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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歷》所載陰律中之自然法的衍伸

第二章 《玉歷》所載陰律中之自然法及其衍伸

第二節 《玉歷》所載陰律中之自然法的衍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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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單純,甚至抽象,且多大同小異,基此觀《玉歷》所載陰律,其中有與之相類 或相同而堪稱自然法之原則或規範者,但不多。茲就這些屬自然法之原則或規範 者,分別分析、說明於下:

一、 阻行善事

行善避惡乃公認之自然法,阻行善事直接違反此條自然法。

二、 搶奪

禁止偷盜乃公認之自然法,搶奪直接違反此條自然法。

三、 離散他人至親

人與其至親間有天生自然之情,屬善,離散之,有違自然法。

四、 枉口嚼舌,尖酸搬鬥,變生事端者

人之間以和諧為美,乃自然之善,無端生事,挑起紛爭,顯直接有違此自然 法。

第二節 《玉歷》所載陰律中之自然法的衍伸

A. P. d’Entre`ves 曾指出:「由第一與普遍誡律推演出來的種種誡律,可以隨 著時代與環境之不同而不同。」37換言之,自然法不因時空之變而變,但從自然 法衍伸而出之規範會因時空之不同而不同。在《玉歷》所載陰律中,其非屬自然 法之原則或規範的條文,有係從自然法之原則或規範衍伸而出者,亦有與自然法 無關者。其中從自然法之原則或規範衍伸而出者,含有自然法之原則或規範,但 因處特定時(《玉歷》所載陰律之制定時間)、空(中國之某地),遂有進一步的 細密變化,茲就這些屬自然法之原則或規範的衍伸者,以其所根據之自然法為何 加以分類,並舉例分析、說明於下:

37 A. P. d’Entre`ves 著,李日章譯,《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1984),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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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屬「阻行善事」之衍伸者

此類陰律包括有:「燒燬勸善書章」、「塗扯勸善書章」、「識字人不肯將古今 報應勸世等文唸誦婦幼人等聽知」,乃「阻行善事」此一自然法結合中國之善書 傳統而衍伸出。善書之內容在勸人為善,勸人為善本身亦屬善事,故燒燬、塗扯 或不肯唸誦予不識字之婦幼知曉,無異於阻行善事。

二、 屬「傷害人身性命」之衍伸者

此類陰律包括有:「人間偶有荒歉之處,失食倒斃,且有尚未氣絕者,乃割 其肉以作饅頭糕餅之餡,而賣與人食。心狠若是。凡割賣買人肉者,解到之時,

冥王將犯發交各獄添受諸刑」、「隔牆壁拋擲瓦石傷人」、「損壞人耳目手足」、

「製蠱毒」、38「咒詛魘魅」、「合假藥」、「合煉悶香、迷啞、墮孕等藥」、

「指下不明,醫藥取利」、「見人有病,家藏藥食,吝不付給」、「良方秘不傳 授」、「揉月度胎」、「悶死私孩」、「任妻溺女」、「不顧輕重上下,拷打門徒 婢僕,致令暗傷得病」,乃禁止傷害人身體性命此自然法結合中國社會受陰律制 定或修改者重視之特定現象(如荒歉之處的割賣買人肉現象、悶死私孩、任妻溺 女)39、中國文化特有或具特色之傷身害命的手段(如蠱毒、咒詛魘魅)而衍伸 出。

値得注意者,其中「合假藥」、「合煉悶香、迷啞、墮孕等藥」、「指下不

38 關於「蠱毒」,可參陳登武,《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會與國家》,頁 218-226;

澤田瑞穗,《修訂中国の呪法》(東京都:株式会社平河出版社,2005),頁 245-332;胡新生,《中 國古代巫術》(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頁 419-435。

39揉月度胎、悶死私孩、任妻溺女皆屬中國社會之「不舉子」之現象,簡言之,即殺嬰之社會現象。

其中溺女係指將新生女嬰放於盛滿水的盆中溺斃。目前一般認為此一現象是於宋代以後成為中 國主要的社會問題之一,宋之前亦有之,惟係以棄或埋為主要手段,參李貞德,〈墮胎、絕育 和生子不舉〉,收於氏著《女人的中國醫療史――漢唐之間的健康照顧與性別》(台北:三民書 局股份有限公司,2008),頁 138。關於宋代之「不舉子」問題,可參劉靜貞,《不舉子――宋 人的生育問題》(台北:稻香出版社,1998)。關於清代溺女嬰問題的討論,可參常建華,《清 代的國家與社會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頁 3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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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醫藥取利」、「見人有病,家藏藥食,吝不付給」、「良方秘不傳授」乃醫 藥方面之現象,其禁止規範堪謂中國之醫藥倫理的具體化。《玉歷》至早成於宋,

而宋代是儒醫出現於中國歷史之始,40儒家倫理亦因此滲入了醫藥倫理。觀這些 禁止規範之內容,皆係禁止醫者或製藥者之對病人或用藥對象造成傷害或有傷害 之危險的積極或消極醫藥行為,或可謂是儒家之「仁民」理想滲入醫藥倫理後的 具體化。

三、 屬「尊重私產」之衍伸者

此類陰律包括有:「他人托交寄存字畫經書等件,捏稱遺失,圖謀為己物」、

「損壞他人牆壁」、「勢佔民地」,乃尊重他人私產此自然法結合中國社會受陰 律制定或修改者重視之侵害私產的情形而衍伸出。

四、 屬「守誠信」之衍伸者

此類陰律包括有:「捏造契議書札」、「收回錢債券據,不註不掣」、「套描花 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用重秤」、「賣著水米」、「欠數錢」、「如有告貸,

先已允借,至期空覆,置令誤事」、「賴租」、「凡議姻親,貪圖財勢,隱匿年歲,

他家說合未定之先,確知或男或女實有惡疾姦盜等項,含糊不以實告,誤人終身 者」、「或犯罪越獄及軍流逃遁,因管押求人具保,負累官差親屬等事者,久迷而 不懺悔」,乃守誠信此自然法結合中國社會受陰律制定或修改者重視的社會現象 而衍伸出。

値得注意者,其中「捏造契議書札」、「收回錢債券據,不註不掣」、「套描花 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用重秤」、「賣著水米」、「欠數錢」、「如有告貸,

先已允借,至期空覆,置令誤事」、「賴租」乃商業方面之現象,其禁止規範堪謂

40 參陳元朋,《兩宋的「尚醫士人」與「儒醫」――兼論其在金元的流變》(台北:國立台灣大 學出版委員會,1997),頁 17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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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之商業倫理的具體化。《玉歷》流行於清,在明清之商業倫理中,「誠信」、

「不欺」是中心德目,41觀這些禁止規範之內容,堪稱「誠信」、「不欺」的具 體化。

五、 屬維護公益之衍伸者

此類陰律包括有:「放火焚燒房屋」、「疏防家丁失火延燒居鄰」、「竊取 街路砌就磚石及晚夜燈內油燭」、「填井塞溝」、「囤米望昂」,乃維護公益此 自然法結合中國社會受陰律制定或修改者重視之有害公益之舉而衍伸出。其中

「放火焚燒房屋」、「疏防家丁失火延燒居鄰」關乎公共安全,「竊取街路砌就 磚石及晚夜燈內油燭」、「填井塞溝」關乎公共財產與公共衛生,「囤米望昂」

則關乎民生。

第三節 小結

就《玉歷》所載陰律中同自然法者,與其言其較親三教、國法中何者,不若 言其乃屬自然法,係基於自然法而來,更為妥切,蓋三教規範、國法中亦有同自 然法之條文,自然法之存在實超越了陰律、三教規範、國法之別。就陰律中同自 然法之衍伸者言,則可謂是自然法應中國之時空而生之變化,乃基於自然法與中 國之特定時空背景條件而來,其他任何規範縱對其有所影響,至多扮演中間者的 角色,而非根本所在。為避免因前述自然法之超越性存在,導致就陰律與三教規 範、國法兩者之關係的探討未能精準切中三教規範與國法之真正特色,所以筆者 先以本章指出陰律中屬自然法及其衍伸的部份。

如前所述,自然法學者們對自然法之來源見解不一,就本文之重心:陰律言,

據《玉歷》所載,其乃基於天帝玉旨而可通行下界,故謂其中之自然法來自於神,

41參余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7),頁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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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合於中國民間信仰之觀念。惟若以「神道設教」之觀點來看,則陰律實乃人為 制定而成,宜認其中之自然法乃來自人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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