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我國勞資關係之展望

第三節 我國勞資關係的未來

我國勞資關係與法制在新工會法上路後,集體勞資關係有明顯的進步及改變。

以舊「工會法」立法為例,則可清楚看到政府對於工會發展與勞工結社自由權保障 不足。例如,舊「工會法」處處可見政府介入工會活動的規定。例如法規第七章明 文規定主管機關的監督事項。第 26 條第 1 項對罷工條件的規定、第 29 條對工會 不得封鎖商品或工廠的限制、第30 條對主管機關得撤銷工會違背法令或章程的選 舉或決議的規定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機關得以介入工會活動的重要依據。

此外,舊「工會法」第四章工會職員、第五章會議、第六章工會經費和第九 章工會解散規定中,都授權主管機關可以監督工會活動,這些規定已經違背「政府 不得介入勞工組織工會權利」。新「工會法」第6 條採工會組織多元化與自由化之 立法方式,將工會之組織類型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三種,

開放個人直接加入跨企業層級之產業工會,使中小企業勞工有組織自主性之選擇。

特別是非典型勞工增加,為避免與企業工會發生利益上的衝突,可直接加入企業外 工會,選擇對其最適當的利益代表。新勞動三法的實施對於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已 經產生正向的影響。

在相關研究中指出,勞工雖可透過工會改變勞動條件,脫離較差的勞動環境,

54

但工會數量普遍性不足也是我國存在的問題。依據勞動部統計,簽訂團體協約率僅 13.5%,全台受到工會保障勞工且簽訂團體協約的勞工不到 10%。我國工會缺乏專 業與經驗,迄今集體勞動意識還沒有扎根,工會的經驗很薄弱,工會內部如果沒有 經驗的傳承,企圖簽訂較佳的團體協約變得相當困難。如何解決工會問題應先從社 會大眾對工會的認識及認同做起,西方國家工會運動大多經過長期抗爭的手段才 一步步走到今天的發展,而我國並沒有這段經歷,為解決工會發展狀況以下有幾點 建議:

一、 工會認同:促進勞方、資方、社會及政黨對工會的認同非常重要,勞工 只有體認到單一勞工力量是薄弱的,只有團結組織工會才能確保權益不 會輕易受損。組織工會既然是大勢所趨,資方只有認同且用開放的心胸 與工會溝通才能共創雙贏。社會大眾亦可能是勞資雙方或其家屬,基本 上兩者息息相關,只有一般社會大眾對工會產生認同,而勞資雙方互動 才能更加緊密。政黨的部份,工會影響力也能改變國家的政策發展,在 工會有自主能力後,將會反過來支援政黨,支持對勞工政策較佳的政治 團體,而這樣的互助也助於改善勞動條件及環境。

二、 工會組織及會務自由化:將工會自由設立與結盟限制鬆綁,解除主管機 關對工會會務不必要之管制,減少政府介入工會會務。

三、 準司法機構設立及裁定「不當勞動行為」:當資方出現妨害工會發展之 不當勞動行為時,現有司法機關或勞資處理辦法處理時效相當冗長,需 成立一個類似美國 NLRB、英國的 ACAS 及澳洲的 ALEC 等這樣的機 構,可即時及有效的處理爭議問題。

四、 強化工會財務監督機制:工會組織及會務雖自由化,但財務則需透明化,

並由政府監督,以防工會內部因財務問題發生爭執。

五、 積極輔導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政府應輔導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

讓勞資雙方自行面對及交涉,環境、市場等因素來改動法令或政策,維 持政策制定的制高點。

六、 解除對工會與罷工權的限制:新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仍可見政府 對工會的限制,特別是針對罷工的限制非常之多,尤其是權利事項之勞 資爭議不得罷工已是剝奪勞工之罷工權,甚至限制教師、學校勞工及國 防事業禁止罷工等,明顯違憲。政府應嚴守行政中立,避免過多介入與 管制。

55

七、 建立處理勞資爭議之機制:為避免罷工進一步擴大,應設類似美國「罷 工冷卻期」等特別限制之規定,並須是由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徵得大法官 同意後,方可下令停止爭議行為,並且在中止爭議行為的規定時間當中 立即介入斡旋及調解。

在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下,無論集體或個別勞資關係正面臨著急遽的變化。

就個別勞資關係而言,長期以來,政府企圖藉由個別勞資關係相關法令的制訂與實 施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無論是企業或勞工都有所謂的「機會者」或「受害者」,

而政府長期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立場和態度也正面臨挑戰。究竟政府該持什麼樣的 立場或態度?是放寬管制抑或是要加強管制,都是艱難的選擇。在集體勞資關係而 言,政府當然可以採取中立的立場,將勞資互動關係規則的制訂交由勞資雙方透過 團體協商來進行,但以長榮航空罷工案件來看,一開始工會不希望政府介入,直到 工會逐漸失去優勢後,轉而寫信陳情蔡英文總統,這也突顯長榮罷工時期工會在整 個操作上曝露許多弱點遭受資方攻擊,也印證工會在集體協商專業及經驗的不足。

而在個別勞資關係中,勞資雙方協商實力不盡然對等的情況下,政府不可能採取放 任不管的立場或態度,否則個別勞動者的權益可能面臨明顯弱勢。如何在「放任不 管」到「完全管制」的勞動政策之間,政府角色拿捏確屬不易。

近年來不論產業結構如何轉變,勞動者的從屬性與弱勢是一直存在。因此國 家出於「勞動者保護」的理念強勢透過法令介入勞資雙方之間的關係,使得勞資關 係的內容跳脫單純的勞務與金錢之價值交換的關係。然而每次政府在研議勞資關 係法令的制訂或修正方向時摻雜許多政黨意識形態及政治角力,「勞動基準法」修 正的「一例一休」就是最好的例子。為解決我國當下個別勞動條件之問題,將有以 下幾點建議:

一、 「勞動基準法」重新修訂:「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後,將工資、工 時等規定非常詳細,但也因此缺乏彈性,未能有效促使勞資關係和諧,

反造成雙方對立,且勞方實質收入也未因修法而獲得提升,確實有調整 之必要。

二、 「勞動契約法」修正頒布施行:放寬「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後,需尊重 勞資個別協商,透過勞動契約法規範提供勞資雙方彈性討論的空間。而 澳洲Work Choice 之契約則提供給我們制定法令上的一些參考。

三、 勞資會議之落實及裁罰:為有效提升勞工參與而設立勞資會議等制度,

讓勞資雙方每三個月透過會議討論相關權益事項,並將延長工時、彈性 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合意調整加班上限及縮短輪班間隔等納入需由工

56

會同意,若無工會需由勞資會議同意。惟我國是否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 則,勞資代表通報數量少,整體通報家數不到10%,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更在少數,若能再增訂罰則,加強主管機關查核,嚴格落實勞資會議制 度,提升勞工參與,有助於勞資雙方和諧及共贏之目的。

四、 勞動權益意識納入國中小教育課程:我國民族性及政治氛圍導致許多民 眾對參與社會大眾事務是非常冷感的,惟勞動條件則是需要大家團結及 參與,為建立良好的勞動權益意識,從小自教育著手方能改變整體勞動 環境。

現行勞動三法的實施固然有助於我國集體勞動關係的發展,勞資自主和自治 的目的不盡然能在短期之內達成。但是,若貿然就放鬆管制以強化企業和產業的彈 性空間,可能又會引發勞工的疑慮。若要兼顧安全與彈性,此時政府在勞動政策議 題上的立場可能會面臨兩個選擇:持續傾向於個別勞工權益的保障,或是傾向於中 立、勞資事務由勞資雙方透過協商來加以議定,政府僅針對相關不當爭議事項或是 罷工過於頻繁再加以介入。但考量我國勞動環境發展與西方各國不同,工會與團體 協商制度短期內不會有長足的進展,政府近期仍是以傾向於藉由法令來達落實個 別勞工權益保障。但考量法令之修正及變動中有太多政治、環境、市場等因素的牽 動,實難以滿足到勞、資、政三方。本文以為應逐漸減少政府透過法令介入及管控,

工會制度予以鬆綁及協助,讓整體集體協商慢慢導向勞資雙方互相對話,待集體協 商已成為我國主流的勞資協商的模式後,政府應鬆綁個別勞動權益相關法令,讓我 國勞資關係進入一個永續發展的模式。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