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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救災據點及消防安全設備法規建議與專家座談

第二節 專家座談

一、第一次專家座談會

(一)座談會議規劃

為使本研究研擬的法規草案內容更加嚴謹符合實際需要,本研究團隊規畫專家 座談,邀請相關的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參與會議,除進行法規草案內容審查外,

也提供法規研擬相關的意見。(會議通知如附錄 I)

1. 會議時間

2. 第一次會議時間: 108 年 09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 30 分

3. 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3F 會議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4. 邀請參加會議人員:行政機關、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及本研究的工作人員,邀 請相關人員名單如下:

(1)行政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張組長裕忠、災害搶救組莫組長懷祖、

新北市政府陳副局長崇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蔡組長綽芳、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雷博士明遠、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廖研究員浩仁。

(2)專家學者:台灣科技大學建築學系林慶元教授。

(3)實務工作者:李宗熙建築師。

(4)研究團隊成員:沈教授子勝、陳佑任、彭美珠、林佩錡。

5. 出席人員:最後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名單請詳見出席簽到表,請參見附錄 I。

6. 會議主席:蔡綽芳組長(因公未出席)、沈子勝教授(代理主持)。

(二)座談會議結果:所有參與會議人員的發言內容,請參見附錄I。

(三)座談會議結果綜合整理:本項會議討論的結果將其重點綜整如下:

1. 議題一: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修正草案

(1)訂定規則之說明處請加強說明參考依據或其來源。

(2)緊急用昇降機下到地下,希望將排煙前至各部分設施一併下到地下層,以為 周全。

(3)所要求者,建議可分各類規模,而採取相應的設施?

(4)中央管理室、前進指揮站、消防救災據點名詞定義說明。

(5)條文 55、96、106、107、182 部分條文修正。

(6)說明論述可參考日本相關規定。

(7)107 條第三項緊急用升降間 50m 以下指揮所距離規定說明。

2. 議題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草案 (1) 第 24 條部分

A. 款項部分請再調整以免缺漏,請再留意。

B. 緊急照明設備在消防搶救上是否可以發揮效用,建議請再評估。

C. 款的增加其意義會不會有重疊,請再考量評估。

D.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排煙設備是以避難搶救為考量,在 地下建築與地下層一定是機械排煙,供消防人員搶救上是否有功用,

是否會有衝突,請再考量。

E. 訂定法規應考量設計意義與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2) 針對停車空間的部分,泡沫滅火設備裝設已為不易,若再要求設置排煙設備,

其功能是否見效擬請評估,國外是否有此相關資料,請團隊蒐集。

(3) 有關升降梯間第 178 條,在緊急昇降機間與特別安全梯間設置水帶箱供消防 人員的運用,是否有需要,請團隊評估。

(4) 防災中心部分

A. 設置以方形為原則,非正式法令用語,建議修正。

B. 設置防災中心目的包含救援搶救,事件發生時,前進指揮站將設於此 處,其設備是否可以因應搶救所需,請團隊納入考量。

(5) 地下建築物與地下層仍有區別,應予明確。

(6) 停車場的通風設備,排風機可予高溫型,強化性能。

(7) 緊急電源的時間延長,對其他的設備是否一併檢視調整。另時間的延長可能 影響燃油的數量,也可能對危險物品的管理有影響。

(8) 條文 24、28、177、178、182、188、192、238 部分修正,原則同意。

(9) 192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參考消防單位無線電相容性。

(10) 說明論述可參考根據為何要說明。

(11) 建議有關消防搶救必要設備,均納入電源 120 分鐘需求(例如緊急電源插 座)。

(12) 有關第 188 條新增條文第四款建議以國外標準或文獻,增加說明。

(13) 承上,第 188 條新增條文第七款,手動開關要有光源,是否納入緊急電源容 量計算?

(14) 承上,第 188 條新增條文第九款,目前排煙閘門尚無訂定認可,煅熱熔片為 140℃,火場常有初期就閘門關閉情形,恐影響連續運轉時間。

(15) 有關第 28 條新增條文第五款與目前消署預字第 1050001737 號及 0910015254 號解釋令相佐,提供參考。

(16) 有關第 238 條新增條文第二項,專屬緊急供電系統供電 24 小時與第 177 條 120 分鐘,是否有執行困難?(監控設備需要末端點位回傳訊號,末端的電 源供應可能無法配合中心的監控)。

(17) 針對本案主要是有關地下建築物或高層建築物的地下層的定位,本案的定義 請再加強說明,也請避免擴散範圍以免未來法令實施上難度增加。

(18) 緊急昇降機兼一般昇降機使用情形,請納入考量。

(19) 說明部分請增加對國外參考文獻與研究案調查之來源依據,以供參考。

二、第二次專家座談會 (一)座談會議規劃

為建立消防機關對於前進指揮站與消防救災據點之查核機制,在行政執行面有 查核參考依據,爰擬訂定「前進指揮站與消防救災據點位置構造設備查核表」草案

(如附件 1),本研究團隊規畫專家座談,邀請相關的專家學者參與會議,除進行查 核表草案內容審查,並提供相關的意見。(會議通知如附錄 J)

1. 會議時間

第二次會議時間: 108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

2. 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3F 討論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3. 邀請參加會議人員:行政機關、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及本研究的工作人員,邀 請相關人員名單如下:

(1) 行政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吳俊德警監視察、內政部消防署災害搶救組李彥毅 秘書、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陳崇岳副局長、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蕭柏 垣科長、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雷博士明遠、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廖研究員浩仁。

(2) 專家學者:台灣科技大學建築學系林慶元教授、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環境與安 全衛生工程系蔡匡忠教授 。

(3) 研究團隊成員:沈教授子勝、陳佑任、彭美珠、林佩錡。

4. 出席人員:最後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名單請詳見出席簽到表,請參見附錄 J。

5. 會議主席:蔡綽芳組長(因公未出席)、沈子勝教授(代理主持)。

(二)座談會議結果:所有參與會議人員的發言內容,請參見附錄J。

(三)座談會議結果綜合整理:本項會議討論的結果將其重點綜整如下:

1. 議題:前進指揮站與消防救災據點位置構造設備查核表草案

(1) 以“消防救災據點”供消防人員使用動線結合 50m 範圍內可與”前進指揮 所”內容更換。

(2) 地下 3F 以上,可建議立法要求。

(3) 地下空間設置“消防據點”不計容積可與現行建築法規結合。

(4) 空間增設水帶箱、緊急電源供照明使用。

(5) 針對消防救災據點的設備內容建議增加定位的接收點(針對特殊空間)。 (6) 有關消防救災據點可包含梯間、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

(7) 建議釐清建築所需提供的是何者?

(8) 要有用途別、深層別、規模別的規定。

(9) 查核表需註明「地下建築空間」,並詳細說明通用規範是地下建築或建築地 下空間

(10) 建議註明指揮站得為防災中心。

(11) 消防救災據點之設備需增加無線電通信、緊急電源及水帶箱。

(12) 相關名詞之定義應在消防及營建署相關法規中明訂。

(13) 建議增列實際地下建築空間案例,說明消防救災據點、前進指揮所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