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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陰律與國法之關係

第三節 陰律與國法的相補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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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折傷篤疾)者,減凡人一等。若毆(內、外)缌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減三等」,

160宋律亦有相類之規定,其〈刑律.鬬訟.良賤相毆〉條謂:「其良人毆傷殺他 人部曲者,減凡人壹等;奴婢,又減壹等。若故殺部曲者,絞;奴婢,流參阡里」,

161其〈刑律.鬬訟.毆殺傷親屬奴婢〉謂:「諸 毆 緦 麻 、 小 功 親 部 曲 奴 婢 , 折 傷 以 上,各 減 殺 傷 凡 人 部 曲 奴 婢 貳 等;大 功,又 減 壹 等。過 失 殺 者 , 各 勿 論 」,162其〈刑律.鬬訟.主殺部曲奴婢〉條謂:「諸 奴 婢 有 罪 , 其 主 不 請 官 司 而 殺 者 , 杖 壹 陌 。 無 罪 而 殺 者 , 徒 壹 年 」163,比較之下,可知此處 陰律與國法對婢僕之態度有別,其中陰律未因婢僕之身分關係而就婢僕遭其家 長、良人等人傷害之行為予以減刑甚或不論,國法此處則正好相反,其依受傷害 之婢僕與行為主體之身分關係規定罰則,在這一點上,國法與陰律確有所衝突。

第三節 陰律與國法的相補充關係

就陰律與國法之關係,《玉歷》有直接言及者,乃其間的相補充關係。依《玉 歷》所載:「人間作孽之事,諸神已逐件議擬,尚有如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 違禁等,情其未能盡悉者,概遵陽世四大部洲帝王國法所定律例治罪」,164簡言 之,即凡屬陰律未規定之所謂諸神未能盡數知悉的「如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 違禁等」事,皆依陽間各國之國法處理。由此可知,若以陰律為主體,陰律本就 明文以國法為其補充規範,又或許可以這麼說,即站在「諸神」之立場,陽間之 國法可補陰律之未及,惟此處之未及應係限於「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違禁等」

此類國家制度相關範疇。倘若《玉歷》真是淡癡尊者入冥得來,則可謂「諸神」

160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809,〈刑律•鬬毆•良賤相毆〉,頁 837-1。

161 (宋)竇儀等,《宋刑統》,頁 723。

162 (宋)竇儀等,《宋刑統》,頁 730。

163 (宋)竇儀等,《宋刑統》,頁 726。

164 不著撰人,《玉歷鈔傳警世》(道光十年松雲軒印坊藏版),收於王見川、林萬傳主編,《明清 民間宗教經卷文獻》9,頁 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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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亦認可陽間王法之部份內容,然若此善書實為中下層士人所造或經其增修 刪改,則此段以國法為陰律之補充規範的記載,或可解讀為其作者爭取朝廷認可

《玉歷》的表現。當然,以朝廷的立場,至多視之為輔教之工具,不可能真視之 為律。

事實上,似《玉歷》這般以地獄之說為主體架構的善書,向為傳統知識份子 認為有補王法之所不及之效,《石印玉歷至寶鈔》光緒三年本之助印人所撰序中 即言:「地獄者……救聖教之窮,而補王法之所不及」,165究其因,蓋一方面中國 王朝的行政、司法權力長期未能達至鄉村,而陰律卻能通過圖像、戲曲等方式存 在基層人民生活中,這使得兩條涵義相同的條文,作為陰律者較作為國法者更易 為民間基層所傳知,另一方面,對一般百姓而言,鬼神較朝廷令人恐懼,清代名 幕汪輝祖即謂:「庸人婦稺多不畏官法,而畏神誅」。166以此與上述陽間國法可補 陰律之未及之說並觀,則國法與陰律間確有相補充關係。

第四節 小結

由本章前三節可知,《玉歷》所載陰律與國法之關係有三種:相親近關係、

相衝突關係、相補充關係。由陰律與國法間之相親近關係中,我們可以發現陰律 之政治面。這些與國法具相親近關係之陰律,幾乎都直接關涉朝廷之利益,再與 陰律與國法間之相補充關係合觀,若謂陰律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朝廷,當無疑義。

儒家的影響亦是造成此現象的部份原因,蓋陰律受到儒家影響而重視「忠」,而 維護朝廷利益正是忠君之舉。167有趣的是,這裡所謂朝廷不限於何朝何代,蓋《玉 歷》未有言明,實亦不需言明,畢竟《玉歷》作為善書,寫明朝代,或有不便其

165 (清)不著撰人,《石印玉歷至寶鈔》(光緒三年本),收於胡道靜等編,《藏外道書》12(成 都:巴蜀書社,1992),頁 768。

166 (清)汪輝祖,《學治臆說》,收於張廷驤編,《入幕須知五種》(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

頁 298-299。

167 《忠經》即謂人民之忠在乎:「祇承君之法度,行孝悌於其家,服勤稼穡以供王賦」,參蕭公 權,《中國政治思想史》(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2),頁 54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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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之虞,此亦是為何諸多善書於開頭寫有「當今皇帝萬歲萬萬歲」之語了。

又就這三種關係中的相親近關係與相補充關係間之關聯,相當值得注意。蓋 與國法具相親近關係之陰律多可歸入「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違禁等」之屬(如

「用假銀」可歸入「私造」,「僭服龍鳳衣裙」可歸入「儀禮」),而依本章第一節 之比較分析,國法往往較與其具相親近關係之陰律周密,因此,當與國法具相親 近關係之陰律有「情其未能盡悉」的情形時,即可依《玉歷》之規定,「概遵」

多較陰律周密之「陽世四大部洲」的國法。換言之,本章所析證之陰律與國法之 相親近關係,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陰律與國法間之相補充關係確實有存在的條 件。

另一値得注意者,就陰律與國法相衝突的部份,似顯示出較之國法,陰律重

「仁」甚於主奴之分、良賤之分,蓋放贖壯年婢女、不考打奴婢,皆可謂是「仁」

的表現,而所謂已儒家化的國法反而偏重主奴、良賤之分。當然儒家亦講階級,

惟在根本重要性上,「仁」無疑更為重要,就此點而言,陰律較國法更貼近儒家 的根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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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基於以上各章之探討,筆者以為《玉歷》所載陰律基本上是一套三教混雜、

聖俗不分、橫跨三界、古今皆存、抽具並立的行為規範。三教混雜,係指儒、釋、

道之倫理、價值觀混雜其中,筆者藉由本文第二章先指出陰律所含之自然法及其 衍伸後,方得於第三章析證出陰律與三教規範的相類似關係、相親近關係,進而 得證此所謂「三教混雜」之特色;聖俗不分,係指其中既有屬人―神鬼關係之條 文,亦有屬人―人關係之條文,因而具聖俗不分之特色;橫跨三界,係指陰律之 規範範疇廣及人間界、自然界、超自然界三界,此由本文第一章所作之陰律分類 可知,蓋陰律中有人―人關係類、人―非人眾生關係類、人―神鬼關係類的緣故;

古今皆存,係指其既繼承有數種舊有規範之部份內容,亦應其存在當時之社會現 象而有增修刪改,蓋不論《玉歷》究竟成書於何時,其作為一善書,其所載陰律 必然應時、空而有所增修刪改,此乃善書之特色;168抽具並立,係指其自較抽象 的倫理道德,到極具體的商業、醫藥等方面的規範皆有,且其抽象規範與具體規 範間並無上位、下位之關係。有趣的是,《玉歷》所載陰律之三教混雜的特色,

使其雖係屬民間信仰,規範對象卻包括僧、道。當然在宗教面上,僧、道本各有 釋、道戒律拘束之,屬民間信仰之陰律對其應較不具拘束力。

《玉歷》所載陰律與三教規範、國法間有重合亦有衝突,亦有互不相干處,

程度不一。之所以如此,或係因這些規範各有其所關心、著重的規範範疇與目的

(如較之國法,在陰律中,宗教信仰相關規範所佔之比例偏高,國法則係以國家 秩序與國家意識型態相關之規範為主),又皆含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法及其衍伸,

並因儒家長期為中國傳統之文化主流,而皆受到儒家相當程度的影響。

168若一部規範要為一社會所願接納遵行,必須該部規範在價值取向上相當程度地合乎該社會既 有之理想秩序,僅憑神權並不足夠,因此《玉歷》所載陰律之制定或修改者酌採已行之有年的各 種規範,實有利於一般人民對其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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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陰律、三教規範抑或國法,其規範內容皆不脫以人為主體而擴散出去 的關係。就人與自然界、超自然界之關係言,陰律、三教規範、國法皆對之有所 規範,惟以此兩界為重心者乃釋、道二教之規範。就人與人間界之關係言,陰律、

三教規範、國法亦皆對之有所規範,惟以此界為重心者乃陰律、儒教之規範與國 法。綜上,兼以陰律、三教規範、國法各有其拘束力所能發生效力的主要階層或 團體,故可謂陰律、三教規範、國法共同組成了一張諸種規範各主不同階層或團 體之跨越三界的法網,若以《玉歷》所載陰律為中心觀之,其主要是與儒教規範、

國法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共同組成了人間法網的重要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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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漏稅。 + +

408

409

號 單 , 備 開 貨 物 , 憑 其 弔 引 , 照 貨 起 稅 )。 若 買 頭 匹 不 稅 契 者 , 罪 亦 如 之 , 仍 於 買 主 名 下 , 追 徵 價 錢 一 半 入 官 」,(清)昆岡等纂,《大清會典事例》9,卷 763,〈戶律•課 程•匿稅〉,頁 411-2。

408 「急賦稅」,《合江李氏族規》,收於費成康主編,《中國的家法族規》,頁 349。

409 同註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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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甲 、傳統文獻 一、 經部

1. 王文錦譯解,《禮記譯解》,北京:中華書局,2001。

二、 史部

(一) 政書類

1.(宋)竇儀等,《宋刑統》,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

2.(元)完顏納丹等撰,黃時鑑點校,《通制條格》,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

3.(清)徐松輯,《 宋會要輯稿》,北平:國立北平圖書館,1936。

4.( 清 ) 昆 岡 等 ,《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北京:中華書局,1990。

5.(清)姚雨薌原纂,(清)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台北:文海出 版社,1987。

6.(清)沈之奇撰,懷效鋒、李俊點校,《大清律輯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清)汪輝祖,《學治臆說》,收於張廷驤編,《入幕須知五種》,台北:文海出 版社,1968。

8.黃彰健編,《明代律例彙編》,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

(二) 編年史

1. (北宋)李燾撰,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華東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 點校,《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95。

三、 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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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晉)不著撰人,《女青鬼律》,收於《正統道藏》30,,台北:新文豐出版公 司,1988。

2.( 西 晉 ) 法 炬 共 法 立 譯 ,《 法 句 譬 喻 經 》, 收 於 《 大正新脩大藏經》4,

台北:世樺印刷企業有限公司,1998。

3.(東晉)不著撰人,《赤松子中誡經》,收於《正統道藏》5,台北:新文豐出

3.(東晉)不著撰人,《赤松子中誡經》,收於《正統道藏》5,台北:新文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