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進指揮站與消防救災據點研究情形
第五節 前進指揮站與消防救災據點設置條件上之相關研究
依本研究第三章第二節前進指揮站與消防救災據點的設定,依序探討所設定 各個空間條件,其相關法規及文獻資料如下:
一、防災中心及中央管理室 (一)國內法規:
1. 防災中心:國內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59 條規定高層 建築物應設防災中心,其中針對該空間設置樓層位置、面積、防火 功能、防災設備種類、監控設備種類有明文規範。
2. 中央管理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82 條規定地下建築物 應設中央管理室,其中針對該空間設置規範與防災中心的規範精神 大致相同,主要都是為掌握救災動態與第一時間了解狀態而定。
(二)日本法規:在日本有關防災規定為建築基準法及消防法,其防災中心或 中央管理室相關規範概述如下:
1. 防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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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範在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 12 條之 8,有關大規模建築物和 其他防火對象物之建築物都必須設置防災中心,因我國建築與 消防法規都偏向日本法規,規範內容與精神上大致相同,以下 僅就構造、機能部分與國內法規不同之處提出:
A. 位置需設置在防止防水侵害風險之處。
B. 該區域樓地板面積需有 40 平方公尺以上,但不包括安裝 防災設備等所需的面積,後段部分在國內法規並無規範得 扣除防災設備擺設所需面積,此點可作為未來修訂法規之 參考。
(2)在「防災センターの活動スペースのあり方」文中提出在防災 中心內部須留有 12 平方公尺以上之消防對活動空間,如圖 3-3、
圖 3-4、圖 3-5 及圖 3-6 等各種形式的擺設圖例。
圖 3- 3 防災中心內部消防活動空間(1) 圖 3- 4 防災中心內部消防活動空間(2)
圖 3- 5 防災中心內部消防活動空間(3) 圖 3- 6 防災中心內部消防活動空間(4)
2. 中央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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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在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20 條之 2 第 2 號,有關設置緊急昇降機場所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 平方公尺之地 下街都必須設置中央管理室,中央管理室應具有防災中心的相關構 造及防災設備功能。
3. 在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專業教材「火災搶救指揮官班」一書,為 我國消防指揮幹部的訓練教材,對於指揮官在「火場指揮狀況判斷 與推演」、「分(小)隊長的指揮」、「火災搶救指揮作業」、「安 全管理」、「美國火災指揮與控制介紹」及「水線運用及實作」有 詳盡的論述,使得消防指揮幹部在訓練過程中,對於火災搶救能有 更深一步的認知與進展,其中又提到日本消防人員執行火災搶救時,
對於防災中心的活用要領,防災中心或者中央管理室作為前進指揮 站的運用有跡可循,惟國內建築法與消防法對於救災的觀念並無整 合,建築法規範的是建築物防火防災硬體設施,而消防法所規範的
30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是消防人員在搶救上的必要設備,對於救災觀點與硬體設施設備的 整合,值得探討。
(1)活用原則
A.指揮本部以設置在防災中心內為原則:倘若地下街發生火災,
而防災中心設在地下時,預估防災中心可能遭受濃煙入侵而 造成使用上的困難,應將指揮總部設置在地上之無線電輔助 設備接續端子附近,把防災中心設定為『前線指揮中心』。 B.指揮總部如設置在防災中心內時,指揮命令皆由指揮本部的
人員下達,防止指令混亂情況發生。
C.將防災中心機能設定為消防活動的中樞,加以活用。
D.有效率的指示防災中心內部相關人員。
E.如果防災中心與中央管理室為分開的情況,應確保相互之間 的聯繫。
F.在防災中心內部配置蒐集情報人員。
(2)到達防災中心時之對應要領
A.先遣隊長與情報人員到達現場後,立即前往防災中心。
B.聽取防災中心值班人員及相關人員之意見。
C.從火災受信總機或監視系統確認起火層與延燒範圍、滅火設 備動作狀態及煙氣流竄情形。
D.防災中心提供必要的相關圖說資料。
(3)防災中心活用對應要領
A.防災中心內部由消防人員與內部人員搭配。
B.防災中心指示命令由消防人員下達。
C.防災中心防災設備由內部人員操作。
D.從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狀態與自動撒水設備動作情況研 判火災延燒的範圍。
E.防災中心操作防火門關閉前,先確認有無人員尚未避難或消 防人員位置狀態。
F.原則上應暫停一般空調系統。
G.呼叫已進入起火層的消防人員應使用廣播設備;下達指令直 接以緊急電話傳達、內容簡潔明瞭。
H.使用廣播設備時,可能會聽不清楚,故不應進行緊急狀況指 外之無線通訊。
(三)美國法規:
1. 防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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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IBC)規定中稱為消防 指揮中心(Fire Command Center),在位置設置與救援可及性的認 定,需經過消防部門認可。在隔間防火功能要求,需具備 1 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構造;樓地板面積至少為 96 平方英尺(9 平方公尺),
最短邊需要 8 英尺(2.438 公尺)以上。消防指揮中心除應符合 NFPA 72 的「通訊系統的二次供電能力需持續 24 小時以上的運作條件」
規定外,尚需包含下列功能:
(1)緊急語音/報警通信系統。
(2)消防部門通訊聯絡功能。
(3)火災自動警報設備。
(4)電梯監視與操作系統。
(5)空調設備監視與控制系統。
(6)煙霧控制系統。
(7)樓梯門鎖控制裝置。
(8)自動撒水設備制水閥和流水檢知裝置顯示板。
(9)緊急與備用電源狀態指示燈。
(10)消防部門專用電話,並具有控制使用公共電話系統之功能。
(11)消防幫浦狀態指示燈。
(12)建築物示意圖:樓層平面圖、出口位置、消防防護系統、消防 設施設備與消防部門專用通道。
(13)任務分工表。
(14)發電機監控、手動啟動和切換功能。
(15)公共廣播系統。
(四)相關研究報告資料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5 年委託案「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各類防災監 控系統整合與管理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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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目前國內對於防災中心之面 積規範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規定需要 40 平方公尺以上,惟該空間的幾何形狀並無規定,可能會造成防災設 備擺設困難及人員在操作動線上之困擾,甚至影響到救災的可及性,為利救災需求,針對幾何形狀應可納入未來修法參考。
2. 中國大陸「淺談消防控制室在高層建築火災內攻中的作用」文章中 提到有關消防控制室與消防搶救結合運用,消防控制室掌握著建築 與消防安全控制和訊息傳遞,在消防搶救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 色,消防控制室結合消防戰術應用如下:
(1)利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和自動撒水設備的動作情形,提供準確 的情資,避免消防人員盲目搜索。
(2)利用緊急廣播設備進行內部人員避難引導,穩定人員情緒,防 止恐慌。
32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6)委託研究報告「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各類防災監控系統整合與管理 制度之研究」。
(3)瞭解固定式設備動作情形,包含防火捲簾、防火鐵捲門、自動 撒水設備、氣體自動滅火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
(4)利用緊急電話或無線電輔助設備進行聯絡,或可直接利用緊急 廣播設備指揮調度。
二、緊急昇降機間或特別安全梯間
緊急昇降機係在規範一定高度及樓地板面積的建築物必須設置的設施,
供消防人員執行火災搶救運用;特別安全梯係為規範一定高度及深度建築物 的防火避難設施,旨在提供內部人員有一個相關安全的避難路徑及空間,兩 者對於地下建築空間雖然並無直接關聯,但基於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對於兩 者在空間構造、面積及設施設備已有明文規範,因此,本研究將以兩者的相 關規範,作為研擬「消防救災據點」的參考基礎。
(一)國內法規:
1. 緊急昇降機間:內政部營建署 2013 年 6 月 10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1982 號函會議紀錄結論提到,因緊 急昇降機機間係供消 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執行救災工作所需,有時兼作特別安 全梯排煙室作為避難路徑,故該空間需特別予以防護,建築技 術規則施工篇第 107 條規定中並無直接以「排煙室」字眼規範,僅 以應設置排煙設備一詞帶過。在緊急昇降機及機間規範,包含建築 空間防火結構、照明設備、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空間面積、出入 口距離;昇降機控制裝置、通聯設備、緊急電源等規範,如下圖 3-7。
圖 3- 7 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示意圖33
2. 特別安全梯間:在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6 條規定中有關直通樓梯 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規範如下:
(1)通達 3 層至 5 層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2)通達 6 層至 14 層或通達地下 2 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3)通達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 或特別安全梯。但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戶外安 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以上規定如圖 3-8 所示。
圖 3- 8 安全梯設置與各樓層關係圖(1)34
(4)通達供本編第 99 條(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B-1 及 B-2 組使 用者)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 1 座應為戶外安 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 5 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 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 難平臺,如圖 3-9 所示。
圖 3- 9 安全梯設置與各樓層關係圖(2)35
34謝仰泰(2018),3D 圖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篇,五版,詹氏書局。
35同註 28。
(5)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在第 97 條規定特別安全梯構造,包含樓梯間與排煙室應具備防火構 造及具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等。相較於緊急昇降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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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在第 97 條規定特別安全梯構造,包含樓梯間與排煙室應具備防火構 造及具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等。相較於緊急昇降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