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3 化學品船之船體檢驗
- 83 - (h) 確定符合 SOLAS XII / 12 和 XII / 13 的附加特驗要求
(i) 貨艙、壓載空間及乾燥空間的水位探測器符合 SOLAS XII/12 要求的船舶,特驗應包括泛水偵 測系統及其警報的檢查及測試。
(ii) 可用的抽水系統符合 SOLAS XII / 13 要求的船舶,特驗應包括檢查及試驗,對防撞艙壁前面 壓載艙的排水及抽水裝置,以及延伸至最前面貨艙前方的乾燥空間之任何部位的舭水及其控 制裝置。
2.13 化學品船之船體檢驗
船級相關的服務程序見本章 2.1.4。檢驗規定見本章 2.1.5。ESP 船舶加強檢驗的準備見本章 2.1.6。
2.13.1 歲驗
除 2.5 歲驗的適用要求外,應實施此處所述之項目。
檢驗包括檢查,其目的在於在可行的範圍內確保船體和管路保持滿意的情況,及應考慮壓載艙防腐蝕系統的使 用歷史、情況及範圍以及在檢驗報告檔案所確定的區域。
(a) 船體檢查
(i) 盡目視所及檢查船體板列及其關閉裝置。
(ii) 盡可能檢查水密性貫穿件。
(b) 露天甲板的檢查
(i) 檢查液貨艙的開口,包括墊圈、艙蓋、艙口緣圍及防焰網罩。
(ii) 檢查液貨艙的壓力/真空閥及防焰網罩。
(iii) 檢查所有重燃油艙通氣管上的防焰網罩。
(iv) 檢查液貨、重燃油艙及通氣管路系統,包括通氣桅柱及通氣頭。
(c) 檢查液貨泵艙和管道間,如有裝配
(i) 檢查所有泵室艙壁化學品洩漏或破裂的跡象,尤其是檢查所有泵室艙壁的密封裝置。
(ii) 檢查所有管路系統的情況。
(d) 壓載艙的檢查
(i) 如特驗(見 2.13.3(c))及中期檢驗(見 2.13.2(b)(i)和 2.13.2(b)(ii))的結果有要求,則應對壓載 艙實施檢查。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或存在大範圍腐蝕時,應實施測厚,以及如果這些測厚的 結果顯示出嚴重腐蝕,則應依據表 I 2-8 擴大測厚的範圍。這些擴大的測厚應在檢驗註記完成 之前實施。應檢查在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在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 測厚。
(e) 裝置、設備和配件的檢查
除上述 2.13.1(a)~(d)適用規定之檢驗外,下列裝置、設備及配件應予以查驗,以達成其完善之保養狀 態:
(i) 在液貨區域內之露天甲板上,下列設備,如有時,應予以檢驗:
(1) 液貨艙艙口,包括其密封設施及其艙蓋。
(2) 艙櫃測深裝置、液位警報器及溢流控制器連同自動關閉閥。
(3) 液貨艙蒸汽壓之量測裝置。
(4) 液貨冷卻或加熱系統取樣裝置連同測溫裝置及溫度警報系統。
(5) 泵排出壓力錶及泵、閥及液貨管路之識別標示。
(6) 駕駛室之門與窗,及船艛與甲板室面向液貨區域之窗(關閉狀況)。
2.13 化學品船之船體檢驗
(ii) 露天甲板上可能在前區或在後區之液貨輸送裝置(包括裝卸系統中隔離管路用之隔離片、防 噴護板及承滴盤、液貨軟管等)應予以目視檢查。
(iii) 液貨泵室內,及其他於液貨輸送操作時需進入之封閉艙間內,應予以檢查如下:
(1) 舭水系統之遙控操作。
(2) 救難設備。
(3) 通風系統。
(4) 滅火系統,見下述2.13.1(e)(v)。
(iv) 於瓦斯危險空間及區域內之電器設備,包括電纜及其支架,應予以目視檢查,尤其注意其防爆 措施。
(v) 滅火系統之檢驗包括:
(1) 液貨艙區及泵室用之所有系統應作外表檢驗。
(2) 甲板上之泡沫滅火系統及/或噴水系統應予以查驗。
(vi) 下列各項,如配備時,應予以查驗:
(1) 依據認可之海損管制圖上有關海損管制之特別裝置(如艙壁之滑門),(長度小於 100 m 之化學品船亦應配置)。
(2) 液貨樣品儲藏間。
(3) 瓦斯偵測儀器。
(4) 液貨資料及其安全上之說明。
2.13.2 中期檢驗
在 2.13.1 的歲驗要求和 2.6 的中期檢驗的適用要求之外的那些項目,可在第 2 及第 3 次歲驗或在第 2 與第 3 次 歲驗之間實施檢驗。
不接受艙間檢驗和測厚同時註記至中期檢驗(IS)及特驗(SS)。
(a) 通則
(i) 檢驗範圍依據 2.13.2(b)至 2.13.2(d)規定的船齡。
(ii) 對於露天甲板,對貨艙、重燃油艙、壓載艙、蒸汽及通氣管路系統以及通氣桅柱及通氣頭應盡 可能時施檢查。如在檢查中對管路的狀況有任何疑問,則可能需要對管路進行壓力測試,測厚 或兩者都進行。
(b) 化學品船船齡 5 -10 年 以下適用:
(i) 對於壓載艙,應由驗船師選擇代表性艙櫃實施全面檢驗。如果檢查顯示無可見的結構缺陷,則 檢查可僅限於驗證硬質保護塗層保持在良好狀況。
(ii) 壓載艙應在隨後的每年實施檢查,當:
(1) 從建造時即無施作硬質保護塗層,或 (2) 已施作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 (3) 艙櫃內發現嚴重腐蝕,或
(4) 發現硬質保護塗層低於良好狀況及硬質保護塗層未修理使驗船師滿意。
(iii) 除上述要求外,應檢查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
(c) 化學品船船齡 10 -15 年 以下適用:
(i) 中期檢驗的要求應與前次特驗的範圍相同如 2.13.3 和 2.1.6(a)所要求。然而,除非現場驗船師 認為必要,否則貨艙和壓載艙不要求壓力測試。
(ii) 依據上述 2.13.2(c)(i)的規定,中期檢驗可在第 2 次歲驗開始及在隨後的一年期間進行,以期在 第 3 次歲驗完成以替代 1.6.4(c)(ii)的適用。
2.13 化學品船之船體檢驗
- 85 - (iii) 在上述 2.13.2(c)(i)的適用,可考慮以水中檢驗替代 2.13.3(b)的要求。
(d) 化學品船船齡超過 15 年 以下適用:
(i) 中期檢驗的要求應與前次特驗的範圍相同如 2.13.3 和 2.1.6(a)所要求。然而,除非現場驗船師 認為必要,貨艙和壓載艙不要求壓力測試。
(ii) 依據上述 2.13.2(d)(i)的規定,中期檢驗可在第 2 次歲驗開始及在隨後的一年期間進行,以期 在第 3 次歲驗完成以替代 1.6.4(c)(ii)的適用。
(iii) 在上述 2.13.2(d)(i)的應用,入塢船底檢驗應為中期檢驗的一部分。如尚未執行,則貨艙和壓載 水艙較低部分的近觀檢驗及測厚,如適用,應依據中期檢驗的適用要求實施。
註:液貨艙及壓載艙的較低部分被認為是輕壓載水線以下的部分。
(e) 除在2.13.2(a)~(d)所規定之檢驗外,下列查驗項目應予以實施。驗船師認為必要時,除本檢驗外應另 實施功能試驗:
(i) 在液貨區域內之所有重要管路系統應予以檢查,例如:
(1) 液貨管路、洗艙管路、重燃油管路、壓載管路及蒸汽管路。
(2) 液貨艙通氣管路之排洩裝置
(3) 所有管路系統及獨立液貨艙之電氣接地裝置。
(4) 液貨冷卻系統。
(5) 液貨軟管。
(6) 艙櫃加熱系統。
(7) 機械通風系統之備用品。
(ii) 瓦斯危險空間及其區域內之電器設備,應實施下列各項檢驗:
(1) 接地保護(重點查驗)。
(2) 具證書安全型設備之完整性。
(3) 電纜外覆皮之損傷。
(4) 加壓設備及其警報器之功能試驗。
(5) 電路之絕緣電阻應予量測,但限於該船舶業經清除有害氣體或注滿惰氣情況下時施。如果 船上備有適當測試報告,可接受船員所測得之讀數紀錄。
2.13.3 特驗
不接受艙間檢驗和測厚同時註記至中期檢驗(IS)和特驗(SS)。
(a) 通則
(i) 特驗除了 2.13.1 的歲驗要求及 2.7 的適用特驗要求外,應包括足夠範圍的檢查、測試和查核,
以確保船體及相關管路,如下面 2.13.3(a)(iii)之要求,處於滿意的情況,但應適當的維護和操 作及在到期日實施定期檢查。
(ii) 所有的液貨艙,壓載艙,包括雙重底艙,泵室,管道間,圍堰及液貨艙邊界的空艙,甲板及船 體外板,應予檢查,及該檢查應附加如在 2.13.3(e)和 2.13.3(f)所要求的測厚及試驗,以確保結 構完整性保持有效。檢驗之目的在於發現可能存在的嚴重腐蝕、明顯變形、破裂、損壞或其他 結構劣化。
(iii) 甲板上的液貨管路及上述艙櫃及空間內的液貨和壓載管路,應會同驗船師檢查及在工作壓力 下進行操作試驗,以確保密封性和情況仍然滿意。應特別注意液貨艙內的壓載管路,以及壓載 艙及空艙內的液貨管路,當這些管路,包括閥門及配件在修理期間拆開及能檢查內部的所有 情況,應通知驗船師。
(b) 入塢船底檢驗
2.13 化學品船之船體檢驗
(i) 入塢船底檢驗應為特驗的一部分。如尚未進行,則貨艙及壓載艙較低部分的全面檢驗及近觀 檢驗以及測厚,如適用,應依據特驗的適用要求實施。
註:
(1) 液貨艙及壓載艙的較低部分被認為是輕壓載水線以下的部分。
(c) 艙櫃保護
(i) 如有,應檢查液貨艙防腐蝕保護系統的狀況。
壓載艙應在隨後的每年實施檢查,當:
(1) 從建造時即無施作硬質保護塗層,或 (2) 已施作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 (3) 在艙櫃內發現嚴重腐蝕,或
(4) 發現硬質保護塗層低於良好狀況及硬質保護塗層未修理使驗船師滿意。當驗船師認為必 要時應實施測厚。
(d) 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的範圍
(i) 每次特驗所有液艙和空間應實施全面檢驗。
(ii) 在特驗近觀檢驗的最低要求,見表 I 2-6A 或表 I 2-6B。驗船師認為有必要時,不銹鋼艙櫃可 實施全面檢驗附加近觀檢驗。
(iii) 驗船師在考慮所檢驗的液艙維護、腐蝕保護系統的狀況及以下情況,認為必要時,可擴大近觀 檢驗的範圍:
(1) 特別是,依據現有的資料,艙櫃結構佈置或細節在類似的艙櫃或類似的船舶上已遭受缺 陷。
(2) 由於認可腐蝕控制系統而減少結構尺寸的艙櫃。
(iv) 艙櫃發現硬質保護塗層處於 2.1.2(l)定義的良好狀況的區域,依據表 I 2-6A 或表 I 2-6B 近觀檢 驗的範圍可特別考慮。
(e) 測厚的範圍
(i) 在特驗時測厚的最低要求如表 I 2-7。不銹鋼船體結構和管路可免除測厚,被覆鋼板除外。
(ii) 嚴重腐蝕的區域擴大測量範圍的規定見表 I 2-8,及依據 2.1.6(a)的要求可在檢驗計畫另行指 定。這些擴大區域的測厚應在檢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應檢查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以 前檢驗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測厚。
(iii) 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進一步擴大測厚。
(iv) 在艙櫃內的區域發現硬質保護塗層處於 2.1.2(l)定義的良好狀況,依據表 I 2-7 的測厚範圍可特 別考慮。
(v) 應選擇數個疑已發生最大損耗處之橫剖面,或選擇從甲板測厚顯示最大損耗的數個橫剖面。
(vi) 如果要測量 2 或 3 個剖面的情況,則包括至少一個壓載艙在船舯 0.5L 內。
(f) 艙櫃試驗的範圍
(i) 在特驗時壓載艙試驗的最低要求如下面 2.13.3(f)(iii)及表 I 2-9。特驗液貨艙測試的最低要求如 下面 2.13.3(f)(iv)及表 I 2-9。驗船師可接受船員在船長的指導下實施的液貨艙測試,但應符合 下列情況:
(1) 在實施測試之前,船東應提交液貨艙測試程序,指定填充高度,擬填充的液貨艙及擬測試 的艙壁,並經本中心審查;
(2) 無影響艙櫃結構完整性的洩漏,變形或嚴重腐蝕的紀錄;
(2) 無影響艙櫃結構完整性的洩漏,變形或嚴重腐蝕的紀錄;