊初真十戒文》謂:「第 二 戒 者 , 不 得 陰 賊 潜 謀 , 害 物 利 己 , 當 行 陰 德 , 廣 濟 群 生 。 夫 陰 賊 潜 謀

129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819,〈刑律•訴訟•教唆詞訟〉,頁 935-1。

130 此處所謂「得實」,係指「告齎禁物度關及博戲盜賊之類,令有賞文,或有反逆,臨時有加賞 者」(參(宋)竇儀等,《宋刑統》,頁 798),與清律之教唆詞訟條所稱之「得實」不同。

131 (宋)竇儀等,《宋刑統》,頁 797。

132 (清)沈之奇撰,懷效鋒、李俊點校,《大清律輯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頁 842。

133 《玉歷寶鈔》所載陰律有謂「但尚有如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違禁等情,其未能盡悉者,概遵 陽世四大部洲」,即視陽世之王法與陰律間具補充關係。

134 (明)不著撰人,《文昌帝君陰騭文》, 收 於 袁 嘯 波 編 ,《 民 間 勸 善 書 》, 頁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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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是 暗中使人為非,教唆詞訟之 謂 也 」,135惟教唆興訟之舉所直接關涉者乃 國家司法,故仍以歸屬於較親國法者為宜。

又或有謂儒家素追求「無訟」之理想,136此條陰律應與此有關,然筆者以為,

「無訟」係指國家大治而無需訴訟,然禁止教唆興訟乃係針對誣告,換言之,其 所追求者乃國無不實之訟,因此「無訟」與禁止教唆興訟之層次不同,難謂其間 有密切之關係。

三、 煎過藥渣或碎碗料器等物潑置街路

《玉歷》所載陰律有針對「煎過藥渣或碎碗料器等物潑置街路」者,就此,

《大清律例》之〈工律.河防.侵占街道〉有相類之規定:「 … … 其( 所 居 自 己 房 屋 ) 穿 牆 而 出 穢 汙 之 物 於 街 巷 者 , 笞 四 十 。( 穿 牆 ) 出 水 者 , 勿 論 」,137明 律 有 與 此 條 清 律 相 同 之 規 定 ,138宋律則有相類的規定,其〈營造 舍宅車服違令•侵巷街阡陌〉條即謂:「其 穿 垣 出 穢 污 者 , 杖 陸 拾 ; 出 水 者 , 勿 論 。 主 司 不 禁 , 與 同 罪 」。139比 較 之 下 , 顯 見 此 處 陰 律 與 國 法 之 目 的 皆 在 維 護 街 道 之 清 潔 衛 生。由 於 此 規 範 內 容 未 見 於 其 他 種 類 之 規 範 , 故 茲 推 測 此 條 陰 律 較 親 於 國 法 。

四、 用假銀

《玉歷》所載陰律有針對「用假銀」者,就此,《大清律例》之〈刑律.詐 偽.私鑄銅錢〉有相類之規定:「 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

135 (宋)不著撰人,《虛皇天尊初真十戒文》,收於《正統道藏》5,頁 219-2。

136除了儒家追求「無訟」外,事實上道家、法家亦追求相類之理想,相關討論可參馬小紅,《中 國古代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頁 315-316。

137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854,〈工律•河防•侵占街道〉,頁 1274-2)。

138 黃彰健編,《明代律例彙編》,頁 1068。

139 (宋)竇儀等,《宋刑統》,頁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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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140同條之例謂:「凡 用 銅 鐵 錫 鉛 藥 煮 偽 造 假 銀 , 或 騙 人 行 使 , 發 覺 , 為 首 枷 號 兩 月 , 杖 一 百 , 發 雲 貴 兩 廣 煙 瘴 少 輕 地 方 。 為 從 及 知 情 買 使 者 , 枷 號 兩 月 , 流 三 千 里 , 至 配 所 杖 一 百 」、141「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成錠錁,外用 銀皮包好,並銅、鉛等物,每兩內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 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142明 律 亦 有 與 此 條 清 律 相 同 之 規 定 。143宋 代 國 法 對 此 亦 有 規 定 , 其 謂 : 「 禁 偽 造 黃 白 金 , 募 告 者 , 賞 錢 十 萬 」。144相較之下,至少就明、清律言,就使用假銀之行為,國法 之規定更為周密,如其區別了「偽造銀使用」與「知情買使」,分別規範之。就 規範內容中禁用假銀之部份言,此處陰律與國法之基本涵義相同,且使用假銀之 舉直接關涉國家之錢法,故可知此 條 陰 律 較 親 於 國 法 。

五、 私僭官街

《玉歷》所載陰律有針對「私僭官街」者,就此,《大清律例》之〈工律.

河防.侵占街道〉有相類之規定:「 凡 侵 占 街 巷 道 路 而 起 蓋 房 屋 , 及 為 園 圃 者 , 杖 六 十 , 各 令( 拆 毀 修 築 )復 舊 」,145明 律 有 與 此 條 清 律 相 同 之 規 定 ,146而 宋律之〈營造舍宅車服違令•侵巷街阡陌〉條則有相類的規定,其

140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822,〈刑律•詐偽•私鑄銅錢〉,頁 965-2。

141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823,〈刑律•詐偽•私鑄銅錢〉,頁 969-2。

142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823,〈刑律•詐偽•私鑄銅錢〉,頁 970-1。

143 黃彰健編,《明代律例彙編》,頁 923。

144 〈太祖開寶四年九月庚子條〉,(北宋)李燾 撰 , 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華東師範 大學古籍研究所點校,《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95),頁 270。加藤繁並指出中 國國法中出現對偽造假銀行為之禁止,係始於宋,參氏著,《唐宋時代金銀之研究》(台北:文海 出版社,1978),頁 208-209。

145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854,〈工律•河防•侵占街道〉,頁 1274-2。此 條 清 律 之 官 註 謂 :「 城 市 通 行 之 地 曰 街 巷 , 郊 野 通 行 之 地 曰 道 路 。 街 巷 、 道 路 皆 係 官 地 」 , 參 (清)沈之奇撰,懷效鋒、李俊點校,《大清律輯註》,頁 1068。

146 黃彰健編,《明代律例彙編》,頁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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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諸 侵 巷 街 … … 者,杖 柒 拾。若 種 植 墾 食 者,笞 伍 拾,各 令 復 故 。 雖 種 植 , 無 所 妨 廢 者 , 不 坐 」。147相 較 之 下 , 明 、 清 律 皆 規 定 須 並 有 蓋 屋 或 作 圃 之 舉 方 禁 止 之,這 可 能 是 因 為 當 時 之 現 實 案 件 常 有 佔 地 後 蓋 屋 或 作 圃 的 情 形,故 作 這 般 規 定,而 宋 律 則 係 就 一 切 侵 巷 街 之 舉 皆 禁 止 之 , 就私僭官街之舉言,此處陰律與宋律之基本涵義更接近。私僭官街之 舉直接關涉國有財產,故可知此 條 陰 律 較 親 於 國 法 。

六、 故意荒蕪田地

《玉歷》所載陰律有針對「故意荒蕪田地」者,就此,《大清律例》之〈戶 律.田宅.荒蕪田地〉有相關之規定:「 凡 里 長 部 內 已 入 籍 納 糧 當 差 田 地 , 無( 水 旱 災 傷 之 )故 荒 蕪 … … 人 戶 亦 計 荒蕪田地……( 就 本 戶 田 地 )以 五 分 為 率 , 一 分 笞 二 十 , 每 一 分 加 一 等 , 追 徵 合 納 稅 糧 還 官 」 ,148

〈戶律.田宅.欺隱田糧〉並規定:「 其 還 鄉 復 業 人 民 , 丁 力 少 而 舊 田 多 者,聽 從 儘 力 耕 種,報 官 入 籍,計 田 納 糧 當 差,若 多 餘 占 田 而 荒 蕪 者 , 三 畝 至 十 畝 , 笞 三 十 , 每 十 畝 加 一 等 , 罪 止 杖 八 十 , 其 田 入 官 。 若 丁 力 多 而 舊 田 少 者 , 告 官 於 附 近 荒 田 內 , 驗 力 撥 付 耕 種 」,149宋律之〈戶 婚.部內田疇荒蕪〉亦有相關之規定:「諸部內田疇荒蕪者,以拾分論,壹分笞 參拾,壹分加壹等,罪止徒壹年(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戶主犯者,

亦計所荒蕪伍分論,壹分笞參拾,壹分加壹等」,150相 較 之 下 , 國 法 之 規 定 更 為 細 密,如 其 依 所 荒 田 地 面 積 之 多 少,制 定 了 不 同 的 罰 則。 儘 管 如 此,此 處 陰 律 與 國 法 之 基 本 涵 義 仍 同。又 荒蕪田地之害有三:一,民無食 糧,二,國無稅糧,三,無業者增,社會不穩定因子將因而增加,由此可知,王

147 (宋)竇儀等,《宋刑統》,頁 886。

148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755,〈戶律•田宅•荒蕪田地〉,頁 332-1。

149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754,〈戶律•田宅•欺隱田糧〉,頁 316-2。

150 (宋)竇儀等,《宋刑統》,頁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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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之利益與穩定是此條陰律之主要關涉所在,故謂此條陰律較親於國法,應無疑 義。

七、 僭服龍鳳衣裙

《玉歷》所載陰律有針對「僭服龍鳳衣裙」者,就此,《大清律例》之〈禮 律.儀制.服舍違式〉有謂:「 凡 官 民 房 舍 車 服 器 物 之 類,各 有 等 第。… … 若 僭 用 違 禁 龍 鳳 紋 者 , 官 民 各 杖 一 百 , 徒 三 年( 官 罷 職 不 敘 )… … 違 禁 之 物 並 入 官 」,151明 律 亦 有 與 此 條 清 律 相 同 之 規 定 ,152元代法律則有相 類之規定,《通制條格》之〈衣服.服色〉即謂:「延 祐 元 年 十 二 月 , 欽 奉 聖 旨 節 該 : 諭 內 外 百 司 大 小 官 吏 軍 民 諸 色 人 等 , 朕 臨 寶 御 , 勵 志 儉 勤 ,

《玉歷》所載陰律有針對「僭服龍鳳衣裙」者,就此,《大清律例》之〈禮 律.儀制.服舍違式〉有謂:「 凡 官 民 房 舍 車 服 器 物 之 類,各 有 等 第。… … 若 僭 用 違 禁 龍 鳳 紋 者 , 官 民 各 杖 一 百 , 徒 三 年( 官 罷 職 不 敘 )… … 違 禁 之 物 並 入 官 」,151明 律 亦 有 與 此 條 清 律 相 同 之 規 定 ,152元代法律則有相 類之規定,《通制條格》之〈衣服.服色〉即謂:「延 祐 元 年 十 二 月 , 欽 奉 聖 旨 節 該 : 諭 內 外 百 司 大 小 官 吏 軍 民 諸 色 人 等 , 朕 臨 寶 御 , 勵 志 儉 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