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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經上節所述研究結果,為增進地下建築空間之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空間設置與運 用以及消防搶救作為與前揭空間結合運用上,未來有以下幾點建議作為:

一、建議一: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與消防戰術運用整合教育推廣 (一)短中期執行類別:短期可行

(二)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三)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中華民國防火管理人協會

在實地勘查發現,地下建築空間與一般建築物相同,進入點均須依賴樓梯或電梯,

雖然目前建築與消防法規對於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等名詞尚未有明確規範,但參 酌日本等國外法規可知,地下建築空間可考慮運用建築物梯間,該梯間如何運用,如何 預先規劃為消防救災據點,建議可以先行擬定規劃各方位救災進入點、進入路徑及消防 救災據點,並於建築物入口及進入地下室梯間入口標示樓梯類型,以供消防救難人員判 別是否為救火任務之通道,使得消防戰術運用上,可以與前揭空間作結合,提升消防救 災安全。

二、建議二:修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一)短中期執行類別:中長期可行

(二)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三)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

經過各國法規比較、草擬法規之研擬、第一次專家座談會之專家予以建議修正後,

本研究團隊研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議草案如表 6-3 所示。此建議草 案主要是擬定修改有關地下建築物排煙設備之相關設置條件及功能基本要求,並同時擬 定修正有關支援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空間之功能,使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與前揭 空間運用上可以有效結合,本研究併同建議內政部消防署刪除「91 年 09 月 13 日以消署 預字第 0910015254 號函釋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非屬居室,無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適用」之函釋內容,俾利未來地下 停車空間設置排煙設備之適用。

三、建議三: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規定 (一)短中期執行類別:中長期可行

(二)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三)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建築中心

經過各國法規比較、草擬法規之研擬、第一次專家座談會之專家予以建議修正後,

本研究團隊研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建議草案,如表 6-2,此建議草案主要是擬 定修改有關地下建築物緊急昇降機設備及梯間之設置規範,期使消防人員除能運用緊急 昇降機進行人員裝備器材搬運外,對於其梯間當作消防救災據點(緊急昇降機間、排煙 室)應能貫通各樓層,並強化(提昇)梯間排煙的效能,期能提升消防救災可及性及安 全性。另對於「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如型態屬地下建築空間,建議依草案規範設 置緊急昇降機設備及梯間作為消防救災據點使用,不列入免檢討條件。

四、建議四:協助既有地下建築空間設置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空間 (一)短中期執行類別:短中期可行

(二)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三)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既有大型規模地下建築空間設置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空間,為目前既有地下 建築空間之一大挑戰。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設置部分,可以參酌本研究針對前揭 空間規劃條件進行改善,首先可以針對防火區劃條件進行著手,例如設置防火門、防火 填塞,建築空間改善不像新增設施或設備那麼容易,需要經過深思熟慮的規劃與經費,

但為利於消防救災需要,因此,本研究還是建議能逐步協調改善。

五、建議五:協助既有地下建築空間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改善 (一)短中期執行類別:中長期可行

(二)主辦機關:各縣市消防機關 (三)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既有地下建築空間進行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改善,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本研究 認為當地下建築物規模達現行消防法規應設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條件時,其救災時通 訊條件是有疑慮的,因此,為使救災通訊信號無慮,建議能逐步協調業者進行設置改善。

六、建議六:強化地下建築空間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檢查 (一)短中期執行類別:短中期可行

(二)主辦機關:各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消防機關

(三)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對於地下建築空間本身防火設計與消防救災之間,仍應以防範未然為優先事項,加 強地下空間之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檢查,避免違規使用,對於火場指揮、火災搶救及避 難逃生等事項,可提升有效性。

附錄 A

說明:

1工作項目請視計畫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預定研究進度以粗線表示其起訖日期。

2預定研究進度百分比一欄,係為配合追蹤考核作業所設計。請以每一小格粗組線為一分,統計求得 本案之總分,再將各月份工作項目之累積得分(與之前各月加總)除以總分,即為各月份之預定進度。

3科技計畫請註明查核點,作為每一季所預定完成工作項目之查核依據。

附錄 B

專家諮詢訪談資料(1)

受訪人:台北市消防局許〇〇副局長 時間:108 年 5 月 9 日 16 時 00 分 訪談紀錄

一、訪談討論:

有關消防救災據點名詞部分,可能會聯想到分隊的設置據點,因此,建議有關「消 防救災據點」名詞定義更明確化,一般來說,火災現場設置有火災指揮中心,其中包含 人員、裝備器材管制站,以高層建築物而言,可能在起火樓層的下方兩層相對安全區劃 進行設置前進指揮所。另外,內政部消防署有訂定「災害現場管理作業指南」裡面有救 災據點(廣域及單點)定義,廣義來說,是面對災害規模較大,且災區(點)範圍分布 較廣,單點災害現場指的就是前進指揮所,火場現場設有火場指揮中心或火場指揮站或 者分站,設有分區指揮官,其中在這個概念即包含人員裝備器材管制站。

在臺北市訂定「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規範了前進指 揮所設置原則,前進指揮所係擬定救災計畫、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之主體、設 備器材整備等工作。前進指揮所應該有指揮救災的概念,以目前常見的建築物來說,地 下層數比較有限,大部分看到地下三層至四層就算是滿多樓層,地下五層或地下六層更 少見,不像高層建築物距離地面那麼遠,在救災上會以起火層的下方兩層相對安全區劃 設置前進指揮所,為了救災的可及性和安全性考量,前進指揮所設置在地下層的機率相 對較少,雖然也不是不可能。

消防救災據點的必要性考量上,如果是面對大規模面積的地下建築空間可能有設置 的必要性,但是假設地下層只是1,000至2,000平方公尺的話,設置的必要性可以再考慮,

另一方面來說,越大面積的地下建築空間,依照法規一定距離應該設有直通樓梯可以通 達避難層,面對起火點的不同,救災的進入點也不同,因此在消防救災據點設置的多寡 上可以因應火災起火點作考量。

廣義的救災據點範圍比前進指揮所大,但是在內政部消防署的定義上,前進指揮所 是一個相當大的定義,地下建築空間的設施,例如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這些空間都 不大,而且一定要有直通樓梯可以直達這些地點,如果需要許多消防人員或器材進駐有 其困難度,特別安全梯間本身也是有相對安全區劃的概念,也設有排煙設備,但是面積 還是依舊不大,另外緩衝區部分面積可能就比較大,有機會當作前進指揮所設置的地點。

二、救災硬體設備設施方面

(一)對於地下建築空間設置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空間位置、面積及相關設施設備上 是否有相關看法或建議。

以空間面積來說,目前國內特別安全梯間面積都不大,比如說消防隊進入一個空間 需要佈署兩條水線,包含2位正瞄子手及2位副瞄子手,再加指揮官1人,該空間面積就需 要容納5人,如果再考量搜救人員的話,可能就需要容納6人的空間,因空氣瓶容量大約

30分鐘,需要輪替的機制,如果僅是要作RIT小組的話,大概2~3個人的空間即已足夠。

一般來說RIT小組也都放在人員管制站內,設置距離方面可以考地下建築空間樓地板面積 或樓層深度,如果相距100公尺應該可行,當然如果相距50公尺更好,但是要考量其必要 性。

(二)對於地下建築空間在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與消防單位救災運用方面,是否有相關 看法或建議。

基本上與上一個問題,如果前進指揮站及消防救災據點設置在地下層的話,對於安 全考量上可能會有所擔憂,該空間可能需要照明設備、排煙設備等,如果必須使用到前 進指揮站或消防救災據點,可能是很長的救災才有需要,如果只是一、兩個小時的救災 時間,可能就不需要用到前進指揮站或消防救災據點,再者該空間的照明設備可以持續 多久,如果連接緊急電源的話,比如說3個小時或6個小時,這是可以考量的,在運用功 能上,可以做為人員裝備器材集結、人員輪替、人員管制、RIT小組的救援時效,在位置 掌握上可及性會比較高。

(三) 前進指揮站或消防救災據點的選定上,例如: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緩衝區、緊急昇

(三) 前進指揮站或消防救災據點的選定上,例如: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緩衝區、緊急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