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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勞資關係理論

勞資關係制度之形成,仍需考量各國政府、社會、經濟及歷史背景的差異而 有所不同,學者對於勞資關係理論也多有分歧。有從一元論及多元論的分野,而多 元論則區分為:新集體主義、統合理論、新放任主義及激進主義等四種主義,這些 近似於系統理論的組織特徵,包含:一致的政策、管理需求與經濟政策、政府勞資 關係公共政策、構成政府、雇主與工會之間的特殊關係(朱柔若 1997)。本文採用 英國學者Michael Salamon(1992)將勞資關係理論歸納成三大體系:統合理論、

馬克思理論及系統理論,茲分述如下:(王惠玲 2009)

一、 統合理論(一元論)〈Korporatismus, Corporatism〉

統合理論的發源來自於統合主義(又稱為社團主義),在歷史上是一種政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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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表現。在統合主義中將立法的權力交給了由產業、農業和職業團體所派遣的代 表。與多元論相較,多元制度裡眾多團體必須經過民主競爭的過程才能取得權力,

但在統合主義制度裡,許多未經過選舉的組織實體掌控了決策的過程。這些統合主 義的代表團與一般的商業公司或法人組織並不相同,他們接受政府監督,組織成立 需要國家授權同意,在決策中享有不等的權力光譜,相對多元主義是較傾向以國家 中心為導向的決策思維。

統合主義早期的重要理論家之一Adam Müller 提出了一個宣稱能同時矯正兩 種「危險」的意識形態—法國大革命的平等主義和 Adam Smith 的自由放任解決路 線。在德國和其他國家,統治者通常都不會允許無限制的資本主義,而是會延續封 建制度和貴族政治的傳統,由國家授與富裕階級和貴族階級經濟的特權。

統合理論的勞資關係是指由勞資雙方各自成立團體或組織,並整合成中央集 權式之單一組織,由國家賦予特殊地位,進行勞動條件之協商。組織是否和諧仰賴 雙方合作程度而定

大多數的衝突都來自勞方本身不滿意現在的勞動條件。統合理 論假設所有工會以整體和諧為共同目的,勞工接受資方的經營及管理方式,所以沒 有任何利益上之衝突,那些貢獻勞力和技術工作者,在雇主及管理階層的認知中,

認定是聯合經營的模式,這樣的組織才能高效率,也才能產生高利潤,進而提供給 勞工高薪資待遇,並產生「企業承諾」(吳全成、馬翠華 2017)。在管理上,員工 應接受指揮監督,對雇主忠誠,並共同承擔經營的結果。因此人力資源部門乃制定 對公司管理有利的各種規章,且不需與工會接觸談判。雖然公司被迫承認工會存在 的事實,也經常勉強接受工會的要求,但公司仍是由董事會指揮及管理。例如:他 們在與工會開會討論前,仍會針對問題訂定一個限制範圍,作為討論事項。所以傳 統統合理論以最單純的形式強調企業的和諧以及良好的勞資關係。

統合理論在1980 年代後期,在英國結合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理論,成為研究勞 資關係的主流,美國則將人力系統納入成為勞資關係的武器。Kochan Katz 和 McKersie 等人提議將人力資源及勞資關係合為一個系統,並著手研究組織系統的 現象。其發展出「策略選擇模式(Strategic Choice Model)」並自創「三階制度架構

(Three-tier Institutional Structure)」作為分析勞資關係的模型。其分析勞資關係問 題分為幾項重要的部份,包括「外部環境(External Environment)」、「價值(Value」、

「事業策略(Business Strategies)」、「企業階層勞資關係制度結構(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Firm-level Industrial Relations)」、「歷史與協商結構(History and Current Bargaining Structure)」、「表現結果(Performance Outcomes)」,該架構指出勞資關 係的過程與演變關鍵在於「環境壓力」及「組織回應」互動所決定,環境因素將影 響組織運作,組織也對環境的變遷提出因應之道。至今,統合理論者仍是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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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歷久不衰之研究模式(吳全成、馬翠華 2017)。

某些學者認為此理論只需應對各地公司的狀況,無須注意公共的需求,這些 跨國公司也提倡一些將會阻止個別國家干預公司行動的法令和條約,並使公司能 控訴那些實行過度管制政策的國家—例如環境保護管制等。Peter Arthur Fox 也批 評統合理論者乃是一種管理的意識型態,認為此理論是讓權威角色的合法化,將雇 主和勞工的利益視為相同,並強調雇主的統治就是整個組織的目標,他提出各種證 據說明對管理決策的批評和挑戰都是錯的(吳全成、馬翠華 2017)。

二、馬克思理論(Marxism)

馬克思理論之勞資關係,以階級鬥爭為原理,最終目的在於由勞動者主導政 權,徹底鏟除資本家之存在。勞資關係實際上為國家與勞動者之關係,工作崗位為 統一分配,一切勞動條件均由國家決定。此理論假定生產制度的私有及利潤是影響 社會利益的主要因素,管理者控制整個生產的過程,可能會導致階級的衝突,而階 級鬥爭是社會改變的來源。資本家透過雇用勞工,提供工資換取其勞動成果,再將 其販賣到市場中,以獲取比生產成本更高的利潤。其中,利潤差額被馬克思歸類為 資本家剝削勞工的確實證據。馬克思認為資本家階級與勞工階級的利益在基本上 是衝突的,而階級鬥爭是社會改變的來源,沒有衝突社會就會失去活力。

馬克思理論是根據兩個相關的觀點引伸出來:

(一)第一個觀點是社會和勞資關係,兩者關係即是雇主與員工之間的關係,

即使是英美歐洲等國家之產業社會,仍是以階級為基礎,實質上具有 資本主義觀念,而勞資雙方即便發生衝突亦受社會大眾的認可,代表 社會已然同意組織這樣的安排。

(二)第二觀點是工作團體是社會的一個縮影,社會組成分子是由個人與社 會群體所組成,每個分子都有其價值,並該了解其自身權益和目標,

所以勞資關係是雇主與工會、管理者與工會會員之間衝突與權力的關 係(吳全成、馬翠華 2017)。

Ralf Gustav Dahrendorf 為著名的衝突派社會學者,其「群體衝突理論」是主 張群體衝突是社會結構變遷之動力,他引用 Max Weber 的概念,指權威是命令為 某群人服從的機率。Ralf Gustav Dahrendorf 認為公司企業正是強制協調的社會,一 方面由於工作需要而具備共同利益和共同價值,另一方面由於權威結構而存在著 群體的利益衝突(吳全成、馬翠華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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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馬克思理論另一位代表者Herbert Hyman 則認為「所有契約對雇主而言都 是正確的與優勢的,對勞工而言就都是不正確和具劣勢的」。勞資雙方訂定契約 的同時,即發生不公平的現象,所謂的「平等僱用」就是賦予雇主有權訂定遊戲 規則,而勞工則有義務去遵守,法律並非作為雙方利益的仲裁者,而是對資方利 益和權勢作保證(吳全成、馬翠華 2017)。

Carl Menger 以主觀價值理論挑戰馬克思主義之勞動價值理論,並且結合眾多 古典經濟學家等人的理論,攻擊馬克思主義運用的歷史主義方法論。Carl Menger 指出Marx 對於價值和勞動的定義是自相矛盾的,並且批評 Marx 忽略了供給和需 求對於價格的影響,並質疑Marx 對這方面概念的解釋一向模稜兩可。包括 Eugen von Böhm-Bawerk 在內和其他眾多新古典主義學者也認為 Marx 的勞動價值理論與 他所提出利潤率趨向下降的理論互相矛盾,如果這種矛盾的確存在,那麼馬克思主 義倚賴的剩餘價值和剝削理論也就不攻自破了。非馬克思主義的經濟學家們十分 重視Eugen von Böhm-Bawerk 的批評,認為對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批判影響很大,

即使當代的馬克思主義學者仍無法對他的批評提出結論性的反駁。

綜上而論,馬克思主義相當強調經濟與政治議題的不可分割性,特別是在勞 動力的買賣雙方相互敵對的利益,以及敵對利益團體相對權力大小的重要性。因重 視權力關係的探究,忽略了傳統經濟學上的供給與需求對實際物價等影響,模糊的 概念不易難套用在多元的勞資關係上。

三、系統理論(Systems Theory)

系統理論最早是由John T. Dunlop 所發展的勞資關係系統,其於 1958 年出版

《工業關係系統》以系統概念和分析方法來探討勞資關係問題11。他認為勞方、資 方及國家等三方面共同形成規範網絡,勞資雙方各自運用其資源,影響政府公共政 策之形成,國家僅是反映出社會上各種壓力,致力於團體利益之間的平衡,或是扮 演中立者、旁觀者之角色(沈宗瑞 1990)。該理論勞資關係由行為主體(actors)、

環境(contexts)、意識型態(ideology)、規則(rules)四的主要部分構成,分述如 下(Dunlop 1993:47-54):

(一)行為主體:勞資關係系統包括三類型的行為主體—勞工與勞工組織(例 如;產企業職業工會等團體、工鬥團體、總工會等)、雇主與雇主組織

(例如:商會、公會等)、政府(例如地方政府、中央部會等政府機關), 而這三個行為主體,在勞資關係系統中各自代表著不同的角色。

11 鄧勒普在 1993 年將此書作小幅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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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環境是只社會其它部份對行為主體互動具有影響與限制的因素,

每個勞資關係系統大致有三種主要的環境背景。第一是工作場所的技 術特徵,第二是市場或預算的限制,第三是整個社會中權力聚集與分 配的情形。換言之,勞資關係系統會受到技術、經濟與政治等主要環 境變項的影響。

(三)意識型態:各行為主體之間存在的一套共同思想與信念,這套思想與 信念會界定每一類行為主體的角色,同時也界定了他們對其它行為主

(三)意識型態:各行為主體之間存在的一套共同思想與信念,這套思想與 信念會界定每一類行為主體的角色,同時也界定了他們對其它行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