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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小企業勞資關係分析與探討

第二節 勞基法與勞資關係

我國「勞基法」分別為總則、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童女工、退休、職業 災害補償、技術生、工作規則、監督與檢查、罰則及附則共12 個章節,但草案草 擬至頒布施行,勞資雙方及專家學者的爭論點非常多,從「工廠法」所演變過來的

「勞基法」因許多法令規範無法滿足時代及產業的進步,歷經多次修正,反而造成 政府過度介入勞資關係,低彈性的法律條文也影響整體國家經濟發展(林建山 2014)。

勞工對「勞基法」整體的認知不是很熟悉,但對一例一休不論是在工時上的 變化或是排班上的改動,特別是在休息日及例假的部份,勞工確實感受有效規範雇 主,使勞工能妥善利用兩日獲得充份休息。對資方而言,大型企業因管理人員數量 龐大,對法令瞭解詳細,較遵守法令變動,相對的人事成本也因「一例一休」而提 升,更認為「一例一休」嚴重破壞勞資關係的和諧。就中小型企業主部份,對法令

23 4 家分別為:綺麗珊瑚、臺東基督教醫院、馬偕醫院臺東分院及聖母醫院。

24 臺東縣政府縣政統計資訊網,107 年統計年報。

https://www.taitung.gov.tw/statistics/News7.aspx?n=D6923023CD508744&sms=25C5947ECD01B1AF

&CategoryParentSN=33935。 202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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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較不完全,仍依照以往舊有慣例去履行勞動契約及維繫勞資關係,但仍認為法 律規範過於僵化,會導致勞資關係過於冷淡且不和諧。

「面對加班或什麼其他事情的時候,(雇主)都會比較嚴謹,可能就是會按照 規定來,那以前可能不會特別去關注加班時數要幾個小時,那一例一休上路 之後可能大家就會開始去查相關規定到底是什麼,然後相關費用要怎算。」

(A1)

「以前是每天都上班,16 天的下午是不上班。一例一休後是 4 天不上班。另 外四天要拆成兩個半天。」(A2)

「(勞工)要求更多是不會有,因為我們也會跟他們說明,就是現在的法改成 怎麼樣,那我們會怎麼讓他們排班去符合這個法的規定,所以大部分的員工 都理解,而且他們都知道他們應該怎麼排班。但是就是反而是有一些他們會 因為他們個人的要求,就是可能他們自己的私人因素,會希望我們可不可以 給他方便,可是反而會因為法令的關係,以前可能比較能夠通融,譬如說他 想要把他的假都集中在七、八月份,他可能要出國,需要比較長的期間,現 在就沒有辦法,一定要按照規定。或者是他想要多加一些班,那以前可能OK,

可是現在我們也是不行。反而會多一些限制。」(D1)

勞資雙方在「勞基法」修正一例一休後,受訪勞方認為能感受到政府立法的 目的,也覺得這樣的修法可以讓勞工有固定的休息。在資方部份,首先修法一定會 增加人事成本,而此次的立法則是覺得政府立法只是看到了某一部份人的需要,但 必竟是自由市場,應該要有自由市場的機制,政府可以立一休、二休及三休等制度,

但應該讓勞工他自行選擇,而不是將法律訂死,沒有商討的空間,即便是勞工自己 要求加班,資方也礙難同意。

「一定要多聘人去cover 那 4、5 天的休息日。所以企業的成本、負擔也都增 加了,那你有覺得勞方有因為一例一休以後有受惠嗎?除了休息日變多以外,

他們有實質上可以賺到錢嗎?因為臺灣其實基本上還是普遍低薪。就以臺東 來講的話,我覺得就只是休息日變多而已,其實沒有什麼太大的變化。。。

我覺得政府可以立一例一休、二休或三休都沒關係,但應該要保留給勞資方 協商的空間,像在法還沒上路前,已經有很多公司是週休二日了,也不是等 這一例一休才週休二日,我個人覺得應該由勞工他自行選擇,希望多一點休 息的勞工可以選擇週休二日的工作,不需要休那麼多天的勞工,則選擇比較 沒有休那麼多天的班去上,這樣應該比較好,勞工在選擇工作的時候也會去 考慮所有條件,為什麼一定要那麼嚴格規範?。。。我還是覺得像剛剛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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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的,如果說勞資雙方可以自己針對勞動契約去協商好,然後是可以不用再 受勞基法的一些規定的限制的話,應該會比較好。因為現在會變成有的時候 資方要幫勞方也不能幫,然後要去配合勞方,也不能配合,因為我們也怕說 有一天會被反咬一口還是怎麼樣,或是被罰,也有可能啊!所以,其實現在 就算員工他有什麼樣子的需求希望我們配合,我們也不敢。」(D1)

對勞動環境整體影響的感受部份,2 位受訪勞工皆認為,雖然法律有明文規 範,「一例一休」上路至今也近4 年時間,但感覺還是有很多雇主沒有在遵照法令 執行,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感覺。在受訪的企業主也表示,現在的法令太保障 勞工,對雇主來說卻非常不友善,今日勞工若不來上班,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政 府卻無法可管這類勞工。另外,在不同縣市擔任勞工行政主管及勞動檢查的公務員 皆認為「一例一休」上路後,確實有讓勞動權益被較多人看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來維持自身權益的人也因此增加。在勞資關係的部份,以往許多雇主雖然沒有按法 規上給予相關費用,但確實也在有盈餘時給予非常多的獎金、紅利及年終等,這在 以往是常見的慣例及默契。

「其實我覺得反而是政府要硬性去規定老闆他們吧!法律是硬性規定,但是 並沒有說去強迫性的讓他們去執行,因為我不光是我原本的上班的地方,我 當然是聽很多其他朋友,甚至是在外縣市也是一樣,就是他們的老闆會講說 我就是這樣,要嘛你就不要做,那當然如果說確實有人覺得我必須要有這份 工作,他就只能委屈求全的就是認了,就是只能這個樣子,那我們的以前也 是這樣子。那就變成很像是政府去弄這法規出來,但這些事情卻沒有任何一 個老闆真的是全部去執行。」(A2)

「當然福利是大家越想會越好嘛,我們當然會隨著去改變。如果沒有賺錢,

你有政策,我就會有對策,但是我們絕對不會牴觸法令嘛。就是在這個一來 一往當中,會抵消我們的人事成本,大家會互補。那勞基法我覺得有一個最 那個的是說,有沒有罰勞工的法?有時候很無奈就是說,像我們這種行業別,

他都是一個小姐上班,除非是比較特殊的行業的那種的,那可能總店有事,

一旦這個小姐不上班、不開門、不營業,我們對他莫可奈何。就像我們這行 特殊,你一個人上班,你不來,我就是營收全部都沒了。可是我卻只能處罰 你當天的薪水的幾分之幾,那個比例失衡太嚴重了。那我卻又不能把這個當 作資遣你的那種小小的理由跟藉口叫你離職。」(D2)

「(勞資糾紛)應該是有明顯的上升,因為以全國一年大概是在 2 萬 5 到 3 萬 件的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臺北市一年大概要處理將近 5 千件,甚至到 6 千件左右。。。佔了全國的五分之一。那當然就是說臺北市的關係,地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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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關係,那再加上勞資爭議處理,以勞務提供地屬地主義的方式來看的話,

爭議案件在臺北市或者是新北市,這兩個縣市大概就是最多。」(B1)

「當然啦,那個時候一例一休的修法,這個是台灣舉國的大事,當然新聞媒 體也整天不斷的在報導,那民眾或許他不了解一例一休到底所包含的意思是 甚麼,但他絕對聽懂一例一休,那新聞媒體當然有時候會用一些在我自己看 來是不太正確的言語,比如說勞工即日起可以周休二日,像公務員一樣周休 二日等等之類的話語,那當然在部分媒體錯誤的或正確的摻雜的情況下,勞 工當然都會知道自己的權益,(勞工意識)當然也是會有提升啦。」(B2)

「據我這幾年的檢查經驗看起來,因為勞基法他本身是一個強行規定,他是 一個非常強硬的法規,換句話說,他排除掉很多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契約自由 原則去定義的去約定的事項,不是老闆好員工就好,那我們就可以不甩勞基 法,那在這樣子前提下,你說對勞工會不會一定有利,我的答案是不一定。

因為我基本上在那麼多年的檢查經驗,我把老闆分成三種,一種是甚麼都照 規定來,不會多不會少,比如說年終獎金,沒有規定,我就不給你,你說有 沒有供餐?沒有規定,我就不給你,要吃自己買。第二種,他可能不會去在 乎,那個老闆他可能去忽略掉,例如說超過八個小時一定要給加班費,然後 滿半年一定要三天特休、七天特休這種,這種他可能忽略,他不會給,甚至 他要求說員工你要責任制來把它做完,但是其他的時候,他賺錢的時候他很 敢給,獎金、紅利、年終這個勞基法沒有規定,他都很敢給,勞工也很愉快,

這種老闆通常也不會被申訴,因為我覺得最大的原因,勞工之所以去當勞工 賺錢,無非也是為了維持生計,他自己也會去考量他的利益成本得失。第三 種老板就是不照法規來,又愛亂扣錢,更不用談甚麼紅利獎金了。我剛才講 的三種老闆,其中在第二種老闆,第二種老闆跟第一種勞工跟第三種勞工,

這些勞基法在他們情況下的確是破壞到勞資和諧,那第三種老闆那根本就不 是勞資和諧,那根本就是被壓榨,一直在忍耐而已。」(B2)

在勞資關係影響的部份,受訪的資政團皆認為「一例一休」上路後,原先的 勞資關係互信已不復存在,資方在僵化的「勞基法」下,依照法令保障最低限度給

在勞資關係影響的部份,受訪的資政團皆認為「一例一休」上路後,原先的 勞資關係互信已不復存在,資方在僵化的「勞基法」下,依照法令保障最低限度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