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地下建築空間定義與用途
有關「地下建築空間」定義,各國所界定的名詞不太相同,通常以建築物結 構主體在地面層以下之建築空間稱之,下列先就關於地面以下的建築空間介紹,
定義如下:
一、定義
(一) 我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地下建築空間主要是地下建築物(含地下 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及緩衝區等 建築類型及依附構造物。另外,建築物附屬地下層,廣義來說也是地下 空間,在此,一併作初步的介紹。
(二) 中國大陸: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針對地下建築空間名詞定義如下:
1. 第2.1.6節規範「半地下室(semi-basement)」為空間地面低於室外 地面,且平均高度大於該空間平均凈高三分之一,不大於二分之一 者,如下圖2-1。
圖 2- 1 半地下室示意圖2
2. 第2.1.7節規範「地下室(basement)」為空間地面低於室外地面的高 度,且大於該空間平均凈高二分之一者,如下圖2-2。
2圖片引自 https://kknews.cc/zh-tw/design/8b2vz3e.html
圖 2- 2 地下室示意圖3
3. 「 地 下 建 筑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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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 第 3.1 節 將 「 地 下建築(underground building)」定義為建造在土層或岩層中,低於地平面 高度的建築物,包括附屬建築的地下建築物和單獨建築的地下建築 物。
(三) 中國大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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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僅有一層時,則該樓層名詞定義為「地庫」(B,Basement),假設地下建築空間屬於多層時,則樓層名詞定義為「第一 層地庫」(B1,Basement Level 1)與「第二層地庫」(B2,Basement Level 2)或「地庫一樓」(B1,Basement First Floor)與「地庫二樓」(B2,
Basement Second Floor),如僅有兩層地庫時,也可分別稱 UB (Upper Basement) 與 LB (Lower Basement) 。
(四) 日本:依建築基準法施行令對於地面層定義為「從地板面到地盤面的高 度,該空間從地板到天花板高度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相反的,則為地 下層。日本的地下街涉及許多法規規範,包含建築基準法、建築基準法 施行令、消防法、道路法、鐵道事業法、水防法等,如下圖2-3所示。
由此可知,日本看待地下街建構是一件非常嚴謹的事情。
3同註 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GA/T 1190-2014,2014。
5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B0%E4%B8%8B%E5%AE%A4
圖 2- 3 日本地下街法規關係圖6
(五)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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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Chapter 9 SECTION 405」定義,適用於人類居住樓層的建築空間,出口水準高度低於地面30英尺
( 9.144 公 尺 ) 以 上 者 , 稱 為 地 下 建 築 物 ( UNDERGROUND BUILDINGS)。在「NFPA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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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之第3.3.601.16節內容規範 有關地下結構物( Underground Structure)定義為主要結構或部分結構 的 樓 地 板 出 口 水 平 低 於 地 面 ; 第 7.4.3.5 節 規 範 有 關 地 下 建 築 物(Underground Buildings)定義為所有結構物,包括地下建築物之出入 口低於樓地板30英尺(9.100公尺)以上者稱之。
綜合上述文獻資料可知,無論各國如何定義地下建築空間,該空間就是 人類為了滿足生活相關的需求而構築在地下的建築結構物,用途、功能屬性 為服務人類生活、工作、娛樂或者運輸使用。
二、用途
(一) 在「大規模地下空間災害防救措施及體系之研究案,2004年」,此研 究案為內政部營建署委託案,主要係在探討大規模地下建築空間在面 臨各項災害之預防與搶救措施,對於防災體制提出相關建議與看法,
並將國際間之地下建築空間用途歸類如下:
1. 地下站體:鐵路、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
6日本,地下街の安心避難対策ガイドライン_平成 26 年 4 月版。
7US,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2006.
8US,NFPA 5000,2006.
2. 地下建築物、地下商場:捷運地下街、百貨公司的地下層、大賣場、
地下停車場以及地下層其他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空間。
(二) 在「火災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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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書中,將地下建築(Underground Construction)種類分為地下街、地下道、地下室及高層建築物的地下層等類型,用 途可作為飲食店、百貨商場、通道、室內停車場。
初步可將地下建築空間類型歸納為地下建築物、地下層、地下場站及地下街,
在用途上,與一般建築物用途具備多樣化的特性,可能是餐廳、百貨商場、停車 場、地下街等,供人類在生活、娛樂、工作上使用。惟地下建築空間具備結構密 閉的屬性,一旦發生火災時,勢必對於內部人員或消防搶救人員造成極大的生命 威脅性,因此,面對地下建築空間,其火災預防、災害搶救、人員避難疏散屬於 當前重要的課題。地下建築物與地下層的差別,前者的建築物本體與活動空間均 為地下層,後者為建築物本體則是地面以上之樓層。為利本研究進行,本研究所 稱地下建築空間係以我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地下建築物」為主要探討主軸,
試以推展至建築物附屬地下層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