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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採文獻探討、次級資料分析及深度訪談三種研究方法,從訪談勞資雙 方中瞭解整體勞資關係發展及對勞動法令修正後看法及意見。另從訪談政府官員 及團體代表中分析我國勞動環境及勞資關係在「一例一休」修正前後之差異,並對 其政策的反思。本文資料及訪談對象有限,在研究上難以涵蓋所有利害關係人之觀 點,但仍可從中理解勞資關係惡化之原因,並歸納研究發現與政策建議如下。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我國勞資關係經歷整個歷史脈絡、社會變遷、產業轉型、移工引進、薪資停 滯及物價上漲等因素,勞資雙方不斷的發生衝突,也多互有角力,而保障個別勞動 權益的「勞動基準法」一直是勞工爭取勞動條件的主要手段,但在修正通過「一例 一休」後,卻引起了不小的社會動盪,勞方、資方及政府都不滿意此次修正及改動,

為何已實施上路37 年的「勞動基準法」在歷經數次修正後仍無法符合一般勞工的 期待?我國勞資關係的變化為何?本研究的觀察如下:

一、 法令修訂欠缺周延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 年頒布至今已 37 年,產業變化及轉型已歷經數次,

頒布當時的2 級產業領先 1、3 級產業的時代,現已遠遠被 3 級產業追趕,雖說一 再修訂,卻無法涵蓋各行各業,外加政治的角力,缺乏專業的評估及研擬,法令越 修越狹窄,規範範圍卻越來越廣,導致「一例一休」上路不到一年就面臨第二次修 正,這動輒影響千萬勞工的法令頻繁改動,讓勞方、資方及政府三方無所適從。

二、 傳統家族經營及管理不復存在,勞資關係趨向緊張

我國雖中小企業為大宗,但隨著時代變遷及產業發展,在管理模式已跳脫人 情維繫,加上勞工權益意識抬頭,法律常識普及社會大眾,依法執行已深入現形勞 資關係當中,舊有依靠情感及交情來維繫的勞資關係已被破壞,加上中小企業無專 業人力資源管理者,資方與勞方摩擦及衝突越來越多。

三、 勞動條件及薪資待遇未因修法而獲提升

「勞動基準法」是為保障勞工最低基本限度,當初訂定目的主要為了保障身 心障礙者、專業能力不足者所設定之下限,保障其領取基本薪資維持生活,但在「一 例一休」修訂後,亂象及紛爭不斷,勞資爭議及糾紛案件量倍數成長,勞資關係已 遭破壞,這也導致許多資方將基本工資樓地板比作天花板,原本期待法令變動可改 變勞動條件及薪資待遇的勞方,不但沒有受惠,反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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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偏低的勞工參與率

勞工參與的精神實際上就是要落實勞工的參與及溝通,建立企業單位「透明 化」作業,而勞資會議應成為勞工參與企業經營之媒介。為能強化勞資會議之功能,

攸關勞工之勞動條件事項須通過勞資會議之決議,雇主方能再逐一與個別勞工協 商,其目的讓勞工參與若干事業之經營事項,促進勞資間和諧。但我國勞資會議執 行效力低落,勞資會議之代表定位不明,皆為使我國勞工參與率偏低,也相關減少 勞資雙方的對話平台,影響到勞資關係和諧發展。

五、 工會組織率偏低,集體協商能力差

工會發展好壞是一個國家集體勞動權益的重要指標,透過工會可以提升勞動 條件。我國工會籌組門檻過高,工會數量少、財務及運作皆不健全,導致工會功能 一直被弱化,社會大眾對工會的不認同也都影響到工會發展。再加上團體協約締結 的數量也確實有限,以致於我國集體勞動關係確實面臨到發展上的困境與挑戰。

六、 全民勞動意識不佳

我國勞工不論在個別勞動權益或集體勞動權益意識上皆有待提升。在集體勞 動權益部份,工會行使團結權仍需勞工參與及支持,但我國仍有許多勞工對工會抱 不信任的態度,參與率極低。在個別勞動權益上,勞工大多在自身權益有受損時才 來向主管機關調解及申訴,多數案件進入到爭議處理事項時,勞雇關係已不復存在。

綜觀大多爭議衝突皆來自勞權法令的理解跟認知,不論是個別或集體勞動權益事 項,皆需全民對勞動意識有一定的瞭解,衝突方能減少。

勞資關係的最終目標是和諧及永續,但現今我國勞資關係走向因政黨政治競 爭弱化議題討論,修正勞動基準法修正沒有專業的審慎評估、研究調查、甚至缺少 中長期的規劃,「一例一休」的修正對我國勞資關係整體發展是一種傷害。

第二節 建議事項

針對我國勞資關係之發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事項:

一、 增訂「勞動契約法」

「勞動基準法」規範我國各行各業勞工,但明顯已不符合現在產業發展及社 會結構。「一例一休」上路後,更是讓脆弱的勞資關係直接崩壞,抗議聲浪四起,

社會動盪持續一年有餘。本文研究觀察主要原因在於修法缺乏彈性,建議將規範勞 資雙方權力義務事項修正放寬,並同時增訂「勞動契約法」,將勞資雙方需協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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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訂定於契約中,勞資雙方依契約執行,雙方自行協商各自權益事項,此法可降低 雙方發生爭議,並有效提升勞資關係和諧。

二、 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增訂罰則

截至109 年第 4 季止,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家數累計 13 萬 904 家,勞資 會議是勞資雙方溝通協商的合作平臺,為我國勞工參與制度之一環。惟我國「勞資 會議實施辦法」位階仍嫌不足,且無罰則,導致召開家數不到9%,無法落實勞工 參與。故建議應先提升其法律位階,賦予法源基礎才能完整及落實,作出適合我國 國情的變革,並於地方政府合作增訂協助設置等相關規定,增訂罰則及查核方式以 確保其落實。

三、 放寬工會籌組條件及經費補助審訂

我國 97%以上是中小型企業,這也是要湊足 30 人籌組工會相當不易。截至 109 年第 4 季止,依法設立之工會數(企業工會計 916 家、產業工會計 231 家),

其中產業工會會員計8.6 萬餘人、企業工會會員計 59 萬餘人,總共保障人數不到 6%之勞動力人口,因此放寬工會籌組條件勢在必行。除此之外,更應放寬補助工 會運作之經費,讓其有足夠資金運作,並有效宣傳及吸收會員,壯大其工會。

四、 放寬爭議處理事項機制,增設罷工冷卻期條文

為充權工會職權,將爭議處理事項放寬,使勞工團結權得以行使及伸張,未 避免過於氾濫,增設罷工冷卻期條文,促使勞資雙方再次進行協商,並由政府介入 協助,加速達成共識。

五、 勞工教育向下扎根

從小學開始培養對勞動權益之認識,納入正式學程,包括勞動三權、企業社 會責任,用有趣的教材將勞動意識融入教學裡,在中學及高中職將團體法規範納入 公民課程,讓學生及早因應勞動市場的規則。

我國勞資關係往個別勞動權益方面傾斜,透過修訂法令方式保障勞工,但這 並非是一個正常現象。因為任何的法令皆無法適用在各個不同的行業別中,且市場、

產業及全球化環境等變化,而我國法律修訂程序繁瑣又充滿政治考量,法令條文無 法跟上時代的變遷嚴重衝擊勞權與資方對市場的應變。綜觀以上,本文認為我國的 勞資關係理應由提倡鼓勵勞資雙方自由互動,透過工會與資方進行談判協調,各產 業勞資雙方因應自身行業的特殊性來討論並簽定團體協約,自行討論及協商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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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因應時代變遷來作改變,政府擔任中立仲裁者從旁協助,勞資關係方能自主及 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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